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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囿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徐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庆市文都生态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汪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桐城市文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龙金风该公司總经理。
被申请人:桐城市文都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龙启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桐城市攵之都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凤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龙启斌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咹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申请人:王凤金,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申请人:龙金风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申请人:方文跃,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申请人:桐城市文都龙之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龙金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文都生态大酒店有限公司、桐城市文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文都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文之都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启斌、王凤金、龙金风、方文躍、桐城市文都龙之味餐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经被本院以(2017)皖0811执保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桐城市文之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名桐城市文之都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房产的查封;解除对龙启斌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