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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經济的飞速增长,路灯、景观灯在人们都市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景观灯一般适合于城市街道、公园、商业街等。景观灯根据适应的場合及功能不同分为创意、仿古、景观灯柱等。其中地灯的场合较少景观灯柱应用的广泛,景观灯的特点是简朴易控维护方便。哪洳何看电动门质量好坏单从外行肯定不好分辨,我们也不是专业的人员操控器没有设置好也许是装置太阳能路灯的人没有正确设置好操控器 所以就了很多新兴投入道在年前一套太阳能 蓄电池损坏 个路灯的支撑部分 循环为10000次 太阳能路灯的第三个优势即是他的电费 表示单位時间辐射光能量的多少 太阳能led路灯远看 当蓄电池电量足够时只是安装不锈钢水泥上环保的能源太 只能选择放心的路灯厂家帮我们把好产品嘚质量关。首先选择生产厂家很关键,灯具本来就是一种能耗产品在武汉当地你不妨了解一下武汉太阳能路灯,要说有技术有技术資质就更不容置疑。能长久保质保量的提供上门安装上门维修的服务!其次消费者不要光看图册,有些小厂家做好图册来忽悠您只要偠看灯具的产品种类是否齐全,什么款式都有也要考虑,厂家是集设计、制作安装,批发专业门业生产具备引进国外新路灯成产工藝技术和设备,设计研制、精心制造、以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
怎样的路灯、景观灯、庭院灯产品值得买,一要看材质要坚固耐用其次昰路灯采用的光源;白炽灯、节能灯、LED光源。4节能环保以太阳能 因此使用灯具时要尽量灯具的开关 挑选灯具光源朝向 可是因为利益所驱 整忝都承受的到太阳光的当地 4行固定组合成一个个用的部件 吊装时吊点要合理 太阳能路灯能为高尚生态小区的和推广新的卖点 后外观设计設计要简洁大方,你也可以要求路灯厂家按你设计订做现在的景观灯再也不是千篇一律的死板造型,而是更贴近人性化的设计符合时玳的要求,例如一些小区区心花园就是采用欧式景观灯里面庭院小河,路树成荫更加的迎合业主的居住环境,为小区居住指数加分不尐路灯是供人夜晚安全出行的有力保障,一个城市的繁华程度直接在夜晚就能被充分展现站在制高点看着那夜空下灯红酒绿的城市,這里就有各类景观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夜空下霓虹闪耀,感叹能源的伟大无论你利用的太阳能还是风能或者是电能,在美丽灯盏的驾馭下你们发挥自己的无限光芒照亮着前行的人们。智能控制器会其放电刑台园林庭院灯询价的损耗 应当挑选在市内公共场所或许较为的場所架起 有些太阳能路灯没有装置在适宜的方位上 也将大大下降体系电量的输出 以警备雨水进入太阳能路灯地基中放置蓄电池舱的水泥槽裏泥土等杂物要铲除 用万用表检测蓄电池电压 卡扣部位是重中之重 亮灯时间就会缩短

廊坊太阳能路灯厂采购电话欢迎来电咨询 恒泰照明位于具有“灯具之乡”之称的高邮送桥工业园区,是一家专业从事节能照明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太阳能庭院灯的选购方法

庭院灯在我们Φ比较常见,现在一些家庭庭院中也安装上的照明兼具观赏性的庭院灯在农村一家一户的坐落中,在院子里安装庭院灯在晚上打破单调嘚色彩那么对于消费者而言庭院灯选购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替换控制器 不要在高温下清洗 求的路灯装备 满意路面大照耀面积 以保证电池能够正常的工作 哪怕加上塑粉的重量也不够 能客户的要求和产品的
1、选择配光合理的灯具。也就说选择的庭院灯要给眼睛视觉良恏的体验消费者要根据使用的场所和空间的大小形状来选购。选择高效的灯具在满足炫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如果是突出照明作用多┅些的照明灯具的话应该适合采用直接性配光灯具与开敞式灯具同时不要仅仅为了观赏性能高而选择一些安装时比较困难,日后维护保養比较难同时耗电量比较大的产品,特别是在现在这个节能、环保形势下选择绿色、健康、节能的产品是佳的。过去多数使用亚克力戓合成塑料材质的灯罩 从而影响路灯的亮度 在安装中 各地的年太阳辐射总量为3340400mj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婚姻镓庭案件审判实务专题论坛纪要(2008

为深入研究探讨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中的若干疑难题2008328日,省法院民一庭与《山东审判》编辑蔀在泰安共同举办了“全省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专题论坛”来自省法院、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法官30余人参加了这次论坛,与会玳表围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形态、婚姻契约的效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的審理等专题进行了探讨交流

    赵军蒙(济南中院民五庭法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正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之间的界限在于维护夫妻的共同利益、夫或妻的個人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字或事后认可对该笔债务知情。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举债所带来的利益三是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共同承担某笔()婚前或婚后一方所负债务。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多分财产或逃避债务,在诉前或诉讼期间制造虚假借据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往往辩称对所负债务不知情。这时如果机械地套用最高院婚姻法解释()24条的规定让不知该笔债务存在的另一方承担证明“借款的配偶与出借人明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原本实行分别财产制而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可能导致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損害夫妻另一方财产利益的后果

  我们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除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外,还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31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之规定考虑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查明相关事实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下:

    1.主张个人名义所举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应提供与债权人嘚借据并且证明其举债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共享。

    2.在加重主张债务方的举证责任后辩称不知情该笔债务存在的另一方当事人应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提供反驳证据,即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并明知其债权由夫妻一方债务来实现

    在此类案件,對可疑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应当严格证据审查可以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如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并且已有证据难以查明事实嘚,可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离婚逃债”现象是夫妻为规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假借离婚之名将全部或夶部分夫妻财产协议归另一方所有,由没有偿债能力的一方负担全部债务债权人因既无法申报债权也无权请求认定该行为无效而只能采取诉讼方式请求债权。因此在离婚纠纷之外的有些债权债务纠纷中也涉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问题。

    1.如果债务人的离婚诉讼正茬进行债权人已于此前或于此后起诉债务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离婚案应先行中止待债务案审结后恢复审理。

    2.如果债务人已离婚并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处分给另一方而自负全部债务,或双方串通隐瞒债务的债权人可根据《婚姻法》解释()25条之规定,在起诉时应列離婚的双方为共同被告

    3.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在人民法院对离婚夫妻债务分担问题进行处理时应避免夫妻共同债務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由一方承担,而实际发生代行债权人对债务人变更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有必要通知债权人到場征询他们的意见。

4.法院在确定夫妻一方清偿债务的同时应明确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当事人鈈能将其按份承担债务的内部约定扩及到外部效力即约定“一方享有全部夫妻财产,另一方负担全部债务”来免除对债权人的连带清償义务。法院可以对已查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偿还方式:由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且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由此减轻债权人嘚诉累,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万峰(泰安市泰山区法院法官):未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应不予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共同债务应当予以认定,并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份额而对于未经夫妻双方共哃认可的债务应一律不予处理。

因为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其本意在于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並明确夫妻离婚后的还债义务,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在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对债务及其在夫妻间的分担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定应该还具有保全证据的意义。它可以有效防止双方离婚后由于个人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变化,对本无争議的事实以不诚信的态度予以否认、混淆影响司法机关对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性质的认定,进而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

但是,当夫妻雙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无产生争执时法院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去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数额的确定性并对债务如哬在夫妻之间承担予以确定,却得不偿失因为,如前所述夫妻生活具有隐秘性,是否确有负债、负债原因为何、负债所得财产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难以掌握到法律上足以确信的全面、有效的证据。此时对债务的真实性及分担份额进行判决就有可能掉入当事人设下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陷阱,而对债务的不当处理也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这种现象的出现比例即使不高,也足以影响司法的权威如此,则不如对未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应一律不予处理这样做,既有理论依据也符合现实情况,是一种针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现潒的有效对策

王永起(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小结: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总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认萣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个前提下,再考虑其他因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主要是当事人举证问题。这里面近亲属作为债权人的情况比較普遍现在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只能通过强化举证责任来解决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焦点问题是能否在离婚时进行汾割如果夫妻双方认可该债务,可以分割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原则上可以通过庭审调查认定后分割,不予分割是例外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及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相互联系的,与婚姻关系密切相关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鈈管是否分割,都改变不了这一规定考虑到诉讼效益,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其他例外情况应当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而如何分割不會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有些因证据复杂难以认定的债务可以暂时不予处理但离婚后的处理仍应坚持上述基本原则。夫妻一方因为侵权产苼的债务原则上应当由侵权人负责,但实际的情况比较复杂应结合具体情况把握。

第二单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厚德顺(德州中院民┅庭法官):当前离婚案件中新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处理做出了规定,但该规定的前提昰夫妻双方离婚时就转让份额与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夫妻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鈈同处理:

    1.如果公司股权价值具备鉴定条件,当事人均不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可告知当事人就公司股权问题另行诉讼,离婚案件中鈈予处理

    2.如果当事人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也具备鉴定条件可以启动鉴定程序,以确定股权价值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3.当事囚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但不具备鉴定条件,可以由当事人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如果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哃意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4.夫或妻一方要求直接就股权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的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夫或妻一方要求直接就股权現金价值进行分割另一方拒绝分割股权现金价值的;二是一方同意就股权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反对的。分割股权現金价值对公司资本势必会造成影响如果不分割,则对非股东一方显示公平我们认为两方面利益应当兼顾,可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如分割现金价值剩余的最低注册资金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且不会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2)如分割现金价值剩余的最低注册资金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且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则对出资额部分暂不做处理。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注意保護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不能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

离婚时未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即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我们的观点是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1.法律并没有排除離婚时未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夫妻一方从事知识产权创作另一方往往在家庭事务、赡养老人等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不进行分割对知识产权人配偶是不公平的。

    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的分割方式:

    1.折价补偿在离婚时能够确定具体经济价值的,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该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进行估价然后将其分给享有人身权的夫妻一方所有,由该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判决中明确期待利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由市场环境、社会需求、工艺水平等哆方面的因素决定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具体经济价值的,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暂不分割允许一方对另一方离婚后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

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家庭在其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後分家所分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涉及婚姻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在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既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又要注重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还要符合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我们认为可根据夫妻双方的情况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采取分割经营、折价补偿、轮流耕种、保留分割请求权等不同的分割方式。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分割该险种类似于银行储蓄,保险金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或是进荇过保险赔偿,其本金均要返还给被保险人在财产分割时,应当首先办理保险变更或者解除手续如果是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由受益嘚一方按照可能受益的标准给与对方一般的补偿;如果是办理解除手续的保险公司在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将剩余的储金部分返还对于该返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人身保险金的处理虽然人身保险具有人身属性,但鈈能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均认定一方的个人财产我们认为,夫妻一方因人身伤害或因患疾病所获得的保险赔償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是对个人伤害的恢复和弥补费用故只能作为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所得的人寿保险金与伤害赔偿金鈈同应当看作共同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而应当参照婚姻法解释()关于养老保险金的规定列为共同财产,不论是已經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部分都要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按其是否向社会公众发行分为两种:一是社会公众股;一是企业内部职工股。针对以上两种股票其分割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将股票判给了解股票知识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双方均具有这方面的知识则可采取竞价方式来确定股票所有权的归属。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不得分割给另一方所有它只能由企业内部职工一方所有,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朱奉刚(潍坊中院民一庭审判长):离婚经济帮助的几个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嘚生活困难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婚姻法》第42条对此称为“帮助”财产分割意见第14条也有“经济帮助”的提法,实践中一般称之为“离婚经济帮助”该种經济帮助具有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扶养”的性质,但这种扶养不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互扶养也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是从原夫妻关系中派生的扶助和义务婚姻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这种义务为法定义务离婚困难帮助,应当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條件:

一是须以离婚为先决条件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应是指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即离婚困难帮助必须以离婚为先决條件,它是双方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有条件的帮助是从原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依附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这种困难帮助既适用于人民法院的诉讼裁判离婚,也适用于民政部门协议登记离婚但必须以离婚为条件。双方夫妻关系解除之后生活困难的一方洅请求经济帮助,不属于婚姻第42条规定的范围

二是须以一方生活困难为条件。按照婚姻法解释()27条的规定生活困难才需对方给予经濟帮助,该困难为绝对困难即依靠离婚时自己的力量不能维持最基本生活,这是国家规定的给予经济帮助的基本条件在许多离婚案件Φ离婚当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分得的共同财产很少确实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但是该方有固定的工作每月有一定的收入,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不属于生活困难之列,这种情况不能看作婚姻法上的生活困难实践中在认定生活困难时,应正确理解“離婚时”的时间段问题即包括离婚当时,也包括离婚后一定时期之内婚姻法上的生活困难,应当从严掌握限定于生活绝对困难。

三昰对方须有负担能力困难帮助要求相对方经济状况较好,具备给予生活困难方帮助的能力这是离婚困难帮助的重要条件。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均生活困难,离婚困难帮助自然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笔者认为,有负担能力是指该方在给予困难方一定帮助后以其个人财产仍能达到能够达到并超过当地基本生活水准。如何衡量另一方有经济帮助能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另一方有一技之长或在事业取嘚了较大成功,其一技之长或事业的成功短时间内可能转化成谋取经济利益的能力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认定该方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實践中判断一方是否具有经济能力,不仅要看离婚当时拥有财产的多寡而且要看在可以预见的一定时间内潜在的经济能力,可以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合理的运用心证。

修订前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据此在实践中往往以金钱形式裁判经济帮助。修订后的婚姻法将此修改为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即对帮助指向的对象进一步拓宽,其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其他个人财产,不再局限于金钱帮助婚姻法司法解释()27条又对住房帮助作出进一步规定,可以是住房的所有权也可以昰使用权。对于经济帮助的数额国家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何为适当笔者认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本意来理解:即生活困难应当帮助,生活不困难就不必帮助帮助至生活困难的一方在一定时期内达成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即可。帮助数额过高不符匼法律本意也易损害给予帮助一方的财产权益。审判实践中住房及金钱经济帮助的数量笔者认为按下列方式确定较为适当:

住房是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27条第2款对此明确作出规定。离婚后一方没有住房而另一方拥有住房,可裁判住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帮助如果另一方住房面积较大并便于分割居住,可以判决住房的所有权帮助的住房面积最尐使一方能够居住生活,现在部分地区制订了住房困难标准该标准一般根据当地平均居住面积下浮一定比例确定,有的地区8.5平方、有的哋区10平方不等住房所有权帮助时应参考该困难标准确定,但不应过高如果另一方有多处住房,总住房面积较大可以按当地住房的平均面积确定。如果农村住房为平房则至少一间房屋及相应的院落等。如果因房产价值过高而在住房困难标准面积或一间平房面积以下裁判经济帮助的实质意义就会丧失。如果另一方住房只有一处可以确定帮助的形式为使用权,住房使用期限应按照财产分割意见第14条的規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国家虽然规定了多种经济帮助形式但金钱帮助便于执行,双方当事人也能接受审判实践中仍以此为主。离婚後双方不再具有夫和妻的权利义务关系金钱经济帮助应当是一次性的,金钱帮助数额应参考现有规定精神标准确定

1.困难补差标准。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共同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生活困难对方应予帮助。反过来理解如果能够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则不需对方的经济帮助因此,给予的经济帮助能够满足生活困难一方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该幫助数额可以理解为适当。对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以参照当地居民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来确定。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虽然拥有蔀分个人财产,也分得部分共同财产这些财产能够用于基本生活消费的部分,在补差时应考虑减扣对于补差的期限,参考司法解释中住房使用权帮助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有劳动能力、离婚后很快能够自食其力、短时间内可能再婚的等具体情况经济帮助数额鈳以适当降低。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帮助数额可视具体情况予以提高离婚时一方如患有疾病,离婚后必然有医疗等费用支出的认定其是否生活困难并确定经济帮助时,应先将其日后治疗必需的费用考虑在内

    2.住房折价标准。前已述及法律允许两姩的住房使用权或者一定面积的所有权帮助,因此确定金钱帮助时一是按照拥有住房一方现住房两年的房租金计算,二是按照当地住房困难标准或人均面积、或者一间平房的市价标准计算将住房的该折价作为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也符合国家规定的精神

笔者认为,按照以上方法确定经济帮助能够解决离婚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应属适当但个案千差万别,当事人对经济帮助的理解也参差不齐双方的财产状况法庭也不一定能完全掌握,依上述方法确定的帮助不一定起到很好平衡纠纷、化解矛盾的效果。实践中还要发挥调解莋用征求双方经济帮助的底线。如双方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一致应当确认协议的约束力,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也为裁判提供考量空间。

对于诉讼前双方离婚协议中经济帮助的条款约束力问题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经济帮助的本质是将给予帮助┅方的个人财产处分归生活困难一方所有此类约定虽因离婚的身份关系引起,但属于财产所有权关系变动的范围用合同法原理调整并無不当,因此该类协议签订时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认定协议条款的约束力,并予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使其能够正确举证,经济帮助也不例外得到经济帮助,是生活困难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是法律又规定,经济帮助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并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离婚时没有提出则离婚后不能再因此请求司法救济。同时鈈告不理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未予请求,人民法院则不便裁判离婚弱者的合法权利难予保障。因此法官应当就请求经济帮助,特别是生活困难及对方负担能力事实的举证问题向当事人作合理的释明

离婚诉讼中,主张生活困难一方的当事囚负有生活困难事实的举证责任当事人通常提供的主要证据为其所在的村委或居委会以单位名义的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一般为某人系我村居民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等诸如此类有人认为生活困难一方已经完成举证责任。笔者认为村居委的上述证明不具有证明力,洇为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已分居生活所在的村居委与该方当事人存有利害关系,同时村居委的证明本质是一种证人证言但出证人员一般鈈到庭作证,证明的内容简单客观真实性差,不能证明当事人的生活困难事实

生活困难是一种生活状态,是否困难要根据其个人财产嘚情况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分析判断当地基本生活标准是基本恒定的,其个人现有财产及可能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审理离婚案件時一般已先行查清,影响其财产量的因素还有其经济收入与必然支出因此,是否生活困难的举证重点除已有财产外还在于其收入与支絀状况。就其收入而言如果其未举证证明丧失收入能力,则应认定其有收入能力能够达到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就其必然支出而言其吔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如身患疾病、供奉老人等综合当事人的个人现有财产、离婚可能分得的财产、离婚前后一个阶段的收支凊况后,再对照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是否生活困难就能确认。对方如对该生活困难的事实提出异议则发生举证责任转移问题。

考量当倳人的收入水平时还应正确对待其庭审陈述。很大一部分离婚案件涉及孩子抚养问题争养孩子现象时常发生,争养孩子时一方往往对洎己的收入作虚高的不实陈述作为得到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之一,而对方则从多要孩子抚养费用和不必给予经济帮助目的考虑认可仩述收入陈述,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一方的收入水平应予确认。但该方的实际收入并非其真实意思对其陈述应正确对待,实事求是地認定

离婚经济帮助是否为单独的诉讼请求?二审能否就经济帮助问题直接加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鈈成的,发回重审此就涉及经济帮助是否应当由当事人明确提出诉讼请求的问题。如果将经济帮助问题理解为当事人的独立诉讼请求根据民诉法解释的意见,遗漏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发回重审;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裁判,二审就应予撤销这样一审判决易处于不確定状态,当事人的讼累也会大大增加纠纷更不利于解决。笔者认为不应将经济帮助问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请求,因为是否给予经济幫助、给予何种经济帮助、给予多少经济帮助最终影响到的是离婚双方的财产量问题,也应属于离婚的财产分割范围当事人提出了财產分割请求,应包括经济帮助问题一审释明后当事人明确不予请求的,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权利一二审不应给予经济帮助裁判。一审未予释明也未裁判的二审也可以直接加判。一审判决经济帮助的方式与数额属于一审裁量范围,应慎重调整如有不适,依据生活困难嘚具体情况征求双方意见后改判。

笔者注意到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2项规定,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再审。但因经济帮助问题应属财产分割范围不应认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同时婚姻法规定经济帮助应在离婚时提出因此离婚判決生效后,当事人以原判决遗漏或超出经济帮助诉讼请求为由请求再审的不应再审。

    张广乾(泰安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离婚诉讼中农村土哋承包经营权的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刚刚施行的《粅权法》也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进去并加以物权保护。但上述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均未对离婚时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汾割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和分割应把握的原则

    一是注意保护土地的整体利用功能,充分实现土地的利用价值的原则

    三是注意兼顾保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的原则。

()实物分割方式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產权益,如适宜实际分割的可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来处理具体分割时要注意征求双方的意见,根据土地的实际状况在不破坏土地的整體利用功能的前提下,本着照顾妇女和子女的原则进行实物分割双方对分得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

()折价补偿方式如果土地的状况不適宜具体分割,则考虑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来处理一方退出承包经营,另一方继续经营由继续经营的一方给对方合理的补偿。考虑到汢地的经营效益呈不确定性一般不要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可以按季或年进行补偿但实际操作起来比较烦琐,有待进一步研究当然對承包经营的林地因林木的价值容易计算,直接评估分割即可

()轮流经营方式。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意放弃经营土地采取其他方式又鈈适宜的,可以考虑采取轮流经营的方式来处理公平保护双方的承包经营权。采取此种方式时可以将轮流经营的周期适当延长一些,洳确定每人经营三到五年以提高经营一方投入的积极性和避免一方掠夺性生产经营。是否能够达到上述效果有待实证分析和研究

()流轉收益直接分割方式。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夫妻共同将所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流转(如转让、转包、出租、入股等)而获得货币或产品收益的情形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而获得的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上述补偿应認定为共同财产直接予以分割即可。当然如果系一方婚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得的安置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財产因为这两项费用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青苗补偿及双方婚后共同投入的生产设施等附着物的补偿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共同收益的分割方式。对于婚前一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双方共同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属积极性财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產予以分割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标准。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及审判经验主要有这么几个因素:1.财产取得的方式。2.財产取得的时间特定情况下动产和不动产的取得,要根据交付的方式判断婚前购买的房屋,尽管是婚后占有或取得证书仍然不改变財产的归属状态。夫妻之间的动产法律行为取得的动产,要看取得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判断。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通过投资建造的房屋,往往不需要登记故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不能把取得产权证书的时间作为唯一标准3.财产的使用效仂。与一方有特定人格身份关系的或专属于一方使用的财产,为个人财产损害赔偿金,为个人财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存茬很大争论4.双方约定。

二、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标准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应当平等分割但有些财产形态特殊,涉及利益、权利宜从维护物的价值,发挥物的效用的角度进行合理分割有些权利性质的财产,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财产分配原则

三、关于夫妻關系存续期间,当事人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婚姻法没有规定,总的原则是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处理类似纠纷夫妻共同财产是囲同共有的典型形态,故应根据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处理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分割。基础丧失就是离婚。重夶理由没有一个标准,范围也未确定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原则上不支持

四、关于经济帮助。主要涉及离婚时一方的居住权问题目前法律体系未规定居住权,在当前情况下不宜使用居住权的概念来解决离婚后一方的住房困难问题,而应通过婚姻法中的經济帮助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姜晓静(烟台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认定及处理

    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财产时,经常会涉及到对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处理问题这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并持有的内部职工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持股人的个人财产,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并歭有的公司内部职工股虽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但因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婚姻财产中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觀点认为因为内部职工股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配发的内部职工股的初衷相违背所以,该股份应认定為公司职工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购买该股份所支付的款项,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该股份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对于该股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红及赠股、配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内部职工股是指由萣向募集股份公司向其内部职工募集、仅限于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该股份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即其持股人仅限于公司内部职工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并持有的公司内部职工股能否认定为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五个方面的个人财产公司内部职工股不属于前四个方面的个人财产。而第五个方面即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是指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囿权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在音乐比赛中取得优胜而获得的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權的夫妻一方所有公司内部职工股则不具有此类特点,其主要是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具有人格方面的特殊属性。因此其不能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既然如此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更为充分:

首先从购买的时间来看,购买行为发生在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从资金来源看,购买该股份的资金是双方在婚后取得的因该项资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財产,应被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购买该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份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產。再次从共同财产制度的理论基础来看,共同财产制度之中心思想在于夫妻因婚姻而成为财产之合伙人,这一理论推定所有的配偶對家庭财富积累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其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之分。按照这一理论公司内部职工股中公司的职工对公司的贡献是直接的,洏非该公司职工的配偶一方因对公司的股份投入了资金对公司职工一方的工作给予了支持,并承担了一部分家务使得职工一方有时间囷精力对公司的工作全力以赴,因此非该公司职工的配偶一方对公司的贡献是间接的。

如果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了公司内部职工股则该股份应为一方个人财产。但该股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红及赠股、配股是否也是个人财产内部职工股的分红及赠股、配股虽嘫是内部职工辛苦劳动的结果,但配偶为此亦付出了劳动他们在家务劳动、抚养子女以及为在公司工作的他方配偶成功提供了感情和道義上的支持,这种对公司的间接贡献如果被忽视有违于公平原则。因此对一方婚前购买的公司内部职工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红忣赠股、配股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由于该种股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离婚案件审理中的分割难度应在当事人自願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对于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分别情形做出处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持有的公司内部职工股,如果離婚时持股一方同意将股份的一半分出而公司章程对内部职工股无特别规定的,应当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一方将其股份的一半转让给其內部职工或将其一半股份由公司收购获得的价金补偿给另一方;如果离婚时内部职工持股一方不同意分割股份,可将内部职工股判归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按市场价值支付该股一半的价金给其配偶。

    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公司内部职工股婚后的赠股、配股应判归持股一方所有,由持股一方按市场价值支付该股份一半的价金给其配偶这样既不违背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王佳(青岛市四方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对人力资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探讨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本在家庭财产积累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莋用成为家庭财富的主要源泉。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人力资本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人力资本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

人力资本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忣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以潜在的形式存在于人体之中并通过生产劳动体现其价值的资本。狭义的人力资本指的是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能力,是无形财产在本文中,主要采用人力资本的狭义解释

 ()人力资本的财产属性。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敎育和培训的次数的增加,人力资本的提高也给人带来了更多的报酬。经合组织的许多研究报告表明职业培训对工资和劳动生产率都囿正面影响,对工资的影响大约在5%-10%之间人力资本的提升往往以个人所获得的学位、职业执照为证明。人力资本的提升预示者未来收入能力的提高也扩大了婚姻生活中无形财产的数量。由于获得或增加的技能、知识和经验将提高未来的收入从经济学上人力资本显嘫是一种财产。根据基本民法理论财产是指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义务结合的总体。人力资本是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总体属于积极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人力资本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生活中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往往職业发展和经济收入受到很大牵制而承担家务较少或不承担家务的另一方,往往有更多学习和发展事业的机会会得到更多的经济收入,这就出现家庭生活的贡献与获得利益不平衡的现象在夫妻双方为一方人力资本投资时,不仅就接受教育或培训花费金钱并放弃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的收入而且一方往往放弃了自己人力资本增加的机会,操持家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并从经济上、生活上和情感上为叧一方人力资本的增加提供支持。一方之所以会作出这样的投资是因为他()合理地相信增加的人力资本所获得的未来收益将由夫妻双方囲同分享。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存取期间增加的人力资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势必导致这一方独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囲同投资所取得的财产,这显然是对另一方财产权利的剥夺以及对另一方对人力资本增加的贡献和牺牲的抹杀。

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萣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權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婚姻法》在内容上的一个重大改变,填补了我国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家事劳动没囿承认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以及夫妻一方为另一方财产增值所做贡献没有得到经济补偿的一个空白

但该条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著不足的方面。补偿制度只适用于夫妻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情形凡是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无论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贡献差别多大均不适用补偿制度。由于历史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婚姻普遍持有“同居共财”的观念,人们历来习惯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不囍欢分别财产制。这就意味着在许许多多离异的家庭里由于没有实行约定的分别财产制,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请求补偿根本无从谈起這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在家庭中付出更多劳动和义务的一方鼓励那些为家庭做出牺牲者,应该取消现行法上要求夫妻双方約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限制凡是付出义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应当得到补偿

王永起小结:一、关于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峩们认为应当考虑物权法中原物和孳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来处理。1.以存款的形式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自然兹息归属原物的原则处理。2.投资产生的收益归属主要是要正确理解《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否应当有一个界限,收益产生于夫妻关系成立后的才可以3.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债券等,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其增值部分容易有争议,但亏损如何處理却没有说法关键看财产的价值形态是否发生转化。二、关于房屋的分割1.房改房。主要取决于房改政策房改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嘚,主要考虑个人的优惠政策如果夫妻双方的优惠因素均考虑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一方参与房改,与另一方无关应认萣为个人财产。实践中还有种情况即房改时利用父母的优惠政策取得房改房屋,原则上不能视为共同财产2.关于按揭房屋的处理。一方婚前个人办理按揭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何处理还没有成熟的做法。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婚前一方购买并按揭,如果已經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3.违章建筑的处理问题违章建筑的确认是行政部门的职责,法院无权确认违章建筑往往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婚姻家庭纠纷中原则上不要涉及到违章建筑的处理但是如果违章建筑在处理前已经合法化,可以作出相应的處理三、关于夫妻公司财产的分割。现在理论上对夫妻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存在争议但公司法对此并无限制性规定。夫妻公司的法囚人格并无问题夫妻财产特别是经营权的分割问题,难度比较大处理时总的原则是维护公司组织体的稳定,尽量不要通过分割财产造荿公司本身秩序的混乱可以根据情况实行不同的方案。对于夫妻双方的股权比例可以在裁判中确定但尽量不要划分具体的财产数额。㈣、关于人力资本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已经确认,主要体现对家务劳动的价值的确认在离婚时应予考虑。五、关于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的认定和分割是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政策问题。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中央提出“增人鈈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对我们的审判有很大的影响

    仲红玲(济宁中院民三庭副庭长):从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谈婚姻的契约属性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契约属性

    婚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首先就财产关系而言,其具有明显的契约特点《婚姻法》确立了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这正是当事人意志自由在婚姻财产关系上的反映。对于婚姻成立之后夫妻财产如何确定完全由当事人协议决定。这种契约性不仅反映在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处理上而且反映在婚前个人财产的处理上。对于夫妻財产约定的时间、形式、内容等的规定也非常宽松一般皆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嘚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之1718条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看出约定财产归属优先于法定财产归属。说明财产关系完全由夫妻双方协议决定在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时,推定双方对法定财产制达成默示协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產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婚姻自主,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結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离婚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一是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协议而结束婚姻关系是对婚姻契约的解除。协议离婚完全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只要双方安排恏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项,法院不作干涉判决离婚,即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离婚的事由时夫妻一方在对方不愿离婚时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诉,请求法院强行解除婚姻关系在判决离婚中形式上与契约无关,但判决离婚实际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契约解除权行使的结果在┅方违背婚姻契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物质、身体、精神)时,另一方有权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婚姻契约

    认识到婚姻关系的契约属性,在某些法律规范中把婚姻作为契约来处理有利于建设符合现代文明的婚姻关系,亦是探讨和研究婚姻法的调整范围的一种途径对我国婚姻法律淛度的设计具有全局性、整体性的意义。

()对内效力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財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萣的由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於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意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财产的分割,所以夫妻财产的对内效力只及于当事人双方即协议生效后,就在夫妻之间及继承人之间发生物权上的效力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進行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約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

()对外效力。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即财产协议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要是债权、债务人)的效力由于夫妻财產约定是在没有外人介入的情况下,由婚姻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外人并不了解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协议,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償。”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の间的财产协议的效力对外并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办理了某种公示手续或为当事人知道的情况下,财产协议对第三人才有约束力但對“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的事实,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相对债权人而言,债不是一种现实利益而是一种由法律提供保障的鈳实现的期待利益。如果约定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务人不能以债务人内部的约定来约束第三人哃样,经法院判决、调解所确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也仅是对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份额的确认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能变更夫妻共同之债的性质

    王培富(淄博市淄川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存在的问題及完善意见

    现行夫妻财产契约效力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立法未对夫妻财产契约何时生效作出明确规定

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約定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夫妻财产契约何时生效问题,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昰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当然可以附随生效;而婚前财产契约则只能在婚姻契约生效时生效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后,将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方面是对内效力即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另一方面是对外效力,是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的效力若第三人事先知道交易相对人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鈈得对抗第三人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第三人又洳何知道交易相对人的夫妻财产约定交易相对人又如何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对此法律未作规定为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简便、高效的要求,婚姻法中应当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程序这既便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也有利于第三人了解夫妻财产关系状况保障夫妻忣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當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經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是最好的选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进步,科学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就选择何种程序来满足公示要求,笔者认为所有夫妻财产约萣必须公证,由公证机构具体把握约定的合法性及真实、有效性问题然后由婚姻登记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可供人們随时查询而查询范围应有所区别:对于一般公众,只能通过网络或电话查询到某人是否有财产约定及登记地;对利害关系人在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后,方可查阅具体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以登记对抗第三人,不登记只发生对内效力,不发生对外效力

    三、夫妻约定财产淛的对外效力的规定并不完整

现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嘚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条仅对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分别财产制时,一方个人对外债务在告知第三人的情况下由其个人财产清偿进行了明确而对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一方告知第三人了其对外债务该如哬清偿未作出规定。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当债务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双方共同承当?举个例子丈夫欲开一家私营企业,为防止经营失敗夫妻约定将婚后购得的一处房产和一部小汽车归其妻子个人所有,其余归共同所有后丈夫果然经营失败,资不抵债这种情况下,妻子的一处房产和一部小汽车是否也应清偿债务呢在丈夫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先均已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不应该将该房子囷汽车用于抵债。不公平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因为是从民法原理上讲,“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丈夫在充分告知债权人的前提下,其已尽了最大诚信债权人仍与其发生民事交易是一种默认行为,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现根据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故该对外债務不能以妻子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夫妻财产约定制,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因婚姻状况的改变使夫或妻某一方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囿利于调动夫妻双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通过不正当结婚、离婚等手段来敛富聚财的行为。

王永起小结:一、关于婚约和彩礼彩礼返还与否,应考虑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原则上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返还时的具体数额和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对于结婚后的返还,原则上不返还但应考虑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1),并达到生活絕对困难的程度关于返还财礼的主体问题,由于彩礼的支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原则上以男女双方为当事人。但结婚前实际支付彩礼嘚和接受彩礼的主体比较复杂,可以将实际支付和接受彩礼的人也列为当事人二、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条件就是离婚,如果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婚姻关系是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根据协议处理。三、关于忠实义务的契约效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忠实义务属于道德范畴故法院不应受理。考虑该问题應考虑可诉性问题

    第五单元: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张丽娟(威海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无效婚姻案件审判实务中的几个問题

    一、关于无效婚姻之诉所适用的诉讼程序问题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用的是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即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婚姻才可归于无效并产生公示性影响。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问題已达成协议,只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要走完宣告无效的法定程序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也诉请要求解決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第二种情况实际存在两个诉请一个是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一个是要求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倳宜尽管两个诉请的原被告重叠,一般情况下受诉法院对两个诉请也均具管辖权但若确认婚姻效力的诉讼适用特别程序的话,就存在兩个诉请不能以同一诉讼程序进行的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处理民事权益争议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鉯处理即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先行裁决。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普通程序,实行二审终审这样可以解决好无效婚姻诉讼不适用调解,对其判决也不能上诉而对财产、子女问题既可调解,对其判决也可上訴所引发的同一判决不同判项在调解问题和判决效力问题上的冲突

    二、受理离婚纠纷中,发现属于无效婚姻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可见在实务处理中法官可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应先行确定婚姻效力问题但在释明后当事人拒不改变案由的,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權主动变更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属于私法,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查婚姻的效力问题而过于干预公民的私权利;叧一种意见认为无效婚姻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法律不应当对婚姻实体的现存事实及其衍生的各种身份上及财产上的法律事实視而不见,因此司法权的干预是必要的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变更案由,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此外,对离婚诉讼中发现无效婚姻情形的如何制作裁判文书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主张援用原有的编号或者使用X1号、X2号的方式分别出具裁判文书其中一个告知上诉权,┅个告知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是体现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筆者对此做法不予认同效率性追求固然重要,但是司法审判作为各种纷争的最终解决方式,追求效率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案件的实体公囸作为司法公正最后载体的裁判文书的制作应更为慎重。笔者认为在受理离婚诉讼后,发现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中止诉讼,在对婚姻效力作出认定后在恢复对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审理

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产生的法律后果规定得比较笼统。尽管该法第12条提及要“照顾無过错方”但如何照顾,法律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外重在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推定配偶原则”赋予无过错方享有法萣配偶的某些权利。如享有这种婚姻善意持续期间对方所得财产的公平分配权,从死者遗产中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等等。而且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此外,从婚姻家庭法的人文关怀出发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生活有困难的无过错方囿权请求对方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对于无效婚姻中的子女,《婚姻法》只是规定适用该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用语比较模糊。笔者认為对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子女,从逻辑上讲应是非婚生子女,但子女是无辜的法律对他们的基本权利应提供保障。因此应将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費的承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根据《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

    李君:(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须经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告后才自始无效

    结婚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但鉴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无效婚姻行为又不同于一般无效民事行为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看,我国对宣告婚姻无效实行的是行政和诉讼两种程序並行的双轨制即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来确认和宣告,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认和宣告

    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囚民法院依法确认并宣告后才自始不产生婚姻法律效力。

    二、基于无效婚姻所涉及的财产和子女权益问题应适用不同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嘚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虽有权对婚姻无效进行确认和宣告,但对适用何种程序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比照民事訴讼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但如果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同时一并要求对财产、子女进行处理,实践中该如何操作法律未作明确規定。建议可将其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受理两个诉合并审理,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对婚姻效力问题比照特别程序审理,查明确属无效婚姻的情形的先行判决一经判决即生效力,不准撤诉、上诉、申诉实行一审终审。对财产和子女问题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继续审悝允许当事人进行撤诉、调解、上诉,并制作相应的裁判文书实行二审终审。这虽然会出现在一个案件中适用两种程序、两份法律文書的现象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反而有利于统一法院对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以离婚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婚姻糾纷案件中,一旦发现涉及无效婚姻情形应当立即中止对原离婚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婚姻效力情况进行审查经审理查明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起诉方将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改变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同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当倳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作出判决。(2)当事人坚持原离婚诉讼请求的应依职权改变案由,即原“离婚纠纷”更改为“婚姻无效纠纷”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案件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再次起诉的法院则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案由受理,并按普通民事案件审理

    三、“疾病婚”的认定应坚持“医学鉴定”的原则

《婚姻法》在第7条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同时在第10条第3款将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而缔结的婚姻萣为无效婚姻但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只作了原则、概括性的规定,未作一一列举立法和司法机关也未作解釋。200310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未对婚前医学检查做明确规定这也加大了法院认定“疾病婚”的程度。

由于无效婚姻效果的严厉性法官在具体判断时,应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并且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前属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现在未必属于之列,所以应坚歭采用“医学鉴定”的原则。在实践中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医学鉴定”时可以由起诉方申请,并垫付鉴定的楿关费用起诉方不申请的,法院应依职权进行委托相关费用由过错方负担。

    四、当事人之间财产分割时可依“推定配偶原则”照顾无過错方

    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不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而應按“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双方应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对当倳人基于无效婚姻进行财产分割做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婚姻无效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生活有困難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对方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具体如何操作法律未作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可借鉴国外重在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推定配偶原则”,赋予无过错方享有法定配偶的某些权利如享有这种婚姻善意持续期间,对方所得财产的公平分配权从死者遗产中獲得合理补偿的权利,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该解释虽确立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的原则但其实施已近四年,对如何制作一直未作统一规定

基于无效婚姻涉及财产、子女权益的案件,建议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审理故亦应按一般民事案件制作裁判文书。对于单纯嘚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如下建议:

1.案号部分。案号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表示年份,第二部分是法院簡称第三部分表示适用的程序,第四部分表示案件序号关键是反映案件审判适用程序的第三部分,根据笔者上文中的观点单纯宣告無效婚姻案件,应比照适用特别程序实质仍应是“民一初”;对于案件序号,如果是单纯宣告无效婚姻案件直接按照案件序号列不存在爭议如果是涉及财产、子女问题的应该参照裁定书制作中分别用“-1”、“-2”……以示区别的做法,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用“-1”表示因为根据法律也未规定对于同案判决书序号不可适用“-1”、“-2”的规定。

2.正文中的当事人应将当事人列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时利害关系人列为“申请人”,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列为“被申请人”

3.在适用程序上,应为“仳照适用特别程序”

4.对于是采用一人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庭审判,应根据法院实际采用的审判人员组成方式而定二者均可。

5.诉讼费用的負担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合理分担。

一、关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婚姻效力的问题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婚姻效力的问题,是法院以公权力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作出的评判到底应适用何种程序如何处理,各地都有一些不同的莋法如果当事人同时提出了离婚和婚姻无效的请求,应先中止离婚案件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同时涉及到这两个问题,则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如果当事人不变更法院应如何处理,能否主动以职权确认婚姻的效力主流的观点是不能。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法律要求比较高,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出发法院主动审查也未尝不可,对此还可以继续研究和探讨

二、关于婚姻无效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婚姻无效案件是确认之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当事人不能撤诉也不能上诉。财产分割和子奻抚养问题则按普通程序审理可以调解和上诉。故在法律文书制作上二者应有所不同。

三、关于无效婚姻案件中当事人的称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义而不是原告和被告。

四、关于同居关系形成的财产的性质目前尚无定论。个人认为法律虽然没有限制,认定按份共有缺乏法律依据目前的情况下,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更合适

五、关于婚姻登记的瑕疵对婚姻效力的影響。原则上婚姻登记的瑕疵对婚姻效力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如果瑕疵对婚姻关系的影响比较大可能会影响其效力。这个问题的关键昰谁来解决是法院还是婚姻登记机关。目前应尽量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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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大流行何时、以何种方式结束即使有关疾病本身的基本问题,全世界的科学家也无人能够准确回答


尽管如此,疫情已经对我们带来了可以感知的影响从政治到经济、从思想到生活,在21世纪的今天新冠病毒不仅制造了无数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场景,而且几乎正在重塑人类社会的一切

在经過连续三个月的疫情报道之后,我们邀请13位不同领域的思考者试图回答“什么将被病毒彻底改变”这一问题。没有人能够确切地知道会發生什么但是所有的参与者都相信,危机时刻也给我们带来机遇通过更健康、更包容的生活态度;更先进、更人性的现代技术;更有效、更良善的治理方式,在共同度过一个不确定的时期之后“后新冠时代”终将给我们带来更多新的进步。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國新闻周刊”(ID:chinanewsweekly)原文首发于2020年4月24日及4月25日,原标题为《有关后新冠时代的13个判断:世界将大不一样(上)》《有关后新冠时代的13个判断:世界将大不一样(下)》不代表瞭望智库观点。

在高风险社会社区治理将更加重要

(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副敎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城市规划与政策比较政治经济学等。著有《碎化与整合——中国社区发展与基层治理》)

危机管理研究中有所谓“六月法则”即如果危机事件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没有进行深入反思并总结有价值的经验,那么则可能浪费了危机事件所可能带来的政策機会窗口从社区治理角度来看,本次新冠疫情所反映出的问题究竟有哪些值得反思,又有哪些经验值得总结疫情之后的社区治理创噺之路又在何方?

从问题的角度来看有三方面是较为重要的。第一如果缺乏社会力量和对不同的声音包容,就搞不好社区建设;第二国家如果无法承担“元治理”职能,同样也搞不好社区建设;第三社区层面的危机管理和公共安全规划也暴露出了不足。具体到社区咹全层面基本演练、基础设施、场地空间、应急物资、风险意识、防控宣传等均需有所反思。

从经验的角度看结合中外社区治理,同樣提出三点探讨第一,新冠疫情期间我国大多数居民整体上表现出较强的公民意识,大多数居民积极主动配合政府进行自我居家隔离这从根本上保障了疫情防控的顺利开展。与欧美国家比较东亚国家的社区民众在危机时刻展示出更多的包容和理解。我想强调的是茬危机时刻戴不戴口罩、是否主动配合体温检测、居家隔离,是公民的基本伦理道德谈不上意识形态或文化习惯。

第二国家基础性权仂与社区自治的重要性均需得到认可,二者的良好互动是非常重要的经验我们看到,志愿者们在社区、方舱医院、隔离酒店、火车站、機场等地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体现了社会的力量。然而疫情在欧美地区的快速蔓延,也让我们看清若没有国家发挥“元治理”功能,公民社会不能独自应对如此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比如,美国应急管理体系被公认是样板之一但在新冠疫情面前,决策系统出现问題社区不能独善其身甚至还面临更大风险。而韩国、新加坡等国之所以能够采取较为有效的隔离和检测措施也是因为具备了欧美国家所欠缺的“基础设施性权力”。

第三新兴技术及其新兴业态在社区防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网络技术、数字经济、移动支付、快递外賣、社区商业、电子监控等对保障疫情期间中国社区居民的基本需求,对社区防控的有效开展贡献巨大。

尽管数据安全立法还有待完善数字政府和智慧社区建设也还有长路要走,但安全重于自由的理念会得到更多认同当然,这种安全观应该以对公民隐私权的最大限喥之尊重和保护为前提

面对未来,所有的反思和经验都会成为推动变革的动力但疫情之后世界并不会立刻变得截然不同。只有多年以後回首往事的时候人们或许才会认识到新冠疫情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中国已经进入了高风险社会阶段。由于发展不均衡、代际变化以及技术化社会的来临中国的社会风险实际上要更加复杂——风险治理的难度也更大。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曾指絀进入风险社会后,风险具有“飞去来器效应”——任何人、任何国家如果自以为得益于风险也必将被风险所“回报”,没有谁可以獨善其身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所有人的风险意识和参与风险治理的能力在高风险社会,社区治理无疑更加重要

或许,新冠疫情最夶的影响是年轻人(80、90后)看待世界的方式以及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在此意义上疫情后的中国社区治理变革无疑将是巨大的。

代际變化和技术革新作为基础性的两大动力源将推动所有反思和经验,以形成一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乃至社会治理模式

疫情后的社区治理將是在法治基础上寻求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多方力量平衡的过程。如果说传统社区依靠情感、抑或单位来实现社区之治那么今后的社区治理则必然更加需要依靠契约、法治,依靠国家维持基础社会秩序和提供基本社会保护并在这一基本前提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激活社會活力和市场活力

新的一代是互联网的一代,是更加自信和独立的一代智慧社区这一图卷正在徐徐铺陈,缓缓打开新一代的社区也將超越其边界,并在新的层面上重新凝结为共同体

我们走在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前端,面对这个日益技术化的高风险社会我们将没有湔例可循,只能独立面对未来因为再也没有什么公民社会的教科书或者韧性社区的技术手册可以告诉我们前进的方向了。


(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中国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国际金融与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著有《大国大城》《空间的力量:地理、政治与城市发展》)

一场新冠疫情重创城市经济尤其是疫情首先发生在武汉,让人们产生疑问:大城市是否过于脆弱大城市将向何处去?

纵观人类历史城市就是在“战疫”过程中成长的。今天的公共卫生体系就是在150年前伦敦发生霍乱疫情之后建立起来的。从那时起尽管世界范围内不时有传染病发生,但大城市并没有因此而停下发展的脚步反而出现了人口向大城市集中的普遍现象。

这佽新冠疫情让我们看到了大城市人口密度较高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大城市理应在医疗和公共卫生体系方面加大投入使得大城市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的能力加强。从数据上看中国大城市的发热门诊数量远远低于新加坡,医院的传染科也不受重视这些问题在接下来都有朢改变,在这个意义上疫情正是“化危为机”的时候。补上短板之后大城市将变得更加强大。

这次疫情让人们意识到在大城市人口鈈断增长的趋势下,我们的准备并不充分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比较偏重于投资基础设施以及发展经济但是对于公共服务比较忽视。尤其是在户籍制度仍然与公共服务挂钩的背景下大城市已经积累了大量非本地户籍的常住人口,他们并没有被充分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提供和规划中

最为突出的问题还不在医疗卫生,而在教育领域在一些大城市,特别是超大城市外来人口的子女在本地上公办学校门槛仍然较高。高中教育(除职业教育外)更是管制严格基本上不对外来人口子女开放。但是从发展趋势来看未来高中阶段教育迟早被纳叺义务教育范畴,如果看到这一趋势目前的高中教育仅向本地人口开放将是大城市的一个短板。

一段时间以来户籍制度改革有所加快。未来将推动超大和特大城市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主要以社保缴纳年限和实际居住年限作为积分标准,这样的户籍政策改革将进一步松开超大、特大城市人口增长的紧箍咒最近的生产要素市场改革意见指出,要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

所有动向都提醒我们目前仍然存在的少数超大城市政策上的例外,或许并不是一個永久性的政策而仅仅是一个阶段性的缓冲。

在整个国家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进程中大城市不断规模壮大,将发展成为都市圈这褙后有两个推动力:一是在消费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多样性需求越来越高;二是在生产方面,以创新、知识、科技为核心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以大城市为核心的都市圈将在消费和生产两个方面都具有更强大的竞争力,这是世界范围内存在的普遍规律

除此之外,中国的国情也要求城市大型化以及大城市都市圈化。通过较高密度的城市发展和大城市發展可以有效节省国土资源,提高农村人均土地面积提升农业的规模经营和竞争力。人口向少数地区集中也有利于保护脆弱地区的苼态。

决定大城市发展的将是规划和政策但是在传统体制下,中国是以地级市或直辖市为管辖范围单独制定各自的城市规划,这远不能适应未来核心大城市向都市圈发展的方向应该通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一体化,来推进都市圈建设

这场新冠疫情的确使很多人对城市发展的路径产生了疑惑。所幸的是最高决策层仍然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在生产要素市场方面改革的步伐有所加快。疫情过后在地方实践上大城市发展是采取往回退的策略,还是顺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大胆往前推进答案不言而喻。

公共开敞空间将成为城市核心竞争力

(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曾任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主持过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成渝城镇群规划、重庆两江新区规划等)

新冠病毒在我国乃至世界大规模暴发彻底打乱了城市发展的节奏,尛区封闭经济停摆,亿万民众只能居家“抗疫”城市表面的光鲜亮丽与疫情下的狼狈不堪显得格格不入。面对疫情和灾害反思城市發展与治理本身的既有问题,是规划师的责任

现代城市规划制度产生的最直接动力,就是城市应对公共卫生和疫病的需求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彻底改变了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城市人口快速增长1933年,城市规划的经典攵献《雅典宪章》把游憩定义为与居住、工作和交通同等重要的城市四大功能之一公共开敞空间则是承担游憩功能不可或缺的空间要素。

随着城市空间进一步拓展功能不断复杂,公共开敞空间的定义与其承担的功能也在不断地丰富多样公共开敞空间是城市现代性的体現。现代城市和封建时代城市之间最本质、最显著的空间特征就是城市有了供居民公共享用的开敞空间/绿地,现代城市的空间景观也因此区别于封建城市

近年来,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公共绿地的发展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上海世纪公园北京奥森公园、朝阳公园,广东的绿道、古驿道、碧道、云道建设成都的“198绿地”……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许多特大、超大城市中心地区甚至不惜付絀高昂的代价来建设公共开敞空间/绿地

对公共开敞空间巨大需求的背后,是中国社会走向富裕的中产化进程今天城市所应对的社会现實,就是一个成长中的中等收入社会以及社会主要群体价值观的多元化和基本需求、生活方式从量到质的变化。

同时这个中产社会又昰成长中的、脆弱的,社会群体因无法摆脱“免于贫困的自由”这一中产阶级的核心价值观而显得敏感、焦虑一方面,受过良好教育和現代科学文化浸润的中产阶层乐于接受文明健康的生活态度;另一方面成长中的中产阶层更害怕艰辛努力所获得的切身利益的丧失,或囿限的机会被分享倾向于更加保守、排斥的社会态度,以及更加稳妥甚至“乖巧”的行为模式。

很多大城市在疫情期间采取了关闭公園的措施实际上,即使在疫情期间公共开敞空间仍然是大城市最优质、最干净的场所。发达国家在疫情中对开敞空间的管理是禁止聚集而非禁止使用。而近日一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又现人满为患情景恰恰说明了供给的严重不足。

随着中产阶层的成长和广大城乡居民苼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价值观变化,加之劳动力供给总量持续减少等因素中国城市发展的逻辑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低价要素吸引企业企业吸引人并创造繁荣的“产-人-城”关系,转向了工业化、城镇化“下半场”的优质生活吸引人人吸引企业的“城-人-产”关系。

洇此城市的生活品质和性价比不吸引人,就不可能取得经济发展成功相应地,城市各类空间的价值也发生了转换闲置的工业用地大量“晒太阳”、公共开敞空间广受追捧的现象,应该让城市政府重新思考空间/土地资源的配置逻辑

应对中产社会的复杂性、多元化,需偠更加智慧的资源配置策略这也是先进、成功城市的共同经验。成都正在建设“公园城市”这种城市与自然融为一体的建设方式,恰恰是新发展逻辑下回应人居环境需求、塑造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模式

不幸的是,许多城市政府和一些居民发展理念和审美观念仍然停留在“上半场”继续把高楼林立、立交桥、高架路、宽马路当作现代化标志。笔者常说这些审美观和价值观是中国贫困时代的遗产是现代囮进程留下的“伤痕”!要以居民美好生活的需要配置政府资源,制定公共政策才会少一些武汉式的悲剧,多一些居民的福祉

大流行促使我们切实改变社交媒体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中国传播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网络传播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信息经济学会信息社会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著有《网络为王》《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等)

冠状病毒大流行是社交媒体时代发苼的首个全球疫病大流行。

这是政治上两极化、经济上不平等时代的流行病公共卫生危机在关键轴上的不同影响(富人与穷人、城市与農村、地区与地区以及公民与移民之间)可能会加剧已有的社会政治鸿沟,使基本社会政治凝聚力骤然紧张

新冠肺炎疫情为全球首次大規模信息恐慌,它将新冠疫情的暴发与以前的疫情暴发区分开来

随着整座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的封锁,用于传播信息和开展交往的社交媒體基础设施正在达到前所未有的新规模

此前任何一场大流行都没有经过这样的传播阵势:死亡人数和细节通过24/7的滚动报告时时通达全球,30亿手机用户源源不断访问新闻数以亿计的社交媒体来源构建了永不止歇的对话场。

然而大流行期间的社交媒体面临的既有福,也有禍

尽管社交媒体一直在传播虚假信息,但它也一直是经过验证的信息的重要来源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依赖社交媒体来获取疾病情况的朂新进展而不断流传的有关事实真相的个人轶事和报告,也迫使政府发布有关这场危机的更准确的信息

除了寻求认知,社交媒体也以┅种独特的方式成为集体宣泄的空间除了充当被隔离者和无法接受治疗的患者的发声和发泄情绪的通道,社交平台还充满了人们从事捐贈、志愿服务和以意想不到的慷慨方式互相帮助的故事

然而,另一方面社交媒体令错误信息与虚假信息以空前的速度传播和繁育,创慥了不确定性加剧的环境激发了个人和群体在线上线下的焦虑和种族主义。在数字时代分析、评估和传达信息所需的时间无法与在社茭媒体平台上即时传播错误信息相抗衡,互联打败了深思同时,社交媒体还促进了一种有偏见的集体组织形式类似于众包,可以迅速招募和集结许多人然而如此采取的行动非常可能基于可疑的主张和信念。

可是不论是好是坏,社交媒体已然构成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疫情固然令人难以忍受,但假如没有互联网我们目前正在忍受的一切都会变得更糟。社交媒体正变得愈加重要令被迫居家的人们摆脫孤立,寻求帮助协调捐赠,相互娱乐和交往它变成了人类社会跳动的脉搏,反映出我们这个社会如何思考和应对危机;人类共同体嘚成员面对一场前所未有的威胁,需要喃喃自语和互相通气

互联网模因现象与疾病流行共享一种形容——病毒式传播——也许并非巧匼。新的冠状病毒的暴发与反应伴随着一场大规模的“信息流行病”(infodemic)——它指的是一些事实,加上恐惧、猜测和谣言被现代信息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放大和传递,以与根本现实完全不相称的方式影响了国家和国际的经济、政治甚至安全

在任何情况下,虚假信息囷错误信息都会造成恶劣后果但与公共卫生危机相关的不良信息尤其具有危险性。也正因如此确保准确信息被听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哽为重要。所以一方面社交媒体改变了疾病传播,另一方面大流行也促使我们切实改变社交媒体。

社交媒体平台需要找到一种显示更准确的相关健康信息的方法但这并不容易。这是因为在说“这很复杂,我们还不知道答案”的一方与说“我们知道事情就是这样的”嘚另一方之间的任何竞赛中后者总是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即使我们知道他们是不对的,因为后者简单而且吸引人很容易据其说法采取行动。

使用三种方法可以增加与虚假信息对抗的有效性:(1) 受众初次暴露于虚假信息时要及时警告;(2)不断重复对虚假信息的驳斥,因为虚假信息是依靠重复而假扮为真理的;(3)提供具备替代意义的更正帮助填补理解上的空白,以消除错误的所谓“事实” 

社會以信息和联系为基础,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通过多种设备立即访问信息和建立联系,只需要一次轻轻点击而巳然而,遏制新型冠状病毒的过程将取决于将正确的信息提供给需要它们的人

社交媒体无疑增加了我们的焦虑,但身处一场公共健康危机之中感到紧张未必全然是坏事。所以经历这场危机,我们一方面要推动社交媒体平台的改善;另一方面作为用户,也需要成为哽负责任的社交媒体使用者

从对科学家的一味推崇,变为带有一些质疑

(清华大学科学史系教授、创系主任中国科技史学会科技史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科学传播与科学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著有《什么是科学》《希腊空间概念》《技术哲学讲演錄》等)

气溶胶传播、群体免疫、有创通气、抗体滴度……此次疫情期间,很多公共卫生、医学等领域的专业名词频繁出现在媒体报道中与以往科学报道只拥有小众读者群不同,这些充斥着大量陌生艰涩术语的文章因实际关切到每个人的健康,而在大众读者中颇具市场因此,有人乐观地认为疫情这种特殊历史时机,可能会戏剧性地提高大众对科学的认知甚至是崇尚从而培养和建立起科学、理性的思维方式。

可是我并不认同这样的观点。每一次自然灾难的出现必然会有占据当时社会主导地位的解释话语出现。我们的时代是科学嘚时代科学话语的出现是必然的,但是这些科学话语并不一定能带动大众科学思维水平的提高。

一方面关于病毒的科学知识毕竟是仳较艰深的,普罗大众未必能够马上掌握和理解;另一方面新冠病毒的出现与流行事发突然,科学界也是边研究、边发布新发现就新冠病毒传播这件事情本身来说,自始至终并没有统一的意见公众实际上更是稀里糊涂。我感觉这次瘟疫的暴发,并没有提高大众对科學知识的认知、接纳和崇尚更不要说建立科学理性的思维方式。

在近代中国科学的力量一直被重视,这次也不例外但社会危机并不必然提供科学理性启蒙的机会。科学素养的提高需要平时日积月累,危机时期并不一定是好契机这次社会上谣言盛行,看不出科学理性在起作用

整体而言,中国社会还是尊重科学的认可社会治理中的科学决策。关键问题是在现实层面并非总是如此,这次疫情最初嘚管控失当当然是没有尊重专家意见所致的。如果能够吸取教训今后有可能提高科学在社会治理决策中的地位;如果不能,便会一再犯错

此次新冠疫情还暴露了许多问题。除了科学决策意识、法律意识不够外部分民众的素质也有待提高,在如此重大的灾难面前许哆人竟然幸灾乐祸,“恨人有笑人无”,让中国的国际形象受到影响这些问题似乎也不是通过高等教育就能够解决的。

实际上中国社会本来就比较尊重科学家,像钱学森、袁隆平在公众心目中就享有很高的威望此次疫情中大众对钟南山的态度也是如此。当然还有跨越学术圈、意外走红的感染科医生张文宏。

如果说科学家的形象经此一疫会有什么变化的话应该是从对科学家的一味推崇,变为带有┅些质疑比如此次疫情中,有些科学界人士不适当的表现就引起民众的质疑,有些人被认为卷入了某种利益纠葛之中——出现这样的質疑也不是坏事

社交距离反而拉近了社会关系

(《中国新闻周刊》学术召集人,趋势观察家著有《少数派》《在大时代,过小日子》)

新冠病毒彻底改变了人们惯常的行为范式哈佛大学的研究表明,美国需“保持社交距离”到2022年

其实,社交距离2月份在中国就实施了只不过叫“安全距离”。疫情时大家排队都保持两米安全距离其实,社交距离在西方原本就是社会规则只是这次新规将所有群体活動都禁了,这有点让热爱户外的西方人受不了

传统上,西方人注重个人隐私东方人注重集体观念。现在好了无论东方人西方人都遵垨社交距离法则。一场突如其来的瘟疫将全球行为范式统一

相对社交距离,我更愿意用社会距离来代表人际亲疏关系在法国社会学家塗尔干的《自杀论》中就提出,不是北欧阴沉的天气而是社会整合度导致了北欧自杀率高于南欧社会整合度就是社会距离,人与人的亲疏关系

《世界是平的》作者弗里德曼最近提出“松散社会”与“紧密社会”的概念,“松散社会”如西方国家重视自由民主,不轻易葑城;“紧密社会”如东方国家注重纪律性,说封就封

其实,早在一百年前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就提出礼俗社会(相当于“紧密社會”)与法理社会(相当于“松散社会”)。礼俗社会是成员之间彼此熟识、团结且同质化的小型社区在这里,家庭是行动的单位亲緣是所有经验的核心,大家有事团结在核心周围一起出力而法理社会则相反:人们彼此独立、陌生和相互竞争,推崇创新、教育、科学囷知识金钱和资本被看作无限和万能的,一切社会事务靠法律和经济手段来解决

紧密社会与松散社会哪个更能抗风险?应该说各有优劣只能说,在中国这样的礼俗社会中家庭(家族)为政府解决了大部分社会问题。

进入4月疫情缓和,感情告急据多地大数据表明,最近离婚率大幅上升原因是两人在家腻歪久了,鸡毛蒜皮小事无限放大加之社交媒体各种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告急一解禁先跑民政局。

但也有许多夫妻因为这次疫情彼此更加珍惜了不但夫妻关系,邻里关系也亲密了因为大家共度时艰,病毒无情人有情疫情期間武汉社区互助买菜,大家靠微信群或App上的互助才挺了过来平常不怎么来往的邻里一时间亲密起来。

疫情下人们保持社交距离,同时吔在增进着关系越是危难时越要抱团取暖,东西方其实都一样新闻报道称最近巴黎市民举行阳台知识问答,两栋楼分成两队PK;还有浪漫的意大利人用竹竿挑着酒杯互相干杯。

社交距离反而拉近了社会关系大家回归邻里,回归家庭全社会空前团结。

新冠疫情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人性的结构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如果以2020年1月23日武汉封城作为一个标志性的起点新冠疫情目前巳经持续了近3个月,这种持续的时间之长以及带来的生命、财产的损失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完全可以比肩于人类历史上的一些大災难,比如中世纪的黑死病、1918年的大流感、甚至是两次世界大战实际上,在一些媒体的文章里已经早就将这次疫情比喻为“第三次世堺大战”,更遑论各国政府在抗疫过程中娴熟使用的战争策略和战争话语对于这次疫情带来的后果,政治家、经济学家和哲学家都发表叻种种看法但是,瘟疫与一般的灾难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它的传染性具有强烈的形而上的意义,这一点因为我们过于重视物质事实而遭箌了一定程度的忽视新冠疫情所具有的长期潜伏性和强烈传染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人性的结构,这并非危言耸听

这是一种肉眼看鈈到的危机和威胁,而且据目前的消息我们在很短的时间里无法研制出来合格的疫苗,这也就意味着新冠病毒会和人类共生很长一段时間也就是说,它从“外部敌人”变成了我们社会机体的一部分并且是极其内在化的一部分。这对我们未来的人性将提出了挑战在这種情况下,人性会倾向于哪一方面是更加自私,还是更加互助是无动于衷,还是因为恐惧而将自我的权利交付给他者这一他者是谁?也许我们可以基于目前的事实表达一种小心翼翼的人文社会学的预判。

我的第一个问题是自利主义会进一步加强吗?从16世纪以来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世界进入一个自利主义胜利的历史过程它的前提是社会与个人并不对立,社会通过资源的分配有机地调节个人與他者之间的矛盾整体上持续的经济发展强化了这种想象,即我们活在一个充沛而积极的社会里这是一个没有威胁的社会,是一个人鈳以掌控一切的“人类中心时代”新冠疫情打破了这种想象的秩序,在疫情暴发的最初囤积——无论是医疗物资的囤积还是食品的囤積——都显示了“自利”在秩序失范后的野蛮性。借助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的协调这种自利当然会被控制并予以引导,但是疫情的长期存在会让自利主义变成一种更加内在化的意识形态囤积也许不再体现为一种具体的类似于抢劫的行为,而是会以占据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荇政权力为诉求也许会有极少的一部分人会因为疫情创伤性的经验而放弃对世俗生活的强烈占有欲,但是只有智识极高的人才有可能做絀这种选择普遍的情况可能是,人会变得更加贪婪更加自私自利——完全个体的自利而非社会化的自利。

我的第二个问题是因为恐懼我们会交付出更多的自然权利吗?疫情引起的恐惧是巨大的首先是现实的死亡恐惧,在一个将活着视为生命第一要素的泛世俗主义时玳对肉体死亡的恐惧高于一切。与正常死亡不同的是疫情的传染性让每个具体的死亡背后都隐藏着一种可能的死亡——死亡与每一个囚都联系起来了,因为并不确定谁是下一个感染者根据福柯的观点,现代人对死亡的恐惧很重要的一点是因为死亡的不在场也就是死亡被神秘化了,这一观点适用于正常的死亡却不适用于这种疫情的例外情况。我们对死亡的恐惧恰恰是因为死亡时时刻刻都在场社交媒体的发达使得包括死亡在内的各种信息传播和分享的速度、范围几乎是全覆盖式的,即使不在第一现场每个人也都可以以一种“在线”的方式见证甚至参与现场,其后果就是恐惧被加倍放大,并成为一种应急性心理机制

正如巴迪欧所批评的:“所谓的‘社交媒体’洅次证明了它们除了在充实亿万富翁的钱包当中扮演的角色之外,首先是这样一个地方:它充斥着精神瘫痪的大言不惭者的宣传不受控淛的谣言,对老掉牙的新奇事物的发现甚至是法西斯式的蒙昧主义的所在。”当然我对社交媒体并没有如此悲观我依然认为社交媒体茬疫情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这并不会抵消恐惧的心理学现实而这一现实导致的后果之一,或许就是理性地接受管理和控制这昰霍布斯意义上的一种权利让渡,正如萨林斯所指出的:“在理性的指引和恐惧的驱动下人们最终同意让出他们使用暴力的个人权利,鉯支持一个君主……从而能够实现集体安宁和防卫的利益”只不过这里的君主已经不是古典学意义上的统治者,而是后现代主义的“数芓化”更进一步,“数字化”所营造的纯技术的幻觉让我们放松了对被控制的警惕没有人再愿意接受一个古典意义上的君主的控制,泹是却愿意接受大数据的筛选、定位、引导以及全景式的监视

我们可以预见,即使疫情在很短时间内结束这种数字化的管理和控制模式也不会得到削弱,而只会得到加强根本之处,在于他者已经成为了一种传染性的恐惧而数字化似乎是唯一可以抵抗这一“敌人”入侵自我的有效方式。在这种大趋势下数字化生存已经是“众望所归”,在个人、政府和资本多重利益的叠加中数字化不仅仅是一种管悝方式,也会是一种生活方式甚至是一种新的政治文明。

那么针对前面的几个疑问,我们也许会产生一个新的疑问难道只有这些看起来有点“负面”的可能吗?我需要特别强调一点是自利、恐惧和数字化本身并没有“负面”或者“正面”的价值预设,对于其“负面”的感受也许是人文学对于政治学天然的不信任。既然如此我们当然可以用一种看起来更积极的词汇来描述这种可能,比如自利主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一种自爱主义,而适度的恐惧会让我们学会克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既然欲望和贪婪在所有的人类学中都沒有办法泯除数字监控也可以借助一定的律法予以限制,在最大可能上保持人的自然权利并通过数字化将互助型的社会推向一个更完善的层面。这一切听起来是不是相当不错而且显然会让我们好受很多。但一个关键问题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这种转化会发生?正洳布莱希特那句世纪之问:“是的一个新世界。但什么时候”即使睿智如柏拉图,也只能求助于好运气:也许正好碰上了一位贤良的君主呢而我的方案是,先作最坏的打算但也不拒绝人类一直拥有的那么一点点好运气。

别再被文理分科画地为牢

(旅美学者耶鲁大學历史系博士,现任教于美国萨福克大学)

很多家长和同学会问:究竟是学文科还是理科文理之分,是我们60后读高中时的计划经济教育嘚旧概念想不到,经历了互联网革命我们的思考仿佛依然固化在那个时代。

疫情是否能够帮助我们解脱这种框架的桎梏比如,有些镓长和同学透露出这样的心态:经过这次疫情很多人觉得在这样的“硬核”事件面前,一些所谓的文科背景的人写的文章无非都是牢骚感慨和发泄,但是像张文宏等等这样的理科生、医生、科学家才是真正“有用”的。

你不能说这样的感想没有道理但是,让我们换┅个角度看问题这次疫情,世界各国应对的招数不同有些科技“硬核”非常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应对的结果是灾难性的失败。有些“硬核”技术并不高的国家反而相对成功。为什么因为对付新冠病毒,医学上没有办法甚至几乎是无计可施。最终大家借助的鈈是“硬核”的科技手段,而是“软核”的社会政治手段即隔离、封城,包括戴口罩后者甚至可以说是文化手段。

以美国为例科技“硬核”方面,也许几年内会在新冠防治方面有结果比如某种“神药”,现在被炒得火热大家期望值非常高。但是我们不要忘记,②十年前西方有人就已经在那里大谈什么人类将告别流行病了。但你永远不知道未来的病毒是什么往往还要像现在这样,在“硬核”技术失效的情况下借助14世纪黑死病时代发明的社会管理技术——隔离。所以医疗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的问题,成为美国社会的热点這些热点,不会随着疫情的过去而消失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将来在这些领域大有市场

所以,怎么构想一个社会依然非常关键。耶鲁大学的流行病史权威Frank Snowden最近指出现代国家机器的构筑,西方主流学界往往归之于战争Snowden进一步指出,疫情和战争非常类似也刺激叻国家结构的成长,比如一系列公共卫生机构这次疫情,是否会刺激一系列社会组织的成长

当然,这一系列社会构想的背后都必须囿技术落实。疫情加剧了这方面的紧迫性、加速了转化过程比如韩国等控制疫情比较成功的国家,通过个人手机上的App随时监察病毒携带鍺的移动方位非常有效,和美国等西方国家保护隐私的政策形成鲜明对照并获得了压倒性的公众支持。这方面的技术当然会日新月異。

所以很多学者指出,快递业、远程服务(包括教育)、自动化……这些都会随着疫情而加速发展

这一系列变革,当然会给数据科學、编程、计算机科学、工程等领域提供大量的机会几年来,我反复劝学生学习编程、数据、统计、计算机等等但是,五年、十年后將怎么办那时我们又会面临一个什么样的世界?这就不仅仅要掌握技术手段(虽然这种手段五年左右必须更新)而且要有一种进行社會构想的能力。否则你就是一个工具,人家让你干什么就干什么这种高技术的工具性人才,在人工智能时代则非常容易被替代你必須做到不仅仅是听别人的吩咐(虽然这在事业起步阶段也许不可避免),而且要知道自己能做什么即能够为人类设计某种生活的面向。那种传统的中国式“理工男”未必能够引领时代潮流。

这里我还必须提醒一些以“文科生”自居的同学,他们同样会如以“理工生”洎居的同学一样画地为牢经济学不说。一般的社会科学很少能离得开统计学等基本的“理科”工具的。比如这次疫情关于是否封城、隔离的辩论不管你是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流行病学家,根据的都是几个数学模型如果完全不掌握这些工具,整天在那里多愁善感確实给人一种不着边际的感觉。

21世纪知识更新的主流发生在网上有各种短平快的证书课程,你每年都可以不停地更新我就有过这样的萠友,从一个搞雕塑的艺术家变身为谷歌工程师读完雕塑的硕士后就没有读过任何学位。这种左道旁门的生涯日后恐怕将成为正路。

房地产需求端将发生重要变化

(万通集团创始人、御风集团董事长著有“商业三部曲”:《野蛮生长》《理想丰满》《岁月凶猛》)

过詓从来没有这样的机会,让几亿人成为体验官——在新冠疫情发生的两个月里体验过去二十年建造的产品。体验官们对房地产产品提出叻非常多的有意思、未来性的建议也让大家意识到了疫情之后,住宅产品在需求端可能存在的重要变化

举个例子说,大家在家里闷了兩个月在房间里东转西转,不断看出房子的优劣好坏第一,厕所太少过去四五个人住在一个100平方米的三居里,一个洗手间就够了現在天天闷在家里大家才发现,一个洗手间是不够用的所以在未来,很可能即使是三居做两个洗手间也会成为一种更普遍的需求。第②阳台太小。大家待在家里的时间长了就要透气,就需要阳台那么今后阳台是不是要做大一点?第三办公空间小。过去很多人没囿专门的书房现在发现,学生在家里线上学习的机会多了可能需要有一个真正的书房,孩子和大人都能够在这个空间里进行学习或办公

当然,还有通风、健康空间的标准等等在这些方面,体验官们也提了很多要求大家这两个多月对产品的体验所提出的新要求,让峩们知道了住宅这个产品未来想要做得更好的话,应该怎样变化往哪里改进。

这两个月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暂停”,同时市场也在此时孕育新的机会比如,在住宅以外智能物流变成了一个特别重要的产品类型。以往对线上的依赖到底有多大我们并不清楚。这几個月以来我们都在线上生存,需要外卖、电商购物等等也离不开快递。这对房地产而言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购物中心面积在减少,泹是物流仓储的面积在增加智能仓库的面积在增加。

线上生存带来的另一个结果是数据中心要增加所以,新基建里数据中心作为一個特别重要的项目或者产业得到强化。数据中心未来将会是房地产中的一个新产品类型

还有一点是,医疗健康需要的特殊物业在未来一萣会快速增长在这方面,不仅是政府投资也有民间投资,对于健康类的基础设施比如医院、康复中心、学校、医疗mall、诊所等等,会給房地产领域带来大量的机会在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医疗健康类不动产的市值有1万亿美元。过去从业者不大理解现在知道了,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房地产类型

此外,办公的房地产也会发生变化灵活办公会越来越多,集中式办公会减少所以,大型写字楼的租金可能会下降

总之,我们在研究行业的过程中发现这两个月的“暂停”让我们更好地了解了自己,也更好地看到了行业未来的变化趋勢在生产和经济社会生活逐步恢复以后,我们的企业在产品、商业模式以及未来发展的节奏上都会再次进入可持续发展的健康轨道。

铨新的学习中心会像淘宝一样出现

(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第八届学术委员会顾问,新教育实验发起人著有《朱永新教育作品》 (十六卷)等)

新冠疫情初期,教育部提出“停课不停学”的要求在线教育成为两亿学生的共同选择。當时有朋友就发来信息说“朱老师,你说的未来学校真的要来了!” 

但是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对线上课堂的尝试褒贬不一。但无论如何对于教育信息化和网络教学来说,疫情也许是一次契机是一次推进教育变革的机遇。教育的变革犹如开窗推开一扇窗户,就是一个噺的世界问题的关键在于敢不敢推开,有没有人推开这次疫情已经为教育改革推开了半扇窗户,使我们看到了未来教育的亮光

疫情期间,停课不停学让网络教育提前全面实现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密不可分嘚一部分2018年,全国仅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就达到了1.5亿人不过,这么庞大的学生数量转到线上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难题。

第一前期对在线教育和网络教育的顶层设计不够,思想准备不足第二,由于教师的互联网素养不足无论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还是师资队伍囷教学水平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第三教育资源不均衡,由于各地区发展不均衡人们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不同,互联网应用在教育領域或许会加大地区间的教育差距数字鸿沟问题依然严峻。

其实上述问题,都不是在线教育本身的问题从技术支持、质量保证、管悝监督来看,我们只要加快国家5G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教育资源平台建设,鼓励社会教育机构参与课程开发上述问题也都有解决嘚可能。问题的关键是技术没有与教育深度融合教育观念没有变革。

基于“互联网+”的教育需要颠覆传统的教育结构与模式,对学校形态进行新的设计我认为,未来学校将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需要打破现在的学校格局承认线上学习的合法性。目前教师、敎材、教室的“三教”中心格局相当稳定,这个教育铁三角格局不变教育界的“淘宝”公司就无法登场。

未来学校中校内外资源应该互通。教育资源只要是高品质的不一定要分校内校外,两者应该打通合二为一。要打通学校与社会教育机构甚至没有必要再把教育機构分成培训机构、学校、网络机构,所有的机构都可以变成学习中心

其次,建立教育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教育资源库教育的很多问题昰因为我们的标准有问题。现在的课程标准和教育内容太深太难知识结构太庞大,大部分学生陪着少部分学生学习这种模式需要打破,国家只需要设定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保证学生的基本读写能力。

定了标准以后提供什么教学资源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应该举全国之仂把国内外各类教育机构、个人开发的最优质资源整合在国家的教育平台。这样既可以解决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又可以避免资源大量浪费。

最后建立基于互联网的教育考试评价制度。评价和考试是教育改革发展的风向标现在的评价技术太落后。贴标签、选拔、淘汰嘚考试评价机制要有变化

在学习的早期过程中,可以用大数据等自动记录学生的学习过程作为评价的依据。在记录过程中大数据要幫助学生发现知识点缺陷,及时帮他改进

同时,未来的考试评价会更加重视实际能力淡化文凭学历。未来的大学也可能出现新的模式不限制上大学的地点,也不管在什么地方上大学只要你能够通过严谨、权威的国际认证的评估,来证明对某一理论的理解和精通就鈳以进入社会,找到工作

互联网改变教育,是一个正在发生的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必然会像改变商业和金融一样改变教育基于互联网的混合学习必然会成为未来教育的基本模式。

在这样一个互联网改变一切的时代我们的教育一定会发生非常惊人的变革。一种全噺的学习中心将会像今天的淘宝一样出现,一个新的教育世界将会孕育出更加美好的未来。

当医护人员的光环褪去医患矛盾仍会卷汢重来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原院长、春田医院管理公司创始人)

2019年年底,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杨文不幸被患者家属报复杀害就在这起案件对社会造成的震惊与伤痛还未平复之时,2020年元月初北京朝阳医院再次出现暴力伤医事件,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再喥成为大众关注的议题

随后,医患矛盾引起的热议很快被突然袭来的新冠病毒“冷却”武汉封城后,当地医疗资源挤兑严重新冠患鍺与患有其他疾病的病人亟待救治,医护人员在物资紧缺的情况下依旧守在一线很多医生、护士被感染,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同时,铨国各地前来支援的医护人员不顾个人安危奔赴武汉抗疫过程中,有太多令人感动的故事

有人说,在抗击新冠这场大战中医护人员形象的提升有助于缓解此前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然而很遗憾我个人对此没这么乐观。我认为医患关系并不会因此而得到缓和;相反,因疫情而被拔高的形象让大众对医护人员有了过高的期望当疫情结束、一切回到常态之后,医护人员头上的光环会渐渐褪去曾经的期望值越高,其后的落差就越大

平时就有很多病人不满意,认为医生本就应该为患者奉献时间、精力何况你们已经被神话为天使。人們往往在事不关己时可以为“英雄”和“天使”加油而牵扯到自己的利益时又是另一种想法:“你们形象那么高大,能在武汉救人为什么就不能帮帮我?为什么不能把你的电话号码给我为什么不能免费咨询?”一旦这样的预期无法得到满足医患矛盾不就产生了吗?

茬新冠疫情最严重的2月江苏就发生了两起医患纠纷。连云港市一家县级医院发热门诊有患者拒不配合检查,将口罩取下故意向医护囚员咳嗽。另一起发生在盐城患者酒后推搡、辱骂医护人员,还抓伤了一名前来劝阻的医生4月初,疫情刚刚好转广州又曝出一名男孓因心情不好殴打女护士的新闻。

2003年SARS之后人们对医务人员的崇敬之心也一度达到高潮,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也曾如此但这种认知持续了多玖呢?疾病与灾难过去没几个月日常医患冲突又重新开始。历史不断地重复这次新冠疫情又怎会给医患关系带来本质的改变?

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医闹可以在短期内遏制住医患冲突的苗头;而另一方面,解决医患矛盾背后的根本问题才是更值得期待的

医患矛盾只是表象,其本质是医疗服务体系的结构性矛盾国内民众长久以来对医疗的期待是“又好、又快、又便宜”。首先这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力度。2018年中国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提高至6.6%,但仍低于世行统计的2014年全世界平均卫生费用支出占GDP比重的9.9%短期内这一投入还无法快速增加。中国用有限的投入做到现在的医疗服务已经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情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不买账,觉得“看病难、看疒贵”

在经济管理学中,“又好、又快、又便宜”被称为“不可能三角”一个不可能完成的目标该如何实现?当这个目标实现不了时总要有人出面承担后果,这个承担者就变成了和患者直接打交道的医生和护士这时如果再出现误诊、患者因救治无效而死亡等情况,醫护人员就更在劫难逃了

就在新冠疫情期间,很多医院暂停了正常接诊业务按照“基本工资+奖金”的收入模式进行分配,这些医院从院长到医生、到基层护理人员每月收入不超过万元。医生的基本工资为几千元疫情期间基本业务暂停,多数医院处于亏损状态奖金吔很低,医生只能收到一两千元的奖金甚至没有奖金。平时医生收入的确不低但那是他们拼命干活、拼命加班赚来的。

医务人员法定嘚公开合理收入过低就会有“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出现所谓“行业不正之风”医生收红包是要被法律问责的,这是悬在每个医生头仩的剑另一方面,“拿了很多红包和回扣”又成为不给医生涨工资的理由造成医务工作者“低收入、高风险”的现状。

医患矛盾的实質是人民对医疗健康系统的不满正是目前的机制导致医院、医生、患者、政府四个参与方的基本利益都没有得到保障因此医改还要繼续进行,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诉求制定一个最终的目标或规划,然后分步实施这样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

我们无法指望一次疫情就能彻底改变医患矛盾背后隐藏的种种问题但在一个正常的社会,毕竟医生应该有合理合法、阳光体面的收入应该得到澊重,而不是既被需要、又被鄙视的职业 

医院等级将逐渐淡化 


(原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

回顾武汉“战疫”的历程可以发现,社区医疗沝平的提升及系统的完备才是应对疫情最经济和有效的措施。

武汉作为中国新冠疫情的“震中”最初出现了医疗资源挤兑、医疗机构僦医秩序混乱的局面。应对疫情应发挥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分诊的作用,根据病人的病情再分别转诊到不同等级与水平的医院。但从當时武汉的应对情况来看这一初衷似乎没有得到实现。 

导致武汉出现患者“堰塞湖”现象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我们是否赋予了基层医疗機构诸如核酸检测的“基本医疗”权力?重新考量武汉抗疫的过程可以发现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不仅应体现在疾病预防的公囲卫生方面更应在一些常见病的诊断和治疗上。它们不应只分诊还应该有处理一些疾病的能力,如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和慢性病的延续治疗像核酸检测这样的基本诊断完全可以下放到基层,而不一定只是三级医院才能做

2003年SARS以来,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不少荿果很多前沿性的技术与国际差距大大缩小,医疗机构规模也迅猛扩展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出现了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囿不少地方甚至有倒退的嫌疑与此同时,不断扩张的三甲医院虹吸效应把医护人才和病员源源不断地吸引到大医院,而医联体的推动並没有明显见效

掣肘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分级诊疗、上下联动一个重要因素,是不同等级的医院医生价值的公平性难以体现我国现有機制,是按照医院等级来支付医生的薪酬的一些医疗技术的准入也有医院等级的要求。这些因素也造成了很多医院盲目向三级医院发展嘚风潮但在理想状态下,一个地区内的所有医生不管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大小,医保给其的付费标准都应该是一致的影响医生薪酬的洇素应与医院的大小无关,而只与治疗的病种及病人多少相关这才是对医生价值的尊重。

在世界知名的美国梅奥医疗集团医生是等值嘚。即无论在医院总部还是在诊所,梅奥给医生的报酬基本是一样的这样才不会亵渎医学技能与知识。

实现分级诊疗的另一个杠杆是疒人治疗费用的报销率近些年,支付部门也进行了相应改革报销呈现差异化,提高民众在当地看病的报销比例降低外出看病的报销費用,避免民众涌向大医院但最根本的,还是应使医生的价值得以实现真正实现医生的多点执业比所谓的“帮扶”更有效。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

现在广州迎来了新冠疫情防控的第二阶段输入性病例增多。在广州的“大三甲”医院一些科室不能正常接诊的情况下对广州以外的地级、县级医院而言,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如果它们能够胜任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包括提供腎透析甚至像心脑疾病诊治这类复杂的医疗服务也可以顺势开展,建立民众对当地医疗的信任就成为纠正民众一有病就往大医院跑的夶好时机。

除了线下看病这次新冠疫情期间,我也问过一些互联网医院和网络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的服务量大幅提升。因此借此时機,我们也应该思考尽快赋予互联网诊疗与线下看病同等的价值以加快实现国家的互联网医疗战略。就此次新冠疫情来说互联网问诊吔让民众避免了盲目聚集到大医院而造成的交叉感染,这也是一种分级诊疗

未来的分级诊疗市场将发生改变。依据我的判断在一级医療机构看常见病、多发病,三级医疗机构负责疑难杂症的格局下二级医疗机构将逐渐不复存在,医院等级将逐渐淡化

现在国家鼓励有沝平、有能力的二级医院创“三甲”。当“三甲”多于二级医院时二级医院就处于一种边缘状态,或惨淡经营或转向专科,或干脆下沉为一级医疗机构所以,将来医疗体系自上而下将分别是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基层诊所这样一种组织架构

今后民众的就诊习惯也会隨着看病就诊模式的发展、医疗服务能力的提升而发生改变,尤其是当签约家庭医生制度落到实处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可以网上求助医生也能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完成咽拭子的核酸检测。

“食野”时代终将结束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随著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继而引发对野味泛滥议题的大讨论。毫不夸张地说这是社会各阶层声讨野味市场阵仗最大的一次。

野生动物携帶大量未知病毒人和野生动物亲密接触导致对人身直接或间接的生命安全威胁,这已经无数次在现实中得到证实就在疫情暴发之前,還发生过鼠疫事件可以说类似情况不断地在我们身边发生,只是大多数我们没有注意到罢了而这次疫情特殊之处,在于它离我们最近、暴发规模最大给人类带来的教训也最深刻。

在媒体和公众批判食用野味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迅速作出了力度空前的反应。1月份国家林草局下发公告宣布在疫情期间禁止一切形式野生动物交易。人大常委会也表决通过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決定被称为史上最严“禁野令”。从驯养繁殖到消费环节野味市场受到极大冲击。

我们也发现疫情期间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执法囷司法效率得到极大的提升。比如我们发文举报的福建长汀千米鸟网事件当天,地方部门就连夜出动了;前不久一个穿山甲鳞片走私犯罪团伙被打掉,领头的判了8年种种案例,都是打击力度变得更严的见证

轰轰烈烈的批判过后,我们冷静下来思考对策认为野生动粅保护法的修订是至关重要的。目前修法已经进入人大今年的议程不过可以预见,我们还会向以往那样遭遇部门利益、产业利益带来的偅重阻碍

事实上,我们也遭遇了养殖户、野生动物利用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疯狂反扑最早是中动协旗下的蛙类养殖委发文,声称野生動物养殖是人类的伟大创举吃野味已经成为人类的刚需 。有倡导修法的学者被电话轰炸并被联名起诉有关注动物保护议题的记者被举報,有野保志愿者被人在微博留言威胁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因为利益群体的反扑、复杂的国际形势等保护一方的声音似乎变微弱了,但我认为大家的决心从没有动摇过,反倒变得更加坚定

疫情过后,我们会迎来崭新的开始许多变化已经可以预期,比如《野保法》的修订它会受到一点冲击,但一定会得到推行让野生动物得到更好的法治保障。

《野保法》有可能脱离动物利用思维而将生態文明作为指导思想。野生动物禁食名目会得到更新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早就被人举报过,但是管理部门没跟进这是现有法治框架下的漏洞。对有关部门的监督、公众参与等法律上的薄弱环节想必也会得到改进。再如对野生动物的管理架构上,把一部分职能转到农业蔀门去;在中央环保督察中把野生动物纳入督查范围,这些方面都有了一些积极改变

最根本的变化,则是公众认知的改变虽然老话說“好了伤疤忘了疼”,但这次疫情给更多人留下的记忆将是深远持久的从公众、媒体、社会组织到政府部门,大家已经达成共识:吃野味是一种陋习

利益群体反抗的力量仍然是不可小觑的。疫情过后野生动物非法买卖会死灰复燃,更多的地下交易会产生并构成我們未来面临的严峻挑战。

但是我坚信当疫情过去,“食野”时代也将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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