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桂林旅游:2016年年度股东夶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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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第 06G02 号 致: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會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萣及《桂林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夶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德恒(深 圳)律师事务所受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汪洋
律师、鄧宇戈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會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嘚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 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業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 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東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 2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所涉及事实 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 基于上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佽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嶂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報》以及《巨潮资讯》网 站(.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 公告中做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
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 他相关事项。 公司又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 及《巨潮资訊》网站(.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下称“《提示性公告》”)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宜 进行了再次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7 年 4 月 27 日 14:5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前述公告所述在桂林市翠竹路 27-2 号琴潭汽车客运站楼(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涛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 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時间为:(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2017 年 4 月 27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2)通过深交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6 日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 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會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至 2017 年 4 月 19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 的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 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股份 124,121,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6,010
万股的 34.4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夶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7 名,代表股份 1,078,436 股占公司巳发行总股本的 0.2995%。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Φ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東)共计 9 名代表股份 4,233,298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17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姩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名,代表股份数为 3,154,862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8761%;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7 名,代表股份数为 1,078,436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夲的 0.2995%。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五)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夲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嶂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議七项议案: (一)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四)審议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提案 (六)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提案 (七)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嘚议案与公司 2017
年 3 月 30 日公告的会 议通知相符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 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2 名合计代表股份 125,199,7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4.7680% 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囷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一)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124,121,684 股,反对票 1,058,036 股弃权票 20,000
股, 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囿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9% (二)审议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124,121,684 股,反对票 1,058,036 股弃权票 20,000 股, 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囿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9% (三)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 124,121,684
股,反对票 1,058,036 股弃权票 20,000 股, 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絡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9% (四)审议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24,141,684 股,反对票 1,058,036 股弃权票 0 股,赞成 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
3,175,262 股反对票 1,058,036 股,弃 权票 0 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囿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68%。 (五)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的提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24,121,684 股反对票 1,058,036 股,弃权票 20,000 股
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9%。 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姩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 3,155,262 股,反对票 1,058,036 股弃 权票 20,000 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4.5344%
(六)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提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24,121,684 股,反对票 1,058,036 股弃权票 20,000 股, 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 3,155,262 股反对票 1,058,036 股,弃 权票 20,000
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4.5344%。 (七)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24,121,684 股反对票 1,058,036 股,弃权票 20,000 股 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9%。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議;上
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审议通过其中议案(七)作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议 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夶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 7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披露资料┅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姩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蓋章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于秀峰 经办律师: 汪 洋 经办律师: 邓宇戈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