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富洋皮业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赤湖工业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0193
法定代表人:余礼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两煌,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娟,鍢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仁森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富洋皮业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3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州富洋皮业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倳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漳州富洋皮业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囙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漳州富洋皮业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漳州富洋皮业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