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6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 11890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204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6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0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3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水质 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2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83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水质 ***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97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0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65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76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86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8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 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固定污染源 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人工合成的一类高分子聚合物, 依据其受热后的行为分为热塑性和热固性两大类合成树脂。其中:热塑性合成树脂为粘稠液体或加热可软化的固体,受热时熔融或软化,在外力作用下呈塑性流动状态;热固性合成树脂为加热、加压下或者在固化剂、紫外光作用下发生化学反应,最终交联固化为不溶、不熔的合成树脂,受热时不熔融或软化。
常见合成树脂种类参见附录A。
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m3/t产品)。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上限值(kg/t产品)。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4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5合成树脂加工以及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其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执行表1、表2和表3的标准限值。
4.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规定的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产品生产周期。若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则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若企业同时生产单体或数种产品,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2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1.4合成树脂加工以及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其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执行表4或表5的标准限值。
5.1.5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公式(2)进行计算。
5.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5.2.1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5.2.2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5.2.3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的设计容积≥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的设计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c)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
5.2.4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若检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5.2.5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5.3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3.1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3.2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
d)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e)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g)取样连接系统;
h)其他密封设备。
5.3.3泄漏检测周期
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
a)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月检测一次。
b)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一次。
c)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30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
d)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迹象。
5.3.4泄漏的认定
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2000μmol/mol。
b)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500μmol/mol。
5.3.5泄漏修复
a)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15日。
b)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5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
c)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5.3.6记录要求
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5.4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5.4.1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
5.4.2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
5.4.3废气收集系统
废气收集系统需满足以下要求:
a)生产设施应采用密闭式,并具有与废气收集系统有效连接的部件或装置。
b)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
c)废气收集系统应综合考虑防火、防爆、防腐蚀、耐高温、防结露、防堵塞等问题。
5.4.4废气处理装置
为保证废气处理装置的净化效果,需要在线测定相关工艺参数:
a)冷凝器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若尾气中有数种污染物,则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
b)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c)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pH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d)焚烧设施的焚烧效率应大于99.9%,焚烧效率指焚烧炉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5.4.5废水、废气焚烧设施
废水、废气焚烧设施除满足表4、表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SO2、NOx和二噁英类进行监测,并达到表6规定的限值。
5.5.2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特点和规律及当地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6.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1.4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6.1.5合成树脂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2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2.2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10所列的方法标准。
6.3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3.2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设置编号和永久标志,泄漏检测按HJ 733的规定执行。
6.3.3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11所列的方法标准。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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