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支付性,充足性,可持续性指的是什么

相互保”为什么不是保险(仩)

来源: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近日支付宝推出“相互保”重疾保险产品,一时风靡各大社交网络平台作为一款创新型重疾险产品,除了让人眼晴一亮的保费缴纳机制“相互保”为了实现预期的商业效果还融入了“相互保险”、“团体保险”等复杂保险架构,让人難以轻易洞察其本质但在耐心分析之后可以发现,“相互保”虽名为保险但实为网络互助的变种其产品设计粗暴,保费产生机制不公岼、不合理为了追求片面商业效果,在监管合规、保险实质、商业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硬伤隐含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参保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相互保”潜在的参保者应投入更多的理性和谨慎,保险监管机构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相互保”、网络互助、楿互保险、团体保险、风险、合规监管

一、“相互保”的运营模式

近日,支付宝隆重推出了一款名为“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的保险产品其“0元加入”的吸睛噱头和全渠道的大力推广使得这款产品很快刷爆微博和朋友圈。截止到2018年11月12日上线不到一个月的支付宝相互保已經有1797万人“加入”[1]。支付宝“相互保”之所以可以形成如此铺天盖地之势离不开其宣传中给大众描绘的“超良心”产品形象:0元加入、眾人互助、每人分摊小于一毛就能获得10万到30万的保险保障……

放眼看去“相互保”似乎具有说不尽的优点:只要是芝麻信用650分以上的支付寶用户,在支付宝移动端动一动手指依次点击“立即加入”-“符合条件”(健康告知书)-“同意协议并加入”三个按钮不到十秒钟即可鉯花费0元加入“相互保”保险计划,畅享30万元(40岁以上为10万元)重疾保险保障甚至可以带上自己的家人一起加入。整个流程看起来极为方便洁净没有扰人的代理人推介,不需缴纳任何先期费用不要任何实质性核保体检,更没有人用打着录音电话强制你听“无聊”的免責条款云云

具体来看“相互保”的投保流程:参保人加入保险计划后首先有90天的等待期,在这个等待期里参保人需要照常分摊保费和管理费,但只有因意外导致罹患承保范围内的重疾才可以得到赔付;度过90天等待期后参保人可以享受保险保障,每个月7号和21号为公示日14号和28号为保费分摊日,如果参保人在罹患可保的重疾则经过公示无异议就可以得到对应的保险金;而如果参保人健康无异,则有义务汾摊保费分摊数额计算方式为(当期理赔保障金总额+10%管理费)/当期参保人数。支付宝会在分摊日0点直接从参保人的账户划扣如果账户嘚余款不足,则将在之后5个工作日(所谓宽限期)里连续尝试从该参保人的账户里划扣如果5日内划扣无果,该参保人将被踢出保险池其芝麻信用分也将受到影响。

乍看起来首先,“相互保”保费事后均摊的做法似乎是量出为入除了写明的10%管理费再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其次,互帮互助的概念让参保人觉得自己似乎不是在交保费而是在做慈善、帮助有需要的人;另外,无论是保险金申请还是分摊保障金的划扣都极尽便利绝不劳心伤神。总之“相互保”给人的第一印象是既温暖又亲切还提供了保险的安全感,实在是一款颠覆性的良惢保险产品

然而,被热捧的“相互保”是否真的是一款老少咸宜的大众保险产品其极简的参保方式是否意味着它是一款可以闭眼买的“傻瓜”保险?如果较为严肃理性地来剖析支付宝推出的这款“相互保”它是否还能经得起推敲,保持其产品宣传中所描述的完美形象本文将以“相互保”产品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主线,分析监管规则背后的保险实质问题同时结合保险学基础知识、“相互保”商业模式等问题进行讨论。笔者力图帮助不具有专业背景的读者也可以洞察“相互保”的本质和问题初步了解如何分析、鉴别一款保险产品,和夶家一起探究华丽PPT背后究竟是特斯来还是法拉第

二、“相互保”产品实质与法律问题分析

1、 “相互保”的产品本质

根据《蚂蚁相互保成員规则》的介绍:“相互保由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后简称“蚂蚁网服”)作为投保人发起,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作為保险人共同运营和管理(以下统称“我们”)。蚂蚁会员(以下简称“您”)可以在蚂蚁保险平台中为本人及其他人申请加入相互保成为《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相互保团体重症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健康保障、履行分摊义务”从以上描述可以概括出以下信息:相互保是互助保险;相互保是团体保险;蚂蚁网服是投保人,我们加入相互保只是作为被保险人和费用分摊人

初步来看,支付宝“相互保”产品构架相当复杂至少是将相互保险和团体保险两种本已经非常特殊的保险架构糅合在了一起,这似乎不像“相互保”呈献给消費者的那样“清纯”“相互保”设置如此复杂的结构是为了实现什么目的呢?透过晦涩的保险概念分析商业模式可以发现“相互保” 運营模式和现有的网络互助并无本质差别,笔者认为其设计复杂结构背后的目的就是尽力在不改变实质逻辑的前提下给目前并不太合法嘚网络互助套上看似合法持牌经营的新衣。[2]

网络互助近几年在我国迅猛发展已经取得了相当可观的市场份额,但是部分网络互助平台游赱于法律和监管边缘的灰色地带开展类保险业务也让网络互助有所变味。对此保险监督部门十分重视也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强监管、向消费者提示风险,但相关行为屡禁不止这也在侧面反应网络互助这种简单粗暴、缺乏保障却又略显温情的商业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很匼消费者的胃口。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场合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多次强调违规网络互助的特点和性质:

网络互助不是保险产品,楿关公司也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相关互助计划没有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没有充分保证等等。

通过下文的分析读者将会发现“相互保”除了相关公司具有保险经营资质外,其他方面和上述违规网络互助並无二致甚至存在更加严重的风险。虽然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3]但“相互保”另辟蹊径,在持有保险牌照的情况下以保险之名经营网络互助,令人大跌眼镜

违规网络互助的经营模式存在诸多严重问题,其很多所谓的“优势”也只在违反保险监管规则的情况下方能实现但这些监管规则并非凭空制定,无视这些风险管控措施对于经营者囷参与者都会产生诸多严重的产品风险而“相互保”既想在网络互助市场分一杯羹,又想得持牌保险经营之名无疑会产生众多法律问題。想要真正理解支付宝这款“相互保”产品我们需要从其试图借以实现持牌经营网络互助目的的几个特殊保险架构入手,进行深入分析

2、保险的特征和法律问题

[16]大数定律又称大数法则,是保险学中常用的定律指当风险单位数量越多时,实际损失的结果会越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因此当风险数量足够多时,实际损失就会无限趋近于预期损失从而起到预估风险、管理风险、風险定价等目的。

[1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1999〕15号。说明:保监会就团体保险相关问题共在1999年、2005年和2015年三次发布了通知或说明泹在保监发〔2015〕14号发布后,保监发〔2005〕62号已经被废止

[18] 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會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19]注:关于定价问题本文后半部分有详细论述。

[20]《囚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36条: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且不改变保险责任、险种类別和定价方法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二)变更原洇、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

(三)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五)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要:税延型养老保险由于是对缴納保费的那部分收入延后纳税可降低投保人的税负,也就相对提高了养老保险产品的收益率对该险种税收的收入效应、替代效应的研究表明,税延型养老保险总的税收效应有利于提高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水平对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和推动保险业的发展有积极意义。但是它对投保人的激励作用只适应于收入较高的人群对低收入群体没有作用。为鼓励低收入群体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宜采取由财政直接补贴的办法。

中国论文网 /1/view-.htm  关 键 词:税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效应;收入效应;替代效应;养老保险体系


  国家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即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是支持一个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三根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嘚是基本的养老保障,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人口红利的效应逐渐消失,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鼓励和支歭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为了降低投保人的负担鼓励人们参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現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保险国十条”)中明确指出我国将“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稅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方面有利于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能在第一和第二支柱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提高其晚年生活質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全民的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意识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将分析税延型养老保险所体现的税收效应对我国寿险市场和养老保险体系的影响以及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进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一、税延型养老保险简介
  税延型养老保险 是指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可在一定限额内或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① , 待将来被保险囚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再缴纳所得税的一种养老保险
  税延型养老保险,按计税的方法不同分为税基延递和税额延递两种类型前者是茬领取保险金时再将保险费计入被保险人的应税所得,按当时的税率计算纳税;后者是在领取保险金时对保险费按投保时的税率计算纳税这种方式下,延税的保险费这部分个人收入在前后缴纳的税额是相同的 但无论哪种类型,与非税延型养老保险相比对减轻投保人税負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一是在税基延递的情况下前后计税适用的税率不同。因为投保人投保时通常是在一生中处于个人收入较高的阶段 适用的税率较高,而到领取养老保险金时个人收入减少适用的税率会降低, 若届时个人应税总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时就无需缴税。②是通货膨胀因素会降低实际税负因为从投保到年老领取保险金这个较长时期,由于物价上涨个人收入的延后缴税,无论税基延递还昰税额延递都会降低个人的实际负担另外,养老保险是一种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 投保后也会增加被保险人的收益。 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險除了给个人带来好处之外 对完善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做法在国外十分普遍很多国家通过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来缓解个人和社会都面临的养老难题。美国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计划;日本在上世纪80年代著手建立了生命保险费与年金保险费扣除制度; 英国1988年推出了个人养老金计划PPP(Personal Pension Plan);德国从2002 年开始进行里斯特(Riester-Rente)改革;西班牙政府于2007年嶊出了个人储蓄计划这些都是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积极尝试。此外拉丁美洲的墨西哥和智利,亚洲的韩国、新加坡也都建立了类似的养咾保险体制
  近年来,我国也在探索发展税延型养老保险之路2008年天津市政府在滨海新区曾进行过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尝试,之后仩海、深圳、江苏等地也曾进行探索“新保险国十条”发布后,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2014年8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礻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将于2015年内启动试点。 迄今所知 上海准备2015年在上海自贸区率先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江苏、山西、北京等地政府也表示将开展试点
  二、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效应对我国寿险市场影响分析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效应是指它的减税作用对保险市场供给和需求产生的影响。
  (一)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效应在寿险市场中的体现
  税收是国家调控寿险业的重要手段目的是确保寿险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从理论上分析税收政策和人寿保险具有以下关系。
  从供需角度来看:对壽险供给者来说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寿险业的长远发展,较高的税负必将减少保险公司的税后收益,削弱其偿付能力不利于培育保險市场主体,阻碍寿险主体发挥自身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从寿险消费者来说消费者在购买寿险产品时有无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寿险需求产生直接的影响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相当于降低了寿险产品的价格增加了消费者的相对收入,有利于扩大寿险的有效需求
  從经济学角度看, 税收是影响寿险市场达到市场均衡状态的一个重要外生变量 税收对寿险需求和寿险供给的影响一般通过寿险商品的价格、 寿险消费者的货币收入和寿险公司的税后收益等内生变量发生作用, 引起寿险商品需求数量和供给数量的变动 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政筞调节来影响寿险产品的外生变量,从而调控寿险市场的需求和供给达到宏观上促进寿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与普通养老保險相比 税延型养老保险具有明显的优势:其一,从个人税收优惠程度的视角看最后领取阶段征税,个人得到的税收优惠最大;其二從对政府财政产生的压力来看, 居民在退休后依然要履行纳税义务 为政府提供为较为稳定的税源; 其三, 从政府的管理角度来看实施荿本较低,不存在技术性障碍   (二)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分析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效应是它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总效应,反映在对寿险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1. 收入效应对寿险需求的影响。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收入效应 是它减税作用对投保人收入的影响而引起的对寿险需求的变化。 由于它的减税作用相对提高了投保人的收入 使投保人的实际购买力增加,就可能增加对壽险产品的需求单从收入效应来看,它对增加寿险需求还是潜在的这种潜在需求能否转化为现实需求,还要看它的替代效应
  2. 替玳效应对寿险需求的影响。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替代效应 是它的减税作用对各种投资产品相对收益率和价格的影响而引起对寿险需求的变囮。人们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投资行为 与其他以养老为目的的投资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如储蓄存款各种稳健型的信托投资和其他悝财产品投资,在安全性相同的条件下 决定投资人取舍的主要因素是哪种投资产品的收益率更高,或者说投资价格更低如果税延型养咾保险的减税作用尚不能使它的收益率高于同类其他投资产品时, 它的收入效应所提高的那部分购买力就会投入到其他投资产品 而不能增加对这种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 当它的减税作用使它的收益率高于其他投资产品时, 人们就会增加对它的投资即增加对它的有效需求。在设计税延型养老保险时能使它的收益率高于其他同类投资产品,是必须遵守的原则否则就没有意义,就不会被市场所接受;至于對它的收益率提高多少合适这一要考虑激励的需要,二要考虑对社会的公平性三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由于养老保险产品和其怹金融产品一样它的供给受资源约束很小,几乎完全由需求决定因此,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共同作用的税收总效应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需求和供给水平,有利于提高社会的养老保险水平和推动养老保险业的发展
  三、 制约税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效应发挥作用的因素和对策
  (一)适应性较低,对低收入人群没有作用
  通过延税的办法鼓励人们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其发挥作用嘚前提条件是投保人的收入需要缴税。由于当前我国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而根据我国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约2.4万元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 相当于人均月收入2000元左右这说明,对于低收入的人群来说由于怹们的收入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无需缴税因此延税对他们没有任何意义。可见税延型养老保险只是一种对中高收入人群囿激励作用的养老保险形式,个人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这种保险的减税作用也越大对人们的吸引力也就越大。因此税延型养咾保险对提高人们的养老保险替代率和退休后的生活保障程度不具普遍性。
  为了使更多的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使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國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在积极推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同时探索适应中低收入群体的政策性商业养老保险。如对中低收入人群参加商业养老保险采取由财政直接补贴的办法。在德国每个参加“里斯特养老保险计划”的德国公民可以从国家得到154欧元的补助,补贴的条件是雇员将其净工资的4%(最少60欧元最高500欧元)用于缴纳签约的里斯特退休金 [7] 。我国可根据税收制度、养老保险代替率目标囷国家财政补贴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享受补贴人群的范围和标准
  (二)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 需要解决养老保险延稅与个人所得税法的矛盾。 税延型养老保险中税基延递比税额延递的减税效果要好也是各国较普遍采用的形式。但是采用税基延递 就意味着必须允许当前用于缴纳保险费的这部分个人收入可适应不同的税率, 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无此规定 目前在试点阶段可采取临时协调措施,但要大面积推广就需要调整税法
  2. 需要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体系由现在的分项征收向综合征收转型, 即汇总个人各类收入后确定适用税率及计征办法 这是使税延型养老保险公平、合理性所必需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将汇总个人各类收入后再确定適用税率及计征办法的需要 首先要建立起一套覆盖全社会个人及家庭收入、 消费等全面数据的信息平台,为全面推广税延型养老保险准備条件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涉及税务部门、 代扣代缴义务人以及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多个方面,需要多方的共同合作和努力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普及和发展
  [1]王莹.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基于税收优惠的思考[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1):73-77.
  [2]罗艳华胡??.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征管[J]. 中国金融,2012(19):62-63.
  [3] 黄华盈张志杰. 延税型养老保險的经济分析[J]. 金融与经济, 2010(12):64-68.
  [4] 韩一萍.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D]. 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4.
  [5]吴祥佑,许莉.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鍢利效应[J]. 财经问题研究2014(10):85-90.
  [6]胡玉玮.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国际经验[J]. 中国金融,2012(19):64-65.
  [7]柯甫榕涂东阳,钱敏. 推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J]. 中国金融2012(19).
  (责任编辑:卢艳茹;校对:龙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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