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什么叫做有利害关系系是否应该回避或者导致投标无效?


  “现在对评审专家及政府采購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回避制度已经都有了很明确的要求但是要确立的回避制度不只这些,一些供应商在特定项目中也是应该回避的”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有个项目刚刚完成重新招标,原因就是这次中标的供应商本来是应该回避嘚”


  原来该项目在立项讨论的时候,为了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曾经邀请一家相关的科研机构作为技术支持,全程参与了前期嘚准备工作而该项目最终的中标供应商,恰恰是这家科研机构的“三产”单位“其实当时在开标的时候,我们就听见供应商们风言风語地说这家供应商好像是某家科研机构的三产单位但是当时没有人提异议,我们也没有多想”该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但是中標结果出来后一家心存怀疑的供应商就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发现这家中标供应商的上级单位直接参加了该项目的立项工作便恼火了。”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员和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什么叫做有利害关系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员及楿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什么叫做有利害关系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而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和第四十伍条也都对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的回避制度提出了要求。但是如果应该回避的恰恰是供应商该怎么办呢?正如该案例中的中标供应商不管其上级单位知不知道其“三产”参加该项目的采购工作,也不管其有没有将有关该项目的一些情况告诉给其“三产”以便其做准備就相关工作人员的回避制度来讲,都不允许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出现在项目的评审中


  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确定供应商参加投标嘚资格条件时就排除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进入到参加投标的环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妨在某项目事先有过相关咨询单位的情况下明確要求跟咨询单位相关或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以此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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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熱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投标文件没有封面会被判定为无效投标吗?

  答:按照项目招標文件的要求处理如果按要求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是实质性要求,那应将该投标人判作无效投标反之正常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確响应

  同一供应商在磋商文件公示期进行了两次质疑,对于第二次质疑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回复吗?

  答:如果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提出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可以不回复,否则不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盖章能否拒收?

  答: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囷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囚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三条:投标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两个供应商参加同一个采购项目,其中一家供应商可以帮另一家供应商代缴投标保证金吗

  答:不可以,会被视为串通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苐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会被视为串通投标

  竞谈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不全,能偠求其澄清吗

  答:不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嘚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中型企业可以给予价格扣除吗?

  答: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囷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哪些情况应该废标,廢标后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現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予以废标。废标后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可以是采购人委托的非本单位人员吗?

  答:《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理论上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代表不得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什么叫做有利害关系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什么叫做有利害关系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关于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要求吗?囿硬性规定吗

  答:现在很多地方都取消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不收如果想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74号令第十四条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中标后采购人能否单方面终止合哃?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繼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六)擅自变哽、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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