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区户政管理大队临桂传销人员名单单

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兴临路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临政路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金水路31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临政路1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临政路1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临政路1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金山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临政路3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临政路3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兴临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兴临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榕山路2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兴临路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南边山乡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X107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永安街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X106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临政路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G321(广成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X104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渡头派出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Y133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保宁乡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G321(广成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宛田乡宛田街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

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和区公安厅工作部署,在前期我市在秀峰分局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决定从2016年11月3日起在临桂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办证大厅开展跨省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工作,现就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在桂林就业、就学、居住的跨省居民办理丢失补领身份证业务,或因到期、损坏等原因换领居民身份证业务。

(注意:由于公安部软件开发原因,少数民族双语证地区暂时无法受理)

 1、持有本市居住证(居住证明)或已在广西人口库中登记流动人口信息的;

2、在我市经商、务工人员,提供单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

3、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

4、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并持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与人口系统中信息登记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2、对因部级、省级人口信息系统没有申领人照片,或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3、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4、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5、在部级库中查询出身份证重号或重人的,需当事人回原籍办理有关身份证业务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6、不受理制作含有与国标方正字库V2.13版编码或者字形不一致冷僻字的居民身份证。

1.申请换领的,需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身份证挂失申报凭证》或《遗失报案登记表》。

2.由受理公安机关民警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查。通过省级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部级人口信息系统等业务平台以及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确保申领人提交的信息与系统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且符合申领条件。

3.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场受理,采集居民身份证照片、指纹和相关登记信息,收取证件工本费,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4、受理地公安机关将受理信息提交至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5、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交由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进行证件制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证件逐级发放到受理机关。

6、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异地受理点(申领地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制证信息,要告知群众不予签发或信息质量不合格的原因。

对于跨省市异地受理的居民身份证,在试点期间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受理成功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规定,到期换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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