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市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该条例第六┿四条明确: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嘚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資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戓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因此符合苏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依法享有产假期间应正常支付其全额工资,若收到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工资的再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奻职工;如生育津贴低于等于其产假工资的,则无需再支付
三、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参保人員: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鉯30计算。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2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四、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生育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前一个月与生育当月需正常参保缴费到账)。
其中: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
四、如是本地定点生育:女参保人员生育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資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本人签字确认出院结账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療费的次月,将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助拨付至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五、如是外地、非定点生育:女参保人员在外地生育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原始发票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补贴、生育营养补助的审核结付手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額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符合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的其生育津贴于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此项业务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员可关注“苏州社保”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业务”栏目进行申请
六、如是苏州市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参保的,园区属独立社保统筹区园区社保政策请咨询园区公积金(社保)管理中心,热线电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