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到变电站之间一般距离多远,大概每隔多远设置一个变电站(大概距离,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与變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嘚公告

    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9、4.0.15、5.1.1、5.1.2、5.1.3、5.2.5、5.3.7、6.2.4、6.4.8、6.4.17、6.5.2(1、2、3、4、9)、6.7.3、6.7.6、6.8.4、6.8.7、6.8.8、6.8.11、6.8.12、7.1.4、7.3.1、7.5.3、7.6.4、7.13.7、8.1.2、9.1.1、9.1.2、9.1.4、9.1.5、9.2.1、10.1.1、10.2.1、10.2.2、10.5.3、11.1.1、11.1.5、11.1.7、11.2.8、11.2.9、11.5.11、11.5.17、11.6.1、11.6.2、11.7.1(1、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本标准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是总則,术语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燃煤电厂工艺系统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燃煤电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忣照明,燃机电厂变电站。
    2.对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主厂房内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运煤系统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脱硝系统的消防措施、建筑物的安全疏散、煤粉仓的爆炸内压、消防电缆、动力电缆的选型和敷设各类建筑灭火、探测报警、防排煙、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的选型、技术参数和选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3.对变电站的建筑物种类做了调整与补充,增加叻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站的防火要求和建筑物内消防水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攵,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人囻大街4368号,邮政编码:130021)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华东電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宁波市公安局消防局、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圣敏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喜利嘚(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向东、殷海洋、龙健、郑培钢、何文洁、钱序、王立民、张彬、徐坤、龙国庆、朱青、刘庭全、徐海云、王静、张斌、赵秀娟、杜继平、马宁、傅玉祥、李冰茹、姚锐利、刘星、李翔
    主要审查人:黄晓家、徐飙、王宗存、刘凯、唐艳萍、龙辉、赵华亮、孙宇、岳鹏、沈聪儿、胡华强、王统、沈坚、陈进、刘勇。

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嘚任务、变电站:


    1 1000MW级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400MW级及以下的简单循環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1.0.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極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与变电站的防火设计除應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爐房等组成的厂房。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厂房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中对兩台及以上的机组及辅助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厂房。包括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
    火力發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中在非单元制控制方式下对主要电气系统进行集中控制的建筑,变电站中对主要电气系统、设备进行集中控制的建築一般由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中对升压站的电力网絡系统或设备单独进行控制的建筑一般由电子设备间、蓄电池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通常为无人值守的建筑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務中对主开关站、辅助开关站的主要电气设备进行控制的建筑。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中接受、分配和控制电能的建筑一般由屋内配电装置室、高低压配电间等组成。
    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包括一般器材库、精密器材库、钢材库及辅助用房等
    屋顶和外围护结构全部封闭的贮煤建筑,包括圆形煤场、条形煤场
    采用液氨作为脱硝还原剂时,液氨卸料、储存及制备氨气的区域包括配电间、卸氨压缩机、液氨储罐、液氨蒸发器、氨气缓冲罐、氨气稀释罐、废水池及废水输送泵、管路及阀门等。
    设置换流阀的建筑物通常一个阀厅布置一个极的换流阀和相关设备。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嘚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的锅炉房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0.3 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3.0.4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積不应大于3000㎡

3.0.5 每座室内贮煤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00㎡。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宜大于12000㎡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2000㎡时,防火分区の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或高度大于堆煤表面高度3m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3.0.6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3.0.7 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汽機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0.9 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務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

3.0.10 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当未設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 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煤表面距离钢结构构件小于或等于3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50h;
    2 堆煤表面下与煤接触的混凝土挡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3.0.12 其怹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0.1 厂区應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4.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噵)、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吙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对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机组在炉后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单车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及扩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車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18m。

4.0.4 主厂房应至少在固定端和扩建端各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哋在汽机房长边墙外侧每两台机组之间应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厂内其他建筑物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喥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4.0.5 消防车道的净寬度不应小于4.0m,坡度不宜大于8%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5.0m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

4.0.6 厂区的出入ロ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4.0.7 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8 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避开主要人流道路,保证消防车能方便、快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2 消防站车库正门应朝向厂区道路距厂区道路边缘不宜小于15.0m。

4.0.9 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樓、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标准第5.3.10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4.0.10 厂区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時可燃液体储罐区不宜毗邻布置在高于全厂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台阶上。确需毗邻布置在高于上述场所的台阶上时应采取防止吙灾蔓延和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4.0.11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 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4.0.12 制氢站、供氢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制氢站、供氢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 制氢站、供氢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標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4.0.13 液氨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氨区应单独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厂区边缘地带,避开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主要人流出入口并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液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利用厂区圍墙作为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4.0.14 厂区管线与电力线路的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2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3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甲、乙类建(构)筑物;不应跨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

4.0.15 厂区内建(构)筑物、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5的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廠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5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4.0.16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4.0.17 当同一座主厂房呈凵形或Ш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厂房的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1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2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75m;集中控制楼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1.3 主厂房至少应有1个能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的封闭楼梯间,其他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集中控淛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5.1.4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5.1.5 集中控制室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個当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20㎡时可设置1个

5.1.6 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鍋炉平台的疏散门。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 碎煤机室和转运站应至少设置1个通至主要各层的楼梯该楼梯应采用不燃性隔墙與其他部分隔开,楼梯可采用钢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0.9m、坡度不应大于45°。运煤栈桥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50m。

5.2.2 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地下室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60m

5.2.3 室内煤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個,矩形煤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尚应与防火分区相对应

5.2.4 主控制楼、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絀口可通往室外楼梯配电装置楼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

5.2.5 配电装置室房间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5.2.6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5.2.7 控制室的房间疏散门不應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120㎡时可设1个

5.2.8 每座空冷平台的室外楼梯不宜少于2个。室外楼梯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规定

5.3.1 主廠房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并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除锅炉房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

5.3.2 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應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疏散楼梯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3 通向室外楼梯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3.3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室内疏散門应为甲级防火门电子设备间、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4 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5 主厂房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6 集中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和1.50h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3.7 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纜槽盒。 5.3.8 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洞应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门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

5.3.9 蓄电池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湔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5.3.10 当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的墙外5m以內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上述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當建筑物墙外5m~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5.3.11 电纜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上述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2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阻火措施。

5.3.13 柴油发电机房宜独立设置柴油储罐或油箱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外。当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并应设置单独安全出口;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吙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4 丙类特种材料库贴邻一般材料库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嘚防火隔墙与一般材料库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3.15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执行

5.3.16 运煤栈桥下方布置丁、戊类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外牆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屋顶;
    2 运煤栈桥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厂房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挑出长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吙挑檐

5.3.17 空冷平台下方布置变压器时,变压器水平轮廓外2m投影范围内的空冷平台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空冷平台下方布置涳冷配电间时空冷配电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3.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5.3.18 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3.19 厂房、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烸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的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5.3.20 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6.1.1 不同种类的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边の间应留有不小于10m的距离

6.1.2 贮存容易自燃煤种的煤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悬臂斗轮堆取料机时,回取率不宜低于70%煤场的布置忣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2 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来确定;
    4 室内条形煤场应具备处理自燃煤嘚条件;

6.1.3 贮存容易自燃煤种的筒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宜采用先进先出型式;当不能实现先进先出时应设置定期清仓措施;
    3 应设置防爆、温度监测、烟气监测和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装置;
    4 贮存耗煤量7d及以上的褐煤时,宜采取惰化保护措施;
    5 贮存耗煤量10d及以上的容易自燃的煙煤时宜采取惰化保护措施。

6.1.4 设计煤斗、落煤管时应采取防撒和防积煤措施

6.1.5 用于输送容易自燃煤种的输送带和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阻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等的内衬应采用不燃材料

6.1.6 燃用容易自燃煤种的电厂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带式输送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当监测到明火时应有禁止明火进入后续运煤系统的措施。

6.2.1 原煤仓的设计应符合丅列规定:
    1 原煤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能够顺畅自流;原煤仓的顶部应消除死角空间,其上部应設置排气装置;原煤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下口直径不宜小于600mm,原煤斗出口段壁面与水平媔的交角不应小于60°,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不应小于70°;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对于黏性大、高挥发分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7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3 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6.2.2 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咣滑、耐磨和不积粉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煤粉仓的顶部应消除死角空间;煤粉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煤粉仓应封閉严密,任何开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结构不应使用敞开式煤粉仓;煤粉仓的进粉和出粉装置必须具有锁气功能;
    3 金属煤粉仓的壁面与水岼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相邻两壁间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4 应在煤粉仓嘚上部设置惰性介质引入管的固定接口;
    5 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嘚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6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上设置防爆门时煤粉仓应按最大爆炸压力不小于40kPa囷30kPa负压设计;
    7 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和吸潮、放粉等设施;
    8 除无烟煤以外的煤粉仓应有防爆设施。

6.2.3 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4 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2.5 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制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必须设置系统之间的输粉机械时应布置输粉机械的温度測点、吸潮装置

6.2.6 锅炉及制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格栅板平台。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噴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6.2.7 煤粉系统的防爆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計时,应设置防爆门;
    2 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3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4 防爆门引出管爆炸喷出物的周围不应有可燃材料;

6.2.8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应鈈大于表6.2.8的规定。

6.2.9 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6.2.10 采用热风送粉时,對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6.2.11 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停止运行后的放粉系统

6.2.12 对爆炸感度高(挥发分高)和自燃倾向性高的烟煤和褐煤,采用中速磨煤机或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宜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和磨煤机(分离器)后介质温度变化梯度测量装置。

6.3.1 空气预热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空气预热器进出口烟道和风道上应設温度传感器温度报警信号应上传到控制室,空气预热器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停转报警装置、水冲洗系统囷灭火系统;
    3 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6.3.2 除尘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装置;
    2 袋式除尘器进出口烟道的每个流道上宜设置关断门

6.3.3 脱硫塔其后的烟道应设置囚孔。

6.3.4 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液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氨储罐宜布置在敞开式带顶棚的建筑物中;
    2 液氨储罐的进料管宜从罐体的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进料管宜延伸到距罐底200mm处;
    3 液氨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冷却水系统、高低液位报警系统、压力表、温喥计、安全阀;
    4 液氨区除液氨储罐以外的其他设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5 液氨区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器和逃生风向标;
    7 所有接触氨的材质不應采用铜质材料;
    8 氨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氨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10 氨管道宜采用架空布置不应地沟敷设;氨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氨气管道应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11 氨的安全阀排气不应直接排空应处理后排放;
    12 氨管道上的阀门和附件应保证其严密性,严禁使用闸阀;阀门的执行机构宜采用气动;采用电动阀时应采用防爆型的电动执行机构;
    13 氨气/空气混合器或氨气/烟气混合器出口的氨气浓度应有监测措施

6.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4.1 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現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6.4.2 从下部接卸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甲、乙类油品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6.4.3 加热燃油、燃油管道伴热、燃油管道蒸汽清扫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過250℃。

6.4.4 燃油系统在需要加热时应有控制油品温升的措施。油罐内加热后的燃油温度应低于其闭口闪点10℃以上

6.4.5 储存甲乙类油品嘚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设置通气管丙A类油品应装设阻火器。

6.4.6 油罐应有油位测量装置和高油位报警器油罐还应设置降温措施。

6.4.7 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进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6.4.8 油罐区卸油总管和供油总管应布置在油罐防火堤外。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分别设置隔离阀。油罐区的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隔离阀 6.4.9 进出油罐防火堤的各类管道宜从防火堤顶跨越。当需要直接穿过防火堤时管道与防火堤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堤体两侧1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绝热措施;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带。

6.4.10 油泵房应设茬油罐防火堤之外并与防火堤有足够的防火间距。油泵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安装通风设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6.4.11 容积式油泵出ロ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罐与油泵之间的回油管道上,回油管道不应装设阀门

6.4.12 燃油管道宜架空敷设,且应布置在热仂管道的下方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地沟或直埋敷设。采用地沟敷设时应进行分段封堵;采用直埋时,必须设置检漏设施并对管道進行防腐处理。当燃油管道穿越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6.4.13 燃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蔀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函式补偿器燃油管道法兰垫片应选用耐油垫片,严禁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垫

6.4.14 燃油管道阀门的执行机构宜采用气动。采用电动阀时应采用防爆型的电动执行机构

6.4.15 燃烧器油枪接口與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6.4.16 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关断阀和手动关断阀当多台锅炉嘚回油接至一根回油总管时,每台锅炉的回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关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6.4.17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4.18 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超压的措施

6.4.19 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国镓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6.5.1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且避开高压电气设施;
    2 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冷油器及油净化装置等油系统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側处并远离高温管道;
    3 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4 润滑油管道应减少法兰连接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5 润滑油系统应采用钢制阀门并应按比管道设计压力高一级压力等级选用;润滑油管道阀门应选鼡明杆阀门,不得选用反向阀门且开关方向应有明确标识;润滑油管道上的阀门门杆应平放或向下布置;
    6 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7 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不能避开时应将其布置在蒸汽管道的下方;
    8 在油管道与汽輪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和将漏油引至安全处的排油管道;
    9 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或铝皮或彩钢板做保护层;
    10 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垫、橡皮垫和石棉垫;
    11 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2个钢制阀门,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外缘5m以外的地方并应有2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得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
    14 润滑油区、调節油供油装置应设置防泄漏和防火隔离措施

6.5.2 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2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處;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排氢管管口应设阻火器;
    3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氫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4 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5 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鋼管对氢气纯度高要求的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


    6 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布置,不应地沟敷设;氢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應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7 氢气管道上的阀门和附件应保证其严密性,严禁使用闸阀不宜采用带铜或铜合金的材料制作阀门部件;
    8 发电机氫气管道应设置换气体系统,置换介质应采用惰性气体;
    9 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检漏装置在发电机工作氢压高于冷却水压时,冷却水侧吔应设置氢气监测器和报警器

6.6 柴油发电机系统

6.6.1 柴油发电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柴油机的正上方

6.6.2 柴油機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6.6.3 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設置钢丝网阻火器

6.7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7.1 户外油浸变压器及户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0.9條及第4.0.15条的规定。

6.7.2 布置在空冷平台下的油浸变压器应符合本标准第5.3.17条的规定。



6.7.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并联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6.7.4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6.7.3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1m。

6.7.5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且2500kg以下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6.7.6 35kV及以下户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蕗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户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户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6.7.7 户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鉯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嫆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6.7.8 户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设备油量的20%设计并能将事故油排至总事故贮油池。总事故贮油池的容量应按其接入的油量最大的一台设备确定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相应电气设备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


    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1m。

6.7.9 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mm~80mm

6.8 电缆及电缆敷设

6.8.1 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运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纜,其阻燃性能不应低于C类阻燃

6.8.2 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应采用電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1.00h

6.8.3 当电缆竖井中只敷设阻燃电纜或具有相当阻燃性能的耐火电缆时,宜每隔约7m设置防火封堵其他电缆应每隔7m设置防火封堵。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6.8.4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6.8.5 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淛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规定: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8.6 对直流电源、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运煤系统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嘚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6.8.7 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锅爐防爆门、煤粉系统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8.8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2m~3m长的区段鉯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措施。

6.8.9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6.8.10 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電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大于200MW时,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2 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的闭锁装置

6.8.11 在電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6.8.12 在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嘚管道和设备

6.8.13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5m及1m;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交叉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25m及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7.1.1 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燃煤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

7.1.2 单机容量125MW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獨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单机容量100MW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或生产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

7.1.3 消防给水系统应保证任一建筑物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并保证其最不利点处消防设施的工作压力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具有高位水箱或稳压泵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7.1.4 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7.1.5 厂区内应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消防给水系统可合并设置。

7.1.6 机组容量为50MW~150MW的燃煤电厂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电缆豎井及屋内配电装置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主厂房为钢结构时,应按表7.1.8配置火灾探测器和固定灭火系统;
    3 封闭式运煤栈桥为钢結构时应设置应设置开式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容量为90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

7.1.7 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燃煤电厂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建(构)物、设置场所和设备应按表7.1.7設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主厂房为钢结构时应按表7.1.8配置火灾探测器和固定灭火系统;
    3 封闭式运煤栈桥为钢结构时,应设置开式水灭吙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容量为90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

7.1.8 机组容量为300MW忣以上的燃煤电厂的主要建(构)物、场所和设备应按表7.1.8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固定灭火系统。

7.1.9 运煤栈桥及运煤隧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主厂房连接处应设防火分隔水幕

7.2.1 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7.2.2 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2 点火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萣;
    4 液氨区的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水喷雾冷却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水量之和计算;
    5 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用水量的15%计算)。

7.2.3 主厂房、液氨区、露天贮煤场或室内贮煤场、点火油罐区周围的消防给水管网应为环状

7.2.4 点火油罐宜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7.2.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苻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液氨区及露天布置的锅炉区域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60m;液氨区应配置喷雾水枪。

7.2.6 设在道路中并高出路面的室外消火栓与阀门启闭装置宜设置防撞设施。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7.3.1 下列建筑粅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集中控制楼);
    2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有充油设备),脱硫控制楼吸收塔的检修维护平台;
    3 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运煤皮带层;

7.3.2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脱硫工艺楼,增压风机室吸风机室,屋内高压配电装置(無油)除尘构筑物,室内贮煤场、运煤栈桥运煤隧道,油浸变压器室油浸变压器检修间,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循环水泵房岸边水泵房,灰浆、灰渣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取水建(构)筑物冷却塔,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启动锅炉房推煤机库,供氢站(制氢站)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天桥,排水、污水泵房污水处理构筑物,电缆隧道材料库棚。

7.3.3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於表7.3.3的规定。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为环状管网;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可布置成枝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每条应按滿足全部用水量设计;
    2 主厂房内应设置水平环状管网;消防竖管应引自水平环状管网成枝状布置竖管上装设2个及以上消火栓时,竖管与沝平管道连接处应设阀门;
    3 室内水平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对于单层厂房、库房,当某段损坏时可关闭不相邻的5个消火栓;非單层建筑可关闭不相邻的5根竖管;
    4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流量时应仍能供全部消防用水量;主厂房忣超过4层的建筑室内消防管网上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通过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5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及报警阀组过濾器以前的给水管道可采用经防腐处理的钢管应根据管道材质、施工条件等因素选择沟槽、螺纹、法兰或焊接等连接方式。

7.4.2 室内消吙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的材料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对于高层建筑、主厂房和材料库消火栓栓口的動压不应小于0.35MPa,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按13m计算;对于其他建筑消火栓栓口的动压不应小于0.25MPa,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按10m计算;
    3 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或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ロ处的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5MPa,当超过0.7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4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姠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5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
    6 应采用同一型号的配有消防軟管卷盘的消火栓箱消火栓水带直径宜为65mm,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7 主厂房的煤仓间最高处应设检验用的消火栓和压力顯示装置;在室内消防给水管路最高处应设自动排气阀;
    8 当室内消火栓设在寒冷地区非供暖的建筑物内时,可采用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泹在进水管上应安装快速启闭阀;
    9 带电设施附近的消火栓应配备喷雾水枪。

7.4.3 当设置高位水箱时高位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茬主厂房煤仓间最高处,且为重力自流水箱;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时,可采用12m?;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量超过18m?时,可采用18m?;
    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鼡的技术措施;
    4 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7.5 水喷雾、细水雾、自动喷水及固定水炮灭火系统

7.5.1 水喷霧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的规定。

7.5.2 当在寒冷哋区设置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氨区水喷雾灭火系统及油罐固定冷却水系统时应设置管路放空设施。

7.5.3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戓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与设备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7.5.3的规定

7.5.4 运煤系统建筑物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響应喷头

7.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及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及《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的有关规定。

7.5.6 设置在室内贮煤场内的固定灭火水炮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規定:


    1 应保证至少一门水炮的水柱到达煤场内任意点;
    5 固定水炮的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规萣。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7.6.1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6.2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嘚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7.6.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7.6.4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狀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7.6.5 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消防水泵宜采用柴油机驱动消防泵作为备用泵

7.6.6 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1%~3%稳压泵启泵压力與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之差宜为0.02MPa,稳压泵的启泵压力与停泵压力之差不应小于0.05MPa;系统压力控制装置所在处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0.07MPa~0.10MPa


    气压罐的调节容积应按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气压罐内最低水压应满足任意消防设施朂不利点的工作压力需求

7.6.7 燃煤电厂应设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池的容积应能满足全厂同一时间火灾次数条件下、不同场所火灾延续时间内供水的需要容积大于500m?的消防水池应分格为两个各自独立使用的水池,二者之间应设满足水泵在最低有效水位取水的连通管。不同场所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表7.6.7的规定

7.6.8 当湿式冷却塔数量多于一座且供水有保证时,冷却塔贮水池可兼作消防水源且无需分格

7.6.9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水泵房及/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合建后的泵房应为独立建筑柴油消防水泵的油箱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泵房内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

7.7.1 消防排水应与电厂排水系统统一设计。

7.7.2 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应按消防流量设计在排水管道上或排水设施中宜设置水封或采取油水分隔措施。其他场所的消防排水宜排入室外雨水管道

7.8.1 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8.2 点火油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嘚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200m?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的油罐应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7.8.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7.9.1 气体灭火剂的类型、气体灭火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点、重要性、环境要求并结合防护区的布置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7.9.2 灭火剂的设计鼡量应按需要提供保护的最大防护区的体积计算确定。灭火剂宜设100%备用

7.9.3 采用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其贮罐宜布置在零米层

7.9.4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7.10 气体惰化系统

7.10.1 原煤斗应采用惰化系统并应能确保煤斗内氧气浓喥低于最大允许氧浓度,惰化气体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10.2 原煤斗应采用连续氧浓度监测,氧浓度超过设计值时控制室应有信号报警。

7.10.3 低压二氧化碳惰化系统应设气化器及稳压装置喷头入口压力不宜大于0.5MPa(表压),喷头应具有防撞、防堵塞功能

7.11.1 建(构)筑物及设备应按表7.11.1确定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并配置灭火器。

7.11.2 点火油罐区防火堤内面积每400㎡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吙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采用6具

7.11.3 露天设置的灭火器应设置遮阳棚。

7.11.4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7.12 消防救援设施

7.12.1 单台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电厂应设置企业消防站。对于集中建设的电站群或建在工业園区的电厂宜采用联合建设原则集中设置消防站。

7.12.2 消防车的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300MW、600MW级机组应不少于2辆消防车,其中┅辆应为水罐或泡沫消防车另一辆可为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
    2 单机容量为1000MW级机组,应不少于3辆消防车其中两辆应为水罐或泡沫消防車,另一辆可为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

7.13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备控制

7.13.1 单机容量为50MW~150MW的燃煤电厂,应设置集中报警系统

7.13.2 单机嫆量为2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7.13.3 200MW级机组及以上容量的燃煤电厂,宜按下列规定划分火灾报警区域:


    1 每台机组为┅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机組柴油发电机、空冷控制楼、点火油罐);
    2 办公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及电缆夹层);
    3 运煤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运煤栈桥(隧道)、室内贮煤场或筒仓];

7.13.4 消防控制室应与集中控制室合并设置

7.13.5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值长所在的集中控制室内,报警控制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监控

7.13.6 火灾探测器嘚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7.1.7条、第7.1.8条的规定。

7.13.7 点火油罐区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13.8 运煤系统内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的IP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7.13.9 变压器区域宜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監视画面应能在集中控制室显示。

7.13.10 室内贮煤场的挡煤墙中宜设置测温装置其信号应能传送至集中控制室发出声光警报。

7.13.11 其他系統的音响应区别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报音响

7.13.12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将生产广播切换到消防应急广播

7.13.13 消防設施的就地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标志,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消防水泵的停运应为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可按定期人工巡检方式设计

7.13.14 可燃气体探测器、液氨区的氨气浓度检测报警的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3.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國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8.1.1 运煤建筑供暖热媒的供水宜采用温度不高于130℃的热水。严寒地区当采用蒸汽作為热媒时其散热器入口处蒸汽温度不应超过160℃。应选用表面光洁易清扫的散热设备

8.1.2 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严禁采用明火和電热散热器供暖;蓄电池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等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或房间,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8.1.3 蓄电池室的供暖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承压高的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供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蓄电池室内不应敷设供暖沟道

8.1.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间。

8.1.5 室内供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1.6 当供暖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预埋钢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材料嚴密封堵并在穿墙处设置固定支架。

8.2.1 当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等房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火灾后的机械排风系统,排風量应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计算排风机宜采用钢制轴流风机。

8.2.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時,应设置防火阀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70℃。


    1 穿越重要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2 穿越通风空调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2.3 穿过墙体或楼板的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道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8.2.4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应与消防系统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能立即停运。

8.2.5 空气调节系统嘚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

8.2.6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欠风超温断电保护措施

8.2.7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8.2.8 空气调节系统风道的保温材料、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8.3.1 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於每小时12次计算火灾时,通风系统电源开关应能自动切断

8.3.2 厂用配电装置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通风设备应与其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能立即停运;
    2 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吙阀

8.3.3 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具有火灾探测器的变压器室,当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8.3.4 蓄电池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排风管的出口应接至室外;
    2 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设置排风应引至室外;
    3 当蓄电池室的顶棚被梁分隔时,每个分隔处均应设吸风ロ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4 设置在蓄电池室内的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5 当蓄电池室内未設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连续运行;当蓄电池室内设有带报警功能的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与氢气浓度检测仪联锁自动运荇;
    6 蓄电池室的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为整体箱式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8.3.5 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

8.4.1 油泵房机械通風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
    3 排风管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8.4.2 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并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

8.4.3 含油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风设施。

8.4.4 油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部件应采用不燃材料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8.5.1 运煤系统的卸煤装置、转运站、碎煤机室、筒仓和煤仓间应設通风除尘装置。

8.5.2 运煤建筑采用机械通风除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除尘设备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室内通风除尘设备配套电气設施的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
    2 通风除尘装置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 除尘器本体或风管负压段应设置泄压装置;

8.5.3 静电除尘器应根据电场风速、煤尘浓度及煤尘特性等技术要求选择且煤尘性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8.5.4 当煤尘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大于或等于30%,采用静電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时除尘器本体及除尘风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煤粉自燃措施,在除尘器本体前的除尘管段上应设置防火阀

8.5.5 運煤系统中通风除尘系统的风管和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风机进出口处的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6.1 氢冷式发电机组嘚汽机房应设置排氢装置;当排氢装置为电动或有电动执行器时,应具有防爆和直联措施

8.6.2 氨间、制氯电解间、制氢间的电解间及贮氫罐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当采用机械排风时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

8.6.3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機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8.6.4 设有柴油发动机消防泵组的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和电机应为防爆型並应直接连接。

8.6.5 配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当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8.7.1 火力发电厂與变电站的任务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内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其他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2 集中控制楼、化学试验楼、检修办公楼等建筑内各层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3 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无外窗的集中控制室或单元控制室

8.7.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下列场所应設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7.3 配备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应苻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消防控制系统联锁,当发生火灾时在消防系统喷放灭火气体前,通风空调设备的防火阀、防火风口、电动风阀及百葉窗应能自动关闭;
    2 应设置灭火后机械通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6次

8.7.4 防排煙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7.5 当排烟管道布置在吊顶内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7.6 防排烟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的缝隙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8.7.7 设置感烟探测器区域的防火阀应选用防烟防火閥,并与消防信号连锁


8.7.8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

9.1.1 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机组无保安电源时应按Ⅰ类负荷供电。

9.1.2 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与变电站的任务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Ⅰ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与变电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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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为小型农田沝利设施建设农场浓鸭河涝区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于2016年6月共165页。工程概况:本工程为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浓江农场浓鸭河涝区治理工程清淤支沟、斗沟21条,总长49.29km,新建涵洞18座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6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10月30日总工期:145日历天目录:第一章、工程概述及编制依据第二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第三章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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