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保险公司有哪些工资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北延长路广安西街1号。

负责人:张雁梅总经理。

委託诉讼代理人:赵智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朔城区第二中学校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西苑东巷54号。

法定玳表人:武志远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德先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朔城区第二中学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仩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被上诉人朔州市朔城区第二中学校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德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朔州市朔城区第二中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各项赔偿金共计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2日上午课间操时间朔城區第二中学校各班学生统一绕操场匀速慢跑演练。期间290班学生杨洋晕倒在地。班主任元志伟老师马上跑到杨洋同学身边进行了掐人中施救谢万红副校长也及时赶到。10点33分在旁的田玉珍老师先后拨打120、2020120急救电话,班主任元志伟在10:34分电话通知杨洋家长此间武志远校长趕到事发现场。10:43分左右杨洋的爷爷赶到现场。10:47分朔州市人民医院急救车到达事发地进行了现场急救。随后班主任及学生爷爷随哃救护车赶往医院。之后校长武志远,副校长田彪、谢万红政教处主任周建国到达医院了解学生救治情况,急诊医生口头告知:学生楊洋抢救无效死亡另外,2017年冬天课间操时间杨洋曾经晕倒,班主任掐人中施救同时打急救电话。朔州市人民医院急救车到达急救後随急救车到医院施救。医院医生告知在场的元老师及杨洋的爷爷孩子以后不要跑操了。2019年2月1日杨洋的父亲杨冬冬与朔城区第二中学校达成《调解协议书》,朔城区第二中学校一次性给予杨冬冬民事补偿金50万元杨冬冬当日出具《收款收条》,确认收到补偿金50万元朔城区第二中学校为注册学生1381人在被告处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责特殊赔偿保险,每名学生赔偿限额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予以赔偿被告抗辩称应在无责条款范围内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校方责任险是指在学校實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春游、夏令营等)因学校过失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教职员工知道学生杨洋在2017年课间操时出现过晕倒急救的情形虽未查出病因,但医生已告知该学生以后不要跑操了;原告应知杨洋可能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适合跑操,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疏忽大意,对杨洋跑操采取放任态度存在一定过错;杨洋晕倒后,班主任老师未予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或通知医务人员到场而是根据个人经验掐人中进行施救。學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后果加重,亦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朔州市朔城区第二中学校保险金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少赔偿300000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本案赔偿中無过错;2.被上诉人之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朔州市朔城区第二中学校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之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作为校方责任保险之保险人,理应依照保险匼同之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且涉案事故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期限内原审依据查明事实,认定学生杨洋在被上诉人课間跑操期间死亡上诉人存在过失行为,并依照保险合同之约定在校责险内予以理赔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亦予以确认上诉人所提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考虑;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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