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延吉公证处怎么样2017感动延吉人什么时候公布结果

  出国公证亲子关系得要本人去公证吗? 我是延吉市的.已经委托人了我还要去吗?

不一定非要本人去。只要有被公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证明表,办理人的身份证就行了(都需要准备复印件)。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该项公证不需要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 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具体包括:委托公证、声明公证、赠与公证、遗嘱公证、保证公证、生存状况公证等。

原告:李裕澈,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金得星,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为龙井市智新镇,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被告:金锦玉(曾用名金今玉),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法定代理人:金得星,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为龙井市智新镇,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第三人:延吉市至诚公证处,住所延吉市光明街。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连柏均,该处职员。

原告李裕澈诉被告金得星、金锦玉、第三人延吉市至诚公证处之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东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裕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光勋、李书敏,被告金得星的委托代理人韩圣兰、金美兰,被告金锦玉的委托代理人韩圣兰,第三人延吉市至诚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连柏均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6月9日,本院依职权追加金锦玉为共同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20日,延边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被告金锦玉(系原告的继母)患有脑梗死。同年10月19日,延边脑康医院诊断原告继母患有阿尔茨海默病。2012年7月11日,被告金得星持同年7月6日在延边大学附属医院神经科门诊记录,在第三人处办理了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协议中,被告金锦玉将20余万元财产遗赠给被告金得星,而被告金得星的义务仅仅是护送医院、代领工资、代付宁养医院养老金、护理费、医疗费、代购营养保健品及康复治疗补助器材等代为跑腿的事项,且被告金得星作为遗赠扶养人,自行打理自己都存在很大问题。被告金锦玉系文盲,仅具备用朝鲜语书写自己姓名的能力,且患有老年痴呆,无法完全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在含义。第三人也仅证明被告金锦玉在协议上签名、捺手印的事实,而没有证明被告金锦玉知悉其法律意义和后果的事实。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金得星与被告金锦玉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被告金锦玉与原告的父亲李西一于1971年12月22日再婚,原告当时已是成年人。被告金锦玉在《遗赠扶养协议》中,自行处分其个人财产,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原告李裕澈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裕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合计180元(原告已预交180元),退给原告李裕澈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德意楼——中国银行延边分行

更改站点线路:9路、14路、21路、23路、24路、25路、26路、32路、33路、36路、37路、47路、48路、50路、51路

延边盐业——延边州人社局

更改站点线路:14路、21路、31路、48路

师范学校——延边大学师范分院

更改站点线路:6路、23路、50路

紫荆园——北山小学西校区

更改站点线路:4路、10路、15路、16路、37路、38路

更改站点线路:1路、11路、24路、33路、37路、51路

妇幼医院——延边妇幼保健院

更改站点线路:6路、16路、24路、27路、29路、32路、33路、35路、41路、44路、45路

阳光小区——延吉公证处

更改站点线路:9路、29路、45路、48路

红色为更改后站点名称

小编提醒大家,乘坐公交车时要注意不要错过了站点下车哦。

(来源:延吉公交集团编辑:听雪)

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延吉市延吉公证处怎么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