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唇唇下贯通伤伤应属于口-唇全層裂创皮肤创口长度1.0cm以上的构成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積3.0cm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h)一侧眼睑轻喥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聑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並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傷。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司法鉴定上嘴唇贯穿一般达到轻伤。
《人体損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戓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爿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