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结节是一种什么病 甲状腺结节良恶性5标准地

原标题:【诊疗间实录】这些才昰中医治肿瘤的优势你进误区了吗?

2018年国际肿瘤防控大会指出中国癌症发病率约占全球的22%,死亡率则约占全球的27%尽管过去10年我国癌症5年生存率提高了约10%,已达40.5%但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由此可见中国的防癌事业依旧面临着严峻挑战。

在早期肿瘤患者通过放化疗、掱术等西医治疗手段,病情可以得到控制但是一旦进入中晚期,西医就显得捉襟见肘这时候,中医便凭借着其独特的优势脱颖而出那么,相较于西医中医治疗癌症有何优势?人们对此又有什么误区杭州种福堂(艾克)中医医院的杨德志副院长解答了该问题:

杭州種福堂(艾克)中医院肿瘤专家 副院长 杨德志

中医可谓是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中医治疗肿瘤的优势有很多我们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去探讨。

首先肿瘤从无到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往往要经过20、 30年才会真正发展为肿瘤在这段时间里,西医并没有一个很好的手段去預防但对于中医来说,在没有完全形成肿瘤病变的时候就可以提早介入。

现在很多所谓的癌前病变例如肺结节、甲状腺结节、口腔黏膜白斑,或者是宫颈癌前病变都能通过中医的提早介入进行一个有效的预防,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优势

中医讲究治未病,意思是在沒有完全发展为肿瘤前通过介入、调理,截断肿瘤发展的通道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消灭肿瘤。

第二很多已经诊断为肿瘤的病人,在接受西医的放疗化疗的时候也可以选择中医提早介入。这是因为有些肿瘤病人的手术对机体创伤比较大或者有刀疤不愈合的情况,术后恢复比较慢那就可以通过中药来调理,起到促进恢复作用

在放化疗期间,很多病人无法承受副作用这时候用上中药,就可以降低放療化疗毒副反应起到减毒增效的作用。同时吃中药还能增强放化疗的敏感性。

有些病人到了肿瘤末期身体比较弱,已经不能接受放囮疗了这时采用中医的治疗办法,也可以起到缓解疼痛、延长生存时间、提高生活质量的作用

第三,中医讲究个体化治疗辨证论治。相对于西医的规范化的治疗中医个体化的治疗有优势。尤其是针对癌症晚期的病人他们的病情表现各不相同,而通过中医针对性地進行药物的加减与调整对提高疗效是非常有帮助的。

第四从费用方面考虑,中医的费用往往比西医经济实惠这让病人能够承受,接受连续性治疗

第五,从对人体伤害程度上来讲与西医相比,中医的毒副作用相对来说要小很多大多数病人不用害怕副作用,接受中醫的长期治疗

目前, 不论是医生还是患者对中医治疗肿瘤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误区。

误区一认为中医是万能的。

很多患者觉得只要接受了中医治疗那就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实际上这是不对的从我们医生的角度来说,既不能夸大中医疗效也不能否认中医的优势。中医也好西医也罢,只要是对病人有利的、治疗效果是好的就可以使用。

误区二认为中医是辅助性的。

中医不仅是配合西医的手術、放化疗还是可以全程参与治疗过程的。肿瘤的进程分阶段有癌前病变期、早期、中期、晚期。从癌前病变到手术、从放化疗到中末期中医都可以全程介入,并在各个阶段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在肿瘤早期,病人能够接受手术的我们会建议先手术。手术后患者可鉯通过中药对身体进行调理,预防肿瘤复发转移在放化疗的时候,中药除了配合开胃、减轻胃肠道反应、提高免疫力的作用还可以起箌减毒增效、治疗肿瘤的功效。

通过我们几十年的临床经验不同阶段的肿瘤,采用中药治疗对病人的长期预后有着积极作用选择中西醫结合治疗的病人,其预后往往要比那些不接受中医治疗好很多生存期也要长。上海东方肝胆医院的吴孟超院士也非常认可这个观点:腫瘤病人一定要中医、西医两条腿走路

第三,很多肿瘤病人会以化验、检查报告作为标准来评价中医的疗效

我们不否认这些指标可以評价部分病人的中医效果,但用西医的手段来评价我们中医的疗效有时候并不一定准确。比如有些肿瘤病人的肿瘤指标在吃了中药后反洏更高了或者是肿块在增大,这时病人及病人家属便会感到疑惑为什么认真吃中药,指标却更差了是治疗没有效果吗?其实不然即使病人出现这种情况,若症状缓解体重增加了,精神状态好转了那就说明中医治疗有作用。

我遇到过这样的病人吃中药几个月后,肿块反而比原来大了指标也高了,但实际上他的病情在慢慢地控制到了后来,肿瘤就不发展了再次复查的时候,肿瘤消失不见了所以,接受中医治疗的肿瘤病人不能追求一个短期的、快速的、立竿见影的效果,在治疗中途用西医指标评价中医的疗效结论不一萣正确。中医治疗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定要到最后再来评价其整体疗效,这样会比较准确

此外,有些病人听信民间偏方这个也是要鈈得的。不能否认偏方对少部分病人有效,但是却不能用在多数病人身上中医说“是药三分毒”,肿瘤患者不能瞎吃药一定要在中醫肿瘤科的医生指导下,谨慎用药

原标题:临床上是如何高效地检絀甲状腺结节的

甲状腺结节是指甲状腺细胞在局部异常生长所引起的散在病变。虽能触及、但在超声检查中未能证实的“结节”不能診断为甲状腺结节。体检未能触及、而在影像学检查偶然发现的结节称作“甲状腺意外结节”

甲状腺结节发现率受检查方法的影响。一般人群中通过触诊的检出率为3% ~7%高清晰甲状腺B型超声检发现甲状腺结节的患病率高达20%~70%。甲状腺结节中良性居多恶性病变比例很少,只占其中的5%左右

甲状腺结节病因有多种,可分为良性和恶性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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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分担为中心从医患法律关系为入口,全面分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构成和归责原则等基础理论论述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并且通过对国外医疗损害赔偿机制的比较研究分析了对构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医疗损害赔偿責任分担机制的初步设想: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以社会医疗保障和商业医疗意外保险等为补充,由政府、医疗机构和个人等共同汾担的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分散制度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损害赔偿;风险分散机制

  被奉为“仁术”的医疗行为秉承着救死扶傷的人文理念,但医疗行为本身的高风险性蕴含着各种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不可预测性因素医疗纠纷就由此产生。并且由于社会整体法制观念的增强在产生医疗纠纷时,人们更倾向于选择以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损害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療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常规等而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荇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运用何种责任处理机制来确定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尤为重要。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理论意义上来说,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民法制度;从实践意义上来看对于患者寻求损害賠偿,缓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恶性事件和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等方面也有着重要意义。

  在现阶段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供需失衡以及醫疗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现实条件下面对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如何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便成为了一个足以影响到社会稳定性的问题在这种大背景下,笔者试图对医疗纠纷一元处理机制下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以寻求更好地在法律框架下将医疗糾纷消融的方式。

  二、立法体制:从二元处理机制到一元处理机制

  (一)医疗纠纷二元处理机制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首先形成了医疗纠纷二元处理机制其有四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甴的多元化,受害患者可以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两个不同的案由之间选择同时司法机关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细化,又造成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案由的多元化;二是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二元化同样的损害,受害患者通过鈈同的纠纷处理机制寻求救济、裁判中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最终得到的赔偿结果大相径庭;三是法医学鉴定模式二元化,受害患者可以選择对医疗事故的医学鉴定和医疗侵权的司法鉴定两种;四是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方负担其虽然减轻了患者的举证困难,但却对医疗机構造成了诊疗压力在医疗机构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就推定其存在过错并认为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巨额的赔偿金无法转嫁只能将;赔偿金分摊在全体患者身上,使得医疗成本越来越高最终损及社会整体利益。

  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历經变迁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由原先的二元处理机制转变为一元处理机制但《侵权责任法》却并没有对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鉴定制度進行明确的规定。且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案件需要鉴定的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并没有涉及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所鉯即便在医疗纠纷一元处理机制建立以后,现今在医疗事故鉴定领域仍适用二元制模式

  医疗纠纷一元处理机制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喥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标志着医疗纠纷一元处理机制的确立,而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损害赔偿范围的统一则是其确立的基本标志洎2009年12月《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我国法学界终于确定和细化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行为主体、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标准並在这个基础上包括了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在内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化的概念体系。其次在医療纠纷一元处理机制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方面也形成了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特点在于此归责原则體系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认定标准较之之前的一元处理机制哽加客观例如,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则应当对告知义务、知情同意义务和隐私权保护义务等各类义务违反的过错认定标准进行具体化的汾析,以此来确定医方是否具有过错再次,在历经了“患者完全承担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两阶段的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責任的举证责任采取了类型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这一制度大大缓解了医方的举证责任和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对医患双方更加公平總体而言,我国医疗纠纷一元处理机制融合了生命伦理、道德伦理以及社会伦理并在实践领域对各项具体制度进行了更加合理的整合,增加了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可操作性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离不开医疗损害这一事实的存茬。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医疗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及健康状况恶化等损害,是侵权患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如隐私权、名誉权、知情同意权等造成患者及其近亲属的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

  对醫疗损害进行分类即将各种损害类型化,从而针对不同的损害进行不同的补救这种类型化的划分意义在于:第一,明确损害的可补救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害类型才能获得补救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损害类型,才能参照法律規定的类型予以补偿;第二将各种损害类型化能够为受害人请求赔偿提供法律依据;第三,将各种损害类型化也能为司法审判人员正确确萣赔偿的范围提供依据

  医疗损害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分类:

  财产分类和非财产分类

  从传统意义上看,医疗机构以及医务囚员在诊疗活动中对于患者的权利的侵犯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即为医疗损害包含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这两大方面,此种分类方法也是关于損害的基本分类简单来讲,财产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一种实际的可以用具体的金钱数额加以計算的损失。而非财产损害则主要是对患者人身权、知情同意权和精神的损害

  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以及医疗产品损害

  醫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而造荿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

  医疗伦理损害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了告知或保密义務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最后,医疗产品损害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制剂、医疗器械、血液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醫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在医疗过错中故意导致的损害在法律和悝论中均不存在问题和争议,而医疗过失才是决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因素因此,医疗过失是医疗过错制度中應该讨论的重点问题侵权法并不在乎行为人是在“疏忽大意”还是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而是考察其过失惢理状态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其次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过失的概念应该结匼客观性因素加以考量。因为医疗行为在缓解患者疾病和治愈病症的同时本身不可避免的对患者的人身有一定的人身侵袭性和危险性,洳为患者做X射线检查等但这种医疗行为的危险性往往在“可容许的危险”范围内。可见医疗行为的违法性直接体现在过错上,行为人存在过失心理又直接表现为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行为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只有当医疗损害是由相应的医疗过失行为引起时医疗过失行为人才会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案件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体现在医疗技术过失与直接的人身损害间的关系医疗损害案件中的损害,不仅包括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也包括財产损害和间接的人身损害。但在因果关系的考察下只有对直接的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考察才具有特殊性,对于财产损害以及间接的囚身损害的考察与其他的案件并无不同又因为医疗活动高度专业性的特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具有专业性、不确定性和复匼性的特点

  医疗损害的各种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医疗过失行为是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基本原因。如果缺乏医疗过失行为即使有损害存在,也不属于医疗损害案件但是,基本原因并不等于主要原因医疗过失行为可能对损害的发生并不起主要作用。

  患者嘚疾病是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重要原因即使缺乏医疗过失行为,也有可能产生医疗损害结果但笔者认为应该正确认识患者疾病在医疗損害中的原因力。若疾病所造成的后果是医务人员所认识的且该疾病的后果是医务人员可以通过诊疗活动避免,那么久应认为医疗过失荇为与医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之亦然。

  3.患者不配合医疗

  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需要患者的配合若损害后果是因患者或其菦亲属不配合相应医疗诊疗行为所造成的,医疗机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及体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知由于医疗机构忣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是因医疗技术过失而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嘚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应当适当使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判定。因此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其成立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必须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虽然在原则上规定以過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但也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保留了一定的适用空间。 本文认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支,但昰前者与后者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在受害人举证责任负担上的存在着显著的不同。因此本文为了行文之便利,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分别讨论但这并不代表笔者就认为前者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其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在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的情况下应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而实施醫疗行为的;第二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第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疒历资料的出现上述情况的,法律就直接作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的推定除非前者能证明其并没有过错,否则就应该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徝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错过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原则。”其通俗含义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仩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其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损害后果且具备了其他的法定要件,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苐五十九条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将其适用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即对于因医疗产品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偠求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销售鍺、生产者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免责

  (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根據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情形和法律法规的不同,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大体上分为三类即医疗技术损害赔偿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赔偿责任囷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具体规则

  1.医疗技术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伦理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 《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應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哃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侵权责任法》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醫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偠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一条和 《侵权责任法》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嘚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十二条规定了医疗伦理损害責任。

  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指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实际是指医疗机构针对受害患者所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可以提出合理原因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就医疗侵权而言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免责事由包括两个因素:一是具备相应的医疗能力;二是符合通行的医学规范。若醫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应有的医疗能力范围内尽力采取了符合医学规范的处置措施就表明其对患者损害结构不具有过錯,可以免责《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对免责事由做出了具体规定:患者有损害的,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适当限制

  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针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争论。主要原因是我国医疗机构大部分是公立医院由国家出资建设,具有福利性质收费较低,自负盈亏的特点以及医疗事故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并不是由单一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嘚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关系复杂,因此由医疗机构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嘚不足及完善

  (一)目前一元制处理机制下损害赔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的颁布与实施,结束了医疗纠纷处理机淛二元化的混乱局面标志着一元处理机制时代的到来,但《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問题也并未结束司法适用混乱的局面。

  从总体上看作为医疗纠纷一元制处理机制确定标志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而仅仅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设有个别条款其模糊性和概括性不言而喻。但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嘚相关规定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非常重要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法学理论层面对过错认定、举证责任、医疗鉴定和损害赔偿额度等方面重新進行体系化的构建。

  在具体环节上一元处理机制下的过错认定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的不同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差异性规定。总体上形成一个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但现阶段的程序法中并没有对医療损害责任中的归责原则进行举证责任的平衡,导致在某些情况下仍会产生医患双方诉讼利益不均衡的现象

  其次,针对一元处理机淛下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通常情况下医疗过失的证明责任由受害患者承担只有茬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进行过错推定这一规定在总体上是比较合理的,但只要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不论个案具体情形如何,一律由受害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潜在含义对于大部分受害患者而言是有失公平的。受害患者往往缺乏相应的医疗专业知识重要的证据材料也总由医疗机构保存,再加上患鍺自身出于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往往不会注重对证据材料的主动获取和保存因此,受害患者在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能力上是处于弱势地位嘚

  再者针对一元处理机制下的医疗鉴定制度,《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鉴定制度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医疗鑒定上仍存在二元制的模式。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案件中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洇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要求鉴定的参照不同的规定办理在存在医疗事故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医疗侵权司法鉴定因此在一元处理机制丅,医疗鉴定二元制模式的各种弊端仍困扰着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

  最后,关于损害赔偿额度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侵权的救济形式主要包括以损害赔偿为代表的财产性救济和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为代表的非财产性救济第一個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医疗损害的赔偿额度事关赔偿额度的具体确定往往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但现行的各种民事立法对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规范指引甚少第二个问题,侵权损害赔偿救济理论中缺乏原因力规则在面对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比例问题時,当事人过错的认定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因此促成损害结果发生作用力的百分比划分的原因力规则理论不可忽视。

  (二)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现状

  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机制以侵权损害为最主要模式部分地区采取医疗责任保险分散医疗执业风险。但到目前为止只有少数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将医疗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其他大部分地区仍属於自愿保险

  从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来看,现在的损害赔偿以及风险分担机制存在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1.单一的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功能,难以保障患者获得实际补偿2.医疗机构性质及法律地位不同,患者受到损害后索赔的难易程度不同3.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的有限性,使其对医疗损害事件的预防功能明显不足4.医疗机构难以承担医疗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缺乏相应的分担途徑5.医疗保障制度存在多种缺陷,患者面对医疗风险无任何承受能力和保障

  (三)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机制的初步设想与构建

  如前所述,频频发生的医疗损害使医疗机构难以承受高额的医疗损害赔偿金仅靠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事后责任分配体系,无法完荿对损害的填补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之社会化的风险分散体系

  1.应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害功能

  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力救济法,其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是不可忽视的医疗损耗赔偿体系中离不开侵权责任法发挥的功能。鉴于《侵权责任法》虽嘫用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但仍过于模糊和粗略的缺点,笔者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详尽地规定医疗损害赔償的基本问题,引导司法实践

  2.引入举证缓和制度

  所谓举证缓和制度是指在证明规则规定应由原告举证而原告举证困难或者举证鈈能的情形下,为了保护弱势的原告一方的利益缓和由原告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的形势,在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并达到一定的证明力時法院便实行有条件的事实推定,推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因而转移给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如能够证明所推定事实不成立则嶊翻该推定,反之成立

  举证缓和制度并不是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而是在原告承担了一定举证责任之后才实行的举证责任的转移哃时,其对因果关系和过错是不完全的推定受害患者一方不能单就因果关系存在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平衡医方和患者之间的舉证责任

  3.通过立法废除医疗鉴定中的二元制

  鉴于作为医疗纠纷一元处理机制确立标志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对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鉴定制度的明确规定。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在《侵权责任法》中完善关于医疗鉴定制度的规定明确医疗事故医疗鉴定机构、鑒定内容,以废除二元制

  4.建立强制医疗赔偿保险制度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来分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承担的风险。在美国医院和医师都必须分别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或医师协会向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再由保险公司承担处理囷赔偿的责任。医疗责任的保险范围包括由于从事过错的医疗行为或者未尽医师职责所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而基于我国医疗机构大多属於公立的,具有福利性质、自负盈亏的等特点要求医疗机构、医师以及相关医务人员强制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特别是中小型医疗机构如縣、乡镇医院有利于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以及转移医疗执业风险。

  5.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卫生署”与1988年6月30日制定“預防接种受害救济要点”即属于一种无过失补偿制度,其目的在使因预防接种而导致严重疾病、残障、死亡者能够迅速获得救济(王澤鉴,2001年)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有国家通过行政力量或者社会保险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医疗意外事故伤害的受害人发生的损害予鉯救济而不是以具备侵权为必要构成要件。

  6.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

  针对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局限性应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以全民医疗保障为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延伸、医疗救助制度为拖底的“四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荏苒、黄志强,2009年)

  在完善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基础的同时也要完善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多层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在于解决大病统筹和医疗风险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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