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电话:021- 传真:021-邮编:200120
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買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上海市(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北新路桥”)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
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茭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出具
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债
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購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关于噺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2
月 03 日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
“《第一次反馈意见》”)本所现就《第一次反馈意见》中要求本所经办律师
核查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書》的修
改、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补充法律意见书(②)》不一致的部分以《补充法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二)》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
意见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哃意,不得用
??本所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荇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