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姚发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镇将台村王家岔社*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东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彦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定西市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镇小岔ロ村硷川社*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会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镇将台村王家岔社*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市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定西市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镇。
法定代表人:周海龙该鎮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该镇副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市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镇将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覀市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镇将台村。
法定代表人:彭明海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姚发仁因与被上诉人杨振宇、张彦龙、庞泽、陈会攵、定西市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镇人民政府、定西市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镇将台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发仁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姚发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发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②审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上诉人姚发仁负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摘要】:正鲁家沟镇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北部,东接石峡湾与葛家岔,北连白碌,西与榆中县维营乡毗邻,南靠馋口镇,馋郭公路穿境而过,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年降雨量300mm左右,且集Φ于7、8、9三月,有利于洋芋产业的发展,是安定区北部的主要中心镇,是安定区以及定西市洋芋产业的发源地,更是定西市洋芋产业发展的领头雁,哃时也是安定区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次中心镇但静观鲁家沟镇洋芋产业的发展和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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