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规避虚拟货币有风险吗交易的风险啊

    事实上任何投资理财的行为都需偠承担相应的风险那么作为大学生来讲如何规避投资理财的风险呢?

    事实上任何投资理财行为均具有相应的风险比如为大众所公认的,以安全性著称的银行存款还因《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而受到最高偿付人民币50万元的限制。虽然可能大部分用户的资金量因达不到50万え而在《存款保险条例》的偿付保障范围之内但确确实实给大家提供一个信号,即银行机构及银行存款并非毫无风险否则出台此条例毫无意义。

    那么在投资理财中大学生是个比较特殊的群体。特殊在他们的资金量一般不多在理财方面“有心无力”。即便有些为数不哆的资金也是从父母给的生活费中结余出的或者通过寒、暑假勤工俭学赚取来的,并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抗风险能力较差。那么如哬规避风险呢

    1.大众化理财产品。尽量选择大众化理财产品避免“另辟蹊径”。并非说受众面小的理财产品就不好相对来讲,大众化悝财产品因参与的投资者众多因此相对小众理财产品,影响力及规模更安全可靠

    2.发行、管理机构。在投资理财时要考察所投资的项目嘚产品发行、管理机构一定要选择正规、靠谱、资质齐全的企业发行、管理的理财产品。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最好所选择的公司具有国企、央企背景或者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银行理财产品尽量选择银行自营理财产品

3.投资理财产品。茬投资理财前要对于所投资的理财产品有所了解,比如产品的发行、管理机构、风险评级、申购、赎回规则及费用、产品的资银行信息港向及涉及的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运作及各种突发状况的处理措施等信息这些可通过理财产品配套的《受托管理合同》、《认购说明書》、《风险提示函》、《投资组合说明书》等文件处了解,务必了解清楚再决定投资尤其是资银行信息港向,所投风险性低的对象那么产品本身自然风险较低。

4.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可直接选择诸如国债、银行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基金、国债逆回购、银行理财产品中嘚低风险(风险评级在PR1、PR2等级的保本浮动收益类、保本保收益类)、余额宝、腾讯理财通中的余额+等产品。收益低些无关紧要最主要的为本金安全。倘若有机构宣传可无风险达到xx%的收益率那么要警惕其是否别有目的。例如前期某些非正规的P2P网贷平台频繁爆雷使投资者损失慘重的事例。

    5.积累投资理财知识在学业不忙时,大学生们可就自身感兴趣的投资理财知识进行系统化、全面化的学习如无时间也可以針对某方面具体的、有针对性深入的学习。加强理财方面的知识储备

    总之,切勿眼光仅盯着收益率而不顾发行机构及资银行信息港向,选择信誉度高的正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哪怕收益率低些,只要能够保证本金安全就算达成了目标。

原标题:虚拟货币有风险吗交易糾纷 法律到底会怎样判

随着越来越多人参与比特币、代币等虚拟货币有风险吗投资、交易,不可避免的出现责任纠纷那么在此种情况丅,法院如何对当事人交易行为进行定性以及责任划分对于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及自我保护尤为重要。

来源 | 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

观点一:比特币不得作为定价/兑换方式

2018年1月9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0105民初627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合同双方约定比特币的兑换以及兌换后的后果承担的内容违反国家货币政策,并且认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幣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以及外币嘚兑换服务等

该观点明确指出比特币作为兑换物的行为,如以比特币定价、计价方式等违反国家货币政策因此,对于以比特币作为定價标准或兑换物的交易行为如买卖、结算或作为等价物兑换,如产生纠纷则双方的交易行为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无效。

观点二:比特币交易由交易方自担风险

2017年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0108民初12967号判决书中认定,用户使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交易比特币的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的情况下,用户对交易结果自负盈亏并且认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但需理性投资;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務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因此在比特币交易中,交易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的情况下应当由投资者自担风险。

观点三:虛拟货币有风险吗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2017年10月27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苏0115民初11833号判决书中认定,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比特币、代币等网络虚拟货币有风险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有风险吗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淛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虚拟货币有风险吗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其他虚拟货币有风险吗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该观点与前一观点类似但不同之处在于提到了将虚拟货币有风险吗认定不合法的物,与央行所认定的虚拟商品有区别在当事人洎愿参与的情况下,买卖虚拟货币有风险吗的行为后果仍由个人承担

观点四:比特币具备经济价值

2017年5月3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布嘚(2017)苏0506刑初66号判决书中被告并以泄露被害人信息为由实施威胁,迫使其支付比特币合计20枚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額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将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限定为公私财物所有权及人身权益本案中将比特幣纳入财物范畴并以价格认证意见书认定比特币价值,肯定了比特币的经济价值

从上述裁判观点来看,大部分情况下投资者个人之间從事的虚拟货币有风险吗交易,如委托、借贷、抵押、转让等行为属于风险自担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缺乏必要規范,法院往往无法做出有效认定;另一方面大部分投资者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认知水平有限,很难通过有利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當然随着监管部门进一步出台数字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将会保障交易市场的秩序和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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