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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税后劳务报酬 = 税前劳务报酬 - 应纳税额 |
税前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元时,计税依据 = 税前劳务报酬 – 800; 税前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时,计税依据 = 税前劳务报酬 × 0.8。 |
本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具体税费数额以税务机关前台计算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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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取得一次性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的解释,年终奖个税计算分两种情况: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那么在年终计算员工年终奖个税时该如何快速计算出每位员工年终奖应扣缴的个税呢?现简单模拟数据如下
使用如下Excel函数公式,即可快速求出年终奖应扣缴个税额。
1、(C2+MIN(00),用于统一计算两种情况年终奖应税金额;
如果当前月工资在A1单元格,年终奖在B1单元格,则公式为:
1.介绍年终奖的纳税计算思路和方法
1、月工资收入和年终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分别计算。
2、找到年终奖对应的适用税率
(1)如果月收入≧3500,用年终奖除以12,用此结果匹配图1得到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
(2)如果月收入<3500,先用年终奖补足月收入与3500的差额,剩余部分再除以12,用此结果匹配图1得到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
3、年终奖个税=(年终奖-补足3500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案例解析】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透彻理解
案例1:甲月收入5000元,当月发放年终奖18000元,月工资5000元减3500元免征额,按适用税率3%计算,即:()×3%=45元;年终奖18000元,首先除以12个月为1500元,对应的适用税率3%,则年终奖应缴个税10元。总计甲应缴个税45+540=585元。
案例2:乙月收入10000元,当月发放年终奖36000元,月工资10000元减3500元免征额,按适用税率20%和速算扣除数555计算()×20%-555=745元;年终奖36000元,除以12个月为3000元,对应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计算,即:35=3495元。总计应缴个税745+元。
案例3:丙月收入3400元,当月发放年终奖24100元,月工资3400元不足3500元,用其取得的年终奖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再将剩余部分24000元除以12个月为2000元,按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计算,()×10%-105=2295元;总计应缴个税0+元。
3、【Excel公式】计算年终奖个税1个公式搞定
G2输入如下公式后向下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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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成了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时至年底,又到了企业盘点收支,集中派发各类奖金的时候,如何处理好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各类奖金和补贴,就成了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加上今年以来,对个税的稽查越来越严格,如何保证在个税问题上不出纰漏,也是企业财务人员所担心的事情。 企业雇员和非雇员个税扣缴项目的纳税提示 当前,一般扣缴义务人对支付给个人的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项目已经能做到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对支付的某些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个人特殊奖励、福利等支出,却很难做到全部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至年底,又到了企业盘点收支,集中派发各类奖金的时候。为此,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就企业雇员和非雇员的个税扣缴事项进行一次盘点解析,希望能对广大扣缴义务人起到提醒作用。
一、企业雇员个税扣缴项目分析
(二)各种津贴、补贴
2、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
4、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政策7:《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其它商业性保险
(四)其它各种福利情况
…………………………
(二)偶然所得—赠品所得
政策13:《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目前,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股权激励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
第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第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对华侨身份进行了界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第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三、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
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于这个文件,我们需要关注一下两个重要的规定: 五、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六、三种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 八、亚运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个人所得税政策 九、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的,仅限于此次总局明确发文要求2009年度税收自查的单位,具体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64号)的相关规定。同时,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牛新文向媒体回应,《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只是对旧规定的重申,而且范围只是针对个别对象。所谓“便函”只是针对个别对象,不是规范文种,只有发送通知、公告等文种,才对纳税人普遍适用。
在华外籍人员工及高管人员工资薪金如何缴个税
二、在华外籍高管工资所得如何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文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的,无论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多长时间,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无论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还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都必须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
企业管理人员期权费用的会计处理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