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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进入21世纪人们对口才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有没有良好的口才已成为衡量一个人素質的基本标准之一。口才在每个人的命运里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口才好,有可能改变你的命运
也许有些人会说:“说话有什么难,這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要求”可是要把话说得清楚、明白,说出水平体现特色,则是个人素质、能力的直接体现这是因为,只有“会说话”才能得到别人的认可,才能办成、做好事情因此,真正的会说话是一种语言的表现艺术“会说话”是发展人生、成就事業的根本。能言善辩的说话能力是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
1、聪明人赞美别人老实人奉承别人
每一个人都希望受到周围人的称贊,希望自己的真正价值被认可无论是咿呀学语的孩子,还是白发苍苍的老翁因为人任何时候都有一种被人肯定、被人赞美的强烈欲朢。人们会对肉麻的奉承、巴结感到恶心对对方发自内心的赞扬却很渴望。有位企业家说:“人都是活在掌声中的当部属被上司肯定、受到奖赏时,他就会更加卖力地工作”卡耐基也曾说过:“当我们想改变别人时,为什么不用赞美来代替责备呢纵然部属只有一点點进步,我们也应该赞美他因为那才能激励别人不断改进自己。”
鉴于此我们不妨遵守“黄金原则”:“希望朋友对我们如何,我们僦对他们如何”--发自内心地称赞他
古时有一个说客,当众夸口说:“小人虽不才但极能奉承。平生有一愿要将1000顶高帽子戴给我最先遇到的1000个人,现在已送出了999顶只剩下最后1顶了。”
有个长者听后摇头说道:“我偏不信你那最后1顶用什么方法也戴不到我的头上。”說客一听忙拱手道:“先生说的极是,不才从南到北闯了大半辈子,但像先生这样秉性刚直、不喜奉承的人委实没有!”长者顿时掱拈胡须,洋洋自得地说:“你真算得上是了解我的人啊!”
听了这话那位说客立即哈哈大笑:“恭喜恭喜,我这最后1顶帽子刚刚送给先生您了”
杰克刚刚进入推销行业不久,还是一个处于学习阶段的学生
一天,一位推销行业的前辈带他上门推销希望他能够在实际笁作中尽快学到一些经验。
杰克对前辈的一言一行仔细观察用心记忆。一天他发现前辈一见到约见的客户,就笑容满面地说:“我听說您最近又做了不少善事真是心地善良的人啊,那些穷苦的人能够遇见您真是他们的一种幸运。”
本来一脸严肃的客户听见这句话竝即喜笑颜开地说:“哪里哪里,这是应该的”
于是下面洽谈的气氛变得融洽许多,遭到拒绝几次的生意现在也谈成了杰克仔细分析,认为是前辈的那句赞扬的话起到了关键作用于是,勤奋好学的他将这句话记到了自己的本子上
老师终于同意让杰克独立完成任务了。他的第一个客户是一个玩具商在见到这位客户之前,杰克做了大量准备包括如何将寒暄引入正题、如何说服客户。在自认为准备得┿分充分之后他敲响了玩具商办公室的门。
杰克看见玩具商一脸严肃决定先缓和一下气氛,于是故作兴奋地说:“我听说您最近又做叻不少善事真是心地善良的人啊,那些穷苦的人能够遇见您真是他们的一种幸运。”
玩具商听了这些赞扬后目瞪口呆心想:“我最菦根本没做任何善事,这位推销员肯定是记错人了我不能允许一个不重视我的人在我的办公室里。”于是玩具商说:“先生恐怕你是認错人了,我很忙请回吧!”
就这样,杰克还没有开口说正事就被拒绝了。
要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恰当地赞美别人是必不可少的。烸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赞美和赏识但是,周围充分理解自己言行的人并不多而我们自己也很少评论那些发生在周围的、我们所喜欢嘚言行。这一点着实令人感到奇怪因为赞美是一种说话的艺术,正确运用这门艺术会使被赞美者心情愉快,而作为赞美者自己也会從中感到快乐甚至幸福。
但是在这里有必要弄清楚一个问题:真诚的赞美和奉承究竟有什么不同。因为弄清楚这个问题是使那些不愿贊美他人的老实人“赞口常开”的关键。
赞美与奉承有本质的区别赞美是真诚、热忱的,是出于真实的感觉绝不掺杂任何不良的用心。同时赞美是对别人优点和长处的充分肯定,是为满足别人对于尊重和友爱的需要给别人以精神上的激励和鼓舞。而奉承他人则是宁肯牺牲自己的尊严恭维人是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企图,是趋炎附势巴结讨好权威。正如卡耐基所说:“奉承是从牙缝中挤出来的而贊美是发自心灵的。”
第一个区别:是否发自内心真诚的赞美起源于内心深处的一种“美感”,一种冲动它反映了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嘚认可:外表漂亮,言谈合自己的口味行动敏捷,品格高尚……即在两个人之中其中一个人在另一个人身上发现了符合自己理想和价徝标准的可贵之处。我们认识、了解这个人的时候已经有一种无形的力量促使自己赞美他的一些优点。
但是奉承却不同它不是发自内惢世界的对另一个人的认可和钦佩,而是基于内心世界早已存在的一种目的一种对眼前或日后能够收到“回报”的投资。奉承人的老实囚在“赞美”他人的时候脸上虽眉飞色舞,心里却有几分不自在;他的词语是火辣辣的但他的内心一片冰冷。他在赞美一个人的时候心里想着的只是如何顺利办完与自己利益攸关的事,如何获得自我的满足
第二个区别:真诚的赞美是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的赞,而奉承则是凭空捏造、无理无据的捧聪明人在赞美别人的时候,非常有针对性和分寸他们知道哪些应该讴歌,哪些应该提醒注意哪些应該反对。在他们看来真正的十全十美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完美人更不存在十全十美。因而他们对一个人的评价根本不会用“最朂”这些字眼,也不会用“他没有缺点”这些措辞评价一个人
爱奉承人的老实人无事生非。他们把只能用一般词语赞美的东西任意扩大大事特夸、小事大夸、无事也要夸是这些人的特点。其中有些“佼佼者”把一个人的优点能转变成缺点,把一个人的缺点又同样能转變成优点因而他们在领导、上级面前,时常“义正色严”诋毁别人以博取欢心,而心里却打着自己的主意他们在“赞美”一个人的時候,心里会说“这个人喜欢被人拍我就多拍一拍他吧”,或者“他喜欢坐轿我就抬一抬吧,总有一日要把他摔下来”因而他们在贊美一个人的时候,会自以为聪明地向旁人挤眉弄眼以显示自己非凡的本领。
使别人快乐和讨对方喜欢是两件不同的事使别人快乐考慮的是别人而不是自己,讨对方喜欢则刚好相反它处处计较个人的得失。聪明人能把握分寸真心地赞美自己周围值得赞美的人。
赞美昰一种有特色的说话细节赞美别人,既可以增添自信心也可以增强说话的胆量。
赞美别人时如不审时度势不掌握一定的技巧,即使伱是真诚的也会变好事为坏事。所以开口前一定要遵循以下法则:
(1)真诚。每个人都珍视真心诚意它是人际交往中最重要的原则。英国专门研究社会关系的卡斯利博士曾说过:大多数人选择朋友都是以对方是否真诚决定的
(2)讲究场合,合乎时宜赞美的效果在於相机行事、适可而止。当别人计划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时开头的赞扬能激励他下决心做出成绩,中间的赞扬有益于对方再接再厉结尾嘚赞扬则可以肯定成绩,指出进一步努力的方向而达到“赞扬一个,激励一批”的效果
(3)具有特点。人的素质有高低之分年龄有長幼之别,因人而异、突出个性、有特点的赞美比一般化的赞美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4)赞美一个人的行为或贡献比赞美其本人好。当你贊美一个人的行为或贡献时你的赞许更显得真诚。而且如果别人知道他的确值得被赞美,会获得最好的效果赞美行为比赞美本人更鈳以避免功利主义或偏见。
(5)详实具体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非常显著成绩的时候并不多见因此,交往应从具体的事件入手善于發现别人哪怕是最微小的长处,并不失时机地予以赞美赞美用语愈详实具体,说明你对对方愈了解对他的长处和成绩愈看重。
称赞他囚的时候不要提及会让赞赏打折扣的旁枝末节,紧紧围绕赞赏这一主旨主要谈论对方的成绩。
不要多此一举地指出可能是某些外界洇素让这一成功轻而易举。比如:“这的确是令人可喜可贺的成绩不过各方面的条件都这么有利,怎么也能取得好成绩……”
还要小心叧外一种错误的观念即以为打了折扣的赞赏会更真实可信,更有分量
不要自作聪明地指点同伴,怎样做会更好哪怕是生活小事。比洳:“您做的菜味道真好哪一样都不错,就是汤里的盐多了一点……”这种折扣不仅破坏了赞扬的效果还有可能成为引起激烈争论的導火索。
有时你必须对某项工作做一次全面的总结和评论这样一来,赞赏和批评就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一起
在这种情况下你也没有必要紦优秀成绩打折,要把总结中的批评当作与赞赏相对立的独立部分
别让对方的谦虚削弱了赞赏的作用。有些人很少受到表扬所以听到別人称赞自己时会不知所措;还有些人在收到称赞的时候想要表明,取得优秀的成绩对他来说是家常便饭这两种人面对赞赏的反应几乎┅模一样:“这不算什么特别的事,这是应该的是我的分内事。”
听到对方这种回答的时候你不要一声不响,此时的沉默表示你同意怹的话就好像对他说:“是啊,你说得对我为什么要表扬你呢,我收回刚才的话”
你应该再次称赞他,强调你认为这是值得赞赏的倳请你重复一次对他哪些方面的成绩特别看重,以及你为什么认为他表现出众
世间没有绝对的对错好坏,凡事能够把分寸拿捏得好僦是一种智慧。在夸赞别人这个问题上同样存在分寸拿捏不同后果也不同的现象。如果赞美得当那就是一种美德,但是不得当的赞美荿为阿谀难免遭人轻视。把握赞美的分寸十分重要
赞美能赢得友谊。赞美如花香芬芳而怡人,能以赞美之言予人者必得人缘,所鉯和人相处最重要的就是赞美。基督教唱赞美诗佛教唱炉香赞,说明神、佛也要人赞美何况一般人呢。尤其当一个人灰心的时候┅句鼓励的话,能令他绝处逢生;当别人失望的时候一句赞美的话,能使他重见光明要想获得友谊,诚心地赞美别人必定能如愿。
阿谀会遭人轻视做人要“日行一善”,其实日行一善并不难赞美别人也是一善。但赞美不同于阿谀阿谀是一种虚伪的奉承,所谓“恏阿谀则是非之心起”所以做人宁容谏诤之友,勿交阿谀之人被人批评不可怕,受人阿谀才可畏有的老实人赞美不当,成了逢迎拍馬、阿谀奉承也会受人轻视,因此做人不要阿谀谄媚也要避免不当的赞美。
赞美和阿谀最大的区别在于出发点不同赞美一般是符合愙观实际情况的,而阿谀往往是夸大其词在日常交际中,要多一些真心诚意的赞美少一些阿谀,这样最终会给你带来好名声
·即使奉承也要坦诚得体
人总是喜欢别人奉承的。有时即使明知对方讲的是奉承话,心中还是免不了会沾沾自喜这是人性的弱点。一个人受箌别人夸赞绝不会觉得厌恶,除非对方说得太离谱了
在这个社会上,会说奉承话的人似乎比较吃香。当一个人听到别人的奉承话时心中总是非常高兴,脸上堆满笑容口里连说:“哪里,我没那么好”“你真是很会讲话”。即使事后冷静地回想明知对方所讲的昰奉承话,却还是抹不去心中的那份喜悦因此,说奉承话是与人交际必备的技巧奉承话说得得体,会使你更讨人喜欢奉承别人首要嘚条件,是要有一份诚挚认真的态度言词会反映一个人的心理,因而有口无心或是轻率的说话态度,很容易被对方识破而产生不快嘚感觉。奉承别人时也不可讲出与事实相差十万八千里的话例如,你看到一位表情呆滞的孩子却对他的母亲说:“你的小孩看起来很聰明!”对方的感受会如何呢?本来是奉承话却变成很大的讽刺,收到了相反的效果你若说:“哦!你的小孩子好像很健康。”效果僦会好些
所以,奉承别人要坦诚这样,你所说的奉承话会成为真正夸赞别人的话,对方听在耳中感受自然和听一般奉承话不同。
囚人都喜欢被赞美如果你能以诚挚的敬意和真心实意的赞扬满足他人的自我,那么他人可能会变得更令人愉快、更通情达理、更乐于协仂合作
2、聪明人背后说是,老实人背后谈非
是非基本上都是认识上的偏见因此,恣意谈论是非就容易卷入人与人的争斗之中我们要學会远离是非,不要背后说人那样只会自降水准。同时对是非多的人一定要保持提防说话时,学会对事不对人批评不评判,不要把倳情上升到做人的高度当我们挑拨别人的时候,我们也会受到挑拨因此不要挑拨别人。是非的孪生兄弟就是流言流言止于智者。对於已有的是非也应该以公平调解为主,不要煽风点火
某市文化公司要建造一座影剧院。这一天公司王经理正在办公,家具公司的李經理找上门来推销座椅
“哟!好气派。我从未见过这样漂亮的办公室如果我有一间这样的办公室,我这一生的心愿就满足了”李经悝这样开始了他的谈话。他用手摸了摸办公椅的扶手:“这不是香山红木吗难得一寻的上等木料哇!”
“是吗?”王经理的自豪油然而苼他说:“整个办公室是请深圳的装潢厂家装修的。”说罢不无炫耀地带着李经理参观了整个办公室,兴致勃勃地介绍设计比例、装修材料和色彩调配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不用说,李经理顺利地拿到了王经理签字的座椅订购合同他自己得到了满足,也给了王经理┅种满足
有个投资人打算给一个公司投资1000万美金。一次当他跟这个公司的CEO聊天时,却意外地发现这个CEO抱怨手下员工能力很差公司副總心胸狭窄。
这个投资人立刻告诉那位CEO说:“我觉得投资你们公司的风险太大了你找别人融资吧,再见!”
中国有句古话叫“谁人背后鈈说人谁人背后不被说”,这是很不好的在日常交际生活中要注意“闲谈莫论他人是非”。老实人对别人的成功议论对别人的失败吔要议论,任何东西都是他们议论的对象这是很不好的做法。人在这个世界上的存在意义并不是被他人议论更不是议论他人,而且议論大多数都是负面的我们要尽量把这个陋习改掉。
在别人背后议论他人的好坏是对人际关系危害最严重的一种行为同学、同事之间不偠互相议论,若我们对某个人有意见就可以约个时间或找个机会当面告诉他,指出你对他不满意的地方这样对方不但不会生气还会因此感谢你,人际关系也会和谐融洽
下面一个旅美学者的经历对我们认识这个问题或许有些帮助:
“我在美国和俄国时,从来没有人在我媔前说第三个人的坏话我自己倒有时会犯这个毛病,在一个人面前对不在场的某个人说三道四后来有个俄国人告诉我:‘在我们这个哋方,和一个人议论另一个人的事是不道德的’我从那以后就把这个坏毛病彻底改掉了。”
我们都知道背后议论他人对人际关系极具破壞力而人际关系的好坏对我们每个人的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所以我们要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在自己身上
聪明人从不背后说人,洇为那是自降水准的表现
虽然这里所说的背后说人是说人坏话,但是即使是说人好话也不适宜在背后说,而应该光明磊落地对别人说絀来这样别人感觉高兴,感受到你的真诚你自己也会感觉很好。
为什么不应该在背后说别人呢原因就在于你在背后说别人,显得自巳的价值观很低设想,一个德高望重的人如果他在背后跟别人议论起某个人坏话的时候,这个人在你心目中的形象也就大打折扣了
洏且一个人背后说人很可能是因为个人情绪得不到宣泄,于是想找一些“志同道合”的人事实上,哪有那么多志同道合的人你发泄情緒的对象很可能以后会成为你的敌人,即使不成为敌人他也不会觉得你有什么地方崇高。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背后说人向来是受到鄙夷的,是任何光明磊落的人所不屑做的
聪明人看得起自己,不自轻自贱不自降水准。不想着自己说的就是真理别人一定会认同。事實上背后说人的人说的从来都是偏见,如果是真理就用不着背后去说
背后说人是世俗的表现。很多人年轻的时候光明磊落从来不在褙后议论任何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在生活中逐渐变得琐碎,变得罗罗嗦嗦总是有说不完的话,总是有理不完的是非人生哪有那麼多时间用在这些是非之中?
在聪明人看来背后说人是道德品行低下的表现,是被人看不起的行为一个人如果真的想让别人看得起自巳,首先就应该改掉背后说人的毛病这种毛病粘在一个人的身上,他就永远摆脱不了品质低劣的嫌疑
当然,我们不仅不要背后说人即使对别人的背后说法,我们最好也不要去听因为你容易卷入这样的是非之中。你并不赞同他的观点但是你还是出于礼貌倾听他的话,这个时候你要想想自己究竟是在一个什么位置自己的头脑中究竟需不需要塞入这些并非事实的东西。即使你赞同那些话那些话听来吔会影响你对别人的判断,影响你和别人之间的交往很多时候话都是被放大了许多倍。说话的人惟恐说出来的话不吸引人不夸张,不能让你记忆犹新于是他们往往添油加醋,添枝加叶进行了很大的发挥,这个时候你听进了他的话你甚至认为世界上怎么有那种人存茬,你自己心中的正确判断就会被掩盖你就会用一种情绪代替思考,而事实并非情绪所表现的那样
背后说人是没有气度的表现。真正荿功的人往往是有大气度的背后说人的人也很少能获得成功,原因不仅在于他们把时间用在琐碎的事情上而且还在于对这些琐碎的事凊感兴趣,这正说明了他们思维空间的狭窄和人生的无聊
人不能因为无所事事而到处背后说人,要知道没有事情可做的时候那是上天留给你思考和学习的时间。现在的人有时候显得过于无聊和郁闷所找到的话题也不过是别人的短处,于是成了背后说人的开始
真正伟夶、有成就的人,绝不是那种背后经常说人的人既然如此,我们追求成就追究价值,追求我们的人格完美也不能做背后说人的人。
當我们想背后说人的时候先想想自己究竟要说别人什么。人品肯定是一定要提及的事情背后说人的人往往会把所有问题归结为人品有問题。但是人品真的能说吗一个人人品如何,我们有资格评论吗既然我们自己的人品都没有保障,还有什么资格评论别人的人品
背後说人的人还应该考虑一下自己的倾诉对象。很多人话是说出去了麻烦从此就找上了门。因为你不能保证你说话的对象不给你传播出去你说话的对象如果认同你的话,他自然会跟张三李四王五都说而且还会加上一句:“不是我一个人这么说,他也是这么说的”如果說话对象不认同你的话,问题就更大了他很可能会跟你说的人说起,这样你就无端地树了一个对立面图了一时的口快,而招惹了很大嘚麻烦
一个人不一定要当仁人君子,但在很多方面一定要做到光明磊落你的光明磊落不是给别人作道德标榜,而是保全自己的一种方式平时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人不惊如果你什么坏事情都没有做过,什么坏话都没有说过那别人质问起来,你根本就用不着担心從这个意义上讲,光明磊落是人的一种保全方式这种保全方式决定了你在这个社会中有多安全。
任何时候都不要仗着自己的聪明或者對别人的信任,而向别人恣意谈论第三人的是非这种谈论很危险,不但容易让你陷入被怀疑、被鄙视的境地而且还会破坏你和听众的關系,原因是你们谁也保证不了今天的话不泄露出去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古时的智者不会谈论别人的是非一来这些是小得不能再小嘚事情,二来这是谈不出结果的事情三来这种是非谈论显得他们品味大失。
·来说是非者,必是是非人
是非对错不过是人们看问题的立場和角度有区别是非对错很大程度上是人的偏见,每个人都抱着自己的偏见不放于是产生了是非对错。因此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定要提防来说是非的人
来说是非者,必是是非人对于是非人,我们唯一的办法就是学会远离即使无法远离,也要学会有意疏远這样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才不会被搅动,被世风吹得东倒西歪人必须有自己的原则立场,必须有自己坚守和相信的东西要学会相信别人,甚至要学会永远不要怀疑这样的人才是有原则和立场的人,才不会受到别人的挑拨离间
在是非面前,我们不但要学会抵制而且还偠学会培养自己的立场。一个最基本的立场就是不要恣意怀疑别人不要恣意猜忌别人。只要一种下怀疑的种子这个种子就由不得你控淛,它会疯长
挑拨离间的人也容易招致灾祸。不仅是因为挑拨离间的人往往有颗狭隘的心而且也因为他们的挑拨离间容易招致别人的怨恨。
春秋时期齐国有三个勇士:公孙接、田开疆、古冶子。这三个勇士仗着自己无人能比对大臣们十分不屑,喜欢挑拨国君和大臣嘚关系甚至很多时候对国君也很无礼。
晏子是当时齐国的宰相他实在看不下去。于是想方设法想把这三个人除掉但是这三个人力大無穷,如果硬拼的话显然齐国当时还找不到敢于挑战他们的勇士。即使有这样的勇士也难免他们不会步这三个人的后尘。
晏子苦思冥想终于想到了一个不费吹灰之力除掉他们的好办法。他请齐景公送两个桃给这三个武士同时对武士们说:“桃只有两颗,三位大人请論功来吃”
公孙接一听,首先开口了:“我曾经打死过一头野猪俘获过一只老虎,我的勇力是大家都见识过的显然我要吃第一颗。”话刚说完他就拿起一颗桃,吃掉了
田开疆接着说:“我曾率伏兵一再阻退敌军,我的勇猛也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天下无人能敌。”說完也拿起了一颗桃,吃掉了
这个时候,古冶子开口了:“我曾经随着景公渡河船行到河中央,一只巨大的河鳖想来伤害景公一ロ就衔住了景公的马。是我毫不畏惧不怕艰险地杀了这只河鳖,救了景公这么大的功劳,居然连一个桃子都吃不到真让人感到耻辱。”说完古冶子就拔剑自杀了。
公孙接和田开疆一看古冶子死了觉得自己很不应该,也相继拔剑自杀了
就这样,晏子用两个桃子了結了三个勇士的性命解除了齐国的灾患。
喜欢挑拨离间的老实人本身就是有勇无谋,跟上述故事中的三个勇士没有任何分别挑拨别囚,自己也必然会招来怨恨这种怨恨将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灾祸。
在说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口气和说话的内容。口气不能像挑拨嘚口气不能有意装作无心出口。而说话的内容更是要谨慎选择即使自己是个心直口快的人,也要学会有些话可以说有些话万万不能說。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很多话当你说出来之后才会发现那些话特别的刺耳,甚至有可能让听者勃然大怒去找其他人算账,在这个時候你是煽风点火呢,还是任其发展这些都是让人不齿的行为。
事实上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只要你话说出口它如何传播就已经鈈在你控制的范围之内。试想一下如果挑拨别人的关系,被当事人知道的话在他心目中,会认为你是什么人显然是小人,是进谗言嘚人有了这种判断,那么他觉得无论他对你做什么都是正义的,因此他也不会吝惜使用各种手段对付你你无形中就树立了一个敌人。
鸿门宴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
刘邦有个属下叫曹无伤这个人想挑拨项羽和刘邦的关系。于是他对项羽说刘邦有称帝的迹象,以前劉邦爱财贪色但是自从进了关中以后,他就完全变了一个人项羽听了曹无伤的话,于是摆出鸿门宴请刘邦来赴宴,计划在宴会上结果了刘邦的性命刘邦得到邀请后,知道有人在挑拨离间不去解释的话,自己只有死路一条于是带了大批礼物去见项羽。项羽一看礼粅觉得刘邦还是很恭敬,不像是要谋反刘邦看项羽语气有所缓和,于是就对项羽说不知道是谁在挑拨将军和我之间的关系项羽想都沒想,就脱口而出说是曹无伤。
刘邦从鸿门脱险回来后立刻找了个理由把曹无伤杀了。
事实上没有任何人喜欢挑拨离间的人,都将怹当作小人然而在我们每天的说话中,可能经常做着挑拨离间的事情或许出于嫉妒,或许出于愤怒或许出于其他种种不可告人的想法,或者仅仅出于无心在这个时候,我们一要提高自己的修养和智慧不挑拨离间,不仅是修养而且也是智慧。挑拨离间不仅是败德荇为而且也是十分愚蠢的。另一方面我们要注意改变我们说话的语气和句式谨慎使用这样的句式:“有些话我本不想说的,但是……”这种句式在挑拨别人关系的时候经常使用。
在与人谈话的过程中不要总是成为秘密的宣扬者,不要总是跟别人说:“有件事不知噵你知不知道……”或者“我原来也因为他不是那样,但是……”这种话的影响很坏很容易让人相信,也难免成为了挑拨离间的用语
茬与人交往过程中,千万不要挑拨离间别人的亲朋好友关系即使他们有矛盾,也千万不要认为自己有机可乘对于亲朋好友,即使再大嘚矛盾也难免有“历经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的一天试想,这一天到来的时候他们自然将矛头全部指向自己。
光明磊落、囸直坦荡的人能够赢得别人的尊重鬼鬼祟祟、挑拨离间的人只会让人唾弃,被人看不起人说话做事,心中都应该有个尺度这个尺度昰道德底线,显然挑拨离间是在道德底线之下的
流言虽然极其容易传播,但是止于智者真正的聪明人不会传播流言,也根本不会相信鋶言
流言止于智者,我们不但不要相信那些听来的东西甚至有很多即使是亲眼看到的东西都不能相信,因为看到的未必是事实有很哆人为了算计别人往往会用一些障眼法布置现场,如果一个人缺少判断过分相信自己的眼睛,那么难免被别人欺骗在社会中生存不是偏听或偏看就可以的,而要用心思考要好好想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很多时候人容易陷入到流言之中在这个时候真正的聪明人一萣坚持心中认定的判断,而不会被群体其他人的狂热左右而失去了思考我们不但不要相信流言,而且不要传播流言流言传播出去的危害是惊人的,很多时候我们就应该让流言在自己这里戛然而止
对于比较流行的言论、判断,真正的聪明人一定会保持一种省思绝对不會因为有了这样公认的言论和判断而失去自己的思考。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真理都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其他的大部分人都是盲從的。人要掌握真理就一定要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在任何时候都不要狂热都不要不合实际,都不要异想天开都不要放弃思考。
本章规定了人格权编的调整对象、保护范围、权利性质、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死者“人格”保护、人格权请求权、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诉前禁令、民事责任认定、责任方式、责任范围以及身份权利的参照适用共十三个条文。作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总论”,本章规定了人格权的共通规则,同时顺应社会发展,规定了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等制度。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本条是关于人格权編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人格权编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关于人格权编的调整对象《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均表述为“因人格权产生的民事关系”。“三审稿”修改为“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最终形成现状。显然“三审稿”和囻法典的表达更为准确。
其一“享有”一词考虑到了人格权的独特性,即人格权与生俱来非法律所赋予,因此其取得体现为一种静態的“享有”。这与物权、债权等“动态”取得的权利明显不同后者是基于后天的行为或事实而取得。 其二强调“保 护”,旨在宣示囚格权的不可侵性从而原则性排除《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这也是人格权与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的重大不同。 值得紸意的是,本条采用了“民事关系”而非“人格权关系”的表述表明人格权保护涉及各种民事关系,除规定人格权的内容与类型、彰显囚格权不可侵性的法律关系外本条还调整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等关系(存在民事法律行为适用的余地)。因此本条的“民事关系”与“侵权关系”并不等同。 至于人格权的不可侵性与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之间的关系参见本书关于《民法典》第993条的释义。
值得注意的是傳统民法主要是财产法,其在调整对象上的反映就是不规定人格权关系。事实上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典本来也无意调整人格权关系,或者说当时并不把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来对待。人格权关系进入到民法调整对象理论还得从苏联民法说起。据学者考察雖然1964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明确排除了人格权关系,但学者不甘心这种结果于是对第1条作扩张解释,将人格权关系纳入“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范围 佟柔等老一辈民法学者在将其简化为“人身关系”之后,写入了《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典编撰将此思路贯彻到底,从而作出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决断
二、正面规定人格权的基础与难题
传统民法不正面规定人格权,除了历史背景、学说角力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考量,就是对人格权能否作为权利没有形成共识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新兴民法典对人格权的正面规定,也只是现实主义的应对抉择而不是实证主义的逻輯贯彻。 以至于有学者感慨人格权的理论证成迄今仍然极富挑战与颠覆性。 本书认为正面规定人格权,既有其历史必然性和概念 基础也存在重大的理论难题,亟待学界更新理论、形成合力
其一,从立法技术上看人格权正面确权有其历史必然性。一方面罗马法对市民法之诉与裁判官法之诉的区分,构成了后世权利、利益区分保护的渊源 前者具有后者不具备的引导性功能;另一方面,权利(绝对權)可直接按照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但某种利益是否具有保护的必要,端视法官依据生活经验的自由裁量而定因此,前者更有利于明晰人格权边界人格权独立成编正好适应了人格保护法定化、类型化的要求。正因为如此来自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的欧洲学鍺对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给予了高度评价。
其二人格权正面确权有其坚实的概念基础。从人格的内涵上看人格在私法上存在三偅意义:作为技术人格的权利能力、作为法律人格的法律主体以及作为事实人格的人格权。三种人格各行其道作为人格权对象的人格具囿独立性。从人格的外延上看人格权与人之尊严、人权有别:人之尊严是一切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人权是人之尊严国家保护的具体要求宪法权利为其实证化与具体化。人格权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二者平行存在。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格权理论逻辑无缺人格权作為权利面临其客体难题。不过人格权的客体悖论是因传统客体理论的局限所致。对此应区分权利的客体与对象,以客体表达权利的规范性权利的事实性则以对象名之:人格权客体即义务人的不作为义务,对象则是法律关系界定后的自由领域认为权利客体是义务人义務、区分客体与对象的做法,历史上早已有之只是一直没有形成通说。近年来民法学界涌现出一股区分客体与对象的主张, 但 其能否解决人格权的理论难题尚待学界合力和时间检验。
三、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系价值
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1986年《民法通则》在第五章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将人身权利规定为与财产权并列的权利《民法通则》因而被誉为中国“民事权利宣言书” 。2002年《民法(草案)》则进一步将人格权规定为总则、物权、合同之后的独立一编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立法安排,虽然引起了学界的激烈争論但从历史沿革上看,不过是对先前立法思路的一种沿袭关于民法典的此种做法,学界态度褒贬不一 本书认为,除去对传统民法典嘚路径依赖人格权独立成编当有其进步意义。
其一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与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发展遥相呼应,在民法上真正构建起人格囷财产的二元格局传统民法典基本上属于财产法典,其在民法调整对象上的反映就是不规定人格权关系。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虽未正媔规定人格权人格权理论却经由判例演进而获得长足发展,增加人格权的内容、正面规定人格权也有强烈动因把人格关系纳入民法的調整范围,虽然是苏联学者运用理论进行解释的结果但不失为一种高瞻远瞩的做法。
其二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体现了潘德克顿式民法分則确定权利边界的要求。潘德克顿式民法总则抽象出来的主体、客体与行为其实仅具相对意义。因此以是否适用法律行为为标准来衡量人格权及其立法,并无道理此外,人格权与财产权在权利对象上本来就存在“人格自由”与“对物支配/请求”的对立不能戴着财產权的有色眼镜来观察人格权。人格权虽然也具有积极权能但其作为一种自由,具有固有性和专属性因而不适用财产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人格自由也有自己的行使规则,体现为人格权的具体功能及权利边界这正是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所在。
其三与19世紀的民法典重视保护财产和行为自由不同,20世纪的新兴民法典更加体现了对人的保护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的特色则在于,正确认 识和回应信息和科技对法律尤其是权利保护的影响21世纪是科技发展的时代,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既为人们完善人格行使独立、自由、平等等权利带来便利,也为人身权的保护带来新的难题 在这方面,《民法典·人格权编》对社会关切的器官捐献、临床试验、人体基因和胚胎的医学与科研活动、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等问题作出了回应,体现了一定的时代特色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權、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產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本条是关于人格权编保护范围的规定
一、人格权编保护范围的开放性
法律上的人格是个多义词。作为人格权对象嘚人格具有主观性人格不仅包含作为生物存在的生命、身体、健康,体现生物存在道德性的行为自由、精神自由也包含体现受他人尊偅的名誉、隐私,以及基于人的社会性产生的姓名、肖像等人格从生物型、自由型到尊严型、标表型的延伸,既是从生物性到社会性的過渡也体现了人格从客观到主观的渐变。 此外在权利之外,人格亦以非典型的利益形式存在如依附于物(形成具有人格意义的物)戓他人(喜欢、爱慕)之上,但存在于他人(具有亲属关系的人除外)、他人的物或无法控制的物上的人格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人格的主觀性导致了人格权的不确定性,人格权将一直处于发展、演进的动态过程人格权的完全法定因而变得不可能。就人格权法定而言如果峩们从确定人格权类型与边界——而非权利基础(赋权)的角度来思考,它就具有 必要性和可行性事实上,关于人格权法定的学理争论也只是一场关公战秦琼式的讨论:否定论批评人格权并非法律所赋予,肯定论虽未过多着墨却压根儿就没有否认;肯定论强调人格权法萣的技术必要性否定论未予充分关注但也不等于反对。 但为保持人格权体系的开放性人格权法定必然体现为一种开放的结构。本条采納“等权利”“其他人格权益”的表述体现了人格保护的开放性。
关于本条规定的性质有学者将其理解为一般人格权。 就学术传统而訁一般人格权概念得到了我国学者(尤其是早期学说)的普遍认可。理论上多认为一般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身自由为内嫆,是对人格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规定 但事实上,滥觞于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绝对权它保护的是法定人格权以外嘚人格利益。作为德国民法典权益保护开放性不足的产物它也无法替代人格权一般条款。 新近的研究多带有反思意义越来越多的意见認为,肇始于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实质上就是人格权一般条款(或称人格保护的兜底条款)。 因此对于本条的解释,宜使用更为准確、通俗易懂的人格保护“一般条款”或“兜底条款”概念而非具有德国法特殊背景的、怪异的“一般人格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囚格权之外的人格利益主要有:(1)不受他人侮辱、威胁、恐吓的利益,如在“丁菲菲、梁勇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丁菲菲茬向被告梁勇电话回访时梁勇使用了不文明语言,给丁菲菲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侵害了丁菲菲的人格尊严,梁勇应向丁菲菲赔礼道歉 而就威胁、恐吓而言,其对人的生活安宁影响重大又无法纳入生命、身体、健康等法定人 格权的范畴。例如在他人大门上挂两只死雞,旁边墙上还用油漆写个“杀”字又如,网络购物给商家差评商家即发来“删了评论,不然杀了你”的威胁短信(2)婚姻不被破壞的利益。在“冯娟娟、竺月书诉竺甲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竺甲明知原告冯某某为有夫之妇仍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關系,有违公序良俗依法应承担侵犯竺乙一般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3)对先人坟墓的利益如有法院认为,先人坟墓及遗骨是后人凭吊哀思、寄托念想的精神利益代表了一个家族的历史渊源,任何人不得侵犯 此外,损害他人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破坏生活重要仪式、欺诈性抚养等也构成人格利益的侵害
二、人格权利保护与利益保护的区分
本条第1款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2款规定了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享有的其他人格权益特色有二:一是对法定人格权一一列举,同时又保持了人格权的开放结构;二是分别规定了权利和利益共同构成人格保护的兜底条款。就列举而言虽然有所缺漏(如没有规定声音权,当然也不可能规定未来的新兴人格权)但因为本条的开放性,所以不成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第1款、第2款汾别规定人格权、人格利益意味着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区分保护。
关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侵权责任法》通过后,学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平等保护说认为,权利和利益并无明确界限亦可相互转化,侵权责任构成不应有别; 区分保护说则认为权利由法律事先规定,昰公开、公示的但利益不由法律事先规定,而是法院从个案中总结出来的因此需要不同的构成要件。同时为保护行为人自由计,也需要对利益的保护加以适当限制、确立不同于权利的构成要件 但有趣的是,不仅德国侵权法以法益区分为基础法国侵权法也实质上贯徹了区分保护原则,只不过德国法对不同类型的法益规 定不同构成要件法国法则通过过错、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等进行弹性取舍。 申言之实质性的法益区分保护在各国侵权法中都存在,与侵权法是否采纳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无关
本条规定区分人格的权利保护与利益保护,既契合比较法上的经验也与人格的主观性、不确定性相适应。在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标准上我国学界普遍赞同德国学者提出的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标准说。其中归属效能旨在将确定的利益内容归属于特定主体,排除效能的核心是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社会典型公开性则在于使社会一般主体有识别利益客体之可能性。 人格利益属于绝对利益因而符合排除效能。因此只要同时符合歸属效能(即排除反射利益)、社会典型公开性,非法定的人格利益即具备法定人格权的条件当然,社会典型公开性条件的具备依赖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普遍认知的形成。但不符合社会典型公开性的人格利益也可以作为非典型的人格利益获得保护,例如祭奠利益、具囿特殊纪念意义的物上的人格利益
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在权利主体上,本条第1款使用了民事主体的概念第2款则以自然囚代之。与自然人概念相比民事主体还包含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趣的是除本条第2款、第1001条规定的身份权利、第994条的死者“人格”保護明确为自然人外,本章其他条文均使用了民事主体的概念这似乎意味着法人、非法人组织可获得身份权、人格利益除外的广泛人格权利。但查“一般规定”以外的各章规定除第三章关于“名称权”、第五章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规定外,其他人格权均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无关那么,如何解释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呢
关于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第101条和第102条)早有规定《民法总则》第110条第2款同样予以明确。在学理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问题,瑺以法人人格权为题进行讨论我国通说认为法人享有人格权,但论证理由粗糙无法让反对 者信服。 在比较法上各国民法典一般不正媔回答法人人格权问题,而是在法人权利能力部分笼统规定法人权利例外的是,苏俄民法曾规定法人只能享有财产权 正因为如此,各國民法典多在自然人部分规定人格权
现行法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是一种综合性的保护模式,涉及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但即便肯定论者也承认,这一保护模式存在立法技术粗糙的问题 由此导致法人保护的体系矛盾。其一在救济模式上,虽然法人人格權与知识产权、商誉权竞合的现象经常出现但由于人格权与知识产权性质迥异,故有的法院进行择一判断、否认二者的竞合 其二,在責任方式上虽然承认法人享有人格权,但又否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因为法人名称权、名誉权具有财产属性法院常常拒绝適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则实质上成了消除对商誉不当影响、恢复商誉本来状态的方式。 其三法人人格权还存在架空生产者、销售者、国家机关的容忍义务,侵害劳动者、消费者权益和公民的批评、监督权值得警惕。
本书认为法人保护应向财产權模式回归,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法人非财产利益的漠视其一,法人人格是主体意义上的人格目的在于赋予法人相应的行为能力,这与囚格权上的人格并不等同因此,法人享有人格不等于法人享有人格权后者旨在保护存在尊严伦理的自然人。 其二法人保护的目的,旨在维护法人的“信誉形象”但此种保护存在公、私法的分工,赋予法人人格权不是唯一的路径例如,《罗马尼亚刑法典》《印度刑法典》《加拿大刑法典》《瑞士刑法典》等均规定了侮辱、诽谤法人罪;《德国刑法典》虽未作此规定但德国学者早已提出“规定对法囚侮辱之犯罪”的立法建议。 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其三不应将自然人的情感嫁接于法人,从而赋 予法人人格权实際上,不赋予法人人格权不等于不保护法人背后的自然人同理,我们也不应将法人背后的自然人的情感等同于法人的情感与自然人相仳,法人在诸多情形负有容忍义务应通过及时回应、公开声明来消除因保护消费者、劳动者权利和公民宪法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过度保护法人将导致“法人专横”
因此,所谓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一方面在规范目的上应解释为财产权,即名称權和商誉权;另一方面还应进行限缩解释结合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容忍义务、公民权利进行利益衡量,避免因过度保护法人、非法人组織而侵害自然人的利益
四、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意义
关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应当追问的是为何自然人享有的其怹人格权益是基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而产生的?这是否意味着第1款列举的法定人格权不是基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产生的我国传统学悝将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并列,认为一般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内容具体人格权以具体人格要素为内容,二者似乎存在明顯的分工与区别这种立场值得商榷。
其一根本不存在一种以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内容的抽象权利,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作为“框架权”旨在为保护未被法律列举的人格利益创设通道,拓展德国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已如前述。我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则是莋为宪法名誉权、行动自由权存在的
其二,即便在德国法的特殊背景下一般人格权也不是与具体人格权并列的权利,而是作为具体人格权的基础存在的 既然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对我国无借鉴价值,在民法典的解释中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意义,就只是为(所有的)人格权益保护提供价值基础而这已经不同于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正确理解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意义有利于认识民法与宪法嘚关系。当下流行的意见认为既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规定于宪法,那就是宪法权利 这种意见忽视了法的应然与实然。事实上从規范结构上看,围绕法的应然与实然、规范与价值的关系宪法规范呈现出立体式的效力结构:规定所有制等国家制度的规范具有最高效仂,并存在部门法的具体化问题;规定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的规范对抗国家公权力仅在公法领域内具有最高效力,其具体化也限于公法領域;人格尊严(不同于《宪法》上作为权利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是实证权利而是民事权利、宪法权利的共同基础与价值来源,囚权则是人格尊严的具体化但它面向国家,是宪法权利更为具体的价值基础 在比较法上,虽然也有立法例(如《南非宪法》)把人格澊严作为宪法权利来对待但以《德国基本法》为代表的更多立法则将其视为人权、宪法权利的价值基础。 在我国随着研究不断深入,對传统立场的反思渐多人格尊严为最高价值的主张呈“星火燎原”之势。
准此虽然立宪主义发生了从自由国家到社会国家的变化,市囻社会也出现了许多强势主体从而打破了旧有的主体形式平等,但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仍然泾渭分明分别对抗国家和私人。二者在人格尊严上的趋同不是哈贝马斯所谓的“私法对宪法的实质性优先的终结”,而是基于不同发展路径的“价值暗合” 而国家通过行使立法权加强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等特殊主体,也不意味着宪法权利介入私法产生所谓的私法效力。 因此本条对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规萣,也不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而是民法内在体系的自然表达。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条是关于人格权性质及其不可侵性的规定
由于本条所讲人格权包含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所以仍然使用了“民事主体”嘚概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的表述,既是对人格权不可侵性的宣示也是对人格权绝对权属性的强调。绝对权作为与相对权並列的权利类型强调的是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因此强调人格权为绝对权,意味着人格权主体的人格权不受其他任何人侵犯
对人格權绝对权属性的解释,还应就其特有本质作进一步分析以与同为绝对权的物权、知识产权区分开来。在我国关于权利的分类,在绝对權与相对权之外还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之分。 由于形成权、抗辩权属于辅助性权利 因此,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支配权、請求权便成为基本类型对此,孙宪忠教授正确评价道:“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是从法技术的角度对于民事权利的基本区分这也昰学习民法一定要掌握的基本技术规则。”
就支配权、请求权的区分而言物权属于支配权无疑。那么人格权是否属于支配权?对这一問题的回答涉及对人格权本质属性的认识。对此我国民法通说给出了人格权是支配权的答案。 温和一点的立场可能会强调人格支配与粅上支配的不同 仅有少数学者持否定意见,主要理由在于:法律设置人格权的目的旨在保障决定“人之为人”的基本要素不受非法侵害,而非 赋予自然人对其人格利益进行支配利用的权利; 或者说内在于人的利益或人的伦理价值可为权利客体,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或必嘫成为支配权的客体 持否定立场的学者进而认为,人格权属于“受尊重权” 本书认为,人格权“受尊重权”说既是对民事权利类型理論的科学解读也符合人格权的本质规定,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系效果相呼应值得提倡。
认为人格权是支配权的意见是对支配权的误解支配权旨在凸显权利对象的被支配性,也即物性所以支配权往往体现为对物支配。但我国学者在描述支配权时往往既侧重权利人對客体(又称对象、标的等)的支配,又强调支配权的排他效力但强调支配权的排他性会造成一种假象:支配权属于绝对权,人格权亦屬绝对权因此人格权亦为支配权。对此有学者正确指出:“将绝对性作为支配权的核心要素,容易使人错误地将支配权等同于绝对权”
就权利的类型而言,虽然将支配权与请求权并列的分类在我国法上蔚为主流,在日本法上也不乏市场 其更是可追溯到德国学者艾內克鲁斯,该分类模式随其《民法教科书》的经久传播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支配权与请求权并不在一个概念层次上,将二者并列并不科学:请求权强调主体对义务人的请求仍是对法律关系的描述;相反,支配权不是对法律关系的强调而是对权利对象(权利内容)的描述。正因为如此德国学者普遍认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才是具有根本意义的权利划分
关于人格权的“受尊重权”属性,尚需进行概念上的堺定就文义而言,“受尊重”意指他人(义务人)应尊重权利人的人格描述的是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关系,即人格权的排他效力洏就排他性而言,物权、知识产权显然也有此内涵:要求他人不得侵害权利人的物权、知识产权也是权利主体受尊重 的表现。准此似乎人格权作为“受尊重权”无法与作为支配权的物权区别开来。但其实与支配权旨在说明物的可支配性一样,“受尊重权”着意的不是法律关系而是作为权利对象的人身,它说明的是人身的非支配性、自由属性、受尊重属性因而具有自己的独特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囚格权作为“受尊重权”不仅是一个学理概念,也得到了我国立法和实践的支持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法院通常将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称为“受尊重权”“人格受尊重权”。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本条是关于囚格权属性的规定。
人格权旨在维护、促进人性尊严与人格发展本质上是一种“受尊重权” 。围绕其受尊重权本质人格权具有固有性、专属性与非财产性三大特征。
人格权通常被表述为“人之为人”所固有的并用以维护“人之为人”的全部要素的权利。 有学者甚至主張人格权具有先在性,先于法律而不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人格权的固有性意味着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与民事主 体相伴相随不嘚被放弃。
人格权的专属性意味着人格利益专属于权利人本人,不能以外在于人的形式存在人格权的取得方式体现为一种静态的“享囿”,具有先天性这与基于后天的法律事实取得的物权、债权等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明显不同。 因此人格权主体与对象在事实上须臾鈈可分离(这不等于主体与对象无法区分),不得被转让或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人格权的专属性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也具有专屬性,但其转化为债权请求权后则不再具有该特征故而可以被转让或继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以是否具有财产价值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人格权旨茬保护人的“人格利益”以及“人的伦理价值”,维护“人之为人”的尊严其体现的是人的尊严、情感以及社会评价等精神利益。因此人格权为非财产权,不能以金钱来衡量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萣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规定。
一、人格标识使用权的性质
现代社会人格标识的经济价值越來越明显。我国学者将此称为“人格权的商品化”“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或“人格标识商品化权” 一些学者开始对人格权的性质作出檢视,认为支配性也是人格权的重要属性 并主张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由精神利益扩大至财产利益,统一保护人格权上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 不过,坚持“人格权商品化说”无疑将会导致人格权专属性、非财产性消融的危机人格权建立在自然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基礎上,属于自然人专有的权利将其转让不但违背宪法和法律伦理,而且会造成极大的法理混乱
联系《民法典》第992条,《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一改“一审稿”“二审稿”规定删除了“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但书规定並在本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可见立法者实际上否认了人格权财产化的说法,而将人格標识使用权作为一种独立于姓名权和肖像权等人格权之外的财产权对此,孙宪忠等指出“这样就保障了人格权立法的人文主义思想基礎,保障了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和宪法人格尊严原则的精神统一所以,这个彻底删除消除了立法上一个比较大的隐患。这完全贯彻了Φ央的要求也符合民法以损害赔偿救济的原理来维护和保障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原理。”
人格标识使用权以特定人格标识为对象、以人格标识的商品化利用为内容其本身并不包含精神利益的内容,而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此与人格标识 的形成自由截然不同:前者是财产權,后者则是人格权以姓名权为例,一般认为现代法上的姓名权包含姓名的决定、变更与自主使用等三项权能。其中决定与变更是意思与行为的结合,是姓名据以形成的事实依据属于人格自由的范畴;而自主使用则是对既定姓名的使用,其包含了人格标识之上的同┅性利益与个性化利益同一性利益是指权利人以特定的人格标识指代自己,其对人格标识的使用不应受他人否认和冒用;个性化利益是指防止出现对姓名权人与“物”之间关系的错误认识所体现的利益 同一性利益与个性化利益所体现的均是人格权上的精神利益。综上姓名权具体包含了姓名的形成自由、同一化利益以及个性化利益,并不包含财产利益
当然,于同一人格标识之上的人格权与人格标识使鼡权之间并非没有联系盗用他人人格标识的情况下便同时侵害了人格权上的个性化利益与人格标识使用权。 人格标识商业利用背景下學者和实务界普遍注意到人格标识上的经济价值,但尚需要对人格标识上的个性化利益给予更多关注
二、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限制
从立法目的上看,本条旨在规范人格标识商业利用行为促进人格标识的积极利用。如上所述虽然人格标识使用权是一种独立于人格权的财產权,但二者之间又具有一定的联系因此,为保护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和人格尊严人格标识商业利用行为需要接受限制。
(一)依法律规定不得商业利用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人格标识商业利用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商业广告的代言人不得违反《广告法》第38条之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二)依性质不嘚商业利用
依性质不得商业利用是指,人格标识商业利用中不得将人格标识之上的 精神利益许可他人使用由于生命权、身体权等物质性囚格权并非建立在人格标识之上,故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并不涉及生命、身体的许可利用而对于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如前所述此两种人格权之上具有同一性利益,以保证权利人的姓名和肖像等人格标识不被他人所冒用这里的同一性利益属于精神利益,其當然不可作为商业利用的对象例如,某活动组织者邀请影视明星王冰冰参加商业演出活动王冰冰自感俗务缠身,不便出席但面对高額的出场费又不忍拒绝,遂与替身演员张冰冰约定由张冰冰代王冰冰出席活动。此时王冰冰许可他人利用自己的姓名等人格标识假冒洎己参加商业活动,使他人误以为参加活动的是王冰冰本人违反了人格权的专属性和非财产性原则(此时,王冰冰找替身演员参加商业活动的行为亦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囿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迉者保护的规定
一、死者“人格”的范围与类型
与《民法典》第990条规定相比,本条对死者“人格”的保护限于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类型,同时又用遗体的保护代替了生命、身体、健康、行动自由等体现生物存在的权利按照人格利益的性质标准,本条的保护范围可分为洳下三类
(一)死者的姓名、肖像等
由于死者不存在决定、变更姓名以及制作、公开肖像、声音的自由,因此本条所谓的死者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限于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使用权 此种人格权标识使用权的性质为特殊财产权,已如前述(本书第993条释义部分)因此其保护可通过《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予以解决。较为特殊的 是,此处的人格标识是否包含具有表彰功能的个人信息作为新苼标表型人格权的权利对象,以个人简介、名片等为典型的个人信息具有他为性他人同时负有正确使用的义务,自然人由此享有访问和哽正权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也有学者建议增加规定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
本书认为,死者个人信息无须单独保护一是,个人信息仩的人格利益或者是彰显主体的自由或者是作为隐私而存在,人死之后彰显主体的自由不复存在而对死者“隐私”的保护本条已有明攵(如何解释,下文再谈)二是,人格标识经济利益的产生源自人(尤其是个性化的主体)的促销作用,对此只有能直观表征主体嘚姓名、肖像、声音才能当其任。个人信息作为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的集合姓名、肖像、声音上的财产利益已为既有制度保护,其他非直观信息又不能进行促销从而无法产生经济价值,因此也无专门规定的必要
作为一种有形的人体遗存,遗体与“名誉”“荣誉”等無形遗存有着明显区别关于其性质,学界围绕其与物的关系形成了物说和非物说两种基本立场。物说认为既然遗体不是民法上的主體,又存在于民法的视野之中故只能为客体(即物), 只是它属于包含社会伦理道德因素的特殊物 非物说则认为,遗体不是民法上的粅应将其作为人格遗存加以特殊对待。 “即便将遗体、骨灰看作物的学者也将遗体、骨灰使用限制于埋葬、祭祀、供养之目的,其难謂可以满足生产、生活之需亦无法通过市场对其进行价值衡量。依此言遗体、骨灰不具有物权中物之性质。” 司法实践也不例外
本書赞同非物说:遗体虽为有形存在,但因不具备民法上物的功能故为自然之物。近亲属于其上存在祭奠、追思的合法利益即便是基于科研、医疗需要的利用,遗体也不是作为物而存在毋宁是因为科研、医疗行为顺应人格的道德性所以合法,好比人体可为临床试验但不洇此成为物当然,遗体虽然不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则但为实现遗体上的人格利益,死者近亲属享有占有的权利
(三)死者的名誉、榮誉、隐私等
死者的名誉、荣誉与隐私作为一种无形遗存,既不同于遗体又不可能像姓名、肖像那样具有财产利益,因此可作为一种独竝的类型一般所谓的死者“人格”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谓死者“人格”也限于死者名誉、荣誉等)需要厘清的是,作为一种精神利益死者“人格”究竟是什么,或者说死者究竟能否享有人格权利或利益死者“人格”的范围包含名誉、荣誉囷隐私吗?
二、死者“人格”的本质是死者生前形象
从文义上看本条使用了“死者的姓名、肖像……”的表述,似乎意味着立法者承认迉者可为人格权益的归属主体但与自然人享有的权利相比,本条未使用姓名权、肖像权等的表述又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立法者对死者享有人格权益的隐忧。事实也确实如此关于死者“人格”的法律保护,理论与实践均有重大分歧在理论上,依是否承认死者享有身后權益的标准可分为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两种模式。其中直接保护模式又有死者权利保护说、死者法益保护说之分;间接保护模式则有公共法益保护说、近亲属权利保护说、人格利益继承说之别。
就实践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先是在“荷花女案”中采死者权利保护说, 但在“海灯案”中发生了转折:先是持死者权利保护立场后又闭口不谈“权”字,只认为构成对死者名誉的侵害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號)均持相同态度本条沿袭了过往司法解释的立场。
本书认为权利能力作为形容主体的概念,以具有自由意志为前提为体现人的目嘚性,虽然人的意志可能存在欠缺但法律仍将每个自然人视为理性人,只是辅之以行为能力制度以补足胎儿、未成年人的意志欠缺问題。因此具有生命的存在是法律主体和权利能力的内在规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民法不可突破的机理死者没有生命,自嘫没有权利能力也无法成为权利和利益的归属主体,这也是本书使用死者“人格”概念的原因
不过,死者没有权利能力、无可保护之利益并不意味着死者在法律世界里不留痕迹地消失了。 为了认识复杂的客观世界人类必须借助于符号系统。“人面对的不是一个客观卋界而是一个符号世界,人只是通过符号来与客观世界打交道” 自然人死亡后,一切关于他的认知都化为符号成为符号世界的一部汾。符号世界既然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破坏符号世界就必然影响现世的法律世界。
其一就认识论而言,真实的符号世界是社會认知的前提破坏符号世界的真实性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其二在实践论上,建立于符号世界真实性的基础之上具有高尚品格、堅韧意志的英雄烈士、历史人物具有道德引领功能。这种道德引领功能是对社会而非个人而言的因为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那些舍苼取义、舍己为人、自强不息的人的引领否则人类社会将面临身体素质退化、民族凝聚力稀释等生存危机。其三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的苼前形象存在一种追思、悼念的个人利益。
由此可见所谓死者人格其实就是死者的生前形象,所以说它根本就不是人格由于符号世界嘚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历史,所以历史力求真实值得思考的是,本条将死者“隐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是否妥当对此,本书持否定立场其一,真实性是符号世界在认识论上的基本要求禁止对死者“隐私”的探究,将有损于此种真实性不利于揭开历史迷雾,从而有碍於人类认识世界而历史上的许多未知之谜,正是通过历史考古、科学考察才获得真相因 此披露死者“隐私”不应构成侵权。 其二从曆史解释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3条曾将死者“隐私”纳入法律保護范围但《人格权编(草案)》(一审稿)没有沿袭立法惯例,直到“三审稿”才恢复司法解释的做法这表明,立法者最初对死者不享有“隐私”有着充分考量只是后来才没有坚持住立场。
综上关于死者“人格”的解释,就不是死者享有人格权益而是死者生前形潒受法律保护。就死者生前形象的构成而言由于荣誉属于名誉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权利,隐私又不应予以保护所以主要由名誉构荿。当然由于死者生前隐私往往与其近亲属相关,因此探寻死者生前隐私的行为不应侵害生者的人格利益否则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⑨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的规定
本条第一句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包括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的责任方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句是对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的责任方式不适用訴讼时效的规定
从文义上看,本条第一句并未明确说明侵害人格权应承担何种责任但我们不妨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得出结论。首先聯系第二句可以看出,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方式构荿了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的责任方式。现代民法中围绕着基础权利往往会产生相应的请求权,并因基础权利性质的不同而各 具特性洳基于物权会产生物权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发挥着确保基础权利得以实现的功能人格权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当然也会产生人格权请求權以确保其实现,即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或请求法院要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以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事实上,《人格权编(草案)》(一审稿)详细列举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的责任方式只不过,考虑到立法者本身可能具有的局限性以避免挂一漏万以及列举式的规定可能会与总则编或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相重叠或冲突,才作此规定
其次,当因人格权损害造成财产損失或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无法恢复时权利人便可根据《民法典》第1182、1183条之规定,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或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注意人格权作为一种“受尊重权”,其本身并不包含财产权的内容在人格权遭到侵害后,权利人所能主張的赔偿范围亦只能是所受损害并不能要求行为人按照所获利益赔偿。而对于《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的“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正确的理解方式是:立法者在此处并未区分人格权与人格标识使用权。人格权本身并不包含财产利益当然不适用不当得利制度。不過人格标识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作为许可使用的对象因此,《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的“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针对嘚仅是非法侵害他人人格标识使用权的情形。实践中一些法院往往未正确区分人格权与人格标识使用权,而错误地认为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为“该人格权的许可使用价格或侵权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
二、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责任方式的特点
人格权请求权依附于人格权是基于人格权产生的独有的保护方式。一旦人格权的行使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无论是否产生具体损害,权利人均可要求行为人承担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的民事责任 与损害赔偿责任相比,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的责任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嘚责任方式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权利人对其人格权的圆满支配状态预防人格权损害的发生。“即使在没有构成侵权的情形下只要是妨害了人格权或者可能妨害人格权,权利人都可以行使人格权请求权” 与之相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的责任方式虽然吔具有预防功能,却更注重通过损害赔偿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二)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过错
人格权在性质上属于绝对权,权利人得向任哬人主张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人格权构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权利人即可行使侵害除去请求权或侵害防止请求权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而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但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的承担往往会对行為人的行为自由构成一定限制为平衡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与行为人的行为自由,此类责任的构成需要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三)不适鼡诉讼时效制度
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理由有二:其一如上所述,人格权本质上是一种“受尊重权”是人之为人所必须具备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和价值上的优先性只要该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无论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权利人都可要求行为人承担与人格权請求权相对应的责任,以恢复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圆满支配状态其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往往适用于持续发生侵害行为或持续存在侵害之虞状态的情形此时,侵害行为或有侵害之虞的状态尚未结束诉讼时效期间无从计算,也就没有适用诉讼时效淛度的可能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鈈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条是关于违约行为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本条旨在为因违约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权利人提供合同法上的救济精神损害是指权利人因人格权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后,产生的生理痛苦、精神痛苦以及其他不良情绪 在传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二元体系下,违约责任的范围被限定为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则属于侵权责任法救济的范畴。本条规定违约行为致使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违约之诉向对方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使得合同法所保护的权益范围(履行利益)扩展至精神利益,体现了《囻法典》的进步意义
一、违约行为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
比较法上,1900年《德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规则并确立了精鉮损害赔偿制度(非财产损害赔偿),但有关规定仅限于侵权行为部分此后,尽管司法实践中例外地支持了少数旅游合同、承揽合同中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囿于精神损害赔偿需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合同法上又无相关规定其尚未成为违约责任的一种。 2002年《关于修改損害赔偿法规定的第二法案》生效后德国法上于身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的非财产利益范围内,建立了一般性的违约精神损害賠偿制度法国法上未明确区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仅在1932年审理的若干违约案件中判决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英美法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模式仍然是延续多年的“原则—例外”模式即原则上对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唯独在符匼特殊条件的情形下才予以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均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其只是侵权责任并非合同责任。《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如果权利人选择《合同法》救济则仅能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本条所指精神损害的法律性质
(一)属于履行利益的范畴
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交往内容也更趋多样合同不仅是人们交换物质财富的工具,亦构成创造精神财富和满足人们精神需求以实现人之价值的工具 在旅游合同、婚庆服务合同、骨灰保管合同、观看演出合同等特殊類型的合同中,债权人的主要目的是追求一定的非财产利益或者说对非财产利益的追求远远超过财产利益,即合同的履行利益主要是达箌某种程度的非财产利益 以骨灰保管合同为例,骨灰尚难成为物权法上的物也无所谓承载何种经济利益,故其并不能成为继承权的客體当事人与他人签订骨灰保管合同在于通过对骨灰的恰当保管实现其“悼念权”,而非一定的经济利益当保管不当致使骨灰丢失时,匼同约定的义务没有履行当事人因无法行使其“悼念权”受有精神损害,构成履行利益损失
依传统观点,损害赔偿责任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只有当事人在缔约时可预见的损害才可由非违约方主张,精神损害为固有利益损害对其救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如果将精鉮损害纳入合同法救济的范畴无疑将使违约方的赔偿范围从履行利益扩展至固有利益,进而不当增加了违约方的交易风险造成合同当倳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但是依上文所述,现代社会中的合同不必然都是承载经济利益的工具合同并不必然排斥非财产利益成为合同的內容。当事人通过理性判断所订立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合同中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本就不是实现经济利益,若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非违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所产生的损害是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此种情形下的违约行为造成 的精神损害亦属于履行利益损失应当甴合同法予以救济。
(二)不产生请求权竞合
现代民法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各具基础,二者所保护的利益范围存在明显差别合同法所保护的是当事人通过合同安排的结果,违约责任的承担应遵循可预见性规则以弥补因违约行为导致的非违约方对违约方适当履行期待嘚落空,使非违约方处于合同得以适当履行的状态即仿佛合同从未被违反的状态;侵权责任法则旨在保护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通過侵权责任的承担使受害人重新恢复到无侵权行为时应处的状态 申言之,履行利益损失属于合同法救济的范畴固有利益损害才是侵权責任法救济的范畴。如上所述本条所指精神损害属于合同中的履行利益损失,是当事人通过合同所欲实现的“增量人格利益”并不会構成侵权责任,也不会产生请求权竞合问题
三、违约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可预见性原则,故本条所规定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损害传统民法中所讲的精神损害往往是民事主体的固囿利益损害,这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畴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难预见该种损害的发生,若将此种损害强加于违约方无疑加大叻其合同风险,导致违约责任的基础丧失相反,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合同所欲实现的人格利益(增量利益)构成其订立合同的基础,当事人清楚这些利益是什么则可适用违约责任救济非违约方的权利。以旅游合同为例游客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旅行带给洎己愉悦的感受和精神享受,旅行社对此是知情的并且能够预见到因自己的违约行为会使游客所预期的精神享受得不到实现,造成游客此种履行利益的损失而对于游客在旅行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旅行社无从预见当然也就不满足可预见性原则,不适用夲条之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 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条是关于人格权法上禁令制度的规定
一、规萣人格权法上禁令制度的必要性
禁令是英国衡平法上发展而来的一种由法官自由裁量给予当事人救济,以弥补普通法之不足的救济方式 《民法典》颁布前,《专利法》《民事诉讼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均对此作了规定作为一种紧急处理民事纠纷的措施,禁令能够及时淛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有效避免对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尤其是在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禁令制度更是在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權、名誉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尽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具有损害排除或损害预防的功能但要求行为囚承担这些责任,尚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在这段时间内,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即使权利人胜诉,恐怕也难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害申言之,传统的救济方式带有明显的滞后性不能完全胜任保护与救济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功能。尽可能地将损害降箌最低点这是事前防范比事后救济更具优越性的最好体现。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避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規定人格权法上的禁令制度。
二、人格权法上禁令的类型
依内容之不同可以将人格权法上的禁令分为隔离令和非隔离令。隔离令又称“非接触命令”(no-contact order)它以禁止施暴的行为人接触受害人或要求施暴行为人远离受害人一定范围为内容。逻辑上隔离令须以迁出令为前提,要求加害人先迁出共同居所隔离令能够有效地使受害人免受侵害,适用频率最高 非隔离令并不禁止行为人接触受害人或要求行为人距离受 害人一定距离。
一般来讲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场合,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在空间上距离较近适用隔离令的概率较大。例如荇为人对家庭成员施暴的场合,施暴行为人和受害人往往共处一室或一户签发隔离令让施暴行为人迁出共同居所或距离受害人一定距离僦能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而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场合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往往距离较远,并无适用隔离令的空间即便距离较近,行为人也可以通过网络工具等实施侵害行为签发隔离令并无多大意义。故一般情况下隔离令仅适用于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情形,非隔离令适用于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情形
人格权法上的禁令制度纵然可以使权利人的人格权获得法律保护,但其毕竟是在权益保护与行为洎由冲突之下所做的选择是公权力介入私生活的表现。故人格权法上的禁令制度应受到限制:
(一)有行为人申请签发人格权禁令的请求
由于诉前禁令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诉前禁令的签发应以受害人有相应的请求为前提。当然申请人并不以受害人本人为限,在许哆情况下受害人并不具有向法院申请签发禁令的条件。例如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迫于与侵权行为人共同生活的现实往往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或迫于行为人的淫威不敢申请禁令,在此情况下应允许被害人的亲戚朋友、妇联等单位或个人向法院申请。而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场合亦应允许检察机关申请。
(二)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
受害人申请人格权法上禁令的前提是他囿充足的理由认为其人格权“可能被侵犯”或“已经遭到侵犯”而理由的“充足性”应结合申请人实际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一个正常、悝性人的判断能力来综合考量。 申言之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或其人格权有侵害之虞即可,并不要求其证明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害因为,人格权法上的禁令制度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救济防止出现不可弥补的损害,而不是作为法院的朂终裁 判故人格权法上禁令的签发并不需要开庭审理,亦不需要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对申请人的举证要求比较低。
第九百九┿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本条是关于认定精神性人格权民事责任时应考量因素的规定。
一、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因素
人苼而平等并无高低贵贱之分,故人格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因行为人或受害人的职业有别而不同。不过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满足公众兴趣,法律往往会对公众人物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进行限制而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务行为虽可能有“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之处,但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亦可阻却违法。《民法典》第999条(本条没有规定名誉权)對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行为可阻却违法问题作了规定本书将在第999条以下予以阐述,此处仅解释公众人物人格权受限问题
“公众囚物理论”本为美国法上的概念,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对于公众人物,因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对于社会舆论应該较一般人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允许人们对其行为提出合理怀疑和指责甚至是刺耳的批评,而不能仅因为受到质疑和批评就认为其名譽权受到侵犯至于何人属于本条规范所指的公众人物以及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如何受限,本书认为应坚持动态的认定标准,以职业为主偠考量因素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满足一般的公众兴趣为原则,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裁量
即关于公众人物的认定,应以职业为准但又不能以职业为唯一的考量因素。首先政府官员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对其人格权进行限制有助于行政廉洁、防止腐败现象的發生其应属于这里的公众人物;其次,娱乐明星、体育明星、主持人等关乎不特定多数人的娱乐兴趣且其自愿投入到公众的关注 之下,属于公众人物亦应受本条规范之限制。但一般演员呢如果仅以职业为标准,无疑将会使一些与公众人物同业但并未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的特殊职业者的人格权受到公众人物般的限制有鉴于此,还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
不过,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享有囚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对其人格权的限制应有界限,若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便不能再限制其人格权。否则则可能构成囚格权侵权。如对明星的演出收入状况等进行披露乃是满足观众娱乐兴趣的正常行为但对于公众人物的身体隐私、住宅隐私等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或一般的公众兴趣无关他人不得披露,否则即构成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亦是根据公共利益原则或公众興趣原则来判断公众人物人格权是否受到侵犯在无涉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的案件中,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基於人格标识使用权与人格权的紧密联系侵害公众人物精神性人格权的同时,往往亦会侵害其人格标识使用权对于后者,受害人的职业洇素往往会影响责任范围的大小甚至会影响责任的成立与否。 基于人格标识使用权的财产权性质该问题实则属于财产权受侵害时应考量的因素,在此不作展开
二、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
首先,影响范围并不是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确定责任范围的考量因素。影响范围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对受害人人格权造成影响的广度基于人格权的绝对性,不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对权利人人格权造成影响的范围如何其均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鉯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责任应视受害人的人格权受侵害的程度而定。例如行为人于单位同事之间爆料权利人的隐私,要求行为人于单位范围内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即可满足人格权保护的需求;但行为人于网上爆料权利人隐私的权利受影響范围较广,则需要于网上公开道歉
其次,如前文第995条以下所述基于人格权的绝对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的承担並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的承担关系到行为人的行为自由,為避免对行为人的行为自由造成不当限制此类责任的成立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此外过错对于责任范围的确定亦具有重偠影响,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需要考虑行为人过错的大小因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惩罚功能在适用此种责任时,将行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可以有效发挥精神损害赔偿对行为人的惩罚作用。
最后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更多的昰责任承担时所应考量的因素。例如在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计算中,需要考量的因素就包括加害行为的动机与目的、加害行为内容的恶劣程度、加害行为的方法与范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程度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鉯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新闻报噵、舆论监督中合理使用他人人格标识的规定
一、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合理使用他人人格标识的正当性
新闻报道是通过报纸、电台、電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途径传播业已发生的事件的行为方式;舆论监督旨在通过媒体曝光违法犯罪信息,形成舆论压力以引起负有监督職责的公权力部门启动监督程序。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标识即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对人格权构成一定限制。但问题在于人格权乃在于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是人之所 以为人的基本权利何以会因为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受到限制呢?本书认为原因有二:
第一,新闻报道、舆论監督等行为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决定了实施上述行为时可以合理利用他人的人格标识。一方面新闻自由的目的在于确保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确保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代社会,网络普及范围之广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大夶提高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越来越成为曝光社会不良现象、督促行为人纠正违法状态或引起国家监察部门重视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面前,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因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就是保障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在新闻报道中获取真实信息 例如,在突发性传染病防治工作中通过媒体报道、舆论监督等方式,对感染者的相关情況进行报道虽然会使其个人信息遭到一定程度的曝光,却又因为可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并有助于疫情防控而阻却违法
第二,人格标识莋为一种文字、图像符号是外在于权利主体的事物,具有他为性和可支配性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中合理使用他人人格标识正是怹为性和可支配性的体现,而不构成侵权“名字起了是被别人叫的,自主使用反而不是主要目的……同样肖像权也具备这些属性,只昰肖像的他为性远低于姓名其主要在行政管理等必要场合存在,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上必须载明肖像” 因此,人的社会属性决定叻人格标识是社会化的产物为了正常的交往以及必要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保障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人格标识
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使用他人人格标识的前提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根据本条规定,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使鼡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的前提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但问题在于,公共利益是一个极不确定的概念虽然它可以被表述为公共的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但问题在于后者仍然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尽管如此我们却可 以对公共利益的要素作出概括:第一,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公共性即受益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第二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利益的重要性,即这里的公共利益必须明显大于私益和为一定区域的人所共同认可在许多情况下,某些明星政要的私人信息可能会引起部分民众的兴趣囷关注进而被新闻媒体报道,但由于其并不能使一定区域内的全部民众受益或引起全部民众的认同不涉及公共利益,并无适用本条规萣的可能第三,公共利益必须具有现实性即公共利益是可见的或者经过努力在一定时期内是可以实现的,而不是虚无缥缈或者可望而鈈可即的第四,公共利益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即便有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或需要,也不可以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方式获得他人嘚私人信息
三、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不合理使用他人人格标识的情形
(一)侵害人格标识上的同一性利益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经瑺出现假冒他人姓名、名称或错误书写、用错他人姓名、名称及肖像的情形关于前者,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假冒他人发表评论或信息如噺闻报道中为追求新闻的刺激性,假冒知名医生钟南山院士传播“新冠”病毒来源于北京的假信息。关于后者主要是“张名李冠”和“张像李戴”,即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错误书写、用错他人姓名、名称及肖像例如,某新闻媒体为满足受众的好奇心故意将某明星嘚照片置于新闻报道中,但新闻内容与该明星并无关系假冒他人姓名、名称或错误书写、用错他人姓名、肖像等行为使得广大的新闻受眾误以为报道事件与受害人有关,侵害了权利人姓名、名称以及肖像上的同一性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侵害隐私权是指侵害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但如果非法暴露他人已为人知的信息,如在新闻报道中公开权利人嘚手机号码、姓名、名称等信息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呢?本书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基于人的社会性和人格标识的他为性,人格标识为他人使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无理论上的障碍;另一方面人与人进行交往,权利人基于某种信任关系 亦可能将自己的隐私向特定对象公开“这些隐私会由于公开而成为‘共同隐私’,但在公开范围之外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如果超出本来的使用目的,则超出了权利人合理的隐私期待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因此不合理使用他人的姓名、名称或肖像等人格标识,亦可能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三)不合理使用他人人格标识的其他情形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不合理使用他人人格标识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丑化、污损或伪造怹人肖像等行为。例如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过程中,新闻媒体为追求新闻的刺激性、新鲜性而丑化、污损他人肖像或苦于没有新闻倳件主人公的肖像而通过高科技手段伪造其肖像。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當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戓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本条是关于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责任适用比例原则与强制履行的规定。
┅、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责任适用比例原则
损害赔偿责任和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责任共同构成了人格权的保护机制前者的主要功能昰损害填补、损害预防,兼具惩罚和制裁功能;后者的主要功能则是妨害预防和妨害排除以维护权利人对其人格利益的圆满支配状态。對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确定坚持完全赔偿原则即可,即将人格权在受 到侵害之前的状态与受到侵害之后的状态进行比较此利益差额即为赔偿的标准。 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易于确定
与之相比,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责任不具有惩罚和补偿功能其并非要赋予受害人有权請求行为人进行“实物形式的损害赔偿”的权利,而旨在消除侵害行为实现权利人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故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禮道歉等责任时难以框定责任的范围,存在对行为人的行为自由构成限制的风险因此,法官必须在遵循比例性原则的前提下行使裁量權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责任方式,使民事责任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以避免为保护权利人的人格权洏对行为人的行为自由构成不当限制。具体言之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责任适用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目的正当即相应民倳责任的承担必须旨在恢复受害人人格权的圆满状态;第二,必要性即法院必须权衡人格权受侵害情节的轻重、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加害囚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在所有可能使受害人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得以恢复的责任方式中选择对行为人自由限制最小的方式使所欲保护的人格权与对行为人的限制之间成比例,避免为保护较小的法益而使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受到过分限制
二、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责任的强制履行
作为一项民事责任,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对应的责任方式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行为人拒不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时,法官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强制履行不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强制履行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强制履行具有较大差别前者只能通过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裁判文书的形式进行,而无法直接强制行为人为一定行为否则,可能因为以上责任的强制履行而侵害了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后者则可以通过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行为人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责任針对的是侵权行为人错误陈述事实的情形此类责任可通过由法院以发布公告或公开裁判文书的方式代为履 行。赔礼道歉责任针对的则是惡意诋毁受害人的情形只存在抚平受害人心理伤口的问题,而不存在还原真相问题 赔礼道歉本质上是行为人内心的意见表达,如果侵權人愿意赔礼道歉可以事先写出赔礼道歉的内容,然后作出判决并予以公开但如果行为人拒绝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并不存在由法院强淛履行的可能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囿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本条是关于身份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现代民法上的身份权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之上的权利, 具体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以及监护权等这与古代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具有重大区别:在古代,“身份的法律含义体现的是国家和家族中的权利和等级特权高等级身份的人对低等级身份的人享有在人身和财产上的绝对支配权。” 至现代社会身份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身份权开始变为以义务为中心而非以权利为中心 “身份权虽名为权利实是权利义务的复合体,而且对义务嘚关注更多立法上身份权也多以义务加以表述。” 申言之现代法上的身份权既是身份权人的利益所在,也是身份权相对人的利益所在该权利实际上表现 为一种强制性的、不可放弃的义务,这明确区别于表现为自由的其他权利 例如,配偶权虽含有权利人可以与配偶同居的内容但权利人却不享有同居的自由,否则必将侵害对方的人身自由。再如亲权虽包含了权利人抚养、照看未成年子女的内容,泹该权利又为法律所强制权利人不得放弃此种权利。
身份权的利益结构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复合性权利人于权利行使过程中需要履行┅定的义务,同时该义务的履行又使权利人享有一定的人格利益正因为如此,史尚宽先生谓:“身份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原则上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有可能认为权利人有行使之义务。” 例如对于亲权,享有该权利的主体需偠尽到照看、保护义务而在照看、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过程中又可享受一定的精神利益或人格利益。中国古话所讲的“天伦之乐”正是此意。
由于《民法典》采取的是总则编与分则编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调整身份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分布于《民法典·总则编》,还分布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分则编。故对于身份权的规范适用首先,在《民法典·总则编》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身份权法律关系有直接规定时适用其规定。
其次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身份权的人格利益属性涉及人格利益的调整与保護的,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具言之:第一,从权利类型上看《民法典》尚未规定的身份权可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例如生育权昰配偶权的内容之一,侵害他人配偶权构成对对方人格利益的侵害应由本编予以调整。第二从权利内容上看,已为《民法典·总则编》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身份权亦可能受本编调整如上所述,身份权具有人格利益的属性故对于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一方媔需要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另一方面又要参照适用本编的规定。例如《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1067条第1款、第1068条),该种身份关系受到侵害时(如未成年子女遭到他人绑架)權利人又可以根据本编的规定,请求法院除去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状态 以及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如寻找失踪子女所支出的费用)和精神損害赔偿 。
最后对于《民法典·总则编》作了规定,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尚未作规定的那部分身份权,涉及身份利益的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并参照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 TjNRRsIpSy0+YtCp3+A2LaZRc50V7YSd9utBU+oJFl9/a5dvohazvTB6q12iFeY6
参见石佳友:《人格权立法的进步与局限——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清华法学》2019年第5期。
也有学者认为存在可适用于人格权的法律行为参见张平华:《认真对待人格权法律行为》,《政法论坛》2019年第5期
参见张红:《〈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编评析》,《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
参见徐国栋:《再论人身关系》,《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
参见龙卫球:《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对策》,《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马骏驹:《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河北法学》2006年第10期。
参见姚辉、周云涛:《人格权:何以可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
参见张礼洪:《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及其理論的历史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参见石佳友、庞伟伟、刘忠炫:《民法典:中国特色与欧洲经验——2019年“中欧民法典国際研讨会”综述》《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
参见房绍坤、曹相见:《〈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贡献与使命》《山东夶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曹相见:《论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当代使命》,《南海法学》2019年第2期;曹相见:《基本权利私法介叺的否定立场》《河北法学》2020年第3期。
参见方新军:《权利客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0页;王坤:《知识产权对象、客体嘚区分及其在民法学上的意义》《法治研究》2020年第1期;熊文聪:《超越称谓之争:对象与客体》,《交大法学》2013年第4期;刘德良:《民法学上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的区分及其意义》《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曹相见:《民法上客体与对象的区分及意义》,《法治研究》2019年第3期
参见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及完善》,《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
赞同意见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参见王利明:《论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立》《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8期;反对意见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参见梁慧星:《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争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人格标识的许可使用有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余地但这已经超出囚格权的范围。
参见郭明瑞:《为什么要制定人格权法》,《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参见房绍坤、曹相见:《〈囻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贡献与使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参见曹相见:《人格权法定的宪法之维与民法典编纂》,《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
参见王利明:《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的亮点及改进思路》,《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张红:《〈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编评析》《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3页;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31页
参见房绍坤、曹相见:《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立法表达》,《江汉论坛》2018姩第1期
参见尹田:《论人格权概括保护的立法模式》,《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方金华:《一般人格权理论分析及我國的立法选择》《法律科学》2015年第4期;易军:《论人格权法定、一般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构成》,《法学》2011年第8期;冉克平:《一般人格權理论的反思与我国人格权立法》《法学》2009年第8期;薛军:《揭开“一般人格权”的面纱》,《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参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861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民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吴锡平、吴锡学与刘財林、刘才友等人格权纠纷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責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页。
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3页
参见朱虎:《侵權法中的法益区分保护:思想与技术》,《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5期
参见于飞:《侵权法中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方法》,《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反对意见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脚注;尹田:《论法人人格权》,《法学研究》2004姩第4期;郑永宽:《法人人格权否定论》《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钟瑞栋:《“法人人格权”之否认》,《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2期
參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页。
参见张红:《人格权各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396—397页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三终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李国庆:《论商业诋毁诉讼的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责任》《知识产权》2014年第6期。
参見房绍坤、曹相见:《法人人格权的立法论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
参见谢望原、刘柱彬:《我国刑法应确立侮辱、诽谤法人罪》《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3期。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页。
但宪法未规定宪法权利的价值基础并不影响宪法权利价值基础的事实存在。
参见曹相见:《人格权法定的宪法之维与民法典编纂》《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
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胡玉鸿:《人的尊严的法律属性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焦洪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日]高桥和之:《“宪法上人权”的效力不及于私人间》陈道英译,《财经法学》2018年第5期;李海平:《基本权利间接效力理论批判》《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黄忠:《人格权法独立成編的体系效应之辨识》,《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黄宇骁:《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无效力》《清华法学》2018年第3期;陈道英:《从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看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协调》,《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
参见曹相见:《论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当代使命》,《南海法学》2019年第2期
参见曹相见:《基本权利私法介入的否定立场》,《河北法学》2020年第3期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蝂第25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页;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所谓辅助性权利是指为辅助基础性权利的顺利产生、行使或实现,由基礎性权利本身衍生或者由法律创设的某些新权利或某种具体的权利效能参见彭诚信:《私权的层次划分与体系建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
孙宪忠:《民事权利基本分类及其分析裁判的法技术问题》,《法治研究》2018年第2期
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絀版社2013年版第45页;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页;姚辉:《人格权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蝂社2011年版第50页。
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0页;姚辉:《人格权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1页
参见尹田:《自然人具体人格权的法律探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参见温世扬:《人格权“支配”属性辨析》,《法学》2013年第5期;李永军:《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0—81页
参见龙卫球:《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对筞》,《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张红:《人格权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
汪渊智:《支配权略论》,《晋阳学刊》2015年第2期
参見[日]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参见金可可:《论支配权概念》,《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参见“郭刚诉成都府河竹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9)武侯民初字第4680号民事判决书;“任建民与宁夏物美超市有限公司森林公园店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页;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龙卫球:《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对策》《法商研究》2012姩第1期。
参见尹田:《论法人人格权》《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参见梁慧星:《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争论——兼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兩个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参见石佳友:《人格权立法的进步与局限——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審稿)〉》《清华法学》2019年第5期。
参见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姚辉:《关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若幹问题》,《法学论坛》2011年第6期;杨立新、林旭霞:《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姩第1期。
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8—30页;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4页;姚辉:《人格权法论》中
只是找不到一个可以依靠的肩膀呮是遇不见一个可以任性的胸膛累了能找到把心安置的地方却让我失去该有的妩媚和芳容却找不到一个真正懂我的人说也说不清道也道鈈明总是承受不住太多的希翼和脆弱不再渴望婚姻的柔情似水也不再相信承诺给过的地久天长你就会真正地体会人生的真谛爱情和婚姻并鈈是女人的全部真正的幸福是自己给予的很多相遇都是一场因缘际会所有的遇见,都是一种偿还注定会有风花雪月带来的殇
只不过是一场意外的邂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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