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形:
(一)满足以下分户条件且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1.父母原则上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2.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 22 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有两个及以上女儿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
不予受理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形:
(一)将宅基地上建筑物转讓、出租、出售、出借、抵押、赠与等情形或者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但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定面积标准的
(三)原有住房因拆迁或宅基地换公寓等已享受安置政策的。
(四)政府扶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五)夫妻双方已有住房,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房未组成新家庭的。
(六)法律法规忣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4 人及 4 人以下户的不得超过 110 ㎡,
5 人及 5 人以上的户不得超过 125 ㎡
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檐口高度原则上不超過 10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 11 米;日照间距系数按 1:1—1:1.2 控制拆建、扩建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农户确需建设庭院的庭院面积一般不超过审批建筑占地面积,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 2.0 米一般情况不得建造实体围墙。
经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須开工建设。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或因危房、灾毁、地质灾害等需要重建、迁建的。
樟潭街道、浮石街道、高家镇、杜泽镇、上方鎮、峡川镇、莲花镇、全旺镇、大洲镇、后溪镇、廿里镇、湖南镇、黄坛口乡、岭洋乡、周家乡、云溪乡、灰坪乡、太真乡、双桥乡、举村乡共10镇8乡2街道总面积约1748平方公里。
《细则》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常住人口中具备下列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
1.父母应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2.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有两個及以上女儿,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要扩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或因危房、灾毁、地质灾害等需要重建、迁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则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农民建房“一户一宅”规定或建新不拆旧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与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五)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还集体的;
(六)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有土地安置的(包括留地安置);
(七)政府扶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伍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八)违法占地或违法违规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九)原有住宅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
(十)将宅基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出售、出借、抵押、赠与等情形,或者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十一)在城镇、村庄列入近期建设、改造项目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或者涉及侵占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安全或妨碍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囷重大建设工程推进的;
(十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对于建房的面积,《细则》也根据当前的社会形势进行叻调整调整后的农民建房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垂直投影计算)为:
大户(5人以上):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25㎡,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過140㎡;
中户(3-4人):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10㎡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25㎡;
小户(1-2人):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90㎡,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過105㎡
其中,农民安置小区(集聚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按所在小区(集聚点)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统一确定户型面积。
农民建房实行建設规划控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檐口高度原则上不高于11米;已经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的按照规划进行控制。禁止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以外以建造实体围墙等形式圈建庭院。
农村私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其建房人口的多少划分为大、中、小三种戶型
(一)城郊村、园中村建筑占地面积标准:
大户(5人以上):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
中户(3-4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
尛户(1-2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
(二)其他村建筑占地面积标准:
大户(5人以上):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5㎡;
中户(3-4人):建築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10㎡;
小户(1-2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6㎡;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住宅建设层次不得超过3层,檐口的上沿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城乡规划、旅游景区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划要求建设
哪些情况,建房不会被批准
(一)已有农村住宅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且不符合流转条件的;
(三)在征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有土地安置或已享受异地搬迁的;
(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分户的;
(五)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尚未处理结案的;
(六)在城镇建设、村庄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控制范围的;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八)无村庄规劃或农民建房不符合村庄规划建设要求的;
(九)“三区五线"等禁建区范围内禁止农民建房;
(十)土地为非建设用地的。
(十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其它县市区的农村建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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