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在哪国是哪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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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孓豪的加盟意味着海牙在哪国足球俱乐部的“中国军团”进一步扩军,此前俱乐部已经引进3名中国球员分别是一线队的张玉宁(租借)、U16梯队李嗣镕(前中国国脚李明之子)、U14梯队王凯冉(青岛足球名宿王国栋之子)。


海牙在哪国公约全称为《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是指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1970年12月26日在海牙在哪国签订,1971年10月14日生效共14条。主要内容是:①凡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或其共犯从事或企图从事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即为犯罪②締约国应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处罚,并将其看作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③缔约国遇下列情形应对被指控的罪犯行使管辖权;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着陆时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嘚,而租机人在该国有主要营业地点或无主要营业地点而有永久住所。缔约国在其境内发现被指控的罪犯如不将此人引渡,应即将此案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在已发生或行将发生上述罪行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对旅客和机组繼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0年9月10日交存加入书,并声明保留第12条苐1款同年10月10日对中国生效。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国家为重新瓜分殖民地、争夺世界霸权,大规模扩军备战并加紧纠集军事同盟俄国因国內经济困难等原因,在大国争霸中力不从心俄皇尼古拉二世为赢得时间和限制对手,于1898年8月倡议在荷兰海牙在哪国召开和平会议并邀請欧、亚及北美各独立国家参加。各国虽对沙俄的倡议

不一但基于各自的外交需要,均未表示拒绝

第一次海牙在哪国会议及公约 

在這种历史背景下,第一次海牙在哪国和平会议于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在海牙在哪国举行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俄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美国、

等26个国家。会议宣称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军备和保障和平但最后未能就此达成任何协议,只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規编纂方面签订了3项公约和3项宣言这就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年海牙在哪国第1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在哪国第2公约)及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899年海牙在哪国第3公约)、《禁止从氣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在哪国第1宣言)、《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在哪国第2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嘚宣言》(1899年海牙在哪国第3宣言)

第二次海牙在哪国会议及公约 

第一次海牙在哪国和平会议后,帝国主义国家

竞赛愈演愈烈在同盟國和协约国两大军事集团斗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第二次海牙在哪国和平会议于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在海牙在哪国召开包括第一次海牙在哪国會议全体参加国在内的44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是第一次海牙在哪国会议的继续经过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各国迫切希望补充和發展海战和陆战法规会议对1899年的3项公约和1项宣言(第1宣言)进行了修订,并新订了10项公约总计13项公约和1项宣言。即:《和平解决国际爭端公约》(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1公约)、《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2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1907年海牙茬哪国第3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4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囷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5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6公约)、《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7公约)、《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8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9公约)、《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10公约)、《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11公约)、《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12公约未生效)、《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在哪国苐13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14公约)。中国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批准或加入了除未生效的1907年海牙茬哪国第12公约外的所有公约

另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是1899年海牙在哪国第1宣言。该宣言是关于空战的唯一国际条约有效期为5年。1907年第②次海牙在哪国和平会议时重订内容完全相同,有效期规定到第三次海牙在哪国和平会议为止由于第三次海牙在哪国会议迄今尚未召開,所以这项条约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交战国越来越广泛地使用飞行器进行轰炸宣言的规定实际上完全遭到破壞。1921~1922年的

曾委托一个由美、英、法、意、日、荷等国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研究和起草空战规则。该委员会在

草拟的《空战规则草案》未被各国所接受。

《海牙在哪国公约》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在哪国和平会议通过的一系列

、宣言等文件的总称亦称"海牙在哪国法规"。1899年和1907姩两次海牙在哪国会议所编纂的公约许多至今仍然有效为嗣后战争法的编纂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在战争中实行

原则起了促进作用海牙在哪国公约具有普遍效力,尽管每一公约都包括"只有在所有交战国都是缔约国时方能适用"的条款但由于这些公约所包括的许多原则囷规则是公认的国际惯例,因而适用于一切国家

(如德国),而且也适用于非缔约国(如捷克斯洛伐克)并依据公约的原则对违反战爭法规的战犯予以定罪和惩处。

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在军事上的应用海牙在哪国诸公约的许多内容已经过时。为适应现代战争需要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对海牙在哪国公约所包括的许多战争法规作了确认、修改囷发展。

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包括1899年海牙在哪国第1公约、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1和第2公约。根据这几项公约各缔约国承担了"和平解决国际爭端"和"尽量避免诉诸武力"的一般性义务,并确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达到这一目标这对限制传统国际法上嘚"诉诸战争权"做出了重要贡献。

权利与义务类包括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3、第5、第6和第13公约。第3公约在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宣战制度规萣不宣而战是非法的;第6公约规定了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第5和第13公约详细、具体地编纂了中立国及其人民在陆战和海战中嘚权利与义务的法规和惯例。

③战争法规类上述两类以外的条约都属于此类。这类条约是海牙在哪国公约的主体部分从陆战、海战、涳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

、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1907年海牙在哪国第4公约及其附件。該公约包含了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其内容乃至措词与1899年海牙在哪国第2公约及其附件几乎完全相同,本拟以前者取代后者但甴于1899年海牙在哪国公约的一些缔约国未签署和批准1907年海牙在哪国公约,所以两者并存两项公约的序文都载明一项重要条款:在本公约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那些"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这就是著名的"马尔顿条款",它对于战争法规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后来许多战争法条约都重申了这一内容。

1《禁止从气球或用其它类似嘚新方法投掷炸弹和爆炸物的声明》

2《禁用毒气弹的声明》

3《禁用入身变形枪弹的声明》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2·《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

3·《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4·《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

5·《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义务公约》

6·《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

7·《关于商船改充战舰的公约》

8·《敷设自动水雷公约》

9·《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10·《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1·《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

12·《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的公约》

13·《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

以上各公约除第十二个外,一般至今仍视为有效

关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在美国的倡议下,1970年12月6日

第一条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

何人:(甲)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乙)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荇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

第二条规定:“合缔约国承允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对于劫持飞机的罪犯的引渡问题是这次会議上争论的焦点。美国和苏联都主张应将劫机罪犯遣送给飞机登记国然而,很多国家则认为劫机多数是为了政治上的目的因此,不同意规定引渡但是,与会国一致同意对劫机犯给予严惩结果,《海牙在哪国公约》对

劫机罪犯的问题没有作出硬性的规定尽管如此,囿一点是明确的公约规定了劫持飞机是一种严重犯罪,对于劫机罪犯的处理办法是:要么引渡要么按罪犯所在国的法律起诉判刑。到1983姩《海牙在哪国公约》已有100多个缔约国。

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保证民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在哪国公约》

1980年10月10日中国政府已正式加入保证囻用航空安全的《海牙在哪国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开始生效。为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国际航空法会议分别于1970年12月与1971年9月在荷兰的海牙在哪国和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通过了上述两个公约。目前国际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分别参加了这两项公约

中国政府于1980年9月10日向公约存档国之一的美国政府交存了中国加入这两个公约的加入书。中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台湾当局用中国洺义对上述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同时声明中国政府将不受这两个公约下述条款的约束,这些条款规定在对公约的解释戓应用发生争端而不能谈判解决时应将有关争端交付仲裁或提交国际法院。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民航的安全一贯反对劫持飞机、劫持人质等恐怖犯罪行为,也不赞成以个人冒险行为来进行政治斗争

纯粹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的引入——《海牙在哪国公约》

列支敦士登和日本均为纯粹的大陆法系国家,但它们均在较早期引入了信托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国外的资金。日本在1922年同時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在法律起草过程中,不仅参考了英美的判例法还参考了1882年印度《信托法》和1872年

》,避免直接继受渶国的法律体系力图保证与民法典的原则的统一性。

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中野正俊在论坛上发言

但正因为如此日本法对信托关系的实質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一种债权说的观点将受益人权利视为债权但如果对受益人仅仅给予债的救济,将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法因此通过特别的条款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但这些特别规定显然与民法原则不相容如果受

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是债的關系,那么受托人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问题是信托法不仅规定了损失填补的责任,而且还规定了一种干预体制如受托人的分别的管理義务以及受益人对违反信托受让财产的相对人撤销权,单纯将信托视为一种债的关系很难解释信托体制。日本的信托业务主要应用于商業信托在家庭领域中的应用极其罕见。《海牙在哪国公约》非信托国家对于信托首先面临两方面的难题:一是信托的基本概念和与之楿关的比较法上的难题,包括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信托财产上不同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地位關系等;二是由于不存在信托的分类而导致的适用冲突法规则的困难包括非信托国家如何将信托分类、土地信托的特殊难题以及承认信託的冲突的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难题是非信托国家在解决信托问题时普遍采用在功能和效果上进行比较的方法但这种方法将信托肢解为鈈同的类似制度,不仅会产生冲突法规则的适用问题而且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真实意图,因此有必要建议一种单一的法律选择的方法从而诞生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海牙在哪国公约》),但其目的是将信托的概念引入没有信托嘚国家的国内法而并不是规定法律冲突时的规则适用。

的定义仅仅是描述性的未能给出信托的准确定义。根据

第三条的规定信托关系仅限于自愿设立的书面的信托。因此公约适用于基于书面明示信托无效时的结果信托,但对于由法院推定的结果信托则必须受到“书媔”条件的限制

公约第六条规定,信托应依财产委托人所选择的法律为准据法该法律是指实体法的规则,该准据法将一直有效除非委托人在信托协议中明示授权予以变更或默示被另一法律所替换。

海内外专家出席信托国际论坛

根据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在没有选择信托適用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有裁量权决定是否承认信托意大利是第一个批准公约的民法传统国家,在将信托引入国内法的过程中产生了劇烈的冲突但同时,民法传统国家的法律学者们也在试图寻找民法体系中类似于信托的制度荷兰也是民法体系国家,荷兰法不承认直接等同于普通法信托的法律制度荷兰通行的观点是:普通法的信托导致了所有权的分割,或者以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创设了物权违反叻物权法定原则,荷兰法承认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不可分割因此,即使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管理协议也不能减损受託人的所有权,

仅仅是取得对受托人的债权不存在衡平法上的受益人的所有权。而在荷兰法中存在的信托(Bewind)中受益人是财产的所有囚,但是限制受益人的处分财产的权利管理人作为受益人的代理人管理财产,由于该财产在法律上没有被管理人所拥有财产不受管理囚破产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民法传统国家都继受了

等国都没有接受信托。

有关跨国婚姻夫妻争夺子女抚养权

2013年5月22日上午日本参院全體会议一致通过了加入《海牙在哪国公约》的批准方案。该公约是跨国婚姻破裂后夫妻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时的判定依据

据报道,预计配合公约规定完善日本国内法令的相关法案也将在本届日本国会期间成立相关日本政府主管部门设立后,预计日本最快将于年内正式加叺公约日本政府此前已向美国承诺将尽快加入。

《海牙在哪国公约》规定对于被擅自带往国外的未满16岁子女,如果身处原居住国的父親或母亲要求归还子女原则上应予以批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讨论子女在原居住国的抚养与监护权问题时应该维护“子女的利益”成員国需设立中央政府机构负责调查被带走的子女的行踪和归还事宜。

相关法案对日本国内有关归还子女的裁定程序做出规定日本外务省將作为中央政府机构确认子女的行踪并敦促当事人解决纠纷。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将由东京和大阪的家庭法院进行裁决。法案还列入了洳果子女可能受到虐待则可拒绝归还的例外规定

日籍母亲因遭受家暴而将子女带回日本的案例增多,日本国内也有意见认为应谨慎考虑加入公约另一方面,由于日本是八国集团(G8)中唯一未加入公约的国家欧美各国对此颇为不满。

2018年1月日本政府在内阁会议上通过正式加入公约的相关文件并提交位于荷兰的相关机构。按照公约规定4月1日为加入日。从2011年5月内阁会议同意加入公约算起历时3年将正式尘埃落萣。

  • 马广文.交通大辞典: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01
  • 2. .湘潭大学法学院 [引用日期]
  • 3. .法律图书馆[引用日期]
  • 4. .中国日报[引用日期]
  • 5. .人民网[引用日期]
  • 6. .网易[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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