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干焊工怎样提前五年退休五年了合同签的也是焊工怎样提前五年退休、现在让我干力工、问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领取赔常吗?

本人2017年8月在一家私人小厂上班(焊工)因两个多月未发工资多次索要工资都没拿到,赞时离开厂里,第2年18老板说现这里做连前面全部结清,我以为干个把月就能拿回全部钱没想连这有欠上了,每资索要钱明天拖后天后天拖明天一直拖到现时(离厂时我让老板做了)没办法只能走法律路线了

  原则上,合同期满,合同目的实现,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无需补偿劳动者;其后,双方再协商,又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并就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这完全合法,用人单位将你从焊工转普工,这是他的权利,如果你对合同的条款不满意,完全可以拒绝。有一点要注意一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过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次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合同到期的说法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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