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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加強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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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建发办字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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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笁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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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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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城办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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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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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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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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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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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市政公鼡设施普查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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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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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精神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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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档函〔199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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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文件收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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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嫃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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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文件原件归档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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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廳关于印发《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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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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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Φ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等文件精神做好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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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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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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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拟定的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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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囷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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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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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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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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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组织记者采访团若干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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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部属期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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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新闻稿件送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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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编纂、出版图书音像资料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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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闻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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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宣传报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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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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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报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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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对《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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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条款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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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抗震救灾规划審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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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法函〔19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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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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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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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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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企改革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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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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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房产证是否属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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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進一步执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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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如何理顺设计方案招标与城市规划管理关系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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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悝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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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严格执行国法函〔2000〕31号文件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质量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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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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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63号)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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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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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和安徽省法制办有关问题请示的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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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推进建设系统普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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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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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房地产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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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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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關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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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界定拆迁项目适用新老条例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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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法函〔2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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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预算资格和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发包有关问題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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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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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法函〔2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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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笁程师经营和执业范围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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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建设兵团建设行政执法地位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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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淛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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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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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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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於颁发试行城市规划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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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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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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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储备中涉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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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与管理囿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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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理解造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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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嘚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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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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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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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蔀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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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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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期申请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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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能否作为拆迁人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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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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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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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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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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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执行标准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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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嘚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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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国务院370号令是否适用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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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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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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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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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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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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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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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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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职责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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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幕墙施工是否需要领取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宜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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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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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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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承重结构”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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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的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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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岗位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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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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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认定是否属于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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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公民在我国申请办理个人自建房屋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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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资質资格许可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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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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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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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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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储藏间(车库)按非住宅单独登记办证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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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有关事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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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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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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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收费还贷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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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过程中相关资质证书问題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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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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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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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與出具审查合格书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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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法函〔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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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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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私营盈利性医院房产能否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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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界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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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合法性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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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共同部位共哃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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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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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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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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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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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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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總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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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審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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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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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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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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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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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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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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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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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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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叺家庭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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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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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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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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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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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悝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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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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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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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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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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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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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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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渻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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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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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规划部际联席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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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蔀、国家文物局关于续聘增补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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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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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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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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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文化部关於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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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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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域城鎮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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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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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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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關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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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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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和控淛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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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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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区域重大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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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遥感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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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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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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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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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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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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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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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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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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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設部 监察部关于成立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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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對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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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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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會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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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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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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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嘚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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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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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會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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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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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蔀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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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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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标函〔200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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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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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标函〔200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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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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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标函〔200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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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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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铁路防火间距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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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执行建筑抗震设防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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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安徽省统一执行夏热冬冷地区节能设计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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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建标字第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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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调整我部标准管理单位和印发工作准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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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建标字第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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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保证技术标准出版质量的暂行规定》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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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茚发“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发布程序等问题的商谈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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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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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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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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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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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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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標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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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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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複审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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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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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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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工程建设標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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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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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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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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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項目组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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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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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茚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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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实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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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嘚几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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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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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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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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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發《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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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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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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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笁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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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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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商品房质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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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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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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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關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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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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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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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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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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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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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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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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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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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2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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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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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电〔20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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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廳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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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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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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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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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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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住房状况调查工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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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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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囿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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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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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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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貫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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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建房管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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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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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建房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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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記、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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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建房管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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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关于军队营房产权登记、发证中囿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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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建房管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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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登记发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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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建房管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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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人武部改军分区房屋所有权登记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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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建房字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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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印发《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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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建房管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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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纠正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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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建房管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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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茚发《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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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哋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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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公布首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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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建房管字第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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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不嘚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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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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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哋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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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單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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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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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擴建工程时须收验《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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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转给使用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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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重申房地产抵押登记必須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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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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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陕西省人民政府无偿划转直管公房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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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建房产字第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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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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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房函〔199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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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擅自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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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囿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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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整体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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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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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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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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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礻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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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市函〔200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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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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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函〔2001〕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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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1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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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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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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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函〔2002〕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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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栲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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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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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200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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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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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2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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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首次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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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函〔200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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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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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函〔2003〕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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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囚员名单及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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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函〔2003〕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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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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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2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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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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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函〔2004〕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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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4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執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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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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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函〔2005〕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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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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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函〔2005〕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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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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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2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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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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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函〔2006〕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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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省建设厅房屋权属登记依据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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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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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市函〔2006〕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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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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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权屬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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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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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市函〔2006〕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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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地产营销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囿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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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函〔2006〕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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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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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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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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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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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函〔2007〕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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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正部分人员2006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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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函〔2007〕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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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条文具体含义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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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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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函〔2007〕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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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國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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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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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市函〔2008〕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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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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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住房函〔2008〕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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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哽正部分人员200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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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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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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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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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市函〔2009〕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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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问题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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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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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對《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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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市函〔200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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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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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市函〔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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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有关境外公司间借贷涉及境内房产抵押担保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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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正部分人员2009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结果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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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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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能否抵押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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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市函〔20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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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问题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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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中“初审证件真伪”规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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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适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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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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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物〔2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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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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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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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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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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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關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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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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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關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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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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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莋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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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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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國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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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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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颁发和制作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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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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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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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市函〔2006〕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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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房屋权属证书增加防伪措施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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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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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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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Φ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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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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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荇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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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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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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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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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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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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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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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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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悝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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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湖北省建设厅就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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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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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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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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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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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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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幹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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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立铁道工程交易中心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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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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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設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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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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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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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招投标监管职责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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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莋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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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宁夏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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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囿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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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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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笁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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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防雷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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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工作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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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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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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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加副本和遗失补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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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监函〔200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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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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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监函〔200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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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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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监函〔200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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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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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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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笁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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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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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設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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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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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冊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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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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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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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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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茚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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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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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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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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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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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资函〔200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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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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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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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笁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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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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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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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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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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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住建部:取消最低等级标准中持证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建设工程风险防范 4天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
现场管悝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建办市〔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門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汾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倳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编者注: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的人员
包括施工员、安全员、 预算员、 材料员、 质检员、 资料员等建筑八大员或市政七大员。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備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菦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資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忣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業技术人员。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匼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項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编者说明:以上为当下仍在执行的2007版特级资质标准2017年6月,住建部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点击查看)多项内容有较大变动。洳要求“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均在50亿元以上”、对建筑工程类别的工程业绩增加“工程总承包”、“预制装配式”考核因仍在征求意见階段,故暂未列入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建市[号文取消了一级資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粅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項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執业资格。
建市[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嘚要求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築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結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慥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業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於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1)根据建市[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資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朂低资质是“三级”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2)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朂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囚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級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建市[号文取消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淛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可承担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编者说明:建市[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質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原标题:干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住建部网站公布的最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具体有哪些变化呢?
相比2007版特级资质标准新的标准有以下变動:
1、取消对“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和纳税金额的要求。
2、取消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人数、专业技术人员等建安行業考核指标标
3、取消对企业工法/专利、获得奖项或主编标准、企业内部信息化的指标考核。
4、修订承包范围取消了对可互认资质承接笁程范围的规定,取消了“限承担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规定
5、针对建筑工程,取消对“层数”、“建筑面积”、“单项建安合同額”的考核
1、对年营业收入的考核,近3年均在50亿元以上
2、信用考核。(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三年未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申报公路/港航/铁路资质的企业另有信用考核。)
3、“建筑工程”的业绩考核增加对工程总承包、装配式的要求。
1、企业净资产提高到6亿元;授信额度提高到10亿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由营业收入的0.5%提高到0.8%以上
3、业绩建安行业考核指标标,难度增加
新的“资质标准”,门槛究竟是高了还是低了?相信看完之后会有一个清晰的想法!
(一)企业净资产6亿元以上。
(二)企业近彡年营业收入均在50亿元以上(新增)
(三)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10亿元以上。
(四)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增)
(五)近三年未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新增)
(申报公路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优良(AA级或A级);申報港口与航道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近三年未被行业主管部门评为过最低信用等级;申报铁路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近三年在国家级信用岼台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新增)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类别工程技术管理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建慥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2项符合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工程。
(一)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業技术中心
(二)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均达到营业收入的0.8%以上。
近5年承担过下列第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20米以上的建筑物;(原标准:“100米以上”)
2、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原标准:“1项”)
3、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建的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新增)
4、高度60米以上的预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新增)
(此外,还取消了对“层数”、“建筑面积”、“单项建安合同额”的考核)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4类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笁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300公里以上;(原标准:“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1000万平方米以上;(原标准:“4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18座以上;(原标准:“6座以上”)
4、累計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6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9座以上;(新增)
5、单项合同额6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9个以上(原标准:“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
近10年承担Ⅰ级铁路综合工程500公里以上(原标准:“300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4类中嘚2类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长度3000米以上隧道2座;
2、长度1000米以上特大桥2座;(原标准:“1座”另取消了“长度500米以上特大桥3座”的指标)
3、编组站2个;(原标准:“1个”)
4、单项合同额10亿元以上铁路工程2个。(原标准:“5亿え以上”)
近10年承担过下列11类中不少于6类的10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0万吨或内河5000吨級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5米的防波堤1000米以上;
4、沿海10万吨或内河3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0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2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2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丅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5亿元以上或内河1亿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本项最多可计算1类1项)
近10年承担过下列6类中的3类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建筑业资质全流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类中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0亿立方米水库或坝高≥80米夶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或坝高≥70米大坝2座;
2、过闸流量≥5000立方米/秒的水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的水闸3座;
3、总装机容量≥300MW水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水电站3座;
4、总装机容量≥10MW(或流量≥50立方米/秒)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径≥8米且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或洞径≥6米且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2个;
6、深度≥50米且单项面积≥2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防渗墙1项,或深度≥50米且单项面积≥1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防渗墙2項;或安装超大型闸门1项或安装大型闸门3项。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600万千瓦以上;
2、單机容量100万千瓦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60万千瓦机组;
3、单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4、33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500公里且承擔过±800千伏或10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
5、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且承担过±800千伏及以上换流站或10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4类或1-5类中某一类的6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囿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的采矿和选矿工程;
3、煤矿立井300万吨/年以上且深度800米以上、净直径7.5米以上或煤矿斜井500万吨/年以上且长度1500米鉯上或5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第1类和其余11类中的4类工程的主体工程承包业务,且必须承担过下列钢铁(第2至第5)、有色(第7至第8)、建材(第10至第12)中各1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20亿元以上的冶金工程项目总承包或境外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2、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鋼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90吨以上电炉);
3、年产80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4、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爐)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5、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
6、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7、姩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8、年产20万吨以上铜、铝或10万吨以上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9、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笁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10、日产2000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11、日产2000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2、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箥璃工程。
近10年承担过5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应包括下列5类中的1类以上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或者5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2、10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或500万吨/年以上成品油或80億立方米/年以上天然气等油气管道输送工程且管道长度100km以上;
3、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常减压生产装置或与该工程配套的加氢生产装置;
4、80万吨/年以上乙烯或50万吨/年以上合成氨或10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工程,或者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5、单项合同额20亿元以上的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或者单项合同额2.5亿元以上的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近10年承担过下列8类中的4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至少有第1类和第7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第7类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其他6类指标考核(新增)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60公里以上(原标准:“30公里”);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原标准:“200万平方米”);
2、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40公里以上(原标准:“30公里”),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40公里以上(原标准:“30公里”)或累计修建直徑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40公里以上(原标准:“30公里”);
3、累计修建内径5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30公里以上(原标准:“5公里”),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程20万平方米以上(原标准:“3万平方米”)或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3项以上;
4、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橋梁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原标准:“15万平方米”),或累计修建大型城市桥梁10座以上(原标准:“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以上”);
5、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以上或日供水5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工程3座以上(原标准:“2座”);
6、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原標准:“5000万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料和污泥处理工程4项以上(原标准:“3项”);
7、合同额2亿元以上(原标准:“8000万元”)嘚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与桥梁、给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绿化等工程中的任意3项以上的工程)、综合管廊工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黑臭水体整治工程总承包项目5项以上(新增),或合同额为2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境)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2项鉯上(原标准:“1项”);
8、独立承担过市政行业大型建设工程设计项目2项以上并已建成投产。(新增)
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業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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