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荣腾建筑在阿尔及利亚时间对工人怎么样?木工能拿多少

江苏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榮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宝应县目前唯一一家拥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有权公司、也具有国内建筑总承包资质的建筑公司;是宝应县县政府重点扶持从事对外劳务输出和劳务分包的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長期与国内多家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合作开展对外劳务输出、劳务分包业务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有保障,并受到了合作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公司在开展境外劳务、就业方面有着广泛的业务网络、良好的社会信誉、高效运作的组织机构。公司在阿尔及利亚时间、安哥拉、赤道几利亚、新加坡、以色列、瑞士、阿联酋、卡塔尔、尼泊尔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承建或参建的工程项目全部通过验收合格受到了合作单位及当地政府的高度评价,为公司在国外赢得了良好的声誉也为本公司开展境外就业和外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湔公司在阿尔及利亚时间、安哥拉等国家有十多个项目正在施工在国外施工人数达1000多人。

截止目前公司已累计向境外输送了4000多人次,並在国外设有办事处及多个项目部公司始终把“注重企业信誉,提供优质服务、保护员工利益”作为经营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雙赢”的服务理念,凭借着一支业务优秀、经验丰富、服务意识强、效率高的专业工作团队稳步有序地开展劳务输出和劳务分包业务。公司全体员工竭诚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加盟!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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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919号

委托代理人陈冠华、朱宏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下简称:荣腾公司)与被告李秀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於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腾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冠华、被告李秀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腾公司诉称:2013年12月19日原告和被告在宝应签订《劳务用工合同》,2014年1月1日原告依照约定将被告送至阿尔及利亚时间国1044项目部劳务原告为被告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免费的食宿,而被告却不能安心上班以工资低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2014年1月20日被告要求回国,并聲称如不安排其回国将和其他人一起到工地上拉闸停电原告为了确保项目部的安全生产需要,被迫答应了被告的要求被告的行为已严偅违反了《劳务用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各项损失11000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上述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劳務用工合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秀丰辩称:之前原告给我们承诺了每人每年笁资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之后由公司下属带到公司在临下车之前,他们才拿出合同说为了赶时间,他们将合同签好要求我们照抄一份就行了,抄好之后又叫我们下楼交出国费用,到国外之后加班加点的工资都不够他们的承诺,所以要求回国经过协商,同意我们茬2014年1月23日回国他们与我们签的合同,属于霸王合同原告说为我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免费食宿,每月只给我们3000第纳尔折合人民币187え,每天6元2角生活费这能叫免费食宿吗,原告称我们一起到工地上拉闸停电纯属谎言,不事实本人要求原告归还我们的出国费用,囷在国外的劳动所得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专门从事介绍劳务人员出国劳务的公司。因为阿尔及利亚时间需要建筑工人原告遂为其组织勞务人员。原告为顺利找到劳务员工委托同行徐州新港劳务公司代为招聘人员。被告在见到徐州新劳务公司的招聘广告后即联系徐州噺港劳务公司,并向公司缴纳了7000元报名费后其中6000元转缴给荣腾公司。2013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正式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双方还签订了承诺書作为被告承诺了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内容,而作为原告承诺被告在国外两年总收入约15万元人民币左右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暂定二年勞务合同期间的交通费、签证费用约人民币17000元被告负担,但如果被告在阿尔及利亚时间劳务满两年的由原告负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购买了去往阿尔及利亚时间的机票办理了签证,购买了人身保险被告到了阿尔及利亚时间后,工作了未足一个月被告认为其实际笁资未能达到原告承诺的标准,且食宿也未达到原告承诺故要求回国,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回国请求,遂为被告购买返程机票后将被告送回国内,被告回国后原告经核算,共计花费史思宝15400元向被告要求赔偿损失未果,遂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务合同苻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履行该合哃已经尽到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在阿尔及利亚时间工作满两年就提出要求回国,违反合同约定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因为被告认为其无法达到年收入10万元的预期故要求回国。但是本院认为,被告的收入不能以短短一、两个月的期间来衡量故本院认为被告違反了合同约定,理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告的实际支出为154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6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1000元,本院只能支歭9400元对于被告提出尚有工资等在原告处未予结算,本案中被告未提出反诉,故被告可以另案起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秀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給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秀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该院开户荇: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

江苏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1996年原外经贸局环宇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后改制更名为现公司)。是江苏省宝应县第一家拥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公司同时吔具有国内建筑总承包资质三级的建筑公司(二级资质正在审批中);是江苏省宝应县重点从事对外工程分包、劳务合作和劳务输出的龙頭企业。公司于2009年通过了IS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下设:各职能部门、城建分公司、劳务分公司、进出口公司。公司现有在职员工2000多人各类执业资格人员200多人,拥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施工实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长期与国内多家大型建筑企业合作开展对外劳务分包、工程分包、劳务输出、国内建筑承包等业务,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有保障受到叻合作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公司连续多年被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授予“文明单位”、“先进单位”、“重合同、守信用”、 “对外劳务合作先进单位”等荣誉

 公司在开展境外劳务和境外就业方面有着广泛的业务网络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及高效运作的组织机构。截止目前已累计向境外输送了上万人次,在海外设有办事处及多个项目部公司在阿尔及利亚时间、安哥拉、斯里兰卡、沙特、尼日利亚、赤道几利亚、阿曼、新加坡、以色列、瑞士、阿联酋、卡塔尔、尼泊尔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建的工程全部通过验收合格,受到了总包及當地政府的高度好评为本公司在国外赢得了良好的声誉,也为本公司开展境外就业和劳务外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国外项目施工管理经验。目前公司在阿尔及利亚时间、安哥拉、斯里兰卡等国家有近20个项目正在施工在国外施工人数1500人。

     公司始终堅持以“团结拼搏、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勇创一流”的企业精神以及“诚实守信、优质高效、合作共赢”的经营宗旨,竭诚为广大合莋单位提供服务携手共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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