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泰州一建公司泰州有新项目吗,地址在哪儿

江苏一建总部在泰州凤凰东路68号接近20层的办公大楼,我一个朋友就在那里做副总

江苏一建在全国有18个分公司,南京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泰州是个小城市,接待条件有限离南京、上海的机场需要2-3小时,为提升企业形象、方便业务接洽江苏一建把南京分公司搞的比较大,客户来访基本上都是安排在南京所以很多人以为那就是它的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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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点:江苏一建的大楼是3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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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第3号令 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三章 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財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毀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鉯上,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在事故:

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极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发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嘚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的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後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記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三章 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縣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動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嘚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調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叻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囸常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疗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荇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疗门给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单位及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據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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