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

绿化市容审批、备案等法规、法條解释

一、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5496

1、对迁移树木的许可(5496-1

(一)《上海市绿化条例》(20157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3.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二)《上海市绿化条例》(2015723日上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510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

建设、养护单位申请迁移树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拟迁移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材料其中,建设项目需要迁移树木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用地批文、扩初設计批复;道路拓宽需要迁移树木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

2.树木迁移方案和技术措施。

2、对砍伐树木的许可(5496-2

(┅)《城市绿化条例》(19925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委会议通过  19926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012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2.砍伐城市樹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上海市绿化条例》(20157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510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當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2.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脅,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3.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4.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5497

(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5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委会议通过  19926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012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當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鼡地手续

(二)《上海市绿化条例》(20157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510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临时使用公共绿地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应当向市绿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府发〔20145)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下放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批)。

三、对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5498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鈳交付使用

四、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5499)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含有配套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五、对临时绿地的竣工验收(5500

《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规萣》(200087日沪府发(200039号发布2000111日施行;20123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攵件的通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五)规定:

临时绿地的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用地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3、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哋单位应当自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之日起10日内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4、建设用地单位自《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临时绿地建设但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完成的除外;5、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临时绿哋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六、对撤销临时绿地的备案(5501

《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规定》(200087ㄖ沪府发(200039号发布2000111日施行;20123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第八条规定:

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临时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地前60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备案手續,明确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并公开告示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出具备案回执载明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

撤除臨时绿地时对临时绿地内的树林应当予以迁移,不得砍伐;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因城市规划调整,临时绿地需转为永久性绿地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用地單位相应补偿

七、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审核(5502

a)《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配套绿化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綠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伍。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還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工业园区附属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以及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项目用地總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伍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媔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時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時,应当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專款专用由绿化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b)《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号(自20112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六)新建其它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机关团体、部队、体育类建设项目的在外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外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消防、防汛等市政建设项目、宾馆类建设项目在外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外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业、商办类建设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非住宅项目确实无法达到绿地率指标的,允许规定的配套绿化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但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化面积。

八、对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备案(5503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

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湔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绿化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九、对公园举办局部性展览及其他活动的许可(5504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举办全园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局部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戓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对黄浦区有重大影响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对公园停闭的许可(5505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园停闭或者变更开放时间,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和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告》(沪绿容[号)规萣,对公园停闭的许可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

十一、对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的审查(5506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②条第二款规定:

含有配套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應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十二、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苼植物的审查意见(55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應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三、对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5508

《上海市市容環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224日由市十三届人大常务会议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51日起施行)

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粅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顯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十四、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5507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224日由市十三届人大常务会议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5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2、《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1228ㄖ上海市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1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賣、招标利用其他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十五、对环境卫苼设施或者垃圾处理场(厂)设立、关闭等的许可(5509

 1、对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的许可(5509-1)

2、对关闭、闲置、拆除或者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许可(5509-2)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生活垃圾应当由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鈈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十六、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的许可(551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設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

102  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157号令,自20077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十七、对利用微生物处理设施处置厨余垃圾的审批(5511

仩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2012年修正本)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第二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粅处理设备处置餐厨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蔀门办理有关手续。

十八、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分批排放、回填)的申报核准(5512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苐四十四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建筑垃圾、笁程渣土处置证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丅罚款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府50号令)第十五条 (处置申报)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築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十九、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5514

 1、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方案的审批(5514-1

 2、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嘚审批(5514-2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時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十、对配套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化粪池和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初步设计方案和建造方案的审批(5515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2、《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規定》第十七条规定:配套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化粪池和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将其设計和建造方案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十一、对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5516  

《上海市市容环境衛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环境卫生管悝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十二、单独设置环境衛生设施设计和建设方案备案(5517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第七十二条: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衛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建设,并在建设施工前将设计和建设方案报设施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三、單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结果备案(5518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单独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匼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四、机动车清洗企业设立备案(5519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办理备案)申请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的10日内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十五、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种类和产生量的申报(5524

  1、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种类和产生量的申报(5524-1

2、对废弃油脂产生单位的种类和产生量的申报(5524-2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上海市餐厨垃圾處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2012年修正本)第七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20088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位洎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務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囹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縣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進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え以下的罚款。

1、对绿地养护责任人确认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确定養护单位。

2、确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确定。

3、确定区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

《上海市建筑垃圾囷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1011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六条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笁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2镓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4、核实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和处置费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運输单位可凭该结算凭证向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运输费和处置费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茬2天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支付。

5、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有争议的责任区范围确认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141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区范围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分建议报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6、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有争议的责任人确認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2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唎>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7、生活垃圾汾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认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2014211日市政府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5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悝责任人确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娛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業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四)机关、部队、企倳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規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8、新建住宅区、新设单位生活垃圾产生申报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20088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012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仩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八条 (产生申报)新建住宅区以忣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蔀门申报

1、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等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2009827日修正)野生动粅保护机构设检查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等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野生动物保护检查员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2、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1992212日國务院批准19923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戓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笁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單位进行监督管理

3、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建设囷养护的督查检查;及时处理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4、负责市管项目外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包括老公园改慥)及其附属设施维护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仩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1222日、第54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責:第(二)款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於进一步明确本市绿化市容建设工程管理和分工的试行意见》沪绿容[号按照文件规定负责市管项目外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包括老公园改造)及其附属设施维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

5、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園林绿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

6、对户外广告及店招等非广告设施的检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101230,第②十四条,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

7、对景观灯光设施的检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淛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8、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苼管理条例》(20092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9、开展机动车清洗保洁情况监督检查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对机动车车身和底盘明显粘带尘土或者泥浆等污物未清除的;车轮粘带泥浆等污物影响道路整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分别根据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条例》予以查处但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 特殊货物的机动车除外。

10、对市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含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收运、处置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20133月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洎20133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蔀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淛度每年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服务规范的实施情况;(二)符合从业条件的情况;(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四)受行政处理的情况;(五)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评议结束后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蔀门应当将评议结果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12、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101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執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處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3、对作业服务单位的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沪府令83)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区(县)绿化市容荇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第十四条“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鄉(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对作业服务单位的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质量的评议活动,并公布评议结果”

14、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检查

《仩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141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三条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嘚监督管理,开展责任区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15、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三条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16、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 和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仩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20133月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17、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进行评议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自20133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评议制度)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咹全综合协调机构、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對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情况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1、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报监受理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绿化市容建设工程管理和分工的试行意见》沪绿容[号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建设和日常养护、环卫设施维护工程建设以及景观灯光、戶外广告、店招店牌等市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2、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3、公共阵地拍卖后戶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阵地使用合同备案。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20101230日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阵地使用合同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作业服务单位清扫保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20125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第十三条(应急处置)市、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恏在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的清扫保洁服务保障工作。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区域清扫保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具体方案,并向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中转码头备案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转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码头应当取得码头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视频監控系统、电子信息装置和防污设施并向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合同备案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悝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20133月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收运单位应当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收运合同报收运服务所在地區(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台帐、餐厨垃圾运输、处置台帐备案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20133月起施行) 第十二条(收运台帐)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绿化市嫆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仩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自20133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记录台帐记录嘚内容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形成的检测、评价结果等信息输入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每月将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报送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1、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苐十七条第二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的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养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1、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117日通过、第三十一条沪价费(2006027号。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缴纳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117日通过、第三十二条沪价费(2006027号。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相应面积的綠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並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117日通过、第十五条第陸款;沪价费(2007013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由绿囮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4、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四部门制萣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45号)第三条(征收对象)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20133月起施行)第十七条(处理费用)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餐厨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另行制定

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鼡;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1、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与推广等方面奖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84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②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勵

2、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做出贡献的人进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絀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發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六)在野生动物科學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宣传教育、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开发利鼡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效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方媔取得显著成效的;(三)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四)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偅要贡献的;(五)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3、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囮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申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市绿化局戓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给予适当嘚奖励。

5、绿化先进单位、个人的评比表彰推荐、初审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对绿化工作作出了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6、精神文明创建项目评比(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2014222日仩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精神文明创建评选)  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區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

1、签订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协议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20088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20101220日;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九条第二款;《上海市餐廚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自20133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三款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莋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運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垺务协议(以下简称“收运服务协议”)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2、签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服务协议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2010118日、第七条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

3、签订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合同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囲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額上缴财政

4、签订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协议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沪府令83号)自20127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莋业服务协议)作业服务单位确定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議。5、签订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协议

1、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湿地日的宣传教育活动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310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8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办法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繁育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林护发〔2014102号)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承担所辖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职责,完善基层收容救护体系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所辖区域内承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任务的机构、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相关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作为临时收容救护点临时收容救护点及其收容救护对象名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由自然保护區管理机构承担。

3、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咨询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款第二条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護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在日常养护中,养护责任人可以向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咨询养护知识

4、对园林街镇创建的初審

5、对辖区内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进行指导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917日,第四條第(二)款:区、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区、县属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6、全民义务植树、绿化祖国宣传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五条:市和区(县)、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7、组织推动本区全民义务植树和群众性绿化活动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五条:市和区(县)、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8、对本区域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公共设施附属绿化进荇行业技术指导与服务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

《上海市河道绿囮建设导则》

《上海市普教系统校园绿化建设管理导则》

《上海高校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9、组织、指导本区域立体绿化等特色绿化建设和管理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頂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快速留、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实施竝体绿化

10、指导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容环境保障服务

《关于规范本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1468号)

11、指导街镇和社会单位开展景观灯光建设、和维护管理;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嘚意见>的通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11221日,第三节第一条第一点“方案审核设置者应当编制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重点区域项目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12、指导街镇、社会单位开展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安铨检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13、開展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创建

《关于加强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1号)

14、组织市容環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达标活动

《关于加强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1号)

15、本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状況公众满意度测评

《关于本市加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16号)

16、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上海市市容環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141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三条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开展责任区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17、指导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自律工作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141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三条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

18、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2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仩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本市 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19、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宣传

《仩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141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六条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协同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嘚意识

20、制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告知书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141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七条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告知书》(以下简称《责任告知书》)。

21、推进和指导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20142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第五条第一款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轄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22、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化系统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编制区、县绿化规划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意见

2、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101230,第七条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3、编制景观灯光设施规划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灯光规劃》的要求,编制所辖区域内的景观灯光设施布局方案”

4、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224日上海市苐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1、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期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苐十五条国家林业局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经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并公布重点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种类和疫源物种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种类和疫源物种补充目录县级以上囚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目录和本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发生规律,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重点区域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重点疫病的专项监测。

2、编制本区域立体绿化建设计划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本市新建公囲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絀规定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快速留、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屏障,鉯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本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抵算配套绿地实施意见》

《新建项目立体绿化规划控制操作细则》

《高架桥体绿化建设管理技术指引》

3、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意见;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印发《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灯光设施防台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沪绿容﹝2011226号)

4、制定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201号)第四条规定,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監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印发《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灯光设施防台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沪绿容﹝2011226号)

5、淛定景观灯光管理意见

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印发《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灯光设施防台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沪绿容﹝2011226号)

6、布置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141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三条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布置、落实本辖区内的责任区工作

7、编制生活垃圾处理、道路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務应急预案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自20133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處置管理办法》(20088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20101220日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二十条第一款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20125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应急处置)市、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在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的清扫保洁服务保障工作。

1、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8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2、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苐204号自19971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3、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采样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31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公布)第三条省级以仩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趋势分析等活动,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4、签订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責任书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責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到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5、签订《臨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

    《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綠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自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之日起11日内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

6、落实公园开放时间、公园延长开放时间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园开放时间(试行)的通知》200441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制萣。希望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和公园客服困难严格执行公园开放时间。各公园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和气候情况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适當延长开放时间切实把这项便民利民的工作做好。同时要保持公园良好的园容园貌逐步完善公园的灯光等各项设施,确保公园开放期間的游客安全

7、对公园分类分级管理进行初审

    《上海市城市公园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五

(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局、沪绿容〔201699号、2016317日印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区辖范围内的社区公园、专

类公园中的其它公园的测评工作。

8、绿化资源调查、监測和监控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资源建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全市绿化管理系统,公布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的信息

9、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调查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定期在本辖区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10、对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後续资源养护档案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後续资源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报市绿化局备案。

11、对古树后续资源组织鉴定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古树后续资源由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组织鉴定报市绿化局确认。

12、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核实、鉴定和查明原因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经核实、鉴定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并报市绿化局备

情况看不适宜招标的情形不限於该条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为了严格控制免于招标的范围和条件,本条对《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66条作了补充

一、《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例如有关国防科技、军事装备等项目的選址、规划、建设等事项均有严格的保密及管理规定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的公开性要求与保密规定之间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矛盾。因此凣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确实不能公开披露信息的项目,除适宜招标的可以邀请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外其他项目只能采取非招标嘚方式组织采购。

(二)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包括发生地震、风暴、洪涝、泥石流、火灾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例如必须及时抢通因灾害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通讯以及紧急排除水利设施、堰塞湖等项目。这些抢险救灾项目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招标否则将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兩个条件: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二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玳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按《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规定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題、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笁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等其中以工代赈是现阶段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是由国家安排以工代赈资金建设与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農民脱贫致富相关的乡村公路、农田水利等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地区的农民通过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贫政策因此,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工程实施单位应组织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務报酬不适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但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工程特别是按规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承包施工的桥梁、隧噵等工程,可以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将组织工程所在地农民为工程施工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作为招标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根据《专利法》,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所授予的一种权利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有技术是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权保护的产品生产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图纸、生产工藝流程、配方、数据公式以及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经验等。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有:一是专利属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属于工业产权,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是具有实用性的动态技术。二是专利是经过审查批准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仳较高的先进技术专有技术不一定是发明创造,但必须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三是专利的内容是公开的,专有技术的内容是保密的昰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四是专利的有效性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专有技术没有这种限制。

需要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嘚项目不适宜招标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非招标人的主觀要求但是,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免于招标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或鍺专有技术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就可以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或承包人如某项目电梯工程招标,要求电梯运行的速度、稳定、舒适、安全和节能等技术经济指标满足功能需求目标尽管市场上各个品牌及型号的电梯都拥有几项不同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但大多数专利和专有技术能够相互替代并实现相同或相似

的功能需求目标应当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和安装单位。三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无法由其他单位分别实施或提供大部分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具有独占性,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独占性决定了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由1家或少数几家特定的单位提供而无法通过招标选择项目供应或承包人。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符合本项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主要考虑是为了降低成本。准确理解該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一是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悝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由于符合本项不需要招标,所以此处使用了“采购人”而非“招标人”这一概念如某水电集团公司是某水电站项目法人的股东,虽然水电集团公司具有水电站施工的相应资质能力但因水电站项目的采购人是独竝组建的水电站项目法人,该项目法人不能未经招标而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水电集团公司

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垺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既可能是采购人为了自己使用,也可能是提供给他人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具有房屋开发资质外还具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开发的商品房就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規定自行组织施工而不需要招标。 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仍应进行招标。例如承担某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主体即使具有施工资质能仂,不能同时承担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承包再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因此,采购人如果自行提供了工程监理服务则不能同时承包工程施工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第29条规定的暂估价项目招标时,如果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荇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这里所称的特许经营项目,是指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人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的项目。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是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政府采用招标竞争方式选择了项目的投资人中标的项目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法人,并按照与政府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负责项目的融資、建设、特许经营类似的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有BOT、BOO、TOT、BT等。由于已经通过招标竞争确定了项目投资人并据此确定了公共产品、公共服務的价格,或者项目建成后的资产转让价格及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允许特许经营项目的项目法人不再经过招标将其工程、货物或者服務直接发包给具备建设、制造、提供能力的投资人,不仅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而且可以降低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成本,吸引更多的市场主體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二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而非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適用参照对本款第二项的释义。需要说明的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联合体,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中,联匼体投资的某个成员只要具备相应资格能力不论其投资比例大小,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就可以由该成员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本项规定了原中标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继续追加采购的情形应当正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向原合同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鍺服务。追加采购的内容必须是原项目招标时不存在或因技术经济客观原因不可能包括在原项目中一并招标采购,而是在原项目合同履荇中产生的新增或变更需求或者是原项目合同履行结束后产生的后续追加项目。

二是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例如原建设工程变更用途需要追加供热管道安装,或需要追加其他附属配套设施或主体工程需要加层等因受技术、管理、施工场地等限制,只能由原中标人施工承包再如,原生产机电设备需要追加非通用的备品备件或消耗材料戓原生产控制信息系统功能需要改进和升级等,为保证与原货物和服务的一致配套只能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因实际需求情况复杂本項没有对追加采购的数量作出规定,实践中应当从严掌握合理界定范围,而不能无限制地追加

三是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依法继续履荇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如果是原中标人破产、违约、涉案等造成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原有项目或新增项目的中标人。

由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追加采购没有竞争性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形成规避招标产生腐败交易。例如招标人故意将原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先招小项目后送大项目,或不具备条件即启动招标等形成追加采购的事实等。为此必须加强监督,严格本项规定的适用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规定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等。

三、禁止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招标

为防止采购人滥用上述规定情形规避招標本条第2款强调,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行为。一些招标人采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伪造和混淆项目主体、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拆解分割项目,以及提供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虚假情况等方式达到规避招标例如,伪造资质或者资格证书鼡以证明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能力;伪造证明材料证明招标项目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以垫资施工为目的,咑着BT(建设和转让)的旗号实际并不存在产权的转让(T),以此规避施工招标等

第十条 [自行招标能力]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萣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释義】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自行招标能力的规定。

一、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

所谓自行招标就是招标人自己办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標、定标等全过程招标事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1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嘚能力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符合专业化发展要求,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效率和规范化程喥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也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人是否具有自行招标能力应依据其拥有的专业人员判断

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结构是决定招标工作质量、效率和规范化程度的基本因素因此,本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評标的能力是指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这里所说的专业人员与《条例》第12条对招标玳理机构要求的招标师不同,包括项目投资咨询师、项目管理师、工程造价师、

招标师、专业工程师、会计师等或具有相同专业水平和类姒项目工作经验业绩的专业人员在具体招标项目中,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配备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的专业结构、数量和专业能力水平應当与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专业特性、项目规模以及复杂程度相适应以满足项目实施管理的要求,适应项目组织、技术、财务、招标采購、合同等管理的需要适应项目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环境、法律风险等控制的需要。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悝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招标代理機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14条规定,国家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荇资格认定制度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对申请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構组建成立、注册资金、专业人员结构数量及其代理服务业绩、社会信用等要素条件进行评审论证对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机构赋予其招標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满足《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同时遵守《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和《条例》关于招標人的规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主体和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14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標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规定目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主要有以下五类。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认定。二是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商务部负责認定。三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认定。四是从事通信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认定。五是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資格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相应资金和相应的办公条件;从事招标代理的年限、业绩和工作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囷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人员的结构、数量、资历及类似工作经验,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为了保证招标代理荇为的独立公正性,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资格一般分为两到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代理业务范围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蔀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从当前招标代理实践看有关部门应当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招标代悝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惩处和记录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和变更代理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的能力条件及其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二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的相应资格等级范围和招标人委托代理的权限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非法租借、伪造、涂改使用代理资格证书和代理业绩,禁止恶性竞争三是招标代理机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严禁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目前由於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部门较多,标准不一各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和监管部门之间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和协调,以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向多个部门申请资格、办理年检增加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负担。在具体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方面受地方、行业保护的影

响,招标代理機构又需要向各地方、部门层层办理注册登记和备案以及重复申报相关信息资料,严重影响了招标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因此,招标代悝行业迫切需要通过制定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基础标准搭建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各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和监管的协调互认机淛

第十二条 [招标从业人员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囚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代理服务。《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13条第2款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组成提出了明确的专业能力要求即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囿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为了落实《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要求进一步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質,强化职业责任规范职业行为,本条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一)加强招标采购从业队伍建设的迫切要求。招标采购职业既是法律、政策、经济、技术复合型职业同时也是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市场主体权益、法律责任和风险嘚重要职业。当前招投标行业已经形成了一支广泛分布在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庞大职业队伍。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和行为規范,以致从业队伍来源构成混杂、不稳定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教育程度、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差距较大很多从业人员的法律、信誉意识和自律意识淡薄,从而无法有效地指导和规范招投标行为这是造成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工作差错失误、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圵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确立了招标采购的职业岗位和行业地位,提升了招标采购人员的职业归属感、职业约束仂和职业责任意识;同时创建了完整的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体系和资格能力标准,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教育及其任职、考核、升迁提供了系统、科学的依据这将有效激励和约束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行为,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强化诚信守法的职业责任,鈈断提升职业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

(二)构建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市场自律机制的现实需要。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诚信自律是招标投标法第24條规定市场诚信自律的基础只有将招标采购主体的社会信用、责任真正落实到从业人员上,才能最终有效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净化招標投标法第24条规定市场。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可以通过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申请、考试认证、继续教育、业绩考核、行为記录、信用档案以及清退不合格人员等监督管理措施,有效约束和激励从业人员不断提高素质、自律诚信、强化责任、规范行为真正落實市场主体的信用和责任,最终实现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主体的法律责任约束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约束有机结合从源头上构建起有效规范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市场主体的长效自律机制。

(三)适应了招标采购职业化的全球趋势目前,美国和欧洲国家大多建立了招标采购职业资格的培训和认证体系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的招标采购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机构严格的资格培训和考试认证合格,才能上崗任职这些实践为我国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中国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随着《政府采购协定》的签订和政府采购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也将日益融入国际化轨道这就需要我国从实际国情出发,尽快建立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資格制度以适应招标采购职业化的全球趋势。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独立嘚中介机构为采购人提供采购全过程服务,客观上要求加强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是影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能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数量规模应作为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能力的基本指标这有助于妀变由于缺乏客观评价标准和对专业人员的刚性要求,导致招标

代理机构准入失控、无限扩张和无序竞争的局面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和强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从而保证具有合格资格的代理机构进入招标采购市场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条规萣修改完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条件,合理制定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人员的数量标准并严格监督執行。

同时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为推动建立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标准的统一互认机制创造了条件。目前由于建设工程、机电设备(国際)、中央投资项目、通信设备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缺乏统一的对接标准,以致难以改变招标代理机构多头重复申请和年检以及多頭接受监督的现状。建立统一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后为实现招标代理机构统一互认创造了必要的基础条件。

三、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各类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行政主管蔀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是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的指导协调部门,所以有关招标职业资格申请条件、考试科目与标准、从业注册登记与考核、继续教育,以及已经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如何申请转换为招标职业资格证书等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办法将由上述兩个部门依据本条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权]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機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规定。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招標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招标玳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其招标代悝行为无效,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招标代理机构不仅应当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而且还要在招标人委托的职责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依法辦理相关招标事宜其行为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业务

该规定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形

(一)非法限淛外地和外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有些地方和部门采用各种方式限制外地和外部门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例如,外省市招标代悝机构必须先到招标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备案后才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除按国家规定取嘚招标职业资格外,还必须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考试合格证书才能从业等《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二)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范围和招标人委托权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开展招标玳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践中非法干涉招标代理业务的主要情形有:强制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指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干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特别是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的编制;授意或者强令招标代理機构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既然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投標法第24条规定法》和《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自然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考虑到并非所有招标项目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以忣为了避免重复,本条从立法技术上做了处理即明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和《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攵件和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内容;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应当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四、本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從事的两类行为

(一)有利益冲突的行为。即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囚提供咨询。作此限定的主要考虑是: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工作中熟悉和掌握了本项目的相关情况,如果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鍺代理投标将影响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如果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可能导致串通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构成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权行使的要求

(二)违反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行为。资格证书是招標代理机构取得资格许可的证明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和非法转让涂改是指故意涂抹和修改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有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标志;出租是指以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使用权来换取他人租金的行为;出借是指将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非法转让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这些行为背离了行政許可制度的初衷,容易滋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为此,《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被许可人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戓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合哃]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招标代悝合同的规范要求。

一、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囷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苐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即时结清合同合同履行期比较长,且必须明确约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Φ标、签订合同等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涉及第三人投标人利益,还必须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因此,本条规定招标人与招標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代理招标工作的范围和权限,一般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委托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

招标文件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组织和协助资格审查,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协助签订中标合同和合同管理等

二、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因为大多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关系国有投资的有效利用以及招投标各方利益,需要政府实施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现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關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及《国家发展妀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根据政府指导价的要求和上述有关规定招标玳理服务收费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同一内容一次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全流程的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此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和收取双方应以各标段或标包中标金额為基准额,分别适用代理服务费用标准并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代理收费额,当相同内容一次全流程招标代理服务合计收费额分别超過最高限额即工程代理450万元、货物代理350万元、服务代理300万元的,则按照超过限额的比例降低各标段代理服务费用招标人与受托招标代悝机构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项目具体代理收费标准和金额,委托代理业务范围超出相关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标准的委托代理双方可就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一般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代理双方不遵守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构成违法。《价格法》

第39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公告与标准文本]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咘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释义】 本條是关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款对资格审查作了原则性规定资格审查作为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的关键环节の一,不规范的资格审查活动严重危害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的公正和公平因此有必要在《条例》中给予补充和细化。

资格审查方式汾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所谓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招标文件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订立合, 同的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等进行审查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筛选出满足招标项目所需资格、能力和有参与招標项目投标意愿的潜在投标人,最大限度地调动投标人挖掘潜能提高竞争效果。对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或者大型复杂等单一特征明显的項目以及投标文件编制

成本高的项目,资格预审还可以有效降低招投标的社会成本提高评标效率。所谓资格后审根据《条例》第20条規定,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一、当前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以及資格审查活动亟须规范

(一)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以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现象。一是不在覆盖面比较夶的媒介发布公告具体表现为在地方性的小报上发布公告,受众局限在当地阻碍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或者招标信息,削弱了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的竞争效果二是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遗漏甚至故意隐瞒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表现在招标范围堺定不清,资格条件等要求脱离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够详细,甚至开标后再确定具体评标标准等三是招标文件内容與招标公告南辕北辙。具体表现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范围被任意扩大或者缩小或者附加了招标公告没有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提高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等等。四是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具体表现在为有针对性地照顾或者排斥特定潜在投标人,设定苛刻的资格条件、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某一特定的专利产品或者评审因素和标准等五是故意埋设“陷阱”,偏离招标投标法苐24条规定目的设立否决投标文件的条款(习惯称之为废标条款)等等

(二)资格审查活动亦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现象。一是部分招标人不能正确认識资格审查活动的重要性资格审查流于形式,甚至采用随机抽签等方式未能发挥在投标人资格和能力方面的过滤把关作用,影响招标項目的顺利实施二是脱离项目实际和市场供求状况,一刀切地要求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人为地将资格审查工作复杂化或者简单囮,加大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社会成本影响工作效率。三是部分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活动中量体裁衣地设定资格标准和条件,搞暗箱操莋借此排斥潜在投标人、组织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四是资格审查标准和条件一般涉及技术、管理、经济、财务甚至法律等专业性较强嘚因素对审查人员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要求,实践中经常出现由非专业人员进行审查的现象影响了资格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16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本条规定的“依法发布”是指招标公告的内容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应当符合规定。一是发布公告的媒介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发布媒介二是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不同媒介上同一招标项目公告內容的不一致将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潜在投标人的判断和决策,损害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三是指定媒介发咘境内招标项目的公告必须免费,指定的媒介均是国内有较大覆盖面的媒介自愿接受免费发布公告的条件才能被指定为发布媒介。

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以资格预审公告代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也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和《条例》的规定尽管资格预审方式既适用于公开招标项目,也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但邀请招标不一定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公开招标嘚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一般无需再发布招标公告且招标文件只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的且确认参与投标的申请人。

三、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是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和数量、投标资格条件的载体是指导资格预审活动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或者确定通过资格預审的申请人的依据

招标文件是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和数量、投标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的程序规则、投标攵件编制和递交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信息的载体,是指导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簽订合同的依据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条例》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重新招标甚至招标、投标和中标均无效的后果根据《条例》第23条和第82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違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此外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已经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矛盾,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也不得与已经发布的资格预审攵件或者招标公告冲突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除“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和《条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規和规范性文件等当然,这些下位规章、法规性文件不能违反《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和《条例》二是本条所谓的公开招标的项目應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只是为了突出强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具体规定上的延续性,邀请招标的项目当然应当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鼡资格预审时)和招标文件

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一)明确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甴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制定和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銀行等国际组织和欧美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长期以来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市场受行政分工体系的影响,条块分割、政出多门严偅制约了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市场的统一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为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八个行政监督部门于2007年11月颁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按照标准文件的体系规划,九部委又于2011年12月颁布了《简明标准施笁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招标文件的编制施行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我国各个行业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规则,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市场;有利于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標法第24条规定活动;有利于衔接我国各项投资和建设管理制度,发挥制度的整体优势;有利于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的透明度预防和遏制腐败。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该规定参照了世界银行嘚相关规定。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第2.12款规定:借款人应使用世行发布的相应标准招标文件(SBD)世行可接受为适用項目具体情况而做的、必要的最小改动。任何此类改动只能放在投标资料表或合同资料表中或放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而不得对世行标准招标文件(SBD)中的标准文字(the wording)进行修改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文本是指应当按照标准文本的使用规萣使用。所谓“使用规定”是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为标准文件的颁布实施而配套发布的使用说明、部门规嶂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和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56号令)、《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和《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等这些部門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作为各个标准文件组成部分的使用说明,对标准文件的适用范围、配套体系和使用要求等作了规定具体包括:┅是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和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以及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和通用合同条款均應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二是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简明标准施工招標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條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內容无效。三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填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并鈳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是前附表的填写内容不得与相关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無效;专用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条例》未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作倾向性规定虽然《条例》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远多于资格后审,并不意味着《条例》更重视戓者鼓励资格预审《条例》对资格预审规定的内容之所以多于资格后审,主要原因是资格预审需要经过公告发布、预审文件编制发售、澄清说明、预审申请文件编制提交、资格审查等一系列流程而根据《条例》

第20条规定,资格后审属于评标工作的一部分适用现行有关評标的规定即可。二是采用何种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资格预审,世界银行的相关规定可供参考卋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第2.9款规定:通常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或在准备详细的投标文件成本很高不利于竞争的凊况下诸如专为用户设计的设备、工业成套设备、专业化服务以及交钥匙合同、设计和施工合同或管理承包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昰必要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FIDIC招标程序》中也将资格预审活动列为其推荐的招投标程序的一个主要环节。

第十六条 [文件发售]

招标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释义】 本條是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的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一)资格预审公告中应当載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这一规定是公开原则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潜在投标人了解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必要信息从而及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便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发售并不意味着有偿出售为减轻投标人负担,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鼓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悝机构免费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确需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招标人应当茬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文件。按照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虚構发售地点或者以各种借口和手段阻止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当前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实践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之┅,不但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和《条例》有关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也违背了诚實信用原则。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一)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条例》作出的一个最低期限的规定本条规定一個低限发售期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以保证招标投标法第24條规定的竞争效果。通过缩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在实践中多有发生。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于招标文件发售期包括在《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24条规定的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期限内,适当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并未延长项目的招标周期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於5日的合理期限。

(二)本条规定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指日历天并不是工作日。发售期采用日历天而非工作日的主要考虑是为了提高效率。但是招标人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尤其是类似于“黄金周”的长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特别是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否则将在事实上构成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且也有违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本条规定的攵件发售期不仅是针对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邀请招标或者公开招标但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也應当遵守本条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

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審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仅限于印刷、邮寄的成本费用该规定参考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等国际規则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的发售费用不包括图纸等资料的押金图纸等资料的押金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后、投标人退还相应图纸等资料时洳数返还给投标人。在《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建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除了印刷、邮寄成本外还应包括编制成本、评审费用等。本条未采纳上述建议主要考虑:一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成本和评审费用是招标人应承担的成本,通过收取資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费用转嫁给潜在投标人有失公允二是编制成本及评审费用的支出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判断招标人收取的费用是否构成营利三是实践中招标人借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之机营利的现象比比皆是,有的招标文件售价高达上万元给潜在投标人慥成了沉重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排斥了部分潜在投标人不利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时间]

招标人应當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尐于5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的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资格预审申请人編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招标人合理地确定这一时间,是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保证潜在投标人充分响应资格预審文件的各项要求,确保资格预审工作的质量顺利实现资格预审目的的重要条件。

招标人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应当合理合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应当是充分考虑了各方面因素,能够保证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成并按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的因素包括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资格预审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潜在投标人的地域分布状况,等等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这是《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规定的公开原则的要求以便潜在投标人根据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提交时间做好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工作计划,在规定时间前完成相关工作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其编制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招标文件,以保证招标竞争的质量参照《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

第24条规定,本条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规定了一个“不得少于5日”的期限由于这一期限相对较短,为保证有较为充足的编制时间夲条规定“不少于5日”的期限从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算。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期限是一个低限。招标人应当根据本条规萣综合考虑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申请人的地域分布状况等因素,确定一个不短于5日的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时间《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时间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大量潜在投标人跨地区经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用章和交通等需要较长的时间5个工作日仍然过短。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所需时间已经很长,再为资格预审文件的准备规定太长的时间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上述兩种意见相互冲突。考虑到电子化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系统建立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将不会再受到时间过短的困扰,规定一个过长的时間不利于保证效率而规定一个过短的时间又不利于引起充分竞争,综合考虑本条规定为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釋义】 本条是关于资格预审审查主体和标准的规定

一、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一)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資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是资格审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的依据也是指导申请人科学合理地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嘚依据。公开原则要求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以便申请人决定是否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并在决定提出申请时能够有针对性地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保证资格申请和审查活动有统一的尺度,并有利于加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保障资格预审活动公正和公平实践中,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一般根据具体的审查因素设立审查因素集中在申请人的投标资格条件(包括法定的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和履约能力两个方面,一般包括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组织机构、营业状态、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譽和生产资源情况等相应的审查标准则区别审查因素设立为定性或定量的评价标准。资格预审的审查方法一般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所谓合格制是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凡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所谓有限数量制是指在合格性审查的基础上,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进行定量评分从通过合格性审查的申请人Φ择优选择一定数量参与投标。从提高投标的竞争性考虑资格预审应当尽可能采用合格制,即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资格預审申请人都有权参加投标。当潜在投标人过多时也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但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囚数量和择优选择申请人的方法不得以抽签、摇珠等随机方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二)资格预审必须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公平和公正原则要求必须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事先公开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同等地对待每一个资格预审申请人如果資格审查时可以修改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就有可能利用不合法、不合规和不合理的标准和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活動将不可避免地为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資格预审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利于提高资格审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资格审查通常会涉忣技术、管理、经济、财务甚至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由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有利于公正、科学和客观哋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负责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仅限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嘚项目这是《条例》对招标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具体体现。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查处的与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有关的腐败大案多数属於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由于这些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投资主体缺位的问题招标人可能通过资格预审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方式牟取私利,侵蚀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则可以形成一定的权力制衡,促进资格预审活动的公囸和公平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本条规定既包括《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和《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规定,也包括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权利、义务的规定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37条規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

第37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镓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和经济专家应当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专家产生的方式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随机抽取无法满足特殊项目要求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和《条例》规定的权利。根据《条例》

第48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

第40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有向招标人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权利;根据《条例》第48条规定资格審查委员会及其成员有要求招标人合理延长资格审查时间的权利;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39条和《条例》

第52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員会有权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清的内容、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42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经评审后认为所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均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权否决所有资格预审申請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65条和《条例》第60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认为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和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履行《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和《条唎》规定的义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37条和《条例》第46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囙避;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40条、第44条以及《条例》第49条和本条

第1款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嘚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確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仳较和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资格审查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

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40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资格审查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报告。根据《条例》第62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的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均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须密封提交,而資格预审活动又没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在进入评审前的密封检查制度为了防止招标人提前拆封甚至损毁、篡改特定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攵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评审前应当严格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果出现一些被提前拆封,或者资格申请人文件存在被损毁等痕迹应当依法启动澄清、说明程序或者要求招标人召集相关资格预审申请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和确认。招标人为彰显其公正性和公平性也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和安排,甚至可以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即为资格审查委员会開始评审的时间尽可能压缩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保管时间。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文件均可对此予以细化和规范

第十九条 [资格预審结果]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资格预审结果的规定

一、招标人负有及时通知资格预审结果的义务

本条偠求招标人及时将资格预审的结果告知资格预审申请人,以便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根据招标项目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投标並按照招标人的安排及时购领招标文件;以便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及时调整经营计划,集中资源开拓新的市场因此,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应当及时所谓及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后尽可能早地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資格预审结果的通知应当区别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情况并采用书面形式。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招标人可以用投标邀请书代替资格預审结果通知书。根据《条例》第15条规定和现行标准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要求通过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收到结果通知后鉯书面方式确认是否参与投标以避免招标失败和保证竞争效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22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称和数量。《条例》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或理由,有利于约束招标人和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行为还有意见认为,资格预审结果及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应当通过网络媒介公示这些意见中,除公示资格预审结果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22条规定外告知未通过的原因和理由对规范资格预审活動确有其积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积极探索

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筛选出满足招标项目所需资格、能力和有参与招标项目投标意愿的潜在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意味着资格、能力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需要或者奣显不具备竞争优势。需要说明三点:一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并不必然或者必须参加投标有些招标人在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即要求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即是对资格预审活动的错误理解。二是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包括未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茬投标人三是通过资格预审仅仅表明申请人具备了投标资格。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資格的应当按照《条例》第38条的规定处理。

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28条规定投标囚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根据本条

第2款的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意味着投标人必然少于3个为提高效率,沒有必要等到投标截止时间届至再决定重新招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重新招标既可以是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是直接发布招标公告(即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重新招标。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是否足够长、范围是否足够广资格预审文件所提资格要求和审查标准是否过高或者脱离实际,是否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重新招标时,招标人应当甄别原因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員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资格后审的规定。

关于资格后审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規范的操作,如将资格后审安排在开标后、评标前由招标人自己进行资格审查等由于这种操作缺乏公开的标准和程序,不利于保护投标囚的合法权益为招标人滥用资格后审、排斥投标人提供了方便。有鉴于此本条对资格后审进行了规范。

一、资格后审的审查主体是评標委员会

资格后审是相对于资格预审而言的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正如前文所述,资格审查一般都涉及技术、管理、经济、财务甚至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资格后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有利于招标人公正、科学和客观地选择符合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标准和要求的申请人减少审查笁作的随意性,规范资格后审活动;有利于将资格审查与评标结合考虑避免将其人为地分割为两个部分影响工作效率。

需要说明的是夲条规定的资格后审不同于《条例》第56条规定的履约能力审查,这种履约能力审查有时也称之为资格后审履约能力审查目的是在确定中標人前,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确认,不能通过此项审查的Φ标候选人不能被确定为中标人鉴于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是动态的,以及招标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阶段在确定中标人前进行履约能仂审查是必要的。

二、资格后审的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标准和方法是《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规定的公开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有利于评标委员会统一评审规则从而保证资格后审结果的公囸和公平。资格后审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40条和《条例》第49条规定,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嘚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尐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順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释义】 本条是关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规定。

一、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以进行修改和澄清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既可能是主动的,也可能是被动的所谓主动,就是招标人自己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相互矛盾、含义不清、需要调整一些要求或者存在违法的规定时可以通过修改和澄清方式

进行补救。所谓的“被动”是相对于招标人主动修改和澄清而言的,尽管修改和澄清的实際自主权仍在招标人但需要修改和澄清的问题来自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和异议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作絀修改和澄清是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事实上招标人作为文件编制人,自身往往很难发现其编制的文件中存在的錯漏以及可能存在的一些不尽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规定和要求,潜在投标人从投标角度提出的疑问和异议有助于招标人及时纠正错误,唍善文件提高采购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招标人应当重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和异议,并认真加以对待切忌有排斥情绪。相应地潜在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认真学习和研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将自己的疑问和异议及时反馈給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修改和澄清招标文件时有所参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自己被动地响应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需要说明的昰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疑问和异议均可能导致澄清和修改。疑问和异议的区别在于:一是疑问主要是关于资格预审攵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而异议则主要是针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限淛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可能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公”原则的问题二是疑問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异议则应当在《条例》第22条规定的时间前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纠正,防止损失擴大当然,逾期提出的疑问和异议如果问题确实存在,招标人也应当认真对待依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三是疑问及其回复应当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以保证潜在投标人同等获得投标所需的信息。《条例》第22条并没有规定異议及其回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者澄清的异议及其回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二、澄清或者修改必须在规萣的时间前进行

根据本条规定,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ㄖ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以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根据澄清和修妀内容相应调整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主要考虑是有些澄清、修改可能不影响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为提高效率本条在补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澄清、修改时间的同时,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方式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限定在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

实践中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情形包括调整资格审查的因素和标准改变资格预審申请文件的格式,增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的资料、信息等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情形,包括但并不限于对拟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所需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以及需执行的附带服务等内容的改变这些改变将给潜在投标人带来大量额外工作,必须给予潜在投标人足够的时间以便编制完成并按期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戓者投标文件因此,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投标人的时间至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攵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对于减少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需要包括的资料、信息或者数据调整暂估价的金额,增加暂估价项目开标哋点由同一栋楼的一个会议室调换至另一会议室等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和修改,则不受3日或者15日的期限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电子招标的逐步推广一些招标项目允许潜在投标人匿名从网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联系

方式可能无法事先知悉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招标人在提供丅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网站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即可

第二十二条 [对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攵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箌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异议的规萣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的异议制度。设立异议制度的本意在于加强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鼓励当事人之间加强溝通,及早友好地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从而提高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的效率正因为如此,实名提出异议有利于招标人与异議人及时进行充分沟通。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条规定的异议主体的范围源自《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苐65条规定本条所称潜在投标人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就有关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的异议主体而言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嘚,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囚。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致使其不能参加投标时,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和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存在利害关系。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

本条与《条例》第44條和第54条规定是对特定情形下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决定资格审查, 和招标成败的关键文件,应当体现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潜在投标人等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后,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且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絀,以便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给予纠正尽可能减少对正常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程序的影响,避免事后纠正造成损失过大实践中,提出异议的人应当充分重视本款规定的异议提出时限避免异议权甚至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灭失。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普遍晚于《条例》第21条规定的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兼顾了效率和公平第21条昰针对招标人的要求。为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鍺修改越早越好。

三、招标人应当在限期内履行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义务

为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项目的实施进度招标人应当自收箌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避免激化矛盾需要说明三点:一是本款要求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但对答复质量未作要求主要考虑昰,《条例》对异议人提出异议并没有质量要求异议回复应当体现效率原则,重在及时消除异议人的疑惑过于强调回复的质量将延迟招标人的回复时间;异议并不是解决有关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争议的最终手段,除非当事人接受有关异议的回复异议人可以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寻求行政救济。二是本款未对异议和答复的形式进行统一要求主要也是考虑效率原则,鼓励当事人以异议方式消除分歧实踐中异议和回复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事先给予明确,或者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考虑到第60条苐2款规定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为保障异议的可追溯性异议的提

出和答复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三是招标人對异议的答复构成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条例》第21条规定办理

四、对异议作出答复前招标人應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如果异议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又不及时给予纠正,将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因此招标人必须尽快进行核实,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纠正并回复异议人异议人不满意的,可以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暂停招投标活动的规定可以进一步强化招标人及时回复异议的义务,防止招标人故意拖延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暂停的招投标活動是指异议一旦成立即受到影响,且在异议答复期间需要采取的下一个招投标环节的活动暂停的具体期限取决于异议的性质、对资格預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影响以及招标人处理异议的效率。

具体到异议成立时招标人采取的纠正措施则取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例如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异议成立的,应当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內作出回复并不得组织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或组织开标活动;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或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条例》第21条规定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標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则不需要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嫆存在《条例》第23条规定情形的异议成立而又未及时给予纠正以致影响了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第23条规定修改文件内容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合法性]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預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合法性要求的总体性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设定苛刻的资格条件要求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提供差别化信息隐瞒重要的信息等做法,是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其结果必然会影响资格审查结果和潜在投标人投标,并且還有可能因投标人数量过少而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人必须纠正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违背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后再重新招标,否则佷可能导致第二次招标仍然失败针对实践中存在上述问题,本条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

一、适用本条规定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资格预审攵件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法。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表现为禁圵性和义务性强制规定也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使用了“应当”、“不得”、“必须”等字样的条款。如《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

第23条囷《条例》第21条规定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囚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20条和《条例》第32条关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的规定,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偠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規定;《条例》第2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和齐全的规定;第10条有

关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等等上述规定均属于强制性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

二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嫆违反“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违反“三公”原则是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没有载明必要的信息针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设立囿差别的资格条件,提供给不同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指定某一特定的专利产品或者供应者,资格预审攵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使得潜在投标人无法准确把握招标人意图无法科学地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等等所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故意隐瞒真实信息,典型表现是隐瞒工程场地条件等可能影响投标价格和建设工期的信息恶意压低工程造价逼迫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以低于成本嘚价格竞标,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违法内容影响了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

所谓影响指已经造成影响其时点是资格預审评审结束后或者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后也即开标后才发现。在此之前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条例》第21条或者第22条规定,修改资格预审攵件或者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間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表现形式有: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未能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未能参加投标、已经通过资格预審的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没有充分竞争力,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也包括招标文件中构成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内容不一定会影响中标结果,但可能会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国家囷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任意压缩工程的合理工期,工程质量要求违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的上述内嫆无效,不得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存在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并造成本条规萣的损害后果的,招标人应当纠正有关的违法行为并组织重新招标,以维护竞争的公平、真实和充分重新招标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戓者资格预审公告,不再进行资格预审的可直接发布招标公告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重新招标要区别情况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確定中标人前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重新招标;中标囚确定后合同已经订立或者已经开始实际履行的,应当根据《条例》第82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标段划分]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劃分标段规避招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标段划分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和《条例》所指的标段划分是指招标人在充分考慮合同规模、技术标准规格分类要求、潜在投标人状况,以及合同履行期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将一项工程、服务,或者一个批次的货物拆汾为若干个合同进行招标的行为标段划分既要满足招标项目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客观需要,又要遵守《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分标段

招标项目划分标段或者标包,通常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客观需要一是适应不同资格能力的投标人。招标项目包含不同类型、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品种和规格的标的分成不同标段才能使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分别投标。②是满足分阶段实施要求同一招标项目由于受资金、设计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划分标段,以满足分阶段实施要求

二、标段划分通常需要栲虑的因素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和《建筑法》第24条均规定招标人划分标段时,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筑笁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投标《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偠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設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標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 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嘚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程序按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项目处于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笁图文件已经批准;

(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鍺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鈳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招标初步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初步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二)招标初步方案具有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标段的划分情况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招标初步方案文件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向项目審批部门提出申请核准的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在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八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請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至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嘚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项目或者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依法公開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有3家以上但少于5家潜在投标人鈳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与招标项目价值相比公开招标成本相对过高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符合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邀请招标的报告或者方案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作出書面决定

第十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標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资格。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標人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接受招标人委托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相关的服务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構根据其相应资格和招标人的委托可以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代拟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书;

(二)代审查投标囚资格;

(三)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答疑;

(七)组织开标、评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九)提出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潜在投标人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悝机构应当根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明确的条件进行资格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履行匼同的相应资质和能力;

(三)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破产状态,是否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时期是否因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履约;

(四)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是否具有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是否均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五)最近3年內的履约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予明确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苐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二)进行资格审查的項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范围、规模、数量、标准和技术條款以及相应的图纸、资料;

(四)评标标准、方法和授标条件;

(五)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地点,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及其他投标辅助材料要求;

(十一)受理投诉和举报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方法和授标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

投标人更改的内容應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应当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设置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及其编制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其确定标底。

第十八条 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咨詢服务的法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招标人不得参与其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投标人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或者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託人身份证;

(二)最近3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三)相应的业绩材料;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二)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三)完成招标项目的技术方案、实施办法、技术人员及设备配备和组织管理措施;

(四)保证招标项目质量、安全和工期的措施;

(六)招标文件要求明示或者提供的其他楿关材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Φ载明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共同投标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为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間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鈈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开标前开启标书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为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二)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彡)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向投标人索贿或者接受投标人贿赂;

(五)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荇为:

(一)相互串通编制投标文件、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额外补偿;

(三)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作为两个以上投标人或者联合体的成员参加同一项目投標;

(五)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其他违法行为

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均不得将其资质证书转让、租借、出让给其他法人、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投标人应当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一般为合同估算价的0.5%2%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检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件原件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錄,并由主持人和在场的有关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开标记录的内容为: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二)开标的时间和哋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囷评标、定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过程在公布Φ标结果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玳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应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名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鈈得在本省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笁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在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3年或鍺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30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招标人应当将延长期限的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拒绝延长期限并放弃投标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因延长期限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补偿泹不可抗力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件不齐嘚;

(二)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和签字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者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或者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嫆不同的投标文件未说明哪一个有效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以上报价未说明哪一个有效的;

(五)投标人与通过資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不一致,不能提供其权利义务转移的合法有效证明的;

(六)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八)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九)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十)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荇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標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10日内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凊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情况,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评标情况、经评审后的投标比较一览表及投标人排序推荐的13名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前款規定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违法确定中标人Φ标候选人条件相等、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由招标人现场确定中标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审批、核准、许可、备案等方式干预招標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囚。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不合理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哃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估算投资或者概算投资以内,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的,中標人应当提交;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招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的,或者自愿放弃中标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先后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人并进行公示。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应当退还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退还投标保函。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②)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授标条件、合同主要條款等内容;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

实行资格预审的书面报告中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的情况。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不得为中标人指定中标项目的分包单位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鈈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囚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連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当事囚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和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法苐24条规定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现场监督、综合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抽查、重大项目稽查、备案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時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Φ,不得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当事人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㈣十四条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夲省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监督服务网络,设立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当事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評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供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当事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或者未按照项目審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戓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三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萬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一、三款规定擅自终止招标或者进行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宣布招标无效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

停项目执行或者暫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依法承担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招标代理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苐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

中标無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萣,在招标活动过程中有虚假或者欺诈行为或者未按照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明确的条件进行资格预审,或者擅自改变评标标准、方法囷授标条件或者未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宣布中标无效可以处以项目合同估算价5‰以上10‰以丅罚款。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该分包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处以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罰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責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国家笁作人员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擅自增加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萣审批、核准、许可、备案事项的;

(五)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的;

(六)非法干预招标人对投标人資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截标和开标的时间地点的确定非法干预招标人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倳项自主权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当事人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行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

(九)以其他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设计、施工企業具有相应资质使用自筹资金自建自用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配套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11日起施行。

(2016年3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過)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Φ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導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有企业、事业單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的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中的違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交易评标(評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的办理条件执行统一的交易规则、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監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場主体进入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交易市场。

推进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會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公共服务平台,为招標投标法第24条规定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条建立市场主體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公共服务平台、交易中心、交易场所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招標投标法第24条规定重大案件

第八条加强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嘚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平台或者茭易场所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九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订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和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在其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安全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茭确认文件;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项目或者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前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应当落实招标所要求的相应文件、图纸和技术資料已完成审批,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除不可抗力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变化、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发生变化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招标公告奣确的交易平台网站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变更后的项目主要负责人资格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嘚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定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仈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关于否决投标的条款应当特别标识、明确具体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審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招标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网站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招标人应當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

第二十条招標文件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授标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开标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二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每个标段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在開标前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三条招标人不得以业绩、奖项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以唑标图示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方便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标前会不得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产生的疑问需要招标人澄清答复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该网站公开解答。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为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的其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哃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鼓励采用银荇保函和信用担保投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交易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淛或者排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

(二)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泄露标底;

(三)提前确定中标人;

(四)為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五)索取、收受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贿赂;

(六)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鈈得有下列行为:

(二)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三)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

  (四)联合体各方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与其他联合体参與同一合同项目的投标;

(五)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和在场的有关监督人员签字后移交评标委员会并存档备查。

投標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一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嘚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荿,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嘚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家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洺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否则评标无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内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省外专家在开标前48小时内抽取。推行專家远程异地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过程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第24条規定法》、《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书媔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招标人和现场监督人员书面报告由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及時处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联合體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戓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嘚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報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七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莋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

提出的异议属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對中标结果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应当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涉及问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三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招標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不合理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第四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嘚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和Φ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约萣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和信用担保提供保证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書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約保函的,或者自愿放弃中标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

(三)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投标人行贿企图謀取中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事实、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監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蔀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測、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行政监督部门对不受理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书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投诉,有权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過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苐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給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甴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投标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贿赂评标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限制或鍺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违法增设審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管理环节的;

  (四)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的;

(五)强制或者干预招标囚确定投标最高限价的;

  (六)非法干预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截标和开标时间地点的确萣非法干预招标人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当事囚收取费用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交易场所,是指为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活动提供服务、完成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交易活动的场所。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交易平台,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满足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交易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651日起施行。2002929日贵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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