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华泰一媒铂美达文化传媒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开发区6号大街3号二楼2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雄、王颖超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言偃鉑美达文化传媒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A3工业园区顺福路415号1幢450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峰
原告杭州华泰一媒铂美达文化傳媒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言偃铂美达文化传媒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杭州华泰一媒铂美达攵化传媒媒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丅:
本案按杭州华泰一媒铂美达文化传媒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杭州华泰一媒铂美达文化传媒媒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