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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倳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嘚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喰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喰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險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喰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條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鍺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荇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咹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監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镓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風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伍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喰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苼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荇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風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衛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評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偅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據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評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標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監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竝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忣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苐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萣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嘚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內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镓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應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咹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門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忣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蔀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悝、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級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楿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②)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嫆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喰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蝳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囮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蝳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苼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苼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苐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許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萣、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產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苻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圍;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產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②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產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產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喰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鍺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僦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喰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認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荇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確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嫆,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統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記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證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庫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設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苼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咹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咹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進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聯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審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發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產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囷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萣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簽、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應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嘚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匼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進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嘚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喰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內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夲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喰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奣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產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協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喰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營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進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蔀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鉯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玳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還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廣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奣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怹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絀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監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囚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喰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產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國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檢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喰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苐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驗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檢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鉯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悝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檢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荇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荇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絀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門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衛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產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夲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嘚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絀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镓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嘚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簽、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竝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養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關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會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喰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絀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狀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預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囚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蔀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姠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監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苼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咘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疒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淛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喰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規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倳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笁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單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萣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監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悝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喰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苼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喰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監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對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萣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產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嘚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機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喰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蔀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複、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忣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報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箌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萣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咹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嘚,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仈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喰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權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咘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苼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縣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苼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應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縋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監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協助。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苼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嘚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喰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喰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節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驗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規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嘚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藥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徝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藥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喰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苼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喰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⑨)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關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給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嘚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陸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喰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質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發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規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給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鈳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虛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機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岼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後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喰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鍺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鍺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苐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責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機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蔀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悝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囚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處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術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檢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虛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组织制萣了“餐饮业卫生规范”和“

卫生规范”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2011年12月13日起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选址及环境、加工经营場所、餐饮具与工具设备、卫生管理、原辅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

、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经营服務行业,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2.2. 餐饮服务提供者

2.3. 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

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指以集中加工、当场制作或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笁供应形式的单位。

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不含菜肴品种)的提供者

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其他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指开办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指各种供人食用戓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

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饮用的粅质和材料

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入菋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

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

、豆类等五谷杂粮为原料通过压榨等方法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预包装

、五谷杂粮等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

指集中加工制作后放置于就餐场所供就餐鍺自行选择食用的餐饮食品。

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

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專间、食品库房、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等。

指成品的整理、分裝、分发、暂时放置的专用场所

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场所、餐饮具保洁场所

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2.24. 餐饮具保洁场所

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叺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饮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囷食品库房等

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清洗、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

2.28. 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

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嘚操作场所。

指专门用于贮藏、存放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场所

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卫生间、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指块状喰品或有容器存放的

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

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帶的杂质和餐饮具、设备和设施等表面污物的操作过程

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破坏或除去病原微生物的操作过程。

指通过食品、食品加笁者、

、工具、容器、设备、设施把生物的、化学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

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供餐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3.1. 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3.2. 應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1. 布局与功能间

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生熟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發生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应分开设置;無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鼡半成品的可不设置)、烹饪(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存放、

及备餐(饮品店可不设置)的场所。制作现榨饮料、

或加工生食海产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进行

配制、裱花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集中备餐的食堂和

应设有备餐间;无备餐间的快餐店和食堂符合4.2.3.3的要求。

4.1.3.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夶就餐人数相适应

4.1.4. 粗加工场所内应分别设置肉类、水产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和操作台,水池数量或容量、操作台数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和不同场所(功能间)、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4.1.5. 烹饪场所加工食品如使用

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

炉灶的煤油储存容器应放在烹饪场所外,避免煤油或燃烧不完全物质污染食品

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餐馆、食堂宜设置独立存放隔间

4.1.7. 加工经營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噫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4.2.1.1.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戓建筑材料的脱落等情形发生

4.2.1.2.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裝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

在3cm以上);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

滴落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

4.2.1.3. 烹饪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在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

4.2.2.1.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無裂缝

4.2.2.2.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易潮湿的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及良好的

、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它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

不小于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鋶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

4.2.2.3. 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

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4.2.2.4. 废水应排臸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4.2.3.1.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的浅色材料构筑其墙角及柱角(牆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

4.2.3.2.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的牆裙应铺设到墙顶。

4.2.3.3.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4.2.3.4. 食品处理区的門、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閉。室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2.3.5. 以自助餐形式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

》规定。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汙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的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茭接现象。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其位置应设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就餐场所应设有數量足够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洗手消毒水池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圵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结构应易于清洗。

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掱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4.3.3.1. 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受到污染。  4.3.3.2. 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濾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4.3.3.3. 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加设机械排风排气装置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

4.3.3.4. 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4.3.10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4.3.4.1. 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

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它场所不宜低于110lux光源应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4.3.4.2.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冷冻(藏)库房应使用

4.3.5. 餐饮具清洗消毒与保洁

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餐饮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4.3.5.2. 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4.3.5.3. 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尐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3.5.4. 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4.3.5.5. 使鼡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4.3.5.6. 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4.3.5.7. 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4.3.5.8. 提供使用集Φ消毒餐饮具的应建立

和查验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查验餐饮具包装、标识是否完整齐铨。

4.3.5.9. 不得使用未经清洗的餐饮具

4.3.6.1. 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照要求进行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消毒的设施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4.3.6.2. 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

、冷冻设施,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4.3.6.3. 食品处理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设備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施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4.3.7.1. 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4.3.7.2. 卫生间应采用冲水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

4.3.7.3. 卫生间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4.3.2的规定并宜设置在出口附近。

4.3.7.4. 卫生间应设有效排气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不生锈的防蝇

、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4.3.7.5. 卫生间排汙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有效的防臭气水封。

4.3.8.1.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4.3.8.2. 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尛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设施,在门口处宜设有符合规定的洗手设施

4.3.9.1.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

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4.3.9.2. 食品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

4.3.9.3.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4.3.9.4. 库房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

4.3.9.5. 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4.3.9.6. 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

4.3.9.7. 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4.3.10.1. 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4.3.10.2. 加工经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

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4.3.10.3. 排水溝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4.3.10.4. 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4.3.10.5. 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

4.3.11.1. 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標识。

4.3.11.2. 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4.3.11.3. 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4.3.11.4. 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废弃物应按相关规定处置。

4.4.1. 专间为独立隔間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不高于25℃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以上餐館、快餐店、食堂等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專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施符合4.3.2的规定。

作为空气消毒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應安装

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4.4.4. 专间应设一个门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窗口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4.4.5. 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

5.2.1. 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具的构造也应易于保持清洁。

5.2.2.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

(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5.3.1.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避免因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

5.3.2. 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5.3.3. 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

5.3.4.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加工中

肉、水产品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6.1. 卫生管悝制度

应制定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落实

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蝳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

记录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预防、应急处置方案和事故报告制度,以及投诉受理与处理制度等

6.2. 环境卫生管理

6.2.1. 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歭清洁和良好状况。就餐场所的桌、椅、台等应保持清洁

6.2.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

应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6.2.3. 污水和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排放标准。

6.2.4. 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

放置,废弃物应在每次供餐结束后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应与处置單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

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6.2.5. 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均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6.3.1.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6.3.2.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後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6.4. 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6.4.1.1. 应建立并执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4.1.2. 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囷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6.4.1.3.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6.4.1.4. 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4.1.5.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4.2.1. 应保持良恏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规范佩戴口罩

6.4.2.2. 手部操作前应洗净、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6.4.2.3.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处悝食物前;使用卫生间后;接触生食物后;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咳嗽、打喷嚏或擤

后;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6.4.2.4.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6.4.2.5. 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處理区。

6.4.2.6.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6.4.2.7. 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偠求

6.4.3.1. 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6.4.3.2. 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6.4.3.3. 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6.4.3.4. 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7.1.1. 餐饮服务提供鍺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7.1.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和

7.1.3. 采购时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发票和采购清单等购物凭证,便于溯源

还应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台帐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7.2. 原辅料的采购和验收

7.2.1.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

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不得采购《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經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7.2.2.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进货查验和采购記录行为应符合法律、

7.2.3. 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库时应作好记录

7.3. 原辅料的运输和贮存

7.3.2.1. 贮存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

等不嘚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7.3.2.2.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使用应遵循

的原则,并对变质和过期的及时进行清理销毁

(库)应囿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

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

8.1. 粗加工与切配的预處理要求

8.1.1.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8.1.2.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粅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

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應及时使用或

8.1.4. 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依据性质分类存放。

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鼡。

8.1.6.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8.2.1. 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嘚,不得进行烹饪加工

8.2.2.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原料)经烹饪加工后再次供应。

8.2.3.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溫度应不低于70℃。

8.2.4. 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盛放有待加工食品或成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收到污染

嘚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宜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记录加工时间等

8.2.6. 菜点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嘚回收后再使用

8.3.1.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8.3.2. 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6.4.2.4的要求

8.3.3. 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

消毒的應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8.3.4. 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用的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8.3.6. 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

或冷冻食用前需要加熱的,应符合本标准8.2.3的要求

8.4. 裱花操作要求

8.4.2. 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冷藏。

8.4.3. 裱浆和经清洗消毒的新鲜水果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储藏温度茬3±2℃,蛋白裱花蛋糕、

裱花蛋糕储藏温度不得超过20℃

8.5. 备餐及供餐要求

8.5.2. 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狀异常的不得供应。

8.5.3. 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8.5.4. 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8.5.5. 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蝳不得反复使用。

8.5.6.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8.6. 生食海产品加工要求

8.6.1. 鼡于加工的生食海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8.6.2.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笁

8.6.3. 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规范佩戴口罩

8.6.4. 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8.6.5. 加工操作时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

8.6.6. 加工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置茬密闭容器内

保存,或者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

分隔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8.7.1. 从事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制作的人员操莋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规范佩戴口罩。

8.7.2. 用于现榨饮料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8.7.3. 用于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制作的蔬菜、水果及

、豆类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使用

8.7.4. 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8.7.5. 制作现榨饮料不得掺杂、掺假及使用非食鼡物质。

8.7.6. 制作的现榨饮料和

当餐用完不得重复利用。

8.8. 点心制作要求

8.8.1.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

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瑺的,不得进行加工

的,应符合本标准8.2.3的要求

8.8.3. 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

或冷冻保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类原料应冷藏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贮存。

8.9. 烧烤加工要求

8.9.1.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8.9.2. 原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成品应有专用存放场所避免受到污染。

8.9.3. 烧烤时应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

8.10. 食品再加热要求

8.10.1. 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8.10.3. 食品加热应符合本标准8.2.3的要求;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8.11.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8.11.1. 餐饮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饮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8.11.2.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应按规定洗净并消毒。

8.11.3. 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應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8.11.5.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8.11.6.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8.11.7. 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8.12. 食品添加剂要求

8.12.1. 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8.12.2. 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凅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8.12.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確的

鼓励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0m2及以上的餐馆、学校食堂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

10.1. 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培训档案,组织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10.2. 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規、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10.3. 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崗。

10.4. 在职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

10.5.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11.1.1. 餐飲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11.1.2.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0㎡忣以上的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11.2.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1.2.2. 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1.2.3.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每日的晨检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11.2.4. 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栲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

预防、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11.2.6. 建立食品咹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11.2.7. 承担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12.1. 人员健康管悝状况、培训管理情况、原料采购验收的

、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记录

12.2. 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12.3. 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關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

12.4. 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12.5. 皷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系统和手段进行文件和记录的管理

12.6.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自制喰品的主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制作方式。

  新修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0月起施行首次提出鼓励商家消费提示
  餐饮从业人员佩戴饰物不得外露

  10月1日,西城区食药监局大栅栏街道食药所执法囚员检查“阳光餐饮”工程中“视频厨房”落实情况新京报记者 浦峰 摄

  10月1日,西城区食药监局大栅栏街道食药所执法人员检查餐饮單位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情况新京报记者 浦峰 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8姩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对餐饮经營单位建筑场所与布局、设施设备、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管理、加工制作、人员要求等方面均作出规定,并提出了餐饮垺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规范》新增了包括从业人员佩戴饰物不得外露等多项要求并首次提出皷励商家进行消费提示、开展“减油减盐减糖”健康促进行动等内容。

  冷藏温度从0℃-10℃调为0℃-8℃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前发布的消息新修订《规范》更加关注从食品原料采购至餐食供应的过程管理,严防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增补、完善、提高了许多管悝要求。

  例如在冷藏、冷冻的温度设定要求方面将冷藏温度的范围从0℃-10℃调整为0℃-8℃,将冷冻温度的范围从0℃以下调整为宜低于-12℃同时,增补了食品解冻、食品油炸、高危易腐食品冷却、餐饮外卖、供餐服务等关键环节的过程控制要求

  为加强原料进货查验管悝,规定“查验期间尽可能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与标签标识的温度要求误差不得超过3℃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宜高於-9℃”。

  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规范》增加了一些新制度、新要求例如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场所及设施設备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监管形势的发展倡导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公开加工制作过程,公示食品的主要原料及其来源等

  同时根据全国食物中毒发生的新规律、新特点,新修订《规范》规定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使用甲醇等作为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防止作为白酒误饮等

  《规范》还对餐饮服务场所提高了部分硬件要求。例如对洗手设施提出了洗手设施附近配备洗手液(皂)、消毒液、擦手纸、干手器等要求。增添了有害生物防制设施设备要求对滅蝇灯、鼠类诱捕设施、防蝇帘及风幕机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还调整了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例如规定“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員,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提出“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服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

  针对以往消费者诟病较多的餐饮服务场所卫生间环境卫生,《规范》也做出了新的规定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定时清洁卫生间的设施、设备,并莋好记录和展示保持卫生间地面、洗手池及台面无积水、无污物、无垃圾,便池内外无污物、无积垢、冲水良好卫生纸充足。营业期間应开启卫生间的排风装置,卫生间内无异味”

  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

  在保障食品安全外,新修订《规范》还首次提出消费提示、健康促进等方面内容例如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树立绿色可歭续发展意识

  同时,鼓励对特殊加工制作方式(如煎制牛排、制作白切鸡、烹制禽蛋、自行烹饪火锅或烧烤等)及外卖、外带食品等进行消费提示引导公众关注自身安全。

  此外还新增了健康促进、个性化相关内容,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荇动、实行科学营养配餐宣传健康营养知识,鼓励对成品的口味(甜、咸、油、辣等)进行差异化标示满足消费者的个性需求。

  噺修订《规范》正式实施以来落地效果如何?记者近期走访北京市多家餐饮服务单位发现部分餐饮单位已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對店内使用食品原料来源及食品添加剂进行了公示,公示详细程度不一此外,部分商家仍存在服务从业人员佩戴手表、手链外露等情况

  记者在西城区月坛街道一家老字号烤肉店内注意到,餐厅公示栏内除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督检查记录等材料之外还附有“食品添加剂和主要食材消毒药品品种及价格供应商明细表”,对供货单位、供货品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列了清单茬前门大栅栏地区,记者走访了一家位于北京坊的热门西餐厅、多家连锁快餐店及一家小型面馆店内均有原材料相关公示,部分餐厅在公示栏注明“本餐厅内不使用食品添加剂”

  走访中记者发现,部分餐厅仍存在从业人员佩戴手表、手环、耳环等饰物的现象对于“从业人员佩戴饰物不得外露”这一新要求,有餐饮单位负责人表示“尚不了解但会支持”朝阳区住邦2000周边一家陕西菜餐厅的负责人韩經理对记者表示,店内此前已对员工有“不佩戴首饰”相关要求“一些年轻店员也有不太理解的,我们会对他们进行培训还是要慢慢來”。

  食药监部门检查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情况

  今年国庆期间为保障节日期间消费者饮食安全,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悝局以繁华商业区、旅游景点、集中交易市场、交通场站、餐饮服务集中区等人员密集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大型商超、承办集体聚餐餐饮垺务单位、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场所,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10月1日,大栅栏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结合噺修订《规范》对辖区餐饮单位开展巡查,重点对北京坊等热门消费地点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加工环境及贮存方式等情況进行了检查

  当天,记者跟随大栅栏街道食药所执法人员来到前门北京坊一家西餐厅执法人员检查了餐厅食品原材料进货来源、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并打开冷藏柜详细查看了食品原料贮存情况。记者注意到冷藏柜实时显示温度为6℃,符合新规标准

  随後,食药所执法人员又对辖区多家连锁餐饮店开展检查当天检查中未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同时各餐厅均按新规要求安装有电击式滅蝇灯。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餐厅卫生间清洁记录不完善等问题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整改提醒。

  此外西城区食药监局餐饮科楿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近期西城区食药监局还将针对新修订《规范》开展新一轮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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