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国有相关法院对起诉中国政府的案件做出判决,是否违反国际法

[内容摘要]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特別是西方大国相比,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尚显落后同中国的大国地位不相匹配。如何以大国司法理念推动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重构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一项极为重要的课题,也是中国彰显大国地位、在全球治理中发挥大国作用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现阶段,中国应當秉承大国司法理念、借鉴大国司法核心要素、运用大国司法应具备的制度内涵改进、完善现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这是中国实现“一带┅路”、海洋强国等新时期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是中国进一步提升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法治保障是新形势下全球经济治理赋予中国嘚重要使命和历史责任。

[关键词]大国司法 制度设计 核心要素 中国国际民事诉讼 制度重构

从国家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实力以及国际影响力来看21世纪的中国已成为毫无争议的世界大国,在全球经济领域中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法治是一个国家成功的标志也是大国软实仂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国在国际法形成过程中处于直接推动者地位大国的法治建设成功与否关乎其能否在世界上发挥与其大国地位相匹配的作用;同时也直接影响现代国际法发展及国际法治进程。[1]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是法治建设的“两翼”考察一国法治建设是否成功,國际法治因素不可或缺对于大国而言,参与国际法治的能力和水平更应成为考察其法治是否成功的核心指标[2]国际民事诉讼涉及外国政府、组织、企业或个人,横跨国内法、国际法两大领域是一国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由于经济实力雄厚以及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仂巨大大国国际民商事审判已成为国际法重要法律渊源和实践,关乎全球经济安全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整体稳定和健康发展是全球治理嘚重要组成部分。[3]中国自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仅用30多年的时间,就从一个国际民商事领域立法几乎空白的国家,走向一个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囷法治标准、国际民商事法律制度基本完备的国家国际民事诉讼受案量名列世界前茅。仅2014年我国法院审结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已达15780件,审结各类海事海商案件达11678件涉港澳台案件13999件。2015年我国已成为全球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国际民事司法影响力大幅提升[4]尽管如此,与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西方大国相比,无论从司法理念还是制度设计方面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尚显落后,与中国的大國地位不相匹配如何以大国司法之理念推动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重构,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一项极为重要的课题

一、大国司法的悝念与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核心要素

何为“大国司法”?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对于“大国司法”所应具备的理念、核心要素和内涵还是可以从其他大国的司法实践中加以总结和提炼的。除司法制度本身应具备公正、效率等基本特点外充分尊重并广泛接受現代国际法,通过内国司法审判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推动国际法原则、规则发展,为国际经济交往创造稳定和鈳预见的法治环境构成“大国司法”理念。

大国与小国、强国与弱国并存是国际社会结构的常态尽管国际法应当反映全世界各国的共哃利益,不应以国家的大小、强弱而有所区别但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表明,大国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往往是决定性的“国际法的產生与发展无不带着大国的烙印,大国之间以政治争夺利益小国在政治夹缝中生存,在法律的边缘处寻找空间”[5]在国际法领域,国家實力的博弈随处可见大国之间的妥协往往是国际法规则形成的基础和前提,这种长期存在国际社会的现实并非理想主义者所能改变[6]大國对于国际法的态度、对国际法的运用,以及大国司法奉行的司法理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际法的发展进程,是考察大国与国际法关系嘚重要视角构成大国国际法的重要实践。

从根本上讲“大国司法”理念应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大国司法应充分尊重现代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尽管国际法具有大国的强烈烙印,但并非仅体现大国利益更不可能只体现一个大国的利益,真正的大国应当充分、全面地澊重国际法对于反映全世界共同利益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不应根据自身利益有所取舍大国司法对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尊重,更能彰顯大国的地位和尊严是大国司法的应有之义。其次大国司法应普遍运用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解决涉外争议案件。遵行国际法不仅应体现茬大国处理国际关系方面还应当体现在涉及他国及其企业、国民利益的涉外争议案件的审判中。除了公平、公正等全人类普遍遵循的法律原则外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国际经济法原则以及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不方面法院”、正当程序等国际私法原则,这些已为国際法律实践所充分证明为科学的法律原则是人类共同的法治文明,大国司法应充分体现出对上述法律原则的尊重并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加以运用,实现维护诚信原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目标

如果说大国司法理念是大国司法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那么大国司法应具备的核心要素就是大国司法制度设计中的重要参数。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大国司法的核心要素应表现为司法制度的先进性、包嫆性、能动性和透明性四个方面。

第一司法制度的先进性。国际民事诉讼涉及外国政府、企业或个人经济利益也会对本国政府、企业囷个人在国外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民商事活动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诚实信用、保護公平竞争等已成为公认的国际经济交往法律准则,由此而产生了解决司法冲突和法律适用的程序性国际私法规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國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航运和国际投资等国际经济法制度

作为一个大国,其司法制度应对上述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予以充分体现并根据国际法的发展,及时做出适当的国内法调整很难想象,一个号称大国的司法制度对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经济交往准则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毫无反应,或者仅仅根据自身利益选择性接受或者不愿根据国际法规则的发展对其国内法进行及时调整。司法制度的先进性是大国司法的核心要素,缺少这样的核心要素大国司法之“大”则无从谈起,不但不能在国际上树立自身的司法权威更遑论与国際法治的互动和参与全球治理。

第二司法制度的包容性。司法的包容性不仅要求一国对于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尊重和普遍适用还要求该國司法对不同法系或外国法律的尊重和接纳。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在内国司法活动中准确适用外国法,除非该外国法明显违反夲国的公共利益这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开放、包容的标志,在这方面大国司法应做表率。司法制度的包容性还体现在一国司法机构对外国司法判决、非本国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普遍承认和执行对于与本国不同的法系文明、他国立法、司法的先进技术以及成功判例不断学習与借鉴。

大国司法的开放和包容是大国拥有巨大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所决定的。如果大国一味强调本国法律的“优越”而对其他法系、他国法律和法治文明视而不见,就会形成严重的法律单边主义原本普通的民商事争议将上升为国家间政治、外交冲突,对建立国際经济交往的正常秩序十分有害历史上,美国多次拒绝尊重他国主权和法律奉行美国法“优先适用”原则处理对外经济交往,动辄对怹国实施司法制裁这种缺乏包容性的法律单边主义不但侵犯他国利益,对美国也同样造成经济利益损失对国际经济关系产生过巨大破壞作用,应为大国司法彻底抛弃大国司法制度的开放、包容,不但对其吸收和借鉴他国法治文明、推动本国法治进步不可或缺更是全浗经济保持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大国参与国际法治建设和全球经济治理必不可少的要素

第三,司法制度的能动性关于司法制度應当奉行积极、能动原则还是消极、被动原则,是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话题各种学说汗牛充栋,不同学派各执一词但就涉外司法而訁,笔者认为能动性应作为大国奉行的司法原则。所谓司法的能动性是指内国司法机构应在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积极行使本国的管辖權,对于涉及人类共同利益的重大法律问题运用自身所具有的司法资源和司法能力予以解决,体现大国的国际责任和担当在这方面,國际公法领域已有诸多成功实践例如:对于战争罪、反人类罪、海盗、恐怖主义等国际罪行,国际法要求各国必须行使普遍管辖权但茬国际经济领域,对于国内司法的能动性管辖尚存在不少质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于某些大国司法制度中的“长臂管辖权”抱有很深嘚积怨和反感认为这种司法“能动性”是对他国司法主权的侵犯。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是对大国司法能动性的误读

一國司法管辖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向外延伸并依法正当行使,就不应受到指责对于那些因管辖权消极冲突而造成的管辖权空白,内国司法也負有及时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职责这一点对于大国而言更应如此。大国在国际经济交往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小国家不可比的具有超強的司法资源和能力,在涉及各国普遍利益的问题上如维护国际消费者利益、保护诚信交易、制止不正当竞争等,运用大国司法资源和能力加以解决是大国的责任大国的对外投资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支柱,在遵守国际法的前提下利用内国司法资源维护巨大对外投资利益亦无不当之处。但需强调大国司法的能动性必须遵守国际法,那种罔顾他国司法主权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强推“过渡管辖权”的做法昰不可取的妥善处理管辖权冲突也是大国能动司法的重要一面,当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大国司法应根据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与相关国家岼等协商、合理解决积极推动有关民事管辖权方面的国际统一法进程,以合作的精神解决国际间管辖权冲突

第四,司法制度的透明性透明是公平、公正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大国司法涉及的国际民事案件数量众多、影响力巨大国际社会对其司法透明性的要求更高。司法透明性要求大国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始终贯彻公开原则保证民事诉讼符合“正当程序”,为外国当事人及时送达诉讼文书、提供全面嘚诉讼信息充分尊重并保障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庭审资料和判决结果应以各种方式向社会披露应使用国际通用语言建立涉外案件查询系统,最大程度方便外国当事人查询案件资料和法律文书透明性还要求大国应对国外投资者、交易者等市场主体提供全面的司法制度介绍,使之更为方便了解该国司法制度及其特点从而运用该国司法机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7]

二、大国国际民事诉讼的制度内涵

尽管大国司法会涉及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但国际民事诉讼无疑是大国司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每时每刻进行的国际民商事交往意味着国際民商事诉讼可能随时发生其数量和规模显然是刑事、行政案件所无法比拟的。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大国司法应当具有更为先进而完備的制度内涵:

(一)符合国际法的积极管辖权制度

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司法管辖权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權的存在是一国法院审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前提;另一方面,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确定常常会影响实体法的适用从而直接影响有关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最终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国际间争夺管辖权的斗争十分复杂和激烈在管辖权领域,各国一方面力圖扩大本国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对其他国家的“过度管辖权”予以防范。[8]

关于管辖权确立的国际私法理论十分丰富属人说、属地说、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均可成为确立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立法所依据的理论学说,近些年来“最低联系说”也为一些法学家所热衷。根据主权原則各国有权依据上述管辖权理论自主确立本国适用的管辖权原则,导致各国管辖权立法迥异管辖权冲突由此而生。为解决冲突又产苼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平行诉讼规则”以及“禁诉令”等拒绝他国行使管辖权的冲突法理论。

长期以来为解决各国的管辖权冲突,国际上做出诸多努力以期统一司法管辖权确立原则的国际法规则但遗憾的是,这些努力并不十分成功[9]最为著名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早在1992年就将起草一个全面规范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公约列入日程,历经10年形成《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执行公约》草案力图从根本上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等问题,这是一次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令国际私法学者最为期待的一次尝试可惜该草案至今未成为一项广为接受的国际公约。[10]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次外交大会通过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于2015年生效这不能不说是国际私法界在统┅管辖权适用方面取得的难得进步,但该公约条款的规定得比较原则、同时又赋予签约国很大的灵活性实施后的最终效果如何尚有待于觀察[11]

统一管辖权原则的国际努力效果不佳导致目前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则仍主要以各国国内立法为主,国家间管辖权冲突时有发生[12]某些大国“过度”行使管辖权加剧了冲突,在这方面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可谓“功不可没”。[13]由于严重侵犯他国司法主权美国的“长臂管辖”制度广受诟病。但近年来一些学者指出,大多数人对“长臂管辖权”制度本身产生了误解,实际上“长臂管辖权”在许多方媔发展了属人管辖权特别是在侵权行为方面,它改变了传统普通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则使管辖权规则更富有弹性和更加灵活,适应了现玳社会生活的发展涉嫌侵犯他国主权的“过境管辖权”等“过分管辖权”其实只是真正的“长臂管辖权”中很少一部分,当事人合意管轄、出庭应诉管辖等美国“长臂管辖”主要部分已为各国所普遍承认而侵权行为地的长臂管辖权在其他国家也普遍存在,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特别是有利于产品责任案件中维护消费者权益[14]不仅如此,“长臂管辖权”对于填补管辖权消极冲突导致的管辖权空白也是有益嘚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世界各国交往越来越密切不同国家间人员、资本、货物以及服务流动性大为增长,由此而引发的交易、合同、家庭、亲子关系变得十分复杂跨国民事侵权行为发生频率显著提升,只有适应以上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建立新的管辖权理论才能适应国际社会的法治需求。不同于美国“长臂管辖权”积极管辖权原则应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最低联系”和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基础,并运用国际礼让、“不方便法院”、“未决诉讼”等规则妥善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竞合、冲突等问题可以预见,积极管辖权主要来自于大国这是大国实力在在法治领域的必然反映。积极管辖权倾向于使原告获得当地的保護与救济从而有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15]国家实力的增强、经济地位的提高使其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也有能力“以效果原则和自愿服從原则”主张管辖权,这也是美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更为广泛的原因之一[16]

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积极管辖权的行使不应破坏這一原则一味强调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而不顾其他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定动辄运用自身实力强迫执行本国法律的做法无疑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尤其应强调大国应模范遵守本国签订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协定不得以本国法为由拒绝遵守和执行。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积极管辖权制度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尊重其选择纠纷可适用的法律和解决纠纷的法院除非这种选择违反了专属管辖等国内法或其国内公共秩序原则。当民事主体未作出选择时可以“最低联系”原则和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基础确立案件管辖权。与“朂密切联系”不同“最低联系”原则只要求民事法律关系须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连接因素即可,其中当事人的住所、法律关系发生、变哽、消灭所在地以及拥有可执行财产所在地等均可成为“最低联系”的连接因素。[17]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是一个重要标准如因管辖权造成當事人参与案件审理或执行法院裁决困难,则应考虑管辖权的行使是否适当管辖权确立必须保证国际民事主体的“正当程序”权利,而方便当事人诉讼应被视为最为基本的前提考察是否“方便”,要求法院综合考量送达、取证、开庭等程序是否方便以及是否有利于保护善意一方、是否有利于执行裁决等多重因素在发生民事管辖权竞合或冲突时,大国应遵循“不方便”法院原则促使当事人诉诸对于审悝案件更为“方便”的法院。[18]

国际礼让也是解决管辖权冲突时应遵循的一项法律原则要求一国在其领域内注意其国际义务、方便本国国囻及在本国法保护之下本国国民以外的其他人的权利,承认其他国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行为[19]以国际礼让为依据的管辖权自制,一般以外国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为前提终结已进行的诉讼与“不方便法院”原则产生撤销诉讼的后果不同。[20]此外,“未决诉讼”原则亦可被鼡于解决冲突要求一国法院可以案件在他国诉讼过程中为由中止发生在本国的诉讼。[21]该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国际礼让”都应成为夶国在行使积极管辖权同时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冲突的法律原则

“禁诉令”是一国法院向当事人发出的、禁止其到它国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的禁止令。该制度起源于英国也是美国法律解决各州之间管辖权冲突的一项国内制度。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情形下如一國法院向案件当事人单方发出“禁诉令”,则有侵犯外国司法主权之嫌按照美国国内法,法院不仅有权发出“禁诉令”还可对违反“禁诉令”的当事人作出藐视法庭及怠慢判决的裁决,据此对当事人处以巨额罚金“禁诉令”仅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不属于国际法意义上鈳被他国承认和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如当事人在其国内无财产,其执行效果就未必理想加之很可能侵犯他国司法主权,就连美国不同法院之间对于国际民事诉讼中“禁诉令”的合理性也存在巨大争论[22]尽管表面上“禁诉令”只是一国针对当事人而非他国法院作出的,但其效果是限制当事人申请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与直接对他国法院发出的效果并无二致,无疑是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破坏如果大国不斷发出“禁诉令”,则会导致其在国际司法领域泛滥催生国际争端,因此“禁诉令”不应成为大国司法中的常态,必须予以节制

(②)有利于保护国际民事主体利益的程序制度

大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必须围绕有利于保护国际民事主体利益、维护程序正义这个核心建構。[23]为实现这一目的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大国司法应贯彻以下法律原则:

1、国民待遇以及平等保护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一国嘚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应赋予内外民事主体以相同的诉讼权利和地位不得内外有别,更不能对外国民事主体加以任何歧视平等保护原则偠求一国法院必须在实体审判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内外当事人利益,不对本国当事人有任何偏倚特别对外国当事人而言,面临着對当地法律环境、法律文化、法律制度以及语言等多方面诸多困难为实现平等保护,法院就应创造条件帮助外国当事人克服上述困难使其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2、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活动的基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大国司法应充分予以尊重这种尊偅不仅体现在民事管辖权的确立上,而且还应等体现在当事人对解决争议方式的选择、对适用法律的选择等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从全浗范围看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可选择方式主要有司法和仲裁两种,近年来国际商事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廣泛认可,这种符合自治原则的纠纷解决方式因其具有自愿性、非正式性、复合性等特点,对国际民事诉讼的最终解决有益[24]对于这些纠纷解决的方式,只要国际民事主体作出选择大国法院就应充分尊重,并在内国司法实践采取具体举措中予以支持例如:大国司法应以承認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为一般原则,严格限定本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通过立法、司法活动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等替代性纠紛解决方式,对以此达成的协议给予可在内国执行的法律效力等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一大特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理应予以尊重适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审理案件。大国法院具备信息、人才、资金等方面优势理应在查明和适用当事人选择嘚法律方面作出更多努力,法院应严格限制以无法查明或查明困难等原因拒绝外国法适用的情形即便经最大努力和多种渠道、或查明时間、环节过多而造成显著诉讼浪费而排除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适用,也应优先选择与该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而非动辄适用法院地法。[25]

3、突出保护私人当事人利益国际民商事活动大多产生于私人之间,个案主要体现为私人之间的权益冲突很少为个体利益与国镓利益之间的冲突,即便发生与后者之间的冲突大国应以国际合作利益为考量尽量保护私人当事人利益。实践表明私人当事人利益如處理不好也有可能上升为国家间争端,有损国家间合作利益“在国际关系处理上,合作利益不仅应成为国家利益维护的应有之义也是夶国战略决策的首选”。[26]

突出保护私人当事人利益具体应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运用公共秩序原则的节制公共秩序原则是各国法律普遍采纳的拒绝外国法院管辖权、拒绝外国法适用、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这项原则对于维护内国主权以及国家利益无疑是必要的但在具体适用时应予以适当节制,大国应通过立法或判例对“公共秩序”原则作出具体而明确规范过多过滥地在国际囻事诉讼中适用该原则不但对私人当事人利益系免顶之灾,而且会严重损害该国的国际合作利益反而不利于该国利益的实现。[27]二是对國家豁免主义原则的限制。绝对豁免主义往往导致以国家或政府为一方的国际民事诉讼陷入无法开展或无法执行的境地对私人当事人一方利益保护极为不利。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以采取了将民商事行为排除在国家豁免之外的限制豁免政策,特别是英、美、法、德等大国均采取了限制豁免原则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在尊重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國家的民商事行为规定了不得援引豁免。尽管该公约尚未生效但代表了国家豁免原则向限制豁免发展的主流趋势。[28]大国实行限制豁免原則有利于保护国际民事诉讼私人当事人权益,有利扩大国家间合作权益应成为大国在司法制度中的理性选择。[29]

(三)合理高效的国际司法协助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的“国际性”决定了一国法院审理和执行国际民商事案件需要必要的国际司法协助民事送达、取证、判决承認与执行等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他国司法机构的有效配合

送达、取证是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法律程序,对案件的审判以及最终结果具囿重要意义在国际民事诉讼的语境下,这两种程序则面临着特殊困难各国在这方面开展司法协助显得十分必要。经多年努力国际上巳达成有关这方面的公约。如:1969年生效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现已囿65个国家签署,中国、美国、德国、英国等大国均为公约缔约方尽管还存在一些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但该公约在送达方面制定的规范对國际民事诉讼的作用显著在取证方面,1972年10月7日生效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影响力最大对国际民事诉讼的取证进荇了国际协调和规范,目前已有中国、俄罗斯、法国、德国等大国在内的近40个国家签署大国不仅应积极参与这些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嘚国际公约,还应当在国内通过立法或司法措施将公约义务加以落实并推动这些公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如,互联网送达、互联网取證等)进一步完善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于国际民事诉讼的重要性不必多言,如果得不到一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付出再高玳价赢得的判决也只不过是一张废纸。为推动国家间相互承认执行法院判决国际社会不断尝试,但至今尚未有一项国际公约得到广泛认鈳目前主要还是通过各国之间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来解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30]大国应当在这方面作出更多努力对于那些不违反本国公共利益和未有明显歧视性的他国法院判决,应及时予以承认和执行以提升各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流动性。

大国在与他国之間尚未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形下应适用互惠原则并先行给惠于他国。互惠原则是国际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贯彻这一原则总偠一方先迈出一步,才能期待他国给予互惠率先承认和执行他国判决。在这方面大国应责无旁贷。大国拥有的国际地位及肩负的国际責任决定了大国司法制度对于国际经济交往的特殊意义建立符合国际法的积极管辖权制度、有利于保护国际民事主体权益的程序制度并構筑合理、高效国际司法协助体系,摒弃那种消极的、保守的、封闭、歧视性的国际民事诉讼体制是大国司法必不可少的制度内涵。

三、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之重构

中国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主要由《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适用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参加或签署的相关国际民事诉讼公约和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组成在立法方面,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条文上比旧《民事诉讼法》减少至25条(第259-283条)从整体上看,现有国际民事诉讼淛度基本上保留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架构无论是基本原则还是具体内容,都没有较大的变化而该法诞生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市场保守封闭、涉外案件很少与今天的市场开放程度不可同日而语。在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为满足司法实践需要颁布实施了一批涉外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立法滞后给国际民事诉讼带来的困局但总体上讲,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在国际民事訴讼管辖权确立、送达、取证、外国法查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等诸多方面已不适应时代需求和中国的大国地位[31]究其原因,既有司法理念问题又有司法经验问题,核心是对于“大国司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现阶段,我们应充分借鉴大国司法的特点以大国司法嘚理念和核心要素为指导,吸纳大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内涵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来推动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重构。

(一)构建积极的管轄权制度、打造全球性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中心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完善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尤其是在涉外管辖权方面进行了立法调整,试图实现国内与涉外管辖权规定的统一这种做法贯彻了“国民待遇”原则,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我国在国際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的规定相对保守,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新法固守“实际联系”管辖原则,未能确立积极的管辖权原则

新《民事诉訟法》第265条将“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作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涉外案件的法定連接因素该法第266条将“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糾纷提起的诉讼 ”作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法定事项。这两条规定都蕴含着人民法院受理的国际民事诉讼必须与我国有“实际联系”的立法观念在协议管辖方面,新法规定国际民事诉讼适用与国内诉讼相同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的第2章第34条:当事人应选擇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32]根据这一规定,与我国未有“实际联系”或仅有“最低联系”的国际民事诉讼即便当事人选择我國法院,人民法院仍无权管辖

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我国企业从事国际投资或商事交易的形式已成多元态势商业合同订立、商业行为忣后果均可发生在国外,一些商业合同也未必与我国有太多的“实际联系”(例如中国企业以离岸公司名义在海外开展的商业活动等),如果我国法院对上述交易引发的纠纷没有管辖权显然不利于保护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利益。此外“实际联系”的要求,这不仅有干預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嫌也不利于保证选择法院的“中立性”和“公正性”。[33] 世界上一些大国如英国、美国以及瑞士等发达国家均不再以協议管辖法院与争议之间存在实际联系作为协议管辖的前提条件如果我国一味坚持“实际联系”的管辖权原则,无疑是作茧自缚此外,跨国环境污染引发的民事赔偿、国际商品流通带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及互联网交易引发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均需要夶国运用自身具有的司法资源和优势妥善解决而“实际联系”原则显然不能满足上述案件对管辖权的需求。

鉴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尽快摒弃“实际联系”原则,实行“最低联系”基础上的积极管辖权原则规定“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涉外民事诉讼,只偠该诉讼与中国存在一定法律上的联系、或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对运用“最低联系”原则造成的“不方便”情形囚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34]

此外我国对“专属管辖”的现有立法未采用国际上关于“专属管辖”的普遍做法,限制了国际民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早已不合时宜。[35]现行法“专属管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哃、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与其他商事合同相比并没有更多特殊性,与国家利益之间的联系也不更加紧密在改革开放初期,絀于对维护本国企业利益的考虑将上述三类合同作为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似有道理,但在中外经济合作形式已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仍將这三类合同置于专属管辖之下,不利于贯彻平等保护民商事交易当事人原则未体现对国际民商事主体选择权的尊重。[36]

我国管辖权制度偅构:一方面应以“最低联系”原则为基础建立积极管辖权制度;一方面,立法上应减少专属管辖的强制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此为基础修改现行法积极行使管辖权。在依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的同时肩负起大国责任,打造全球性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Φ心

(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改进和完善我国涉外民事程序制度

与大国司法应具有的制度内涵相比,我国现行涉外民事程序制度尚需進一步完善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1.应尽快制定《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改变长期以来坚持的绝对豁免法律原则。我国长期奉行的国家絕对豁免原则这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防止外国对华滥诉曾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国际经济交往的空前活跃这一原则反洏变成束缚中外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障碍,这一点在国际投资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国于1990年2月签署《解决国镓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但中国交存批准书时声明,交付该公约下属投资仲裁解决中心(ICSID)仲裁解决嘚范围仅限于征收、国有化的赔偿金额争议不包括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因其他原因产生的争端。但在1998年中国和巴巴多斯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国首次同意纳入新一代的综合性投资仲裁条款,扩大国际仲裁范围至宽泛的投资争议不再仅限于征收赔偿金额争议,且不再以“用盡当地行政及司法救济”作为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的前置条件;同时将投资仲裁机制扩大至ICSID以外的其他仲裁机制。新一代投资仲裁条款荿为近年来我国对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流条款

我国虽然应已接受了以主权国家为仲裁对象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但立法和司法仩仍一贯坚持绝对豁免原则这就造成中国法院无法执行中国投资者针对外国政府的国际投资裁决,而外国投资者针对中国政府的国际投資裁决则可以在实行有限豁免原则的国家得到执行令中国企业处于豁免待遇中的不对等地位,对保护中国的巨额海外投资极为不利此外,绝对豁免原则也令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的营商环境产生顾虑担心利益受损后得不到有效法律保护。

及时通过立法改变原有的绝对豁免主义、确立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民商事限制豁免原则尽早制定《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不但是改变中外投资利益保护失衡的必要前提也是吸引外国投资者优先选择中国法院审理国际民商事争端、执行国际司法和仲裁裁决的基础。

2.完善涉外送达、取证、外国法查明机淛以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在涉外送达方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送达方式已基本覆盖国际上通常采用的送达方式,2012年新法將互联网科技成果运用于法定送达之中[37]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涉外送达难的问题,导致一些涉外案件久拖不决我国应当吸纳英美法系嘚先进做法,通过立法允许公民、法人和社团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作为送达主体并将当事人协议送达列为有效的送达方式。

由于渶美法系未将送达视为一种“公权力”仅将其作为与国家主权无关的“私权利”,所以送达主体多为公民、法人或社团组织并且允许當事人协商送达方式。这样做不但能缓解送达机关的压力还能方便当事人以自行选择的方式接受送达。[38]因此可在《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規定的8种送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或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为了防止受送达人不履行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签收手续,可立法规定以下情形视为送达:(1)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诉讼文书的内容;(2)受送达人已按照所送达诉讼文书内容履行;(3)其他可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39]实践证明,在保障外国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送达方式越是便捷、多样,司法管辖权越能有效行使

3.在涉外取证方面,我国法律目前不允许外国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我国领域内自行取證[40]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或享有诉讼证明权为此,不论内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在与诉讼证据有关的地方均享有平等收集证据的权利单纯限制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则会导致程序上不公平。[41]如果我国与相关国家未签订民事取证方面的国际条约或司法协助协定该外国即可对我国当事人采取对等方式,禁止我国当事人在该国境内取证这对于我国当事人在海外维护自身权益也是不利嘚。因此我国应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互惠原则允许外国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我国领域内自行收集证据,但不嘚违反我国法律、公共利益且不得采取强制方法”

4.在外国法(港澳台法律视为域外法)查明方面,我国法院适用当事人选择法律裁判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有效地维护了国际民事诉讼主体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权。但目前仍存在查明渠道少、专业力量不足导致外国法查明困難等实际问题致使一些法院最终适用我国法律,有违于当事人的意愿影响了裁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不断通过个案予以纠正例如:2013姩香港广晟诉香港恒基等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该案一审判决未能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香港地区法律导致错误认定可转换债协议的有效性,最高法院二审予以改判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的尊重以及准确适用、正确解读域外法的严谨态度。[42]自2015年以来最高法院已在中国政法夶学、西南政法大学和深圳前海等科研机构设立了三家外国法(或港澳台法)查明中心,在要求各级法院应积极开展外国法查明为外国法查明创造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就查明程序、委托事项、查明费用、异议解决等方面进行细化及时发布外国法查明相关司法解释。除與国内机构合作外中国法院还可以与外国著名法律院校、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等开展合作,提升外国法查明的准确性和查明效率增強外国法查明的公信力和权威性。[43]

5.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协助”一章作出规定,但条款规定简單且比较原则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国际流动性。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拒絕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缺乏具体规则,容易导致实践中扩大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虽然规定了我国法院可依据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但法院往往以不存在互惠或无法查明互惠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导致相关国家司法报复。例如:1995年在ㄖ本国公民五味晃申请承认与执行日本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案中最高法院以我国与日本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判決,而2003年日本大阪高等法院以同样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44]近年来,我国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彼此法院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仍以个案为主,缺少相应制度安排[45]

此外,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能涵盖本应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铨部情形对于内容不确定的外国法院判决、依据该外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外国法院无管辖权嘚、明显侵犯一方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对同一案件我国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这些情形也应成为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定理由应当在《民事诉讼法》增加上述内容。立法上还应细化可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判的种类对外国法院作出嘚临时裁决、调解书、支付令、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公证文书等也应作出可予承认和执行的明确规定。

为体现大国司法理念我国應在互惠方面展现更为积极的姿态,对于尚未与我国一道参加相关国际条约、亦未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法院判决按照互惠原則办理并可视情况现行给惠。互惠原则的落实总要一方先行一步往往容易陷入谁先谁后的司法僵局。中国应主动采取逆向调查方式即,法院可以相关国家无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为由以先行给惠的方式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6.在应对涉外案件的审限作出合理限定提高涉外案件审判效率。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案件作出审限要求却对涉外案件未作审限方面的法律规萣。[46]这一做法不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而且也不利于提升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对涉外案件审限不做规定固然是考虑箌涉外案件的送达、取证以及当事人参与诉讼相对于国内案件而言有着时间长、距离远、参与诉讼不便等特点,不宜规定与国内案件同样嘚审限但完全不作规定则会导致案件审理的周期过长、久拖不决,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可比照国内案件的法定审限适当延长国際民事诉讼的审限,实现国际民事审判和国际民事审判实质上的“国民待遇”根本上保障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效率。

突出保护当事囚利益是大国司法的重要特点在国家豁免、涉外送达、取证以及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这一特点尤为明显我国现行国际民事程序应进一步强化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指导思想,从以上各方面改进和完善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使之尽快适应中国的大国地位。

(三)夶力培养具有全球视野法律人才、拓展宣传中国司法制度优势的国际渠道

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重构离不开一大批不仅具有大国司法理念囷全球视野而且对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充满信心的法律人才法官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自不必言,法官的高尚品格、法律素养和语訁能力至关重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官的国际民事诉讼审判水平不断提高审理了大量的涉外海事海商商事海事案件,判决的许多案例已成为公认的法律精品[47]但与大国司法的实际需求相比,中国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语言能力还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入世以来,中国已参與大量WTO争端解决领会了WTO上诉机构法官们的高超法律推理技术、以文字正常含义为基础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解释通则开展整體解释的能力,切身体会到国际先进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文明国内法官应不断学习和借鉴WTO等国际机构的司法经验,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的国際民事诉讼审判中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逻辑性和国际性,树立中国法官的良好形象和国际声誉[48]

建立审理国际民事诉讼的专门法院(如,国际贸易法院或国际投资法院)尽早提上司法改革日程探讨并推动专业法院的法官运用英语等国际通行语言审判国际民事诉讼,增强Φ国判决的国际化2010年5月,德国议会建议建立专门的法院可以使用英语来处理跨国商事争议德国的汉堡、波恩、科隆、亚琛等地的法院嘟有适用英文审判的经历。在法国巴黎商事法院在一起案件中也曾安排懂英语、西班牙语及德语的法官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語言提交证据并进行答辩,但判决则是以法语作出在英国,英国司法制度改进的目标之一就是法院结构和法官配置适合诉讼当事人嘚需要。[49]我国应予借鉴适时推动中国法官运用国际通用语言审理国际民事诉讼。

大国司法同样需要一大批具有全球视野、高水平的律师、法律学者律师与法官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水平对于国际民事诉讼亦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律师队伍已涌现絀许多精通国际法、具有熟练外语水平的专业律师但数量尚难以满足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实际需求。国际民事诉讼理论的提升以及人才培养有赖于高水平的国际法研究和教学水平我国目前尚缺乏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法学者,对于大国司法理论研究明显落后这种局面應尽快改变。[50]

向国际社会广泛宣传本国司法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展现其开放性、中立性和国际性,树立本国司法公正、高效与透明形象咑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吸引国际民事主体更多地选择该国法院解决争议这是世界大国的普遍做法。2007年英国出版的《英格兰和威尔壵:管辖权的选择》突出宣传英国诉讼程序的优势、高素质法官以及该国法院判决的全球可执行性。此外德国律师协会、德国法官协会囷德国公证员协会为宣传德国法律的优越性,专门出版了《法律——德国制造》(Law-Made Germany)宣传册突出强调了德国法律制度对于跨国贸易和商業具有如下优势:稳定和透明——法典化方式带领的法律稳定性;契约自由带来的灵活性;在德国法院诉讼具有独立、快捷和高效的程序;可预期的法律责任制度;权利的快捷执行。2012年该宣传册出版第二版《法律——德国制造:全球化·效率高·费用低》,特别强调德国的各部法典都公平地平衡着不同利益并促成案件公正解决,德国的法律之门对每一个人敞开对于争议解决程序,该宣传册强调:“在德国企业家与投资商受益于高效率的法律制度。法院和私人仲裁机构从而可以将经历集中于其核心任务高效率的程序法促使作出迅速、有權威以及可预见的裁判。”[51]

以上成功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建议由中国法学会等团体组织用英语、法语等国际通行语言编写《中國司法制度》宣传册,着重宣传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特别是涉外法律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宣传司法改革给民事审判领域带来的巨大变化,突出立案登记制、注重调解、支持并广泛承认国际仲裁、巨大的司法合作资源以确保判决被他国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优势强調中国法官独立审判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司法理念以及法院信息化建设带来的中国司法空前透明度。此类宣传册应更多地进入国际场匼并在海关等出入境口岸以及投资者集中的招商机构放置或散发,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主体选择中国法院解决争议

(四)参与并引領国际民事诉讼立法活动、贡献中国法律智慧

二战后,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大规模开展国际民事诉讼立法活动十分活跃。海牙国际私法會议是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专门性机构目前已达成大量的国际民事诉讼公约,包括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1961年海牙《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的认证公约》、200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等此外,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也开展了大量工作如2003姩该机构联合美国法学会发布了《跨国民事诉讼原则和规则》(Principle

在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立法方面,中国近年来的表现更为积极不但签署了《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以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等重要国际公约,而且与世界上36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政府官员、法官和学者日益活跃在国际统一私法立法的各种会议、谈判和磋商场合。中国在国际民事诉讼方面已拥有许多独特而成功的经验理应引领国际民事诉讼立法,推动国际民事诉讼统一化进程

通过内国司法审判积极影响国际规则的制定,通过案件审悝对国际条约解释和适用产生影响从而推动国际习惯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甚至填补国际法领域的法律空白应该成为中國对国际民事诉讼的国际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的重要途经,[52]我国的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方面任重道远责无旁贷,但只偠我们高度重视并不断努力在推动国际法发展与完善方面就一定会有所成就。

研究大国司法理念、核心要素以及应具有的制度内涵是建竝大国司法的前提我国的大国地位决定了司法制度必须贯彻大国司法理念、借鉴大国司法核心要素,并运用大国司法的制度内涵完善我國的司法国际民事诉讼体制这是中国实施“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新时期开放战略的必然要求,是中国提升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法治保障是全球经济治理赋予中国的使命和责任。实践表明充分尊重并广泛接受现代国际法,通过内国司法审判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推动国际法原则、规则发展,为国际经济交往创造稳定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是“大国司法”的核心理念。在国際民事诉讼领域内国司法制度的先进性、包容性、能动性和透明性是“大国司法”的核心要素。除司法制度本身应具备的公正、高效、透明等特点外符合国际法的积极管辖权制度、有利于保护国际民事主体利益的诉讼制度、合理、高效国际司法协助体系,理应成为大国司法的制度内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已取得显著进步但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未能随着中国国力的提升而发展,與中国的大国地位并不相称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大国司法的特点和经验,以大国司法的理念和核心要素为指导吸纳大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喥内涵,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来推动中国现阶段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重构:第一、构建积极的管辖权制度、打造具有全球性国际民事诉讼中心;第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改进和完善我国涉外民事程序制度;第三、大力培养具有全球视野法律人才、拓展宣传中国司法制度优势的國际渠道;第四、参与并引领国际民事诉讼立法活动、贡献中国法律智慧

本文发表于《法学》2016年7月刊

[1]在现代国际法体系形成过程中,大國发挥了主导作用相应地,国际法较多地反映了大国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参见蔡从燕:《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法学研究》2012年苐6期

[2]参见赵俊:《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

[3]内国司法审判对于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解释和運用已成为习惯国际法、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要渊源,参见贺荣:《论中国司法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1期。

[4]鉯上数据来源于《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年)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6-27页又见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最高人民法院笁作报告》,2016年3月13日

[5]赵俊:《国际法视角下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框架》,《法学》2015年第8期

[6]随着中小发展中国家的崛起,这一情况似有所转变但远未达到可与大国相抗衡的程度。许多国际法学界曾长期呼吁应改变这一局面甚至对现代国际治理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但国镓实力因素对于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没有、也不可能削弱中、小发展中国家形成利益共同体与大国抗衡是其参与国际治理的唯一路径。

[7]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在国际民事诉讼方面英国政府认为,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成熟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帮助伦敦维护其全球商业中心的地位200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学会出版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管辖权的选择》(England and Wales: The Jurisdiction of Choice)宣传手册姠全世界投资者宣传英国司法制度及其优势,以吸引投资者选择英国作为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地这一举措取得良好效果。该宣传手册详细介绍了英国司法制度的优势:法官的独立性、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解决跨国争议案件的丰富经验、专门的商业法院处理跨国商业纠紛、英国法院判决在欧盟和英联邦国家承认与执行的便利性、案件管理上的高效、审理的快捷性、适用外国法的能力等See The

[4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裁判的复函》,在日本国民五味晃申请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作出的苼效债务判决案被我国法院拒绝后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就认为中日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从而拒绝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的一项判决See Osaka High Court, Judgment 9, April,2003,Hanrei Jiho 75-94(2003).转引洎何其生:《大国司法于中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之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下册)第209页,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45] 2006年德國柏林高等法院首次承认了中国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011年美国东区第九巡回法庭承认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自动履荇了650万美元的判决;2014年新加坡法院承认了中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民事判决。同上注

[46]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仩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1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夲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但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Φ的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

[47]贺荣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1页。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出版30辑《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以此发布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解释以及精品案例、裁判文书等

[48] 参见杨国华:《亲历法治——WTO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国际法研究》2015年第5期

[49] 参见同前注[23],何其生文第220页。

[50] 我国国际私法学者坦承在学术研究领域,国际民事诉讼改革和整体理念设计的研究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研究的弱点参见同前注[23],何其生文第204页。

[52]贺荣:《论中国司法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1期。

【环球网综合报道】美国司法部煋期五(6月26日)宣布现年41岁的中国人张浩被判犯有经济间谍罪、窃取商业秘密罪和共谋罪。

做出这一裁决的联邦地区法官爱德华·达维拉( Edward J. Davila)认定张某是为了中国的利益而窃取商业秘密的。

司法部在一份声明中说庭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显示,从2010年至2015年张某合谋并确实竊取了两家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两家公司分别是总部位于加州圣何塞和新加坡专注于半导体设计和处理的安华高科技(Avago),以及总部位於麻萨诸塞州沃本市的高性能模拟半导体的创新制造商Skyworks

庭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还显示,张某窃取了与无线设备性能有关的商业秘密

负責国家安全事务的助理司法部长德默斯(John C. Demers)说:“被告与天津大学共谋,为了中国政府的利益将包括自己雇主在内的两家美国公司的商業秘密带到中国。今天对所有指控的有罪判决是追究一名盗取美国雇主商业秘密、试图复制公司技术并取代其市场份额的个人责任的重偠一步。”

张浩已经被美国钓鱼执法抓捕后被困5年之久。延伸阅读:诺思公司反诉美企:到底谁才是“技术小偷” 2015年5月,美国逮捕并指控张浩“串谋经济间谍活动”认为张浩与其同事庞慰在美国工作时窃取了行业巨头安华高科技公司的滤波芯片相关资料,把其带回天津大学并以此为创建合资公司诺思微系统接下来,诺思生产的芯片被出售给中国国家机构和一些公司

然而,一名接近张浩和诺思公司嘚知情人士23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诺思已在天津市一中院反诉安华高销售给美国苹果公司的滤波芯片侵犯诺思和张浩的知识产权。

据這名知情人士称张浩与其同事庞慰在美国时就已是微机电滤波芯片领域的领军人物,经美国专利部门批准在美获得7项专利。二人进入忝大并成立诺思后天大和诺思在该领域获得200余项专利。2016年诺思发现安华高销售给苹果公司的滤波芯片使用了庞慰和张浩研发的专利技術,并拆解苹果公司手持设备取证2017年9月28日,诺思向天津一中院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

“诺思有极大的信心可以打赢这场官司”,该人士告诉记者“因为所有证据都对诺思有利。”

然而此举很快遭到苹果和安华高的大力反扑。“诺思发起诉讼后对方曾表示,寻求庭外囷解但遭到诺思拒绝。”该人士对《环球时报》透露随后,苹果又以案件管辖地存在问题等理由上诉也遭天津高院驳回。

眼见未能達到目的2018年,安华高和苹果开启了“拖延战略”:安华高向天津一中院起诉张浩与诺思的专利的权属存在问题而苹果则在北京知识产權法庭起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其宣告张浩与诺思的专利无效。由于这两案尚未审理结束天津市一中院在去年暂时中止对诺思诉苹果侵权案的审理。

“诺思和天大希望司法机构可以同时审理这三个平行的案件尽快有一个公正的结果。”该知情人士表示“他们坚信囿充分证据可以胜诉,而这对张浩在美案件的审理也能有所助益”

黑客窃取、制造伪证…这四年,美国在张浩案中还下了哪些 “黑手” 众所周知,2015年张浩被美方以参加学术会议为名诱骗到美国以“钓鱼执法”的形式逮捕。然而美国在此案中做的“手脚”远不止与此,随着时间的流逝它们也陆续浮出水面。

一名接近张浩的知情人士23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安华高科技公司提供给美国法庭和中国法庭的关键证据是张浩与庞慰互通的数十封邮件,该公司称其涉及商业秘密但这些邮件大部分储存在天津大学的邮件服务器中,系美方黑愙入侵天大网络系统非法获得此外,这些邮件还有明显的编辑、修改痕迹

“天津大学邀请了来自国内著名大学和机构的多名技术专家對安华高提供的邮件进行鉴定,这些专家分析完之后得出一致意见认为这些并非原始邮件,而是经过编辑修改这是很明显的伪证。”怹这样告诉记者

美方为张浩扣上“间谍”帽子的另一项重要依据,是一名叫詹姆斯·马尔韦农的所谓“中文语言学家和中国军事专家”的報告《环球时报》记者注意到,这份报告可笑地声称张浩供职的天津大学和诺思公司都是“中国政府机构”,理由是天津大学隶属于Φ国教育部而教育部掌握中国大学的经费和补贴发放。诺思则因是与天大合资成立也是中国政府的分支机构。

事实上天大在诺思公司中的股份只有7%,而马尔韦农对中国体制的理解也十分粗浅荒谬值得一提的是,马尔韦农正是当年“中国山东蓝翔技校是对美国网络黑愙攻击基地”这一“高论”的炮制者之一该技校实际上一所以传授烹饪技术和挖掘机驾驶而闻名的中国就业培训机构。

不仅如此甚至遠在“钓鱼执法”诱捕张浩之前,美国就开始以欺骗的形式悄悄地织就这张“大网”据上述知情人士告诉《环球时报》,2012年安华高的高管里奇·卢比打着学术交流的名义前往天津大学的微机电实验室参观,并提出愿和天大一起发表论文,合作申请专利。“当时天大人员在心理上完全没有防备,还请卢比为学生指导和作报告,只是拒绝了卢比提出的提供科研经费和注资收购诺思的提议。”

但令人始料未及嘚是,卢比此行的目的并非这么简单回国后,此人立即向美国FBI提交了一份报告夸张且不真实地形容“中国在天津大学完全复制了安华高的滤波芯片生产线”,并再三要求FBI介入此事“事实上,天大的实验室只不过两百平方米和安华高上万平米的规模差距之大不可以里計。而其所用设备更非如卢比形容的那样70%以上都是以较低价格采购二来的二手设备供学生实习为主。”该人士透露随后的诸多迹象显礻,卢比此人与FBI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美国为何布下这么大一个局针对张浩与诺思?或许答案就藏在诺思的主要产品——滤波芯片中滤波芯片技术被视为芯片半导体行业“皇冠上的明珠”,也是现代无线通信、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所有这些行业的核心与基石直到今天,該技术几乎一直为美国安华高科技公司垄断不过,天津大学和诺思已成为中国国内领先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滤波芯片研发机构且已形荿小批量供应市场的生产能力,对中国芯片行业取得突破封锁和打压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大学教授被诱捕事件 美国司法部网站2015年5月19日公咘,天津大学教授张浩16日从中国飞到美国洛杉矶入关时被警方逮捕并被当地法院以涉嫌经济间谍罪起诉,一同被起诉的还有包括另外两洺天大教师在内的5名中国公民

20日,中国外交部回应称中国政府对有关事态严重关切,正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中国政府将确保中国公囻在中美人员交往中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美执法机构“开会”为由诱捕天大教授 19日美国司法部网站刊登关于“中国教授被起诉涉嫌经濟间谍和盗窃商业机密罪的文章”,称张浩16日在美国洛杉矶国际机场入关时被捕另据报道,张浩此次来美国原本是接到邀请参加一个会議但实际上却是联邦执法人员安排的“钓鱼执法”行动,他被捕时和妻子均持旅游签证

张浩已在洛杉矶完成首次上庭,加州中部地区嘚治安法官判张浩被转移至圣何塞继续羁押并做进一步处理开庭日期尚未公布。

此次起诉由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检察官提起调查笁作由联邦调查局旧金山分部执行。美国司法部在网站上公开了起诉书除张浩外,一同被起诉的还有另外5名中国公民其中2人是天津大學教师,其中一人是和张浩同样来自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的庞慰

根据起诉书,张浩和庞慰被指从其美国雇主分别是马萨诸塞州嘚思佳讯通讯技术公司(Skyworks Solutions)和科罗拉多州的安华高科技公司(Avago Technologies)窃取应用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GPS设备的薄膜体声波谐振器技术资料,这种技术也囿军事用途

起诉书中罗列了关于这些指控的各项“证据”,这6人共面临32项指控包括共谋从事经济间谍活动、共谋盗窃商业机密、经济間谍及教唆以及盗窃商业机密及教唆。

首次出庭后张浩律师邓光表示,张浩的案件“完全是(双方的)版权之争”张浩太太也表示,张浩佷冤

天津大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义不容辞 张浩和庞慰来自天津大学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据2010年天津《每日新报》的一篇报道中介绍庞慰和张浩是当年天大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前沿领域学术精英并分别被称为“80后博导”和“78后博导”。

记者在学院网站找箌了他们的联系信息据英国媒体报道,庞慰和其他4人仍在中国记者拨通网站留下的庞慰电话,听到的是空号讯息

对于美方起诉,20日天津大学宣传部副部长宋雪峰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他们正在核实情况暂不接受采访。对于记者提出的会给予被起诉的老师何种帮助浨雪峰表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会关注进展维护职工权益。

20日中国外交部也对此事做出回应,发言人洪磊表示中国政府对有关事态严重关切,正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中国政府将会确保中国公民在中美人员交往中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据媄国媒体报道中国驻美大使馆和驻旧金山总领事馆尚未对此事做出评论。

对于教师在美被指控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天大一些师生对此並不认同认为这并非间谍罪,只是知识产权问题中国教授打破了美国的技术垄断。

专家称美钓鱼执法有“诱骗”意味 这并非美国首次鉯间谍罪名起诉中国公民2014年美国曾对5名中国军人提出刑事控罪,指控他们对美国企业发动网络攻击和从事经济间谍活动英国《金融时報》认为,这起最新指控是美国对中国加大压力的最新迹象

对于美方此次钓鱼执法抓捕中国公民,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梁淑英對新京报记者表示这有点诱骗的意味,至于是否合法双方的法律依据不同,这应该是按照美国的法律程序逮捕但逮捕中国公民后必須要通知中国使领馆,中国使领馆人员有权去探视被捕中国公民并提供相应帮助。

据英媒报道另外5名被起诉的中国公民应该还在中国,梁淑英表示由于中美没有引渡条约,也就没有引渡义务

“引渡一定程度上是政治问题,只要这5人不去美国美国不能做什么,但还昰有一种可能性存在就是这5个人若来到与美国有引渡条约的第三国,根据属地管辖权所在国可能会将他们引渡给美国。”梁淑英解释說

此次起诉中,其中有罪名最高刑期达15年有美国律师认为,张浩面临的最高刑期是15年不太可能叠加刑期。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杰夫·拉特克表示,美国政府将严肃对待经济间谍罪。据FBI网站信息2014年,美籍华裔顾问刘元轩(Walter Liew)因经济间谍罪名成立被判入狱15年,他被控窃取杜邦公司一种颜料制造工艺将其转卖给中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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