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出资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出资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2)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3)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吔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資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規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出资出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无形资产出资出资不得超过一定仳例。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即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公司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出资出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无形资产出资出资不嘚超过一定比例

  时,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即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公司在申请發行上市时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出资(扣除、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2)无形资产出资出资形式有一定限制

  即无形资产出资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3)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4)涉及到以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權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创业板公司中高科技公司较多高科技公司资本构成中往往有较多的无形资产出资出资,即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多为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评估后作价出资出资的时候往往考虑的是节约资金,目前进行股改并申报很多问题就来了。

  一、无形资产出资的产权问题

  出资用的专利或非专利产权上是屬于股东还是属于公司难以界定清楚已发现的情况有:

  1、 将公司拥有的技术评估一下,用于股东对公司的增资这实际上是公司资產的重估入账,在法律和会计上都存在明显错误

  2、公司拥有非专利技术,大股东就相似的技术申请了专利回头就用专利评估增资。公司的非专利与增资用的专利的差异无法解释清楚

  3、股东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与其他机构,如原任职单位就产权问题存在纠分。

  二、无形资产出资的价值问题

  1、评估出资的无形资产出资对公司根本没有价值用该无形资产出资出资后,公司重来没有使用过該无形资产出资

  2、评估出资的无形资产出资价值明显过高。无形资产出资的评估方法一般是收益现值法是要预测未来超额收益的現金流量,评估价值完全依赖于预测可以拿捏的空间很大。在现在来看以前的盈利预测投入公司后的实际收益根本达不到预测的水平,完全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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