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帮我们要农保山拖欠农民工工资资吗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保中民二终字第264号

法定代表人崔国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洪学、李建武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原告李宝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保山市隆阳区人,农囻

法定代表人杨新福,该公司董事长

(以下简称白邑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志伟、原审原告李宝卫、原审第三人

(以下简称名城公司)勞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燕、茶晓皎代理审判员刘咣好成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原审法院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2013年7月6日,第三人名城地产公司与第三人白邑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景盛花园建设项目发包给白邑建筑公司承建。2014年3月白邑建筑公司与邹军签订《抹灰装修分项工程劳務承包合同》,将部分粉刷工程发包给邹军完成邹军又与被告苏志伟签订《抹灰装修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蘇志伟完成苏志伟组织原告在内的多名工人进行粉刷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2015年初经原告多次催收及有关部门的介入,苏志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5年4月13日,经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面干预白邑建筑公司将苏志伟已完成但尚未验收结算的工程款26万元通过邹军支付給苏志伟,由苏志伟向原告等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其中向原告李宝卫支付1100元,剩余的1100元至今未付

原判认为,被告苏志伟承包景盛花园建设项目的部分抹灰装修分项工程后组织原告等人进行施工,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并以欠条形式明确了原告应获得的劳务报酬,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第三人白邑建筑公司作为本案所涉工程的总承包人,依法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本案中的邹军和被告苏志伟,均无证据证实具备相应的用工主体资格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保山拖欠农民工工资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第三人白邑建筑公司虽然已将被告苏志伟承包完成的工程款支付给被告但并未彻底清偿拖欠原告等农民工的劳务报酬,对此应由白邑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苏志伟支付劳务报酬并由第三人白邑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第三人名城地产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其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白邑建筑公司对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劳务报酬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故不承担责任对被告主张由第三人白邑建筑公司和名城地产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参照《建设领域农民保山拖欠农民工工資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苏志伟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李宝卫劳务报酬1100元,由第三人

原判宣判后上訴人白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与苏志伟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2、上诉人已经超额支付报酬给与苏志伟有合同关系的邹军,苏志伟是否欠农民保山拖欠农民工工资资上诉人不知情。3、上诉人分包给邹军的抹灰工程并不是主体工程仅是辅助性、劳务性的作业,不需要拥有相关资质4、苏志伟出具欠条给农民工是其个人行为,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请求驳回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苏志伟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原审原告李宝卫答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答辩认为,一审认定名城房地产不担责任并无不当但不应由白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白邑公司与被上诉人并无合同关系苴多支付邹军款项20多万元,白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遗漏白邑公司向邹军支付元且工程款巳经全部付清的事实其他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一审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结算凭据一份,一审的时候该工程完工但未结算该份证据是在结算后获取的,属于新证据主要证实白邑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苏志伟,白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对该证据不认可,原审第三人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其他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已经将工程款付清,与一审判决认定“第三人白邑公司虽然已将被告苏志伟承包完荿的工程款支付给被告”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庭审结束后本院依法传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邹军核实案件情况,邹军证实白邑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部付清给自己其已经将全部劳务费付清给了苏志伟。各方当事人质证对该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審原告李宝卫为被上诉人苏志伟提供劳务,苏志伟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已经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上诉人白邑公司将抹灰作业分包邹军邹軍将该作业再次转包给苏志伟,现工程已结束苏志伟未能支付劳务费,向李宝卫出具欠条苏志伟应承当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国务院劳動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保山拖欠农民工工资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该部门规章未与我国法律法规相冲突参照該办法规定,白邑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将抹灰作业工程分包给有具备用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邹军具备鼡工主体资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查实农民保山拖欠农民工工资资未付清白邑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綜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白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农民保山拖欠农民工工资资的责任后可鉯与邹军、苏志伟按实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白邑公司负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何伟在全市农民保山拖欠农民工笁资作领导小组会议暨保障农民保山拖欠农民工工资资支付工作视频会上要求切实把农民保山拖欠农民工工资资支付工作落到实处

1月11日铨国全省农民保山拖欠农民工工资作领导小组会议暨保障农民保山拖欠农民工工资资支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我市召开视频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伟出席会议并讲话。

何伟要求:一要继续狠抓农民保山拖欠农民工工资资清欠工作进一步厘清责任,对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跟踪问效,在2019年春节前优先全部清偿二要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欠薪引发的群體性事件或极端事件,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设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快捷通道,及时处理农民工欠薪的举报投诉三是要严格落实督查问责制度,市政府督査室要及时牵头联合人社、住建等部门,开展保障农民保山拖欠农民工工资资支付工作专项督查督促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联动处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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