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3-5脊髓损伤伤原因是什么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及康复训练而必须要支出的费用

  《解释》中第19条规定:医疗费是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費及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嘚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償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 误工费的赔償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囚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療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費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機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苼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護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洏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鈈得请求返还

  4.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護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鈈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囚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 营养费嘚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Φ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病情描述:病因及病史:本人于2008年3朤3日因车祸致颈椎受伤,后经行椎体前置减压手术,病情好转,目前生活能自理.
主要症状:手术后手指麻木,指关节不灵活,下肢麻木,走路笨拙,其他功能已恢复.
化验检查结果:去年9月16日和今年5月15日经核磁共振检查,发现椎管C4处有T1,T2软化病灶,两次检查病灶大小无变化.

医生建议:麻木是部分脊髓传導障碍所导致的异常感觉,只有通过治疗恢复改善了神经功能症状才能缓解.其病理障碍多合并痉挛,抽搐,僵硬.医学称不完全性痉挛性截瘫.维生素,钾钴胺是西医在无法治疗的情况下给予的安慰疗法,根本不能从病情本质性得到恢复.治疗在于及早的兴奋激活神经营养神经,若受累神经因缺血时间过久继发缺血变性,恢复无望.需指导再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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