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禄国际货运代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培训怎么样?

,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新竹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凌,该公司董事长。

,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松,该公司董事长。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盱商初字第0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

货款67.1354万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同年9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10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余款2.1354万元及利息3.06万元原告放弃。如到期被告未按协议书足额履行,被告

给付原告货款67.1354万元,另承担给付原告

违约金1万元,且原告可就未给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

货款上述第一期15万元后,由本院解除对被告

的财产保全。三、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自调解协议书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原、被告双方无其它争议。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535927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盱商初字第0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嘉发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天禄分公司

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禄商务广场C区1-5号

这个公司比较低调,没有什么介绍信息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黄桂芳

公司全称 江苏嘉发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天禄分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经营期限 至 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禄商务广场C区1-5号

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黄金饰品、珠宝玉器、通讯器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黄金饰品、珠宝玉器、通讯器材、家用电器... 展开 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黄金饰品、珠宝玉器、通讯器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销售。收起

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黄金饰品、珠宝玉... 展开 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黄金饰品、珠宝玉器、通讯器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销售。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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