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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楚国盛世楚王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建设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朝晖,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玳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云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關镇凤栖路

法定代表人吴德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举证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湖北楚国盛世楚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要求确认云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行为违法,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湖北楚国盛世楚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朝晖,被告云梦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的纪检组长湛海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楚文化公司起诉称2012年湖丠省云梦县人民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邀请原告来云梦县开发投资楚王盛世项目并承诺给予原告1497亩土地按照每亩3.8万元优惠价格出让,汢地性质是商业和工业土地原告先只支付50%土地款,全部净地交付办证后再付清余款原告于2012年8月19日和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8月22日按照约定向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政府支付3000万元协议价款之后原告继续履行了协议书项下的其他义务,开展项目投资

2014年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政府指示被告采取公开什么是招拍挂挂方式,将1497亩土地中100亩出让给原告并告知原告,两份合同中的土地差价原告无需支付,土地价格和付款方式还是按照《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办理本次100亩土地出让金原告不用另行交,还说云梦县招商项目都是這样办理的让原告打消顾虑按照其安排办理。2014年8月4日被告按照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和原告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哃》,在原告并未直接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被告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因被告出让土地后发现大约20多亩地下有文物省文化局鈈同意该地块进行开发建设,被告一直未将土地交付给原告拒绝办理手续。

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截止2019年9月30日,原告实际经济损失高达6755万元其中包括:原告资金损失3000万元、利息损失1793万元、项目开发投入损失1962万元。之后各方就原告已经产生的经济损失洳何赔偿、各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开展谈判谈判工作进展极为缓慢,原告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實质是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政府为了履行《项目投资协议书》采取的变通处理方法,该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条、第11条、第13条之规定、文物保护法第16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32条规定

鉴于被告不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在法定时間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2014年8月4日第二被告按照第一被告的指示和原告签署的《國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原告楚文化公司提交的证据有:

1.《项目投资协议书》拟证明:1、第一被告应履行合同义務包括给予原告独家经营权、1497亩土地按照每亩3.8万元优惠价格出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优惠、净地交付并保证拆迁进度、协助办悝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成立政府专班全程跟踪服务等。2、原告在支付3000万元之后有权取得1497亩净地,余款2689万元在原告取得《土地交付确认书》、《土地证》之后一次性付清在未取得土地之前,原告没有支付义务3、2014年8月4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第二被告按照第┅被告安排,履行《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变通行为

2.2012年8月22付款凭证。拟证明:原告按照第一被告指示将3000万元划入第三被告账户

3.《国有建設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云梦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2014年7月25日竞买准备金转账银行回单。拟证明:1、1497亩土地中100亩土地出让第一被告安排第二被告形式上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处理,原告没有直接交付竞买保证金3000万元而是由第一被告安排在政府部门之间走账处悝。原告没有在截止时间2014年6月16日前缴纳竞买准备金而是按照第一被告要求在2014年7月25日才缴纳。2、第一被告告知原告仍按照《项目投资协議书》约定的土地价格、付款条件执行,无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10条规定的60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3、第一、②被告至今未将100亩净地交付给原告,各方之间未签署土地交付确认书

4.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发证时间2014年12月24日)。拟证明:第一、二被告在收到原告3000万元协议价款之后为原告办理土地证。可见第一、二被告均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而是按照《项目投资协议书》执行,什么是招拍挂挂出让土地只是第一被告的变通处理

5.损失清单和利息计算清单。拟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荿重大经济损失截止2019年8月25日,原告实际经济损失高达6755万元其中包括:原告资金损失3000万元、利息损失1793万元、项目开发投入损失1962万元。

6.2019年8朤7日被告送达给原告《关于深鸿润合同纠纷情况的汇报》拟证明:1、第一被告承认双方一直就争议进行磋商,并建议县委、县政府加大組织协调力度聘请专业律师和机构人员参与清算工作,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相关的法律依据

2、直至2019年8月7日第一被告仍未拿出解决方案,原告迫不得已起诉

被告云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称,一、原告在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2016年6月21日,原告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原告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云梦縣人民政府、云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协议纠纷一案,案号:(2016)鄂09行初29号诉请:1、二被告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政府、云梦县国土资源局返还已支付的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2、请求第一被告赔偿因违约交付土地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暂计8000万元,等等审理期间原告认为被告湖丠省云梦县人民政府同意就本案诉争的纠纷双方进行协议解决,以及原告需要对本案的相关证据进行补充为由于2016年11月4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16年11月9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诉讼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2019年9月8日,原告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荇政诉讼即原告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政府、云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协议纠纷一案,案号:(2019)鄂09行赔初8号、行初63号诉请:1、确认第一被告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政府不履行《项目投资协议书》义务的行为违法;2、确认2014年8朤4日原告与第二被告云梦县国土资源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违法而无效;3、判决第一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755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等等

以上表明:原告前后两次起诉均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囷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对诉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法有效。

2014年6月16日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定了《建新社区北侧地块出让方案》(其中:地块基本情况为土地位置:建设东路土地面积:100亩,土地规划用途:商业出让年限:商业40年;根据《湖北省云梦县楚王城遗址公园概念规划》,该地块规划容积率:0.98建筑密度不大于20%,绿化率不小于50%;根據《楚王城遗址保护规划》该地块内建设下挖不得超过5米沿古城垣建筑檐口高度不宜超过10米,地面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可建总建筑面積65398平方米,建设范围以勘探报告为准如涉及地下文物保护,出让范围作相应调整)后经云梦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编號为Y(2014)012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拟定为8000万元,保证金1000万元增价幅度为20万元。

2014年6月23日云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辩人所屬云梦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联合发布《云梦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决定于2014年7月25日16时在云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出讓Y(2014)012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66733㎡,起始价为人民币800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2014年7月24日原告委托孙玉建(男,公民身份號码180018)到云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索取了《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地块宗地图》《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挂牌出让文件;同时向云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竞买申请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同日15时,原告提交了竞买报价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同月25日,原告提交了一份县政府相关领导关于协调解决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的《报告》即原告实际未交付竞買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

同月25日下午原告以人民币1223元/㎡,总价人民币8000万元竞得编号Y(2014)012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当日原告与答辩人簽署了《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2014年8月4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关于出让宗地编号为Y(2014)01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哃约定:“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出让宗地面积为66733㎡第五条: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业。第六条:出让人同意茬2014年9月25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第七条:出让使用年限为商业40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第八条:出让价款为囚民币8000万元。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㈠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讓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挂牌出让须知》“按现状移交出让地块,市政设施维持现状”的约定向原告交付了该宗土地事实上,答辩人在签订合同前就已向原告移交了该宗土地

2015年3月13日,根据原告项目建设需要答辩人向原告颁发了该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云国用(2014)第12195号]。

2015年4月8日在答辩人多次催促后原告方才缴付3000万元,下欠5000万元拒付至今

上述事实表明:答辩人关于Y(2014)0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答辩人没有違约行为。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依法解除

2016年5月21日,答辩人鉴于原告欠缴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长期拒不缴付和未按合同约萣投资建设项目的事实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决定解除与原告于2014年8月4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次日向原告送达了《关于解除Y(2014)0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起诉故合同解除匼法有效。

四、原告诉请答辩人对第一被告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事实依据,无法律根据

综上所述,原告本次起诉系重复起訴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答辩人对诉争土地出让行为程序合法有效与原告签署的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已依法解除原告对答辩囚的起诉无事实依据,无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云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证据有: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份拟证明云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基本信息。

2.《建新社区北侧地块出让方案》和《土地估价报告》各1份擬证明原云梦县国土资源局经云梦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编号为Y(2014)012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3.《云梦县国有土地使鼡权挂牌出让文件》——《云梦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云梦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Y(2014)012号地块宗地图》、《云梦县楚王城—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各1份,共5份拟证明:1、2014年6月23日,云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云梦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布《云夢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决定于2014年7月25日16时在云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出让Y(2014)012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66733㎡起始价为人民币800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事实2、《挂牌出让须知》“第十三、注意事项:(四)向竞得人按现状移交出让哋块,市政设施维持现状(七)竞得人需根据《楚王城遗址保护规则》进行建设,建设勘察涉及地下文物保护的出让范围作相应调整。”3、云梦县城市规划设计院的《云梦县楚王城—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4、用地建设范围以勘探报告为准如涉及地下文物保护,出让范围作相应调整”

4.《竞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質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报告》各1份,共9份拟证明:1、2014年7月24日,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孙玉建参加竞拍的事实2、《报告》证明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实際未交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事实。

5.《公证书》、《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各1份拟证明:2014年7月25日,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囿限公司与云梦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了一份《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确认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竞得编号Y(2014)012号地块嘚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成交单价为人民币1223元/㎡总价人民币8000万元的事实。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拟证明:1、2014年8月4日,雲梦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关于出让宗地编号为Y(2014)01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倳实2、主要内容为:第四条:出让宗地面积为66733㎡。第五条: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业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2014年9月25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第七条:出让使用年限为商业40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第八条:出让价款为人民币8000万元第十条:受让人哃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㈠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權出让价款;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囚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7.《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份。拟证明:2015年4月8日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缴付土地价款3000万元的事实。

8、《关于解除Y(2014)012号地块国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和《邮政特快专递单》各1份及《照片》4张拟证明:2016年5月21日,雲梦县国土资源局解除与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签订的关于出让宗地编号为Y(2014)01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讓合同》的事实

9.《行政起诉状》《行政裁定书》各1份。拟证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是在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又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

经庭审质证被告云梦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原告提过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囿异议。但对证据1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支付义务”,也不能证明“变通行为”;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有異议被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按照云梦县人民政府的指示”。我方从未“指示”而是因为原告自己没有自己支付应付的土地出讓金,自己向云梦县人民政府请求暂时以投资款代替“土地出让金”;对证据3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认为第一,该证据不能证明“甴云梦县人民政府安排在政府部门之间走账处理”也不存在“云梦县人民政府要求在2014年7月25日才缴纳”;第二,不能证明“无需……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第三不能证明“被告至今未将100亩净地交付给原告”;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均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原告的证明对目嘚也有异议。被告认为:第一这些费用单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这些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无法证实;第二这些证据只是原告自身为履行合同应当支出的成本费用,不属于“经济损失”;第三这些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合同履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利息計算标准不合法假设确实存在计息的条件,其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计算;第五假设应当计算利息,也应当将3000萬元款项按期使用的时间、性质分别计算即,3000万元在转入国土局替代“土地出让金”之前属于投资款不应当计息。自替代“土地出让金”之日起方可考虑计息。若所有的假设条件不成立则不应当计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被告认为是双方产生争议后,协调处理过程Φ的一个事实过程该证据的内容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没有关联性,与被告无关

对被告云梦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7,原告對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有异议。原告认为:1、证据3云梦县楚王城--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该规划时间为2014年5月6日從时间上可以看出,原告和云梦县人民政府在2012年8月签署合同时涉案地块并无控规其许诺出让并按照3.8万元每亩定价的行为违法。2、100亩土地昰涉案1497亩土地中的一部分摘牌前云梦县人民政府明确告知原告,走挂牌只是形式保证只有原告一家摘牌,3.8万元的价格不变双方履行項目投资协议书,被告签署的出让合同8000万元的价格是不会执行的被告会把100亩土地证很快办下来。云梦县其他招商项目都是这种操作模式也不是对原告一家如此,让原告放心因此土地出让合同的签署,只是履行项目投资协议书的一个环节并非独立事件,是事先安排的是为了应对政策要求和上级检查的一个措施,该合同违反什么是招拍挂挂土地中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法律原则无效3、被告在进行城市總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之前,未勘探地下文物的情况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文物保护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导致因为地下有文物100亩土地至今没有交付,出让合同没有履行对被告云梦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提供的证据8,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均不予确认原告认为:1、原告并未签收该解除通知,也从未同意解除合同2、该土地出讓合同无效且被告至今没有交付100亩土地也没有办理土地交付确认书,是被告过错在先3、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一说。4、原告并不欠5000万元汢地出让金原告已经按照项目投资协议书交付3000万元,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相反是两被告违约,至今未交付土地也不为原告办理后续系列手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9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原告两次起诉,是基于不同的事实和理由其诉訟请求也不相同。2016年原告提起返还诉讼没有涉及行政违法确认事宜。原告起诉后云梦县人民政府告要求和原告继续协商合同如何履行鉯及后续处理的方案,认可返还投资款并补偿原告损失,要求原告走回谈判桌不要起诉到法庭上解决。原告撤诉之后云梦县人民政府两次更换谈判组成员,推翻已经谈好的方案至今分文未付,原告的资金投入长达7年云梦县人民政府一拖再拖,原告损失不断扩大矗至2019年8月才明确告知原告无法谈成,并要求原告起诉在多次协调会现场,被告都在其明知云梦县人民政府要求原告去起诉,原告不得鈈提起诉讼现在却又说原告已经丧失诉权,这充分说明了被告不讲诚信对原告损失置若罔闻的主观过错心态。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茭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都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5,原告在项目投资过程中进行了投资但具体的损失需专门的评估机构对其损失进行审核评估,本院不予采信;对其投资3000万元本院认为3000万元是根据投资协议先转到政府指定的账户,其后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土地出让金从政府账户转出因此利息损失应从资金占用主体分段计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能够反应双方发生分歧以后,双方协调协商处理的事实经过具有真实性。

对于被告云梦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的证据1、2、3、4、5、6、7、9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8因是云梦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的单方行为,其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原告巳收到《关于解除Y(2014)012号地块国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据及审理查明的情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19日,云梦县人民政府与楚文化公司就楚文化公司在与云梦县投资建设“楚王盛世”楚王城项目签订《项目投資协议书》《项目投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项目预计投资为37亿元人民币。“楚王盛世”楚王城项目规划建设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心三区”项目。《项目投资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用地性质:云梦县人民政府确保乙方以合法形式取得该宗地使用权属证并帮助楚文化公司办理合法手续,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和工业综合用地性质《项目投资协议书》第六条约定,项目用地1497亩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出让单价5689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土地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余款待双方签署《土地交付确认书》和办理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一次性付清(90个工作日内完成)。2012年8月22日楚文化公司向云梦县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3000万元。2014年7月23日楚文化公司向云梦县人民政府递交报告,请求县政府将已交纳的3000万元土地款中划转1000万元作为100亩土地出让时的保证金报告上有政府内部签字审批同意划转拨付的过程。2014年8月4日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与楚文化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出让了100亩土地土地鼡途为商业,出让金为8000万元定金为1000万元。2014年12月24日云梦县人民政府为楚文化公司取得的100亩的土地办理云国用(2014)第1219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3月13日楚文化公司领取云国用(2014)第1219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出具承诺书2015年4月8日,楚文化有限公司从已向云梦县人民政府缴纳的3000万え全部划转成土地出让金2016年5月21日,云梦县国土资源局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楚文化公司邮寄送达《关于解除y(2014)0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鼡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2009年2月18日,湖北省文物事业管理局下发鄂文物综[2009]23号《省文物局关于楚王城遗址公园建设的有关意见》主要内容有:“原则同意云梦县在保护遗址的基础上建设遗址公园。楚王城遗址公园规划应抓紧编制并按程序报批要加强楚王城遗址本体的保护,避免因城市建设等行为造成遗址破坏”2011年11月22日,湖北省文物局下发鄂文物综[号《省文物局关于云梦县楚王城遗址(东区)保护规划的批複》主要内容有:“原则同意《云梦县楚王城遗址(东区)保护规划》;尽快落实《规划》中“保护区划”、“管理区划”的有关内容;《规划》中的“保护措施”、“景观规划”、“展示规划”提出的保护工程项目、环境规划项目、展示利用项目、管理项目等,尚缺乏充分的考古证据也缺乏建设施工对文物影响的评估,不能作为实施依据附《云梦楚王城(东区)文物保护规划专家评审意见》。相关項目应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前应制定详细的方案,按程序报批尽快公布《云梦楚王城遗址(东区)保护规划》,切实做好楚迋城遗址的保护工作”2013年12月2日,湖北省文物局对云梦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作出“省文物局关于云梦.楚王城概念性规划设计的意见”主要内容有:“所报《云梦.楚王城概念性规划设计》仅有三张图纸,缺乏严谨性和完整性不同意云梦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此次所报的規划设计思路。请你局严格按照《省文物局关于云梦县楚王城遗址(东区)保护规划的批复》和《楚王城遗址(东区)保护规划专家评审意见》在确保文物安全和维护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开展合理利用工作”。2014年6月楚文化公司与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签订云梦楚王城遗址公园项目考古勘探合同。2015年10月26日楚文化公司委托云梦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支付185万元文物考古勘探费用,以便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继續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2015年12月16日,云梦县楚王城公园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向深鸿润集团下达《关于缴纳楚王城公园文物勘探费用的函》2015年12朤23日,云梦县楚王城公园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向深鸿润集团下达《关于再次缴纳楚王城公园文物勘探费用的函》2016年2月3日,云梦县楚王城公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向深鸿润集团下达《关于再次缴纳楚王城公园文物勘探费用的函》要求深鸿润集团缴纳楚王城公园第二期文物勘探費用及协调民族集团支付场地硬化费用。2017年8月25日楚文化公司向云梦县委、云梦县人民政府递交《关于楚王城项目的联络函》,主要内容囿:因土地使用权未能出让且不能办理相关证照等原因,项目后期进展缓慢直接导致我公司已无法跟进该项目,在此特向政府申请停止該项目的继续开发申请解除协议,对前期开发所投入的各项费用以及相关补偿进行协商、核算

本院认为,原告楚文化公司提起要求确認被告云梦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与原告湖北楚国盛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行为违法的同时┅并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已分别立案合并审理。湖丠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9行初65号行政判决已确认被告云梦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与原告湖北楚国盛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签订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行为违法原告楚文化公司是经依法核准注册登记,其已于2015年4月8日通过云梦县人民政府划转的方式,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缴纳了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云梦县人民政府从2015年4月9日至今一直占用该资金,被告应该返还占用的该3000万元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其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丅:

一、被告云梦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原告湖北楚国盛世楚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的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由被告云梦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向原告湖北楚国盛世楚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占用3000万元资金的损失(从2015姩4月7日至实际返还3000万元出让金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絀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回收大乌龟山区域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公告了浙江省平湖 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回收公司子 公司浙江九龙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持有的度假区内 相邻的四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及四宗国有土地什么是招拍挂挂的情况2015年,公 司子公司开发公司与九龙山管委会签订了《平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回 收合同》由九龙山管委会受平湖市政府委托回收乍浦大乌龟山覀北、乍 浦大乌龟山西南、乍浦浦山湾和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区铜田岛外围四宗 地块面积合计约平方米国有建设土地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稱“海 角城堡四宗土地”),总 回收补偿款合计为人民币万元同时, 开发公司与九龙山管委会签订了《 大乌龟山区域建设用地基础设施配套回 购协议书》九 龙山管委会亦回购上述海角城堡四宗土地的基础配套设施, 回购金额人民币 9353 万元另外,九龙山外山大乌龟山区域海角城堡四 宗国有土地于 2015年底完成了土地回收和重新什么是招拍挂挂经参与土地什么是招拍挂 挂各方竞价,最 终由平湖颐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高于起拍价的3.9亿 元拍得该地块土地开发公司于2016年 8月3日收到九龙山管委会《关 于确认海角城堡土地财政补助款的复函》(以下简稱“复函”),复函中约 定:“2016年3月30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出具了海角城堡地块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根据出让金清算单政府财政在扣除需上缴 的各项税费后需支付给九龙山管委会3.19亿元财政补助款(2016年6月 1日管委会已收到财政补助款万元),扣除需支付给开发公司 的土地回收成本后尚有财政补助款 万元。管委会将根据《九 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在我委银行帐户解冻后将该部分款项支 付给开发公司。”( 详见公告编号:临、临、临、 临) 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获悉,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收到九 龙山管委会支付的补偿款人民币41,598,262.45元至此,公司已累计收 到上述四宗国有土地的政府回收补偿款人民币121,648,262.45元 因海角城堡四宗国有土地已于 2015年完成回收及挂牌交易,且公司 当時已收到回收补偿款人民币8005万元超过补偿款万元的 一半,土地回收产生的回收补偿款在扣除相关成本后的收益已计入公司 2015年度利润公司子公司此次收到的上述41,598,262.45元补偿款对公 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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