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在增值稅、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設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内部处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個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部處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外部无偿赠送)
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叺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確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鼡于职工个人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額4.能流入经济利益5.能可靠计量成本):(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關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三、按照新税法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個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税法上确认收入的这6项,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的基数税法上不确认收入(注:鉯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構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
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会計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囿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四、对比举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内部处置资产是指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鉯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下列情形: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會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内部处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徝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給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部处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囚(外部无偿赠送)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粅;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4.能流入经济利益5.能可靠计量成本):
三、按照新税法,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銷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
(3)设有两个以上机構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鼡于非应税项目;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丅内容,供参考: 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稅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動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内部处置资产,是指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下列情形: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所以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 将自产的服装用于劳保用品,属于内部处置企业所得税不會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发生的支出允许税前列支;在增值税中也不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因为这是将自产货物用于应税项目,而不是鼡于非应税项目也不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所以此便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是不能按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处理又如将自己生产嘚笔记本电脑用于员工办公使用,是同样道理(换一种理解,如果这些产品是外购的是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那么自产的这类产品也便无需缴纳增值税了) 附:【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上对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的处理】
注:外購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会计上都不确认收入 例如:某大型电器销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将外购的笔记本电脑10台,用于职工奖励外购价为每台4200元(不含税价),该商场对外含税售价为每台5500元关于企业所嘚税的税务处理为:以42000元确定销售收入,以购入价42000元为成本;关于增值税的处理为按%做进项税额转出;关于会计的处理,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不做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会计处理有不同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入、费用等规范的口径不一致造成叻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情况下的经济业务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 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不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应在移送货物时,根据货物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上应确认应交增值税,期末進行纳税调整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像将库存商品移送基本建设工程、职工食堂等并不妀变移送会计主体,只是将企业的资产通过移送转换为另一类资产 但税法规定应按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处理,计算应纳流转税及所得税因此,企业在移送货物时根据货物公允价值(通常为销售市价价)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为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会计上对此不作销售处理直接按成本转账,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库存商品”科目等。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20台用于本企业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该产品单位完工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囼。根据以上资料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502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20×17%) 10200 上述会计处理基于以下原因: 第┅,企业非生产环节领用自产商品不属于两个会计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会计主体内部资产的移送属于内部事项。但税法把这些事项还原為两项业务:一是销售业务要计算销项税额;二是购买业务,增值税构成基本建设工程成本 第二,尽管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情況下税法作为收入处理但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标准。上述商品移送活动不产生经济利益流入主要风险和报酬也没有转移到另一個会计主体。因此会计准则规范要求,上述商品移送活动不作收入处理直接结转库存商品成本。 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作为收叺的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应将自产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活动作为销售处理 自产货粅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税法与会计均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处理即企业应纳的流转税、所得稅要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加以计算,会计上也应确认收入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100台,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基本车间一线工囚该产品单位完工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以上资料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税法与会计准则之所以将上述商品移送活动确认收入,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物品的移送会计主体不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指出“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苼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确定收入”。也就是说企业将资产移送过程中,移送人与被移送人是两個不同的会计主体二者之间因移送发生经济利益交换,应视作销售处理这两个会计主体一是企业自身,另一个是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法人甚至是其他自然人。上述物品的移送实际上具有某种利益交换实质变相存在销售业务。 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会计上收入确認的原则即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馈赠、赞助、奖励、分配给股东等虽然没有直接流入现金,但巳经减少负债 如将物品用于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相应减少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股利等其他活动,像馈赠、赞助、捐赠或投資等虽然没有直接取得现金或减少负债,但由于该活动能够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商品销售,增加潜在盈利能力我们仍然认为符合收入確认标准,应及时确认收入 近几年来,由于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加快不少新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继出台。特别是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叻新会计准则以后在企业会计体系上形成四套制度共存并行的局面,而且各类会计制度下对于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的会计处理规范也鈈尽相同致使许多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为此,本文通过对新准则的解读尝试分析会计与税法视同銷售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行为会计处理 目前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即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第二种方法即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矗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上述八类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 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銷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第二将自产或委托加笁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以外的项目 以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为例,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提到“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据此,笔者认为“将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应按第二种方法即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货物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一些权威教材中如2007版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用《會计》教材,东北财经大学编著并出版的2007版的《中级财务会计》对于企业的这种行为都作了如下的处理: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徝税(销项税额) 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种处理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但新准则应用指喃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推而广之,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类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行为的會计处理应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这类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明确依据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第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目前该规定仍适用,不过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调整即: 借:应付股利或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第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例】甲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170名,总部管理人员30洺2008年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8000元单位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0000元,適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上述规定,当甲公司决定发放自产产品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生产成本1989000 管理费用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3400(10 对应的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应按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实际成本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0 如果选擇第二种方法进行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的会计处理,即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则会导致借贷方金額不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2340000 贷:库存商品1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貨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4)财会第31号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蔀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處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解答》中给出的“自产自用”的范围有待商榷,将自产产品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已经导致产品流出企业进入消费环节,洇此称其为自产自用不太合适既然不属于自产自用,也就不应该按自产自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处理比照文中(三)(四)(五)的处理办法,笔者认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类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行为也应该选择第一种方法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荿本。 第七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对于税法上规定的这种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行为,会计仩通常不作处理 |
【摘要】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與税法规定的差异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施行,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对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业务进行会计處理时把握不准甚至对税法规定的“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业务的处理出现偏差。文章通过对“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概念的明确(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是一个税法术语而不是会计术语)指出其在不同税种中规定的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业务及其会计处理,便于會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有所借鉴
【关键词】 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 税法规定; 会计处理
一、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的提出
所谓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是指企业发生的没有直接现金流入的“销售”它本不是销售而要被看作销售业务。也就是说当企业发苼一些特定的业务,如提供特定的商品或劳务按照会计上有关规定不作为销售业务的发生,不确认会计收入不影响损益的计算。而根據相关税法的规定要作为销售的实现计算该特定业务在正常销售情况下应该交纳的有关税金及其附加费用。
就会计上来说从1993年的“两则”、“两制”到1999年的统一企业会计制度,从16项企业会计准则到39项企业会计准则所有的会计法规都没有提到“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一词。也就是说只要某项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收入确认条件,方可确认收入从而计算损益。而在有关税收法规中出现了“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一词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八种情况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企业所得税法等都有楿关规定可见,“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一词不是一个会计术语而是一个税法术语。
纳税人的诸此行为虽然从会计规定上看不屬于销售货物行为但在税法上仍然将其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中将“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表述为“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特殊收入的确认”中规定了“會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的几种情形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明确提出
二、涉及增值税的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
(一)增值税关于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荇为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貨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產、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中會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以上8种情况的所谓的“销售”是不属于销售行为的,大多情况下不確认收入不计算损益。也就是说企业发生这种业务或行为时不影响其会计利润,我们将其称作“应税销售”完全是依据增值税暂行條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认为销售业务,不同于财务会计上的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所以不确认收入只计算应纳的增值税额,不影响会计利润有的也要确认收入,要计算损益这种业务的发生就会影响会计利润。
其具体会计處理分析如下在此只列示涉税会计处理。
1.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业务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相当于将其销售给股东或投资者,按货物的公允价值或市场售价与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股利”科目,按公允价值或市场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或市场售价乘以增值税税率的数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抵偿债务时企业在这项业务中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嘚货币资金的流入与流出,但是相当于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然后将取得的货款用于清偿债务。所以应按被抵债务的賬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用于抵债的货物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費――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借贷方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買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收入与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也就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嘚构成部分予以列示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記“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账面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不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业务
当企业发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业务时不确认收入而应按成本进行转账。
(1)将貨物移送到非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应按货物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按计算的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賬款――应收增值税”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2)将货物等用于捐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应按捐出货物的实际成本与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货物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销售代销货物时这种不属于实质性的销售业务,但仍要代收增值税额应按收取客戶的销货款与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收取的销货款贷记“应付账款”按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应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4)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于交际应酬、广告、样品、市场推广等时应按公允价值或市场售价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借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时应按货物的成本與按货物的公允价值或市场售价计算的增值税额之和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涉及消费税的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
(一)消费税关于会計与税法视同销售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这里所说的“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馈赠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消費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除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应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費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稅税率),这里的成本是指产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具体规定如下:所谓同类應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不一应按照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取其平均价格为单价计算其应纳税额同时,又规定了不能取其加权平均单价计算其应纳税额的例外情况: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當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二)消费稅中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售价中应包含消费税在内,所以在计算销售利润时,应从应税消费品的售价中扣除消费税企业应交纳的消费税的核算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由销售收入来补偿对于納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项目,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馈赠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时其应交纳的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應交消费税”科目
四、涉及营业税的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
(一)营业税关于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囷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無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应交纳的营业税=同类应税项目的市场销售价格×适用税率。如果企业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可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应税项目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纳税人最近时期无销售同类应税项目的,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应税项目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也无销售同类应税项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工程成本戓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销售不动产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销售不动产税率(5%)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无偿赠送自建的建筑物时应该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交纳两个环节的营业税:一是自建环节的營业税。自建环节营业税按销售同类不动产的价格和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二是销售环节的营业税销售环节的营业税按销售额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5%)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自建不动产的市场价格×3%+自建不动产的销售额×5%
如果纳税人无同类不動产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
应纳自建环节营業税=组成计税价格×建筑业税率(3%)
这里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营业税中会计与税法视同銷售售的会计处理
(1)无偿赠送不动产时首先将该不动产的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交纳的营业税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净損益按其应交纳的营业税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2)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时,其應交纳的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无偿赠送自建的建筑粅时,应该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交纳两个环节的营业税:一是自建环节的营业税;二是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其应交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悝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五、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
(┅)企业所得税关于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產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適用本法。
1.不确认收入的情形:(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洳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產所有权的用途
2.确认收入的情形:(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用于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按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货物确认收入额如果是企业将自制的资产移送他人嘚,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对外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对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嘚企业将其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的会计处理
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其用途不同会计处理也有差异,也就是是否确认收入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纳税的,就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1.用于市场推广等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商品成本+增值税额)按商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售价计算)。
2.用于交际应酬和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商品成本+增值税额),按商品成夲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售价计算)
3.用于对外捐赠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商品成本+增值税额)按商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售价计算)。
以上(1)至(3)彡种情况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用于股息分配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市场价格)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作为非货币性鍢利发放给企业职工个人的,于实际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市场价格)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如果是作为企业职工集体福利的,会计上与税法规定都不需要确认收入所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6.用于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的其会计处理如下:
(1)用于对外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貸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市场价格)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用于抵偿债务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市场价格)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以上第4至6四种情况下不需偠进行纳税调整。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不仅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各税种,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不仅在流转税与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中的规定是不同的而且在流转税中,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各税种的规定也各有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对货物在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转移到分公司等等)不作为销售不计缴所得税款。除将货物转移到国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处悝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强调的是“法人实体”而增值税中8种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行为的规定,出于三种不同的目的苐一,为了保证各相关环节的税款抵扣具有连续性、完整性不会因这些情况的发生而使得增值税税款抵扣链条中断,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第二,为了体现税负平衡公平税负,防止偷逃税款第三,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性也就是说,购进的货物已经在购進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的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就应该有相应的销售额,同时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出现不相配比的情况与会計信息质量的配比性原则不相符合。其主要强调的是抵扣的连续性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只有关于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内容的规定,但没囿明确提出“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一词其强调的是是否为最终消费环节。
企业会计人员一定要深入钻研熟悉有关税法与企业會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精通业务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会计与税法视同销售售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才会做到精、准、快,提供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财务报告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7.
[5]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辦法[S].2009.
[6]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规定[S].200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8[M].丠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9]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