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中越战争中国不人道武器,是否有人道和不人道的区别

世界最不人道的5种武器 远远不是把人杀死那么简单!
战争是残酷的,这一点已经被所有世人所公认,但对于战争有多么残酷,很多网友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概念,这也是网络上很多人叫嚣战争的根本原因之一,我们先不提某些非正义战争中的非人道行为,即使在一场并没有太大规模非人道行为的战争的中,双方正常的交战也会一样是惨绝人寰的。
1916年,英国人在索姆河会战中曾于一天之内损失了六万人之多,无论这些士兵的死法是多么“光荣”还是“英勇“,都无法作为这六万人在战场上残肢断臂的借口,而我们口中津津乐道的那些武器,何尝又不是花费巨资制造出来的杀人机器呢?
很多战争有时候又是非打不可的,双方打红眼,也不会管武器的人道不人道,为了获胜,什么武器都是一股脑儿往战场上仍,最后受伤害的还是人类自己,今天我们就来列举一下,战场上出现的最不人道的武器。
第五位:开头子弹
所谓开头子弹其实就是弹头中间与一个空洞的子弹,虽然它在外形上与普通子弹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事实上却极为危险,由于开头子弹在射入人体之后,会比普通子弹翻滚更为剧烈,因此有着强大的致残效果,虽然一种子弹听起来并不会有多么残酷,但恰恰相反,开头弹的非人道是世界公认的,并被禁止在战争中使用。
第四位:金属风暴
在21世纪初,金属风暴是一种非常火爆的概念型武器,这种武器以数百支枪管并列而成,每秒钟能够发射上万发子弹,在面对软目标或轻装甲目标时,其威力十分惊人,如果用金属风暴向某一名士兵开火,前一秒他还在那里英勇战斗,后一秒他就会从地球上消失,连血肉都不会剩下多少,所幸这种武器造价昂贵,结构复杂,至今也没有投入实用。
第三位:生化武器
越南战争期间因为很难找到北越游击队而气急败坏的美国人,曾经对着越南的丛林投放了大量的落叶剂,导致当地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破坏,至今也没有复原,而越南百姓也因为落叶剂出现了很多畸形儿。
当然,这只是生化武器的一角,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战争双方就是用了大量毒气弹,导致士兵或是皮肤溃烂或者眼睛失明,可即使如此,居然还有一位英国将军说,毒气其实是最人道的武器,因为它能让敌军在交战之前便丧失战斗力,双方的伤亡数字也能减到最低。
第二位:贫铀弹/贫铀装甲
要说近年来美国人手中最臭名昭著的武器,非贫铀武器莫属了,为了提高穿甲弹和装甲的硬度,美国人在炮弹和坦克装甲上都添加了少量的网状贫铀作为补强,但问题在于,贫铀本身是核废料,即使已经经过了裂变反应,还是存在放射性,不少美国自己的士兵因为在装备了贫铀弹和贫铀装甲的坦克攻击机上服役而患上了辐射病,而被贫铀弹攻击的敌军以及当地的环境所受的影响还要更大,在常规战争中使用带有辐射的武器,只有美国人一家了。
第一位:战略核武器
没什么可说的,这种一枚投下去就会有数千甚至是数万的人死去,绝对位列榜单的第一名,我们暂且不谈用来打击军队的战术核武器,战略核武器本身的目标便是对方的城市或者经济、政治、工业核心地带,而这些地区的绝大部分居民都是普通百姓,无论他们是否为军队工作,是否为战争服务,这种以屠杀为目的的武器,我们是在找不到理由不把它放在第一位,不要忘了,不光是要死几万人,而且被核爆过的地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带有核辐射,看看广岛和长崎的新生儿畸形率就能明白了。
虽然每场战争都有它不可避免的理由,但无论如何,这种毁灭性。激发人类仇恨和恶意的屠杀,我们都应该尽可能避免,至少不要鼓吹战争,毕竟战争早已不是中世纪时的贵族游戏,而已经演变成了无一人能够幸免的集体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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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执行国际人道法所面临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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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
分类:&& 更新:&& 阅读:&&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
&&& 摘 要: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内容、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 &&&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 人道法 区别 &&&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2】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其主要区别在于: &&& 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 &&& 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年),《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3】 &&& 二、具有不同的内容 &&& 国际人权法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国际人道法则一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立国、参战人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斗人员一旦由于生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用生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土内必须保障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国际人道法不仅涉及到人权内容,而且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战争法的规则。【4】同样,国际人权法也涉及到了不受国际人道法调整的和平时期生活的某些方面,例如,出版自由、集会权、选举权和罢工权。 &&& 三、具有不同的法律保护对象和约束对象 &&& 国际人权法所关注的,是违反人权的行为,保护个人免遭政府专横行为的影响。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关注的则是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国际人道法约束武装冲突的所有参与者:在国际性冲突中,所有相关国家都必须遵守人道法;而在国内冲突中人道法既约束政府,也约束与其交战的团体或相互作战的各个团体。因此,国际人道法规则既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非国家参与者。国际人权法就政府与个人的关系设定了一些约束政府的规则。【5】虽然越来越多人认为,非国家参与者,特别是当它们履行类似政府功能时,也应遵守人权规范,但是这个问题仍然有争论。 &&& 四、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时期 &&& 从两种法律适用范围来看,国际人道主义法所保护的是特殊条件下的特殊群体的生存权,国际人权法适用范围是除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的以外的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发生时,而不论该武装冲突是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由于国际人道法针对的是一种特殊情形――武装冲突,因此,不允许对其规定进行任何克减。国际人权法原则上在任何时期均适用,既适用于平时也适用于发生武装冲突的局势。然而,一些国际人权法条约允许政府在公共紧急情况危及国家存亡时克减某些权利。但是,此克减必须与即将发生的危机相称,其提出不得基于歧视,并且不得违反包括国际人道法规则在内的其它国际法规则。某些人权是决不能予以克减的。特别包括生存的权利、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处罚或待遇、奴隶及奴役,以及法律原则及法律没有追溯效力。这是各国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冲突或内乱时都必须尊重的权利,被喻为人权的“核心”。【6】 &&& 五、执法主体和效果不同 &&& 国际人道法的执法主体包括参加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家、武装力量,以及参加救护的组织及个人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各国红十字会,主要任务则是为了保护和救助。国际人权法的执法主体是各国政府,主要是靠主权国家政府的意志,靠国际社会道义上的力量,靠国际社会的鼓励、规劝、监督、批评、谴责和制裁等。国际人权法执行机构的主要目的是恢复正义或制裁非正义。从两种法律的最终效果来看,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在武装冲突或其他暴力发生的情况下,保护人类免受威胁和危险,以保护人的安全和尽可能地保护人的生活环境,因此,被认为是“维持现状”法律。而国际人权法,则是通过在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等方面愿望的完全实现,给人的个人发展的可能性提供一个国际保证,因此,被认为是“促进人们共同幸福”的法律。【7】 &&& 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对人保护方面已自成一种体系,有自己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制。它的规则,在发生武装冲突和其他大规模暴力行为时以特殊方式对人实行保护,是必可少的。没有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将是不充足、不完全、同时也不符合人们的需要。再者,依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做的工作,同样也促进和体现对基本人权――生命权、生存权和安全权――的尊重。【8】红十字国际大会在积极推进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同时,多次宣布对人权法的关注,并敦促本运动通过参与消灭种族主义、种族歧视、酷刑的努力以及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来开展并扩大这个方面的工作。 &&& 参考文献: &&& 【1】 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 【2】 汪火良。论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5,(01)。 &&& 【3】 王虎华。国际人道法的定义【J】。政法论坛,2005,(02)。 &&& 【4】 赵 乐。加强实施国际人道法的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06)。 &&& 【5】 黄 列。国际人道法概述【J】。外国法译评,2000,(04)。 &&& 【6】 田士臣。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国际人权法之比较【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2,(02)。 &&& 【7】 卢厚明,毛国辉。 论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J】。求索,2003,(01)。 &&& 【8】 黄 瑶。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的关系【J】。外国法译评,19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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