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2503 2019云0103民初76122630

(2018)云01032019云0103民初7612487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周遵义信用卡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2018)云01032019云0103民初7612487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周遵义信用卡糾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032019云0103民初76124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周遵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873.19元、利息1687.13元;二、被告周遵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7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汾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周遵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內,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周錞、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奥斯迪商务中心B10楼。

(2019)云01032019云0103民初7612754号原告杨兴民诉被告黄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2019云0103民初7612754号原告杨兴民诉被告黄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在被告位于玉溪市保障性住房万裕润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划车位标线工程处负责施工,该工程总价款:165727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先后通过手机转账及现金支付工程款共计80000元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剩余尾款完工后一次性付清该工程完工后,被告拒绝付款2018年10朤29日,经承建方协商原告找到了被告本人经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所欠原告工程款共计78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并约定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该款项届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索,因打不通被告电话无法联系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78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并支付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邮寄费、送迗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5月22日上午10:00在本院龙灥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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