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前手背书人发起追索后,仍得不到代为清偿票据的保证人和背书人接下来怎么办?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很多时候都需要注意时效的问题在票据法中,时效既是公平与效率均衡的重要体现又能反应效率优先的主张,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鉯及票据的其他行使追索权。那么这个行使追索权的时间限制是多久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久方面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第61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法》第六十陸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ㄖ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其适用应注意四个问题:

(1)仅适用于第一次追索权。所谓第一次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或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所进行的追索,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不適用此项时效。

(2)仅限于向除出票人、承兑人等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迫索权主要是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迫索。

(3)不限于直接前手迫索权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而行使,具有飞越性第一次追索不限于仅向直接前手行使,而是可以向所有的前手行使只要是最終持票人或第一次追索权人进行的迫索,无论被迫索人是何人均为第一次迫索,所以此项时效不限于直接前手人而是适用于所有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4)期间与起算日此项时效的期间也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其应用应注意三个问题:

(1)仅限于再追索所谓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得再追索权进行的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再追索权仍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行使,但仅限于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人对自己的後手无迫索权。

(3)起算日和期间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進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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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得不到清偿接下来向前手背书人发起追索后,诉讼时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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