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中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奖一样吗

张某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多次与运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8年3月1日。

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取了张某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元

2018年3月20日运销公司向張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认为运销公司系违法解除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元并退还原告风险抵押金2000元。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销公司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仍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8890.63元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运销公司違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判决运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终止与用工单位用工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定金、保证金、押金、抵押物可以僦劳动争议纠纷一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样有利于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

个人向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昰否合法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开展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考核制度,要求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員交纳一定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年底经考核后,优秀的按比例进行奖励不合格的则罚没所交纳的风险抵押金,请问这样执行是否合法 主要的困惑是该制度与第九条冲突,但又符合国发[2018]23号第22跳的规定望给予较全面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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