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类抽象社会,这么抽象,不就是活生生的人,坏小孩好小孩长大了,社会又翻新了,最后还不是他们搞

创造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的衡量單位是() A.简单劳动B复杂劳动C.具体劳动D.社会劳动
答案说是选A想不通啊 是不是答案错了?复制粘贴的就不要来了,


  我想另起炉灶创建一种新嘚人类抽象文明史观。

  先从抽象的、宏观的方面来说就像牛顿、爱因斯坦、玻尔等发现了客观物质世界的基本运动规律,达尔文、孟德尔、DNA发现者发现了生物界的基本进化规律本书则试图去发现人类抽象文明社会的基本演化规律,以及未来发展前景与理想模式

  再从具体的方面来说,本书想弄清楚:古往今来的各种人类抽象文明社会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差别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究竟是什麼?为什么有的人类抽象文明社会发展如此迅速而有的文明社会发展又如此缓慢?

  还有各个人类抽象文明社会不同的价值观念、鈈同的规则制度到底是从哪里来的?究竟有没有一个或几个普世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价值观如果有的话,这些最基本的普世价值观到底是什么等等。

  试图发现人类抽象社会中所存在的某种本质规律是世界历史上许多大思想家都尝试过的。远的不说即从近代算起,就有孔德、斯宾塞、马克思、韦伯、帕累托、帕森斯等等现代则有汤因比、斯宾格勒、迈克尔?曼……等等。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作者不揣冒昧,为读者奉献上自己的一些思考结果

  二、 本书的基本思路

  原始人与动物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原始人能夶量地使用工具更准确地说,是使用大量的物质性的工具(如石器、木器、骨器)而文明人和原始人的最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原始人主要使用自然的物质性工具和动物性工具(畜类)而文明人主要使用的工具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的物质性工具和动物性工具一种是非物质性的、非自然的活的工具(各种社会组织)。当然任何工具的产生都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它必须对人类抽象有用。然而任何┅种重要的工具产生出来之后,不仅会改变人类抽象与自然环境打交道的方式而且更会对人类抽象相互之间的行为规则、交往规则产生偅大的影响,并由此决定了人类抽象文明社会的基本走向这也可以看作是人类抽象为了得到这些工具的益处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举个通俗的例子来说好比人类抽象发明出了汽车这个工具,那么随着汽车的出现,以后一系列的事物例如柏油公路、红绿灯系统、各种交通标志和各种交通规则,以及交通警察和处理各种交通事故的法庭石油的大量开采,汽车的维修机构以致立交桥、高速封闭公路等等嘚出现就是必然的事了。而这些事物往往是汽车的发明者当初所没有想到、也不可能想到的。当然人类抽象充分认识某个工具、尤其昰某个非自然性工具的特征、并最终适应该工具的约束是需要有一个过程的。这个过程有时十分漫长其间充满了各种冲突。最后正是甴于不同人类抽象社会所选择的重要的非物质性工具的不同,最终导致了各个文明社会中不同的行为规则、不同的价值观的产生并最终決定了该文明社会的不同发展方向及发展速度。

  当然人类抽象自诞生以来,发明创造出了许多的非自然性工具(我们可称其为社会笁具)既有简单的、功能较小的,又有复杂的、功能强大的本书只详细研究三四个功能异常强大、对人类抽象文明社会的发展演变产苼了绝对性影响的社会工具系统(主要指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理念系统),包括这几个社会系统的本性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本性和相互关系如何影响了社会工具系统的使用者——某个文明社会的生存方式及发展方向。

  三、本书的几个重要概念

  在本书Φ我们会经常用到“公律”、“定律”、“法则”、“规则”等几组不同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有着不同的隶属关系和层次为了搞清楚这些不同层次的概念,让我们仍拿“汽车”这个工具来做例子分析一下“汽车”这个工具要存在下去的最根本的先决条件是什么呢?昰:汽车的运行速度必须比人快这个“快”,就是汽车这个工具所必须遵循的最根本的“公律”如果一旦丧失了“快”这个特征,汽車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条件了因为它对人来说,已经没有用了

  既然具备了“快”这个原则特征,汽车就对它的使用者们提出了这樣一个绝对指令:在某一时间段内人们必须在汽车前进的方向上给其提供足够宽敞的行进空间。比如当人步行时,在1秒这个时间段里在人前进的方向上,必须留有至少1米长的宽敞空间(假设人的步行速度是1米/秒)如果没有这个空间,人就会因无法前进而停止步行洏在开汽车的情况下,由于汽车快因此在1秒这个时间段里,在汽车的前进方向上至少必须留有10米长的宽敞空间(假设汽车行驶速度是人步行速度的10倍)这个“给其提供足够宽敞的前进空间”,就是汽车的使用者们必须无条件遵守的“定律”显然,这个“定律”是从“赽”这个“公律”中直接派生出来的是为“快”这个原则提供服务的。一般来说这个定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汽车的使用者们都必须遵守。

  又由于种种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人们不可能为每一辆汽车都修建一条仅供它自身单独使用的专用公路来确保时刻给它提供“足够宽敞的前进空间”(成本将高到无法承受),而只能修建一套公路交通网络供所有的汽车共同使用于是就自然产生出这样一条 “法则”:所有在公路上行驶的汽车都必须“同向行驶”。这个“法则”显然是由上面的“定律”进一步派生出来的是为确保汽车“在湔进的方向上有足够宽敞的空间”服务的。但请注意这个“法则”对人们的强制力不像“定律”那么绝对换句话说,它允许人们在某些極特殊的条件下可以暂时不遵守它而不会立即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在某个特殊的空间范围内(汽车稀少地区)及某个特殊的时间范圍内(夜深无人),也就是说假设在一条十分宽广的公路上,暂时只存在极少数量的汽车例如两辆,且这两辆汽车相距十分遥远那麼这两个开车人就有可能“相向行驶”,从而暂时违反了这个“同向行驶”的法则而不受惩罚

  进一步地,为了保证同向行驶的“法則”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人们又根据各自不同的具体生存环境而人为地制定出许多交通“规则”。比如假设在甲乙两地之间只有一条狭窄公路(路面宽度只能通过一辆汽车)相连的情况下,人们就往往会制定出这样一条交通规则:上午通行甲地开往乙地的汽车下午通行乙地开往甲地的汽车。或单号日通行甲地开往乙地的汽车双号日通行乙地开往甲地的汽车,等等而如果甲乙两地之间的公路路面较宽(可以同时并排通过两辆车),那么人们往往会制定出这样的规则,甲乙两地出发的车均靠右(或靠左)行驶当然,如果甲乙两地间囿A、B两条公路那么人们又可以规定甲到乙地走A公路,乙到甲地走B公路等等。显然这个分上、下午及单、双日行驶的规则,或靠右(靠左)行驶的“规则”以及分别走A、B公路的规则都是从“同向行驶”这个“法则”中派生出来的,是为“同向行驶”这个法则服务的當然,它对人们的约束力也不像法则那么强例如,即使在繁华都市地区我们也经常能看到“超车”现象,此时那个正在超越的车辆僦会暂时违反靠右(靠左)行驶的规则。另外我们可以看出,“同向行驶”的法则世界各地都是一样的,而为了确保“法则”的实行洏制定出来的具体规则就不一定相同了例如,有的国家是靠左行驶有的国家是靠右行驶,有的地区是分上、下午行驶有的地区是分單、双日行驶,等等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律”、“定律”、“法则”、“规则”这几个概念的层次并不一样。简單来说“公律”是指一件工具(自然工具或社会工具)的本性(本质)特征,一旦这个本性特征消失该工具以及由该工具的本性特征所派生出来的其它一切定律、法则、规则也将不复存在;“定律”是指某个工具一旦产生,它就具有的、其使用者必须遵循的绝对指令這个指令是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它对我们的强制性最高;“法则”是指某个工具所具有的、其使用者在一般条件下必须遵守的指令它对我们(工具的使用者)行为的强制性稍弱;而“规则”是我们在具体条件下便用某个工具时、在多数情况丅所必须遵守的指令,它对我们的行为的强制性最弱

  在本书中我们将看到,与汽车这种工具一样人类抽象创造产生出来的各种各樣的工具系统,无论是自然工具系统(物质性工具)还是社会工具系统(非物质性工具)也都各自具备自身不同的“公律”、“定律”、“法则”和“规则”。所有这些公律、定律、法则、规则的层次也都不一样对人(自然工具和社会工具的使用者)的强制性也各异,峩们可以简单地列表如下:

  自然工具或社会工具 对使用者的强制性程度

  公 律 最强绝对不可违反。

  定 律 非常强近乎绝对不鈳违反。

  法 则 很强基本上不可违反。

  规 则 强一般情况下不可违反。

  人为规则 较强一般来说最好不要违反。

  注:上表所说“人为规则”是指纯由人的因素引起、而和工具(例如“汽车”)本身没有关系的规则。比如:有心脏病者不得驾车多少岁以丅的人不能驾车,以及酗酒者不能驾车等等,就属于“人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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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同意。我有新观念且佷忙,只能说个大概……

  第一章 什么是文明社会

  要研究人类抽象的“文明社会”我们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样的社会属于文明社會,它的基本定义是什么它和非文明社会(原始社会)的本质区别又是什么。或者说首先必须弄清楚构成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要素都囿哪些,它们之间的关系又如何

  第一节 前人的定义

  在讨论我们所说的“文明社会”指的究竟是什么之前,我们先来讨论一下什麼是“社会”我们一般规定:如果在一个共同生活着的人类抽象或动物群体中,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之间有着明显的专业化分工协作那么我们就说这个群体组成了一个“社会”。例如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蚂蚁群体、蜜蜂群体,由于在它们的不同个体之间有着明显的专业囮分工协作(如工蚁负责劳作、觅食兵蚁负责守卫、战争,蚁王和雄蚁负责繁殖后代)我们就说它们组成了一个蚂蚁社会和蜜蜂社会。再比如我们人类抽象(所谓的高级动物)不论是生活在几十万年前的“北京人”,还是生活在当今的我们也都构成了一个“社会”,因为无论是在“北京人”之间还是在我们当代人之中都有着相对固定的、明显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与之相对照如果在一个共同生活着的动物群体中,并没有明显的、相对固定的专业化分工协作我们就只称它们为一个“群体”,而不称之为一个社会例如,共同生活在青藏高原上的藏羚羊们彼此之间并没有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而只是各吃各的草我们就只称它们为一个群体。当然也有一些动粅的生活状态介于“群体”和“社会”之间,它们的个体之间似乎有一些分工协作但并不明显,也不是相对固定的我们可把它们称之為“社群”,例如生活在一起共同猎食牛羊的狼群、狮群等等。

  知道了什么是社会我们再进一步来讨论什么是“文明社会”。 为叻更充分地理解我在本章中对文明社会所下的定义先让我们大略地考察一下其他学者对文明社会所做的一些定义。

  其他学者的定义夶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比较具体,基本上是罗列一些有代表性的事物来作为文明社会诞生的标志例如,完全脱离经济活动的职业人士、城市中心、纳税或纳贡、文字、社会分化为阶级或等级、巨大的建筑物(宗教和非宗教的)、金属工具、历法、货币、军队、法律、私有淛等等。不同的学者所罗列的具体事物的多少、种类略有不同(有的学者甚至只把其中的某一项例如阶级,做为文明社会的标志)渶国学者迈克尔·曼(Michael Mann)认为比较著名的当属柴尔德(Childe,1950)所开列的十项我们转列如下:

  1、城市(即规模和密度大大增加的村落)

  2、劳动的全时专业化

  3、剩余物管理向“首都”的社会性集中

  4、剩余物的不平等分配和“统治阶级”的出现

  5、国家组织建竝在居留(地缘)而不是亲属关系(血缘)基础上

  6、奢侈品和必需品的长途贸易的发展

  8、标准化的、自然主义的艺术风格

  10、數学和科学[注①]

  这类定义容易产生一个问题,即几乎没有哪一种或哪几种具体事物是所有的古文明社会都共同具有的。即使拿最普遍的书写文字来说美洲的印加文明就不具备,我国四川的广汉三星堆文明也不具备其次,这些标志性的事物往往不是同时产生而是姩代跨距很大。例如埃及早就具有了巨大的建筑金字塔,但却迟迟没有产生货币;中国早就具有了城市但迟迟没有产生严格意义上的數学和科学,而且国家组织长期建立在亲属关系基础上等等。为了避免这方面的缺陷有的学者提出了一种变通的办法,如美国的克拉克洪(

  问答:(一)关于原始社会中的社会工具

  问:我有一个问题您说社会工具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组成的,那么比如说醫院,比如说学校这些也都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组成的,它们可以不可以也说是一种社会工具呢(比如是治病的“工具”)

  答:问嘚很好。在这里我要说明一下“社会工具”和社会的“功能机构”的区别你所说的“医院”、“学校”,以及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仳如说“法院”、“企业”、“邮局”、“电影院”、“电视台”等等,这些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功能)而组建的“功能机构”这些机构的功能是单一的,例如医院是治病的,它并没有丝毫的审判或教育的功能而所谓的“社会工具”,是指组建这些各种各樣的“功能机构”的方式或手段比如医院,你是以行政安排的方式来组建一个国营医院还是以市场经营的方式来组建一个私立医院,亦或由志同道合者自发地组建一个非营利的红十字医院或教会医院再比如法院,既可以有由行政系统组建的皇家(政府)法院也可以囿由市场系统组建负责的市场商业法庭,同时也可存在由教会(理念系统)组建负责的宗教裁判所就像欧洲中世纪出现的三种法院同时並存那样。即使像军队这种极端特殊、极端重要的功能机构也都可以分别由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来建立。如由政府组建的边防军(义务兵制)由一伙甚或由单个富豪组建的商会武装(雇佣兵制),还有由某个教派领袖组建的私人武装(志愿兵制)

  总之,从理论上來说每一种社会工具系统都可以负责组建出全社会所需要的所有种类的功能机构。当然在本书后面我们会看到,任何一个社会系统所組建出的任何一种功能机构都具有其不同的优点和缺点。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工具系统所组建出的任何一个功能机构,都不会十全十美而是各有利弊。只不过有的功能机构由这个工具系统来组建,优点更多一些;有的功能机构由那个工具系统来组建优点更多一些。

  另外这里既然说到了“功能机构”,我们就顺便再说一下“功能领域”如果我们把人类抽象社会中的众多的大大小小功能机构大致分一下类,那么这些不同的“类”就构成了不同的“功能领域”。例如一般来说,我们把所有具有维持秩序、保障安全功能的机构歸为一类统称为“政治领域”,把具有各种物质生产功能、保障人们日常生活用品供给的机构归为一类统称为“经济领域”,把满足囚类抽象各种心理需求、主要提供各种精神产品的机构统称为“意识形态领域”

  问:关于“社会工具”的概念显然是本章的重点之┅,它牵涉到了对文明社会的定义但原始社会就真的没有社会工具吗?比如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比如定期定地举行的各种各样的祭祀祖先、祭祀神灵或消灾减难的程序,它们所由组成的载体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所作用的对象或者也是人(家庭)、或者是人们参与其中的仪式化了的东西(祭祀程序)这不也属于与自然工具有巨大的、明显的区别的社会工具吗?

  答:不错家庭和祭祀程序从某種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社会工具但,首先家庭和祭祀这两种社会工具在多数情况下都属于“消极”的社会工具。家庭制度(一夫一妻)的作用是消除因性欲上的争风吃醋而导致的内部冲突祭祀制度的作用是通过贡献礼品而得到祖先和神灵的庇护从而免除各种各样的災难。而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工具则都属于“积极”的社会工具使用它们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其次家庭或祭祀只是某种“专用”的社会工具,它们所能组建的功能机构极其有限只有少数的几种。例如家庭它只能组建满足情欲的机构,繁殖后代的机构早期教育子女的机构,以及简单的护理养老机构等等。而作为三大社会系统的行政、市场、理念则是“通用”工具,用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组建成社会上所需的所有的大大小小的各种各样的功能机构。

  问:家庭难道不能组织社会汾工吗在很长的时期内,社会底层的分工都是由家庭来进行的:男的耕地女的纺织,这不也是积极地进行分工协作的工具吗

  答:我们虽说家庭制度(一夫一妻)是社会工具,但做为生产上的家庭则是社会分工的“单位”,而不是社会分工的工具这就像在一个軍队中,班、排、连等是分工的单位而不是分工的工具。例如连长命令一班往东,二班往西三班往南,在这里“班”只是“单位”,不是“工具”什么是工具呢?“连长下的命令战士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个制度才是“工具”。军队正是靠着“无条件服从命令”這个制度工具来运行、来进行分工协作的那么,在家庭中进行男耕女织这种分工协作的具体工具是什么呢一般有三种工具:一种工具昰“传统”,因为我们的父母就是男耕女织所以我们这些儿女们长大结婚后也就照猫画虎地男耕女织;另一种工具是“协商”,夫妻俩商量着办当然是比较一下男耕女织好还是女耕男织好,然后商定一个方案出来(这种工具适合小家庭尤其是当代的小家庭);第三种笁具是“由一个人做主”,或者是丈夫说了算或者是妻子说了算(这种工具较适合古代,尤其适合大的家庭所谓“家有千口,主事一囚”)上述这三种工具,第一种工具近似于“风俗系统”(详见第六章)第二种工具近似于“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而第三种笁具已是一个微型的行政系统了

  (二)关于研究文明社会的切入角度

  问: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社会是从分析“商品”开始的,洏您研究文明社会似乎是从“社会分工协作”或者说是“可迅速变化的分工协作”开始切入,这之间的区别重要吗

  答:它们的区別十分重要。第一若我们也从分析“商品”开始,则有许多当代文明社会因没有商品(例如朝鲜和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从而被排除在我们的分析之外。而这些社会无论如何是不能被看成原始社会的而从社会分工开始我们的研究,则可以把一切社会都包括进来无論它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或者其它什么主义的。之所以又强调可迅速变化的社会分工是为了把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社会分工变囮缓慢)及动物社会(社会分工基本无变化)区别开来。第二社会分工的迅速变化对于人类抽象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我们知道自嘫界的生物中有着生存竞争,通过自然选择来达到适者生存实际上,达尔文还提出了另一重要思想就是自然选择还不可避免地最终导致了生物种类的分化趋异,而分化趋异会减弱甚至消除生物界中大部分的竞争因为新产生的不同的物种有可能靠另一种新的、其它物种沒有利用过的自然资源来生存。人类抽象社会的发展也是相类似的新出生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必然要和原来的人们争夺饭碗(工作岗位)而有了可变化的分工机制,分工的种类就有可能增加职业变得越来越多(历史事实也确实如此),这样就使新增加的人口有可能去從事新的职业进而有可能减弱或消除人类抽象社会中的残酷的生存竞争。因此把“可迅速变化的社会分工”作为研究文明社会的切入角度,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我们知道,给一件事物下定义可以有各种角度此前,我们曾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给文明社会下了两个萣义一个是从外部动态发展的角度(变化频度)来下定义,另一个是从内部静态结构的角度(产生三大系统)来下定义实际上,我们還可以从更多的角度来给文明社会下不同的定义例如,我们还可以从社会内部是否存在强烈的冲突来下定义:动物社会是没有任何内部沖突的社会原始社会是没有巨大内部冲突的社会,而文明社会是存在巨大内部冲突的社会(原因详见第三、四、五章)但无论我们给攵明社会下多少不同的定义,实际上最根本因素还是在于文明社会中产生出了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系统飞速发展也好,内部冲突也好都是由此产生的。也就是说在上面第五节中我们给文明社会下的定义,相对来说是选择角度最好的一个定义。


  第二章 文奣社会中的人

  我们已经知道文明社会主要是依靠社会工具系统来组织社会化分工协作的,而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本身以及它们的作用對象又都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来组成的那么首先,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对于其所由构成的那些活生生的个体人是有一定的要求嘚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人是无法组成一个工具系统的。其次一个个具体的活的个人的特点,必然会对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特征产生巨大嘚影响也会对三大社会工具自身和它们的作用对象之间的互动的特征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在对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各自的特点、以及整个文明社会的运行特征展开分析之前,我们必须先来简单分析一下文明社会中一个个单独的活的个体人看看他们都具有什么样嘚基本需求和什么样的基本特征。

  (以下略去8个小节)

  第九节 阶序选择原理

  以上我们讨论了文明人的各种特征以及这些特征将会对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工具带来怎样的影响。实际上我们所讨论的这些“人的特征”,不仅会对社会工具的特征产生影响而且会對社会工具的具体管理运行方式的选择、以及任何重大决策的选择产生巨大的影响。下面我们就简单说明一下。

  我们知道正像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自然工具往往具有多种可能的形式和与之相应的多种可能的成本一样(例如,最简单的用来割麦孓的自然工具——镰刀就会有各种各样的可能的形状和相应的不同制造成本),作为社会工具的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系统也有许許多多的可能的形式和相应的不同的成本。显然如果某种工具系统的形式(功能)很好,但成本太高或某种工具系统的成本很低,但形式(功能)太差都不行。

  换句话说人们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工具以及选择什么样的工具运作方式,不仅仅取决于该方式是否科学失误率是否最低,还要取决于该方式的成本再好的方式,如果成本过高超过了当时所能承受的限度,人们也决不会去选用它或者說无法去选用它。这就好比人们制造使用自然工具时如果某种自然工具的制作和维护成本大于该工具所能带来的额外收益,人们就不会詓使用这种自然工具同样道理,对不同社会工具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对不同社会工具具体形态的选择,人们也要考虑到成本问题而苴,由于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尤其在早期文明社会中人们对某种社会工具的具体运作方式的功能效率如何往往认识不清,因此他们在进行选择时,毋宁说更多地考虑成本因素当然,这里不仅有制度本身的成本问题还有由某种制度所间接派苼出来的人为成本问题。

  那么人们在选择社会工具运作的具体形式并主要考虑其成本时有什么规律可循吗?规律是有的其中一个規律就是人们总是优先考虑程序在前的各种因素(包括功能因素和成本因素)。例如拿行政系统中经常需要的“产生决策”和“执行决筞”来说,人们总是优先考虑程序在前的“产生决策”的成本然后才能(在决策产生出来之后)去考虑“执行政策”的成本(如,由一个人莋决策的成本最低于是早期文明社会就往往选择单一国王的制度)。尤其在古代早期文明社会人们的智慧还没有充分发展起来时,更昰如此让我们画个示意图如下:

  正像图中所画的,当认识能力有限的人们站在A和B两个台阶序列之前面临选择时他们肯定会选择攀爬A台阶序列。道理就在于a比b要低爬起来成本要小。虽然在C点A台阶会遇到巨大障碍而B台阶会变得一马平川,但认识能力有限的人们并不知道打个比方,这种现象有点类似于溪水流动时遵从的原理:当一股溪流向低处流动时若遇到了一个次序在前的小阻碍(假设在这个尛阻碍之后就是一马平川的坦途了),它就会立即改变方向从另一条路径向下流过去假设流了一段距离之后,它又遇到了一个大阻碍┅个比先前遇到的阻碍大许多的阻碍,并且在这个大阻碍之后还有一系列更大得多的阻碍在前面等着呢。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溪流也决鈈可能后悔起来,再反向流回到原来的出发地去想办法克服那个早先的小阻碍从而顺着那条理想得多的一马平川的路径流下去。

  古玳的人们对社会工具和社会工具运作方式的选择也和这个道理类似一旦选择了某种次序在前的低成本类型的工具运作方式,那么当他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无论这种类型的方式会产生怎样的越来越大的弊端一般来说,(根据先入为主的特征)他们也只能千方百计想辦法弥补这些弊端从而继续在这条早先选择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除非发生极其重大的事件否则他们是不会考虑从最早的根本的出发點上改弦更张的[注⑧]。

  这里的道理就在于尽管人们在A道路上遇到了困难,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可资比较的参照物人们并不知道在叧一条陌生的B道路上会不会出现同样巨大的困难。而且在A道路上走得久了,人们在观念上、思维上会产生适合A道路的心理定势而这种惢理定势的力量是极其巨大的,要克服它而改弦更张极其不易。例如在中国古代,西周厉王过于暴厉于是国人暴动,改行“共和”淛但由于没有其它民族的制度可供参照,不久又回复到旧行政方式再例如,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整个民族经历了一场空前嘚巨大事变,于是君主制被放弃,在有别国模式做为参照的前提下选择了另一种行政方式,建立了魏玛共和国但没过多久,当整个囻族又面临新的危机时就又回到了元首独裁的行政方式上去了。又比如近代中国自1840年-1911年,历经多次巨大事变迫不得已,才放弃了几芉年的君主制转而想建立共和国。但由于条件不具备旧的心理定势又太强大,没多久就又回到历史传统的老路上去了。

  总之峩们可以说,绝大多数人在对自己的行为方向以及行为方式进行选择时包括在选择社会工具和选择社会工具的具体运作方式时,存在着洳下原理:如果两种方向或方式优劣相当(或互有优劣)人们必会选择成本较低的那种方向和方式;如果两种方向或方式成本相当,那囚们必会选择较优(或以为较优)的那个方向或方式如果两种方式各自的前后程序互有优劣、成本互有高低,那么人们将优先考虑次序在前的程序,比较两者次序在前的程序的优劣和成本我们可以把这个原理称为对次序在前的成本(台阶的高低)进行择优选择的原理,简称为阶序选择原理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某个人,还是某个由一群活生生的人所组成的社会工具系统他们都具有或大戓小的“私利”。因此在从事某项选择时,他们也必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这种私利的干扰即:他们在进行决策时,不仅会考虑决策的優劣成本还会本能地考虑到自己的私利。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他们选择了错误的方向及错误的方式并非完全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而是因为私利所致但总的来说,从较长的历史时段来看造成人们遵从阶序选择原理的动因,主要还是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历史传统嘚惯性而私利因素的影响并不占主导地位。

  (真抱歉图表总乱码,怎么也搞不好另外,应一些读者的要求略去了一些章节,鉯加快节奏下一次将进入实质性讨论。)

  楼主:戎小捷 时间: 15:40:00 点击:85 回复:13
  我想另起炉灶创建一种新的人类抽象文明史观。
  先从抽象的、宏观的方面来说就像牛顿、爱因斯坦、玻尔等发现了客观物质世界的基本运动规律......
  ——“牛顿、爱因斯坦、玻尔等发现了客观物质世界的基本运动规律”是自然科学,是可以通过可重复性实验验证的!“人类抽象文明史观”是人文学说理论是不能通过可重复性实验验......
  你说的很好,将来若有机会愿当面请教。很希望能继续看到你的评论谢谢!

  第三章 行政指挥——文明社會的分工协作方式之一

  上一章我们讨论了文明社会中单独的个人——文明社会的最小构成细胞,也是社会工具系统的最小构成细胞——的种种需求、种种特征以及种种基本心态和基本能力下面几章我们就来进一步分析由这些众多的细胞(个人)所组成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嘚功能特征,以便为我们最后分析整个文明社会的总体结构和总体特征做好准备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要想有效地生存运转首先遇箌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才能把这些单独散漫、分别具有自己独立意志的众多的个人有效地组织到一起,行政系统就是这种有效的组织方式之一

  第一节 行政方式的选择

  我们知道,一群具有各不相同的独立意志的个人要想有效地组织起来做为一个整体来行动,並在内部进行有效的、可变化的分工与协作那么,最简单的办法同时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发现和想到的办法,就是首先在这一群人中产苼出一个“共同意志”然后由这个共同意志下达指派工作的命令,全社会所有的成员都服从这个共同意志的指挥按照共同意志下达的各种命令来行动,这样一群原本散漫独立的个人就能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做为一个整体来行动。整个社会组织因而就能实现有效运转从而生存下去。我们把这种首先产生出一个“共同意志”然后再由这个共同意志下达随机应变的指挥命令,从而完成整个社会的可变囮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称之为“行政指挥方式”或“行政组织方式”,简称为“行政方式”而由这种方式所产生出来的或大或小的共哃意志及其整个辅助指挥机构本身,我们则称之为“行政指挥系统”进一步地,如果把被指挥者也加进来就构成了“行政组织系统”叻,我们简称为“行政系统”

  从我们上面关于行政系统的定义可以看出,一个行政系统要想正常运转有效地发挥它的正常功能,僦必须首先解决好三个最基本的问题:第一如何才能实际产生出一个共同意志?第二如何才能使大家都服从这个共同意志的指挥?第彡如何才能把命令实际产生的效果迅速反馈给共同意志?这三个问题的解决缺一不可否则,一个有效的行政系统就建立不起来而且,这三个问题的解决方式和相对应的成本也不只一种这就有一个选择的问题。我们下面就来分别进行讨论

  一般来说,这个“共同意志”的具体产生办法有两种最容易想到的途径:一个途径就是先由社会全体成员讨论协商,然后按全体一致的原则或按简单多数(過半数)、绝对多数(过三分之二)的原则产生出一个共同意见(意志),最后再由大家分头按照这个共同意见(意志)去做这种方式吔是早期小规模的文明社会所实际采取过的方式。显然这种方式过于复杂,且成本高昂不仅要一事一议,耗费时间而且适用的范围囿限。如果地域超过一定范围、人口超过一定数量则大家四面八方赶到一起进行讨论磋商以求达成共识的成本近乎无穷大。也就是说超过了一定规模后,全体社会成员根本就无法进行有效的协商更不用说在短时间内达成一个共同的意见了。

  第二个容易想到的替代辦法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代议制了即由层层选出的数量有限的代表们来进行协商,并产生出一个共同意志这种代议制的方式使共同意志嘚“生产成本”有所下降,解决了地域空间过于广阔和人口数量过于众多所带来的难题但这种代议制依然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即应付不叻十分紧急的情况例如在战争中或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中,不要说一群人或一小群人的紧急协商就是两三个人的紧急协商也没有时间。在这种紧急的情形下唯一能采取的方法就是事先挑选出单独的一个人来,然后把这单独一个人的自我意志(个人意志)做为整个社会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由他来迅速进行组织指挥。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实用、有效且生产成本低,不仅适合大地域、众多人口的情况洏且适合紧急情况下的需要。

  下面来看第二个问题即,如何才能使人们(全体社会成员)绝对服从这个无论以何种方式所产生出来嘚 “共同意志”的指挥显然,从一种极端的情况来说如果这个共同意志是用全体成员开会一致通过的方式产生的,那么在执行上就不會有任何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于每个社会成员都在执行自己的个人意志。换句话说就是“全体一致通过的决策”,执行成本最低另一种极端的情况是,由某个单独个人(君主)的意志来作为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此时,不用说除非在极端紧急的情况下,要让铨体社会成员来服从他的难度是最大的(成本最高)尤其在人口众多,情况并不十分紧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自己的利益的情况丅更是如此。当然人们可以另外又赋予共同意志一些特殊的暴力手段(警察),以便当有极少数人不服从指挥时共同意志可以使用这些暴力工具强迫他们服从(但这同样是加大了执行成本)。再有就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下,以及在代议制的方式下共同意志的执荇成本居中。

  我们最后来看第三个问题即共同意志如何及时地获得准确的反馈信息。在全体成员大会的情形下共同意志获取信息嘚成本最低,近乎为零在代议制的情形下,成本会迅速提高而在单独首领制的情形下,获取反馈信息的成本最高(详见下一章)

  从上面讨论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人们在选择行政系统的不同管理方式时,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或者某种行政方式的效果较好但荿本太高,或者某种行政方式的成本很低但效果不理想;或者某种行政方式在某些情况下是最佳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变成最差的(唎如单独领袖制在和平时期效果不佳而在战争时期效果极强)。更有这样的一种情况即,某种行政方式在产生共同意志方面成本是低(或高)的但在确保执行共同意志的命令方面其成本又是高的(或低的)。例如君主制或贵族制在产生决策上成本较低,而在执行决筞上成本较高;民主制则相反在产生决策上成本很高,但在执行决策上成本很低(即使在民主制本身中,也存在各种情形例如在表決时,全体一致通过的成本最高但执行时成本最低;绝对多数(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成本变低,但执行成本相对变高;简单多数(二汾之一多数)通过成本最低但执行时成本最高)。

  正是在这个产生决策的成本和执行决策的成本、获得反馈信息的成本互成递进反仳的作用下世界各地的早期初创文明社会的人们创造出了各种不同的行政制度。从共同意志的产生方式来看有民主制(多数制,如斯巴达和雅典城邦)贵族制(少数代议,如罗马元老院)独裁制(君主制)。但是随着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地域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更随着战争的频繁出现,最终在前面所述的阶序选择原理的反复作用下几乎所有的古文明社会都或迟或早不约而同地走上了产生決策成本最低的(或说产生共同意志效率最高的)“君主制”之路。而在君主继承的问题上又都选择了成本相对最低的终身制和血亲继承制(在弥补血亲继承的缺陷、例如年幼君主继位方面,又相应发展出了辅佐制、摄政制等等)最后,在程序在前的产生共同意志的制喥既定的情况下从确保决策能得到执行的角度来看,又创造出了高压暴力制和以德感化制(如商汤和周公的德政使周边的民众自愿追隨),等等(当然,行政制度的选择还可以有其它不同的观察角度例如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中枢集权与部门分权的选择等等,我们這里就暂不讨论了)

  第二节 行政公律与行政定律

  我们在前言中说过,由于成本上的原因我们无法给每一辆汽车都单独配备一條专用公路,而只能让所有的汽车都共享同一条公路网络那么,所有参与使用这个公路网络的汽车都必须遵守各种必不可少的交通规則。我们在上一节中又说到由于决策成本上的原因,人们只能用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来代替“共同意志”那么,在这么做的时候所有那些参与社会行政系统的零散的个人也必须共同遵守一些最基本的行为规则。若违反了行政系统的一般性规则则将导致该系统無法正常运转,无法发挥出其应该发挥出的全部效能;而若违反了行政系统的最根本的规则则该系统将彻底瘫痪,或者说彻底死亡

  那么,什么是行政系统的最根本的规则呢什么又是行政系统的一般性规则呢?在第一节的讨论中我们曾经提到过,为了保证共同意誌所做出的决策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人们就必须赋予最高共同意志一定的强制手段(暴力工具),以便当有人不服从共同意志的指揮时共同意志可以用暴力强迫他服从。但实际上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即那些不服从指挥的人,仅只占人口的少数或极少数因此,我们才可以假设共同意志可以依靠另外的多数人的支持来对这些少数人实行强力制裁但假若不服从指挥的或不愿服从指挥的占到多数戓绝大多数,则我们再依靠暴力工具对其进行制裁将会变得十分困难,甚或就根本不可能了而且,进一步地暴力工具也是由具体的個人来组成的,如果暴力工具本身就不服从共同意志的指挥又将怎么办呢

  因此,从最根本上来说那些在历史上成功地创造出这个偉大的社会工具——行政系统的人们,必须首先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大家都遵守这个基本共识的要求才行。或者说人们必须首先找出荇政系统本身所与生俱来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才能把这个行政系统成功地创造出来也才能使这个行政工具系统成功地为人们服务。那麼这个最基本的共识、最根本的原则(公律)、或者说行政系统存在的最基本的先决条件是什么呢?这就是:必须服从“共同意志”的命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切行动听(共同意志的)指挥”即使你对那个代表共同意志的个人或小团体不满意,即使你认为共同意誌所做出的指挥决策是错误的你也必须先自觉地、无条件地服从指挥。否则这个行政系统就会完全瘫痪或彻底死亡,从而给全体社会荿员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显而易见,这个最基本的共识这个最最根本的行政公律,只能从长期的部落战争环境中产生服从命令纪律严明,就易于在战争中获胜;不服从命令群龙无首,就会在战争中失败残酷的战争环境会很快淘汰掉那些领悟不到这个最根本公律嘚原始部落;而那些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机缘很快领悟了这个根本公律、从而发明创造出行政系统这个伟大的社会工具的部落,就会在殘酷的部落战争中脱颖而出生存下来。

  只有充分理解了这个最根本的行政公律我们才能理解古人制定出的一些“奇怪”的军纪,鉯及历史上一些“奇怪”的战例例如,我们知道西方历史上的古罗马人是善战的楷模,他们的军队一向以严明的纪律著称据说,古羅马的军纪规定:假如在战斗中有人不服从命令即使因为他的不服从行为最终竟导致了整个战斗的胜利,那么胜利后他也必须被处死——因为他违背了那个最根本的原则(一切行动听指挥)。同样中国西汉晚期著名的、古怪的昆阳之战,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的王凤、王匡的部下们之所以“见死不救”以致最终被刘秀带领的极少数兵力击败,也是出于不敢违反“服从命令”这个最根本的行政(军事)公律的缘故(西方著名的滑铁卢之战,那个奉命去追击一股逃敌的法军将领之所以听见了拿破仑和惠灵顿激战的炮声却不去驰援也昰出于同样的原因。)

  总之有了这个“服从命令”的最根本的公律,整个行政系统就具备了生存的前提进一步地,从这个最根本嘚行政公律出发且随着行政系统自身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及所有行政系统成员经验的积累行政系统在反复的实践中,又逐渐从行政公律出发引申派生出一系列的处于不同层次上的行政定律、行政法则和行政规则。这些一般性的行政定律、法则和规则虽然因为各个行政系统自身的差异(由阶序选择原理造成)而有一些“小异”(特别是在低层次的具体规则上)但在总的方面还是“大同”的。下面我們就来详细讨论一下由行政系统的那个最根本公律派生发展出来的几个重要的行政定律、行政法则和行政规则

  首先,我们回忆一下行政系统做为文明社会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之一,它和原始社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所组织的分工协作是可变的(在一般情况下),甚至是迅速可变的(在紧急情况下)那么,这个可变性是如何具体达到的呢显然,这个分工协作的可变性是靠行政命令的可变性而达箌的即:共同意志发布的命令是可以改变的。也就是说最高的共同意志一旦认为他所发出的某条命令是错误的,他就有权撤消这条命囹甚或可以马上再发出一条和前次命令完全相反的另一条命令来彻底否定它。换句话说共同意志是可以反悔的。而下层级的执行者則无论前后两次命令的内容如何相反,如何矛盾每次他都必须坚决执行。显然这条定律是由下述原因造成的,即:命令所针对的条件、情况是可变的(且实际上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命令发出后如果情况、条件起了变化,则命令必须加以修改、撤销并且,人嘚到的信息有可能是不准确的人的判断也有可能失误,总之人是有可能犯错误从而发出错误命令的。一旦最高统治者发现命令错了僦必须马上加以纠正。

  我们再从另一方面来看假如命令是不可变的,那么这个命令实际上就变成了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遗传基因,或原始社会的一个风俗了于是,人们也就或出于生物本能或出于潜意识来遵守它而用不着再奢谈什么“应该服从命令了”。总之“命令是可以改变的”,这个规则是可以从服从命令听指挥这条根本公律隐含地引申出来的我们把它称之为“第一行政定律”。

  当嘫从这条第一行政定律若进一步演化派生下去,再加上人为的因素还可以生成政治家们可以不讲信誉的规则(传统)。行政系统之外嘚人们往往对政治家们的言而无信大加诟病但身在行政系统之中的那些真正的政治家们,却是认同这条基本规则的例如欧洲著名的政治家俾斯麦在他的回忆录中就坦承,一个行政系统(国家)是可以违反它和另一个行政系统(国家)所签订的条约的只要这样做对其生存更有利。再比如赫鲁晓夫在斯大林生前一个说法斯大林死后又一个说法,所有这些在政治生活中都是正常的,也都是允许的

  鉯上,我们可以说是从发布命令者的角度自最高行政公律出发,派生出了第一行政定律另外,为了确保命令能够被执行从命令执行鍺的角度,从自觉服从命令听指挥公律出发还可以直接派生出第二行政定律,即:命令本身必须明确这是什么意思呢?例如首先,茬同一时间内指挥者不能下达两条内容完全相反(矛盾)的命令。这个道理不言自明但值得指出的是,正是由这条再简单不过的行政萣律导致了几个重要后果。其中一个是:当人们刚创造出行政系统这个社会工具时为了防止最高统治者以权谋私、或发出会导致灾难性后果的错误命令,曾尝试过种种办法例如,古希腊、罗马时代曾实行过的双执政官制度(互有否决权)中国古代历史中曾出现过的“驳议”制度(命令的出台要经过两个程序,两个程序互有否决权)等等。但所有这些变相的、有可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反的行政命囹的方式均由于违反了行政系统的上述第二定律而行不通,以致最终都被古人抛弃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是同一时间内不能有两条内嫆相反的命令;但假如是不同时间内先后有两条内容完全相反的命令则是完全允许的,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必须的

  其次,第二行政定律要求命令的内容必须清楚、具体没有任何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之处。也就是说指令必须含义清晰。这里的道理也十分简单:如果一条命令本身虽然没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但却含义不明,则还是无法执行从“命令必须清晰”我们就可得知,一个完善的行政系统的建立有赖于语言的发达和完善。而且进一步地,由于书面语言(文字)比口头语言相对确定且可反复揣摩,立之为据;特别是大量嘚重复性的指令更可以用文字的方式只低成本地发布一次因此,从 “命令必须明确”的基本要求就隐含派生出了文牍档案主义和规章淛度主义;再加上人为因素(如,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安全第一心理),则又极易派生出“照章办事”的官僚主义传统等等。再进一步由于下达的具体命令中必然地要含有执行命令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行命令的具体人物这些必不可少的要素,于是逼迫着古人去完善曆法的修订、地域的划分及人员隶属的相对固定(户籍)和统计例如,在中国的古代修订历法一直是各个皇朝的头等大事,而地域的劃分和人口的统计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当然,我们还可以继续“派生”下去例如从地域划分的重要性,再叠加上原始社会传下来的生活资源范围又直接派生出“领土”对一个行政系统的极端重要性,以致会成为一个行政系统的“命根子”等等。

  第三这条行政萣律还隐含着这样的内容,即所发出的命令必须是可以被执行的。也就是说所发出的命令不能超出执行者的能力。例如指挥者不能丅达这样一个命令,让执行者明天就跑到月亮上去后天再返回来。显而易见对这样的命令,人们是可以拒绝执行的


  第三节 行政法则与行政规则

  以上,我们考察了行政系统的最高公律和两个基本定律下面,我们再进一步考察一下行政系统的两个主要法则和几條重要的规则

  首先,从最高统治者(共同意志)可以反悔、可以改变自己以前所发布的命令这条第一行政定律可以派生演化出“必须确立最高指挥者的绝对权威”这样一条行政法则,我们称之为第一行政法则我们知道,共同意志的代表——最高统治者也是活生生嘚一个人而不是神。他的外貌和我们一样身体构造也和我们相同。那么我们凭什么要绝对服从他的命令呢?并且正像我们普通人會做错事一样,他也有可能发出错误指令为什么错误的指令也必须服从呢?总之这些无论是来自于动物基因、还是来自于原始风俗的疑问,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每个社会成员心底的因此,为了尽可能保证最高共同意志的命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毫无阻碍地得箌贯彻执行(即使在以前曾发布过错误指令的情况下)从而保证整个行政系统的高效率运转,就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来提高、維护“共同意志”的权威形象也就是人为地提高他的尊严,有意地制造出对他的“个人崇拜”根据同一道理,还必须确立各层级行政指挥者对其下级的绝对尊严、绝对权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确立起各级行政指挥者的权威以确保所有的命令不仅在危急形势下能得箌遵守,而且在一般和平时期也能得到遵守

  因此,为了确立权威从这个第一行政法则又派生演化出一系列的配套的行政规则。最嫆易想到的确立各层级指挥者权威的办法之一同时也是从古到今各种行政系统都采取过的规则,就是利用人们强大的攀比能力人为地建立起一套从上到下的、严格的等级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礼仪制度。例如从下到上,随着各层级大大小小的“共同意志”们的权力的不斷增长相对应地,其各种待遇(包括满足安全需求、生理需求、心理需求的各种安全保卫待遇、物质待遇和名誉待遇以及与之相配套嘚各种各样严格的礼仪待遇等)也逐步增大。一直到最上层的、最高的共同意志其享受的各种待遇达到顶峰。只有这样才能培养起各層级共同意志们的尊严,同时培养出上层级对下层级的绝对权威从而使上层级下达的各种命令能更有效地、更准确地得到执行。无论是古代的各种各样的爵位制、品官制还是近现代的衔位制、级别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一种等级制,也就是把人分成不同的等级而汾等级的目的也都是一样的,就是确立起上层级的权威从而来确保上层级的指挥命令能得到下层级的无条件的服从。

  当然划分等級的具体方式、具体标准有许多种(相对应的成本也不同),有以保护神的不同等级来划分的例如古埃及;有以血缘的远近来划分的,洳中国历史上西周的宗法分封制;有以社会成员的不同的法律地位来划分的例如古罗马;有以分工职能来划分的,如西欧中世纪把人分為三大等级:祷告的(僧侣)、保卫的(贵族骑士)、生产的(工农商);当然也有以武功来划分的(战国时期秦国的军功勋爵制度);哽有以某种智力来划分等级的(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当代的高考制);此外还有以肤色(欧美历史上的种族制、印度的种姓制)和民族哋域(中国元代的蒙古人、色目人、北方汉人、南方汉人)来划分的,等等但不管以什么标准来划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确保高等级囚群对低等级人群的权威。

  当然除了制定等级规则之外,树立领导者权威的方式还有很多或者说,“必须确立指挥者的权威”这條第一行政法则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例如,中国历史上每当改朝换代之时新成立的朝代总要照例颁布一套新的法典(或把旧朝代的法典略加修订再以新朝代的名义重新颁布一次),以确立自己新的权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说“新官上任三把火”这也是出于树立权威的原因。而且不仅如此如果一旦高层级的共同意志犯了一个指挥上的错误,那么为了整个行政系统的长远利益,一般来说这个错誤应该找一个共同意志的同僚参谋、或找一个低层级的官员来顶替承担(替罪羊规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继续维护高层级官员嘚权威,以保证他下次再发布指挥命令时依然能得到下层级的有效执行。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如前苏联斯大林时代,许多失势的高中級的官员在接受审判时均极力主动承担“莫须有”的罪名目的就在于维护斯大林的或整个“党”的权威。与之相对应一般来说,当某個下层级的官员做出了一个巨大成绩时一般来说,也往往要把这个成绩的全部或大部分归功于上层级的指挥者以确立上层级的权威。洳前苏联的斯大林时代所有成绩的取得,往往都归功于斯大林一人

  从确立领导者权威的行政法则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保持高层神秘感的规则。即尽可能使行政系统内部、尤其是高层内部发生的事,对行政系统之外的人保密甚至尽可能使行政高层发生的事,对下媔的行政基层保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持上层级行政系统的神秘感和权威感尤其是最高行政领导的神秘感和权威感。这方面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古代社会都有许多例子如在当代的行政型国家中,各层级指挥者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婚姻绯闻、健康水平等)往往不予公开从而有效地维护他们的神秘权威感。在古代文明社会最早的“王”往往同时都是部落中的祭司。对此人们一般从兩个方面来进行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这说明“王”大多是从祭司转化来的;另一种观点认为,祭司是由军事首领来兼任的其实,起源究竟如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军事首领同时也是祭司这个事实恰恰说明了第一行政法则在起作用:要保持行政军事首脑的权威就必须賦予他神秘感和神圣感,而祭司这个职业恰恰就具有这种神秘神圣感正是这个原因,祭司就往往容易转化成“王”;或一旦某人成了军倳行政首领人们往往就会自然而然地赋予他大祭司的职责。实际上当人类抽象文明社会初步发展了以后,当军事首领和祭司职能渐渐汾开之后人们也经常采取由祭司任命行政首脑的方式来增加行政首脑的权威性。如以色列历史上由先知指定扫罗王、大卫王再比如西方中世纪时由教皇给世俗国王加冕等。这方面也有相反的例子比如前苏联的最高领导戈尔巴乔夫,出于某种理念而主张并实行“透明”、“公开”的原则结果由于违背了行政系统的“神秘”规则,从而降低了行政系统自身的权威性并成为导致前苏联中央行政机构最终垮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为了防止行政首领在整个社会中的权威过大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弊端,人们也常采用政教分离的方式以及公开领导个人信息的方式来对其加以限制)

  除了“等级制”、“神圣制”规则以外,从“必须确立指挥者的权威”这个第一行政法则还可以隐含派生演化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我们大家所熟知的“公有制”(共产制、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规则其实,公有制的起源或公有制的本质实际上是“共同意志所有制”,即一切财产、甚至一切人员(人身)都归共同意志所有道理并鈈复杂,因为只有实行“共同意志所有制”才更有利于树立最高共同意志的权威,才更能保障最高共同意志的命令能得到有效执行即:既然财产是共同意志的,甚至所有的社会成员也都是属于共同意志的那么,共同意志在调动人员、资源、财产以及分配人员、资源和財产时就更加顺理成章、名正言顺了。而底层的各级执行人员以及行政指挥机构之外的广大社会成员,也就更没有理由反对了(因為他们已经无法说:“这个东西(财产)是我的,你为什么要调动支配呀”)

  当然,正像抽象的“共同意志”无法实际存在只能甴某个人的个人意志来代表一样,抽象的“共同意志所有制”也无法实际存在因此,行政系统本身所内在要求的“共同意志所有制”这條规则也只能通过各种各样的具体的人为规则而体现出来。从历史事实来看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君主个人所有制的规则(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有国家所有制的规则(全体行政系统所有制),也有全民所有制(共产制、公有制)的规则等等。所有这些所有制规则无论從道德观念上来看有多么大的天壤之别(如君主个人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之间)但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共同意志所有制”的不同表现形式其根本目的也都是为了能确保共同意志的权威、确保“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行政系统的根本公律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最終确保整个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例如在前苏联,名义上是实行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但本质上,实际是斯大林个人(共同意志的代表)所有制因为只有他具有对全苏联的资源、财产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力。再比如古代中国“共同意志所有制”规则再加上血亲继承的規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几千年的“家天下”制度

  最后,从确保指挥者权威的行政法则出发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统一思想”嘚规则、“任命制(选拔制)”的规则,等等这里的道理也不复杂,因为从思想统一方面来说,只有把所有人的思想都统一到最高共哃意志的思想上来才能更有效地保证政令的上下贯通,令行禁止而只有实行由“上”对“下”的选拔任命制,才能永远保证“下”对“上”的服从(相反,如果是实行由下面投票决定的选举制则极易造成“上”迎合“下”、上级服从下级的情况,从而与行政公律及苐一行政法则相冲突)显然,从上述的各种重要的行政规则出发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地派生出一系列的规则、制度。例如与名义上的公有制规则相对应,在观念上又可以演化派生出 “爱国主义”的规则、“集体主义”的规则、“无私奉献”的规则,等等我们就不再┅一列举了。

  以上我们主要从“命令发出者”的角度,讨论了“必须确立领导者权威”这个第一行政法则下面,我们再从“服从命令者”的角度讨论一下与第一行政法则相对应的第二行政法则,即:领导者必须确保服从指挥者的安全这里所说的确保安全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在危急情况下,例如战争或突发的自然灾害中作为共同意志的代表的领导者,要尽力确保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的囚身生命安全简单地说,人们之所以愿意服从共同意志的指挥就在于他们认为执行共同意志的命令能给自己至少带来人身安全上的好處(这也就是何以同样是人,一些人却心甘情愿地服从别人的指挥的根本原因)例如,拿战争来说如果服从命令的结果是不断吃败仗,那么无论再怎么确立指挥者的权威也会无济于事。往极端上说如果人们的人身安全出了问题,人都一个个死光了即使再怎么想服從命令也做不到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另一层含义是,在和平时期在正常情况下,领导者要努力确保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不下降这里的逻辑也不复杂。由于人们都是有预期能力的如果生活水平不断下降,这样长期下去不是同样会使人感到生命安全出问题吗?總之如果违背了第二行政法则,整个行政系统的运转也将出现问题

  正像从第一行政法则出发,我们可以引申派生出一系列重要的荇政规则一样从第二行政法则出发,也可以派生出一系列的基本行政规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各样的观念意识。例如从第二行政法則可以直接派生出作为领导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规则以及“民为贵、君为轻”、“以人为本”、暴君可以被推翻、造反有悝、共同富裕等一系列的观念意识。

  再进一步从第二行政法则还可以发展出我们大家所非常熟悉的“铁饭碗”制度(终身雇用制)囷能上不能下的观念,以及在同一等级内的平均主义制等等关于“铁饭碗”,它的派生逻辑是这样的:只要我在工作中百分之百地服从叻命令那么,最终遭受了损失(例如国营企业亏损)责任就不在我,而在于发布命令者的指挥失误因此,可以(由最高的共同意志)调换指挥者而不能解雇我。这就好比在军队中吃了败仗,可以调换指挥员而不能解雇士兵。关于平均主义我们这里也再稍微多說几句。它的逻辑发展是这样的:假设现在有收益不等的三种工作同时需要有人做领导指挥A去做那个收益最大的工作,B去做那个收益中等的工作而C去做那个收益最差的工作。三人都坚决服从命令各自完成了工作。那么在最终分配的时候,每个人的个人收益就应该都昰一样的而不应该A拿最多、B拿中等、C拿最少。道理在于C的收益虽差,但责任不在C而是工作性质使然,是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结果如果指挥者命令C去做收益高的工作,C也会做好因此,只要大家都做到了服从命令听指挥那么最终分配时,就应该实行平均主义A、B、C三囚得到的应该一样。(当然如果A、B、C干的是同样的工作,有的干得多有的干得少,那么报酬应该是不一样的。但由于我们后面会提箌的原因A、B、C会努力使三人的工作量保持一致,因此还是会出现平均主义。)

  另外从解决行政系统内部纠纷的角度来考察,从荇政公律、定律、法则等出发又会派生出一系列的观念和规则、制度。让我们从一个最简单的例子说起比如,在一次军事行动中某甲师和某乙师都同时服从总司令的命令各自开赴自己的阵地,而它们在某一交叉路段相遇了那么谁该先走,谁该让路呢这个纠纷显然雙方无法解决,因为他们都是在服从总司令的命令此时,也不可能找一个与事无关的第三方来裁定因为第三方无由判断谁更重要。即使有个第三者好管闲事出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当事的双方也不会听。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办法、也是双方都认可的办法,就是共同请求總司令由总司令决定谁该给谁让路。即使那个被裁定该让路的师长也会高兴地服从,因为将来他即使晚到达阵地责任已不在他自己叻。由此长期发展下去就会产生出一个重要的行政制度,即每当平级的几方产生纠纷时,就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来裁决也就是由上级官员来当法官。进一步地民间私人产生纠纷时,则请行政官员(百姓的上级)来裁决更进一步地,还会产生官员纠问式的审讯方式及朂终由官员裁决的断案方式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情是受到两条或更多条行政规则共同作用所决定的。例如在一个行政單位中,等级制和平均主义、共同富裕的规则往往同时发生作用这就造成了一个我们中国人非常熟悉的现象:一方面根据等级制的规则,单位中所有的人从上到下分别根据自己级别的不同而拿着高低不同的工资;另一方面每当逢年过节或因某个原因而发放福利物品时,根据平均主义的规则则无论级别的高低、官位的大小,全体工作人员都分到相等的一份

  第四节 行政均衡原理
  上两节我们讨论叻不同的行政定律和不同的行政法则、规则等等,那么这些不同的定律之间,不同的法则之间比如第一行政定律与第二行政定律之间,第一行政法则与第二行政法则之间以及两条行政定律和两条行政法则之间,它们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是彼此独立、互不相关的呢?还是有着紧密的联系是同等重要呢,还是有着轻重次序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对整个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又有着怎样的影响呢?本节峩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些我称之为有关行政原理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之间的关系。首先虽然两条行政定律都是那个唯一的行政最高公律(服从命令)所需要的、所派生出来的,但两者的侧重点有着巨大的区别第一行政定律(命令可以改变)主要是从命令发出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或者说第一行政定律的贯彻执行更多地是确保命令发出者的权益;而第二行政定律(命令必须明確)主要是从命令执行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或者说第二行政定律的贯彻执行更多地是确保命令执行者的权益。
  我们知道实际生活中鈈可能出现一个抽象的、永不发出错误命令的“共同意志”,而只存在一个以自己的意志代表共同意志的活生生的个人且这个活生生的個人是有可能发出错误的命令的。这就使得问题复杂化了比如一个指挥者,他先后发出了两个内容相反的命令那么,这是因为情况确實发生了变化因而他必须修正自己的命令呢?还是因为情况并无任何变化只是他后来发现自己的命令有问题,从而主动去修正自己的命令呢尤其是,在执行前一个命令、并付出了一定的执行成本的情况下作为命令的执行者(服从者)就必然会依据第二行政定律“命囹必须明确”,来质疑并责难命令的发出者:“你怎么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呢”而命令的发出者也必然要引用第一行政定律(命令可鉯改变)来为自己辩解。这种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甚至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下也常出现例如我们所熟知的红军长征中的四渡赤水,林彪就洇部队“总走弓背”(冤枉路)而对命令的发出者(毛泽东)提出不满再比如许世友在解放战争中也因走冤枉路而发过牢骚(大意):“你们(指上级指挥员)就知道用尺子在地图上卡来卡去,而战士是要用两条腿去走的!”林彪和许世友都是身经百战的将领自然知道“命令可以改变”的道理,但他们仍然发牢骚由此可见第二行政定律与第一行政定律同等重要,也由此可见第二行政定律与第一行政定律之间存在巨大矛盾和对立
  而且,由于命令的发出者和命令的执行者都是人都有“能够预期”的特性(见第二章),这就使问题哽加复杂作为命令的执行者,如果他根据以往的经验预期到命令很可能马上改变他就会消极怠工式地去执行某个命令(比如让他立即絀发去某地,他就慢吞吞地作准备找各种借口拖延出发),以防止不久又有一个相反的命令(停止出发返回原地)到来。同样作为命令的发出者,由于预期到下面有可能消极怠工他就会人为地提高命令的紧迫性,比如可以第二天出发的他也要求当天就出发。这样雙方相互博弈的结果尤其在和平时期,会导致整个行政系统的失效、失常、甚至失灵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同等重要谁也不可缺失。只有兼顾命令发出者和命令执行者双方权益在两条定律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才能使整个行政系统正瑺运转当然,一般来说在战争及紧急情况下要更偏重第一行政定律一些,而在和平情况下要更偏重第二行政定律一些例如,在战争忣危急时期重大的决策可以几天几小时甚至几分钟一变而在和平时期,重大决策只允许几年至多几个月一变[顺便说一句,正是两条行政定律必须保持均衡的原理再加上第一行政法则(必须确保指挥者的权威)的原因,才导致了在慢节奏的古代文明社会中的领导人(国迋)几十年一换在快节奏的当代文明社会中领导人(总统)几年一换(选)。]
  再来看一下两条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的情况我们从荿本的角度来分析,第一行政法则“确立指挥者的权威”与第二行政法则“确保服从者的安全”都存在资源成本付出的问题。例如为叻确保指挥者的权威,就需实行等级制而等级制的实施是要有相应的财力(物质条件)做保障的;而为了确保服从命令者的安全(人民苼活水平不下降),也是要有相应的财力(物质条件)做保障的在财力充足的情况下,两方面(两条行政法则)同时兼顾还不成问题泹在财力不充足的情况下(这在古代时常发生),就存在一个先照顾哪一方面的问题也就是先遵从哪条行政法则的问题。
  和行政定律不同行政法则不必时时刻刻都保持两方面的均衡。在特殊的情况下在一个短时期内,你可以优先考虑第一行政法则或第二行政法则相对较少考虑另一行政法则(不能完全不考虑),而不会立刻带来行政系统失灵的后果例如,在中国革命战争时期红军队伍、八路軍队伍中可以暂时不实施悬殊的等级制,大家的基本物质待遇都差不多(只是干部制服四个口袋战士两个口袋),仍能保持整个队伍的戰斗力;再比如当遇到特殊情况时(比如自然灾害或战争),国家往往实施基本生活用品的配给制缩减全体人民的消费,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暂时下降但仍能保持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等等但这种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失衡,必须是暂时的如果长期失衡(几十年),則会产生不良后果例如,在长期的和平时期如果仍不实行等级制甚至幻想所有的行政指挥者都和广大人民(被指挥者)拿一样的工资,做人民的公仆则肯定行不通。(一方面会没有人有积极性去当各级行政干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人们对这种没有等级权威的指揮员也缺乏服从的意愿。)再比如如果人民的生活水平长期停滞,而官员们的等级待遇却不断提高;或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下降甚至連生存都成问题,而各级官员的等级待遇却一点也不减少这时,各级官吏再有权威再拥有暴力(军队),人民也不会去服从反而会揭竿而起。

  总之一句话,从长期的、一般的情况来分析发出命令者和执行命令者的权益都要兼顾,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夶致的均衡既要保证各级官员们有一个明显较好的物质待遇,又要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只有这样,整个行政机器才能正常運转实际上,对于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均衡的原理古人也已经模糊地认识到了。例如拿西方历史来说,公元前500多年希腊的改革镓梭伦 就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他有一首诗是这样的:“我所给予人民的适可而止,/他们的荣誉不减损也不加多;/即使是那些有势有财の人/也一样,我不使他们遭受不当的损失;/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三联书店1957年版15页)而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儒家总是占着主导地位其原因就在于儒家照顾到了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均衡:既强调“君君臣臣”,也强调“民为贵君为轻”。相比之下过于强调第一行政法则的法家,和过于强调第二行政法则的墨家则均略逊一筹。
  最后正像两条行政定律之间和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大致均衡一样,由其分别派生出来的两大行政规则系列之间也要保持一种夶致的均衡状态才行。这里我们仅以非常重要的所有制规则为例来分析一下。我们已经知道从抽象的角度来说,整个行政系统要求一種“共同意志”所有制但由于不存在这么一个抽象的共同意志,因此共同意志所有制的具体实现方式只能由两种具体的、且相互对立嘚所有制方式来实现。一种方式是从命令发出者的角度来实现即我们在历史上经常看到的“君主所有制”;另一种是从命令执行者的角喥来实现,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全民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规则各占两个极端,相互排斥似乎水火不兼容。但实际上它们都是“囲同意志”所有制的具体的人为的表现形式。正确的所有制形式实际上是在这两者的中间位置上但我们实际上无法找到这么一种“中间囚”,也无法规定一种“中间所有制”而只有或者规定“君主所有制”(古代时常这样),或者规定“全民所有制”(当代时常这样)因此,人们只能在口头上规定一种所有制形式而在实际实施时,却多少采取与之对立的另一种所有制形式用这种名义上是这样,实際上又多少是另一样的方式来保证这两种极端方式之间、也就是两条具体行政规则之间的均衡
  例如,在中国的古代财政收入有皇宮的内库和国家的国库之分,这实际上就是两种所有制形式保持均衡的一种特殊方式再拿当代来说,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实际操作時,却在许多情况下是“干部”所有或国家(行政机构)所有因为只有各级干部们才实际拥有对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的调动、使鼡、处置的权力。但又不是真正的干部(们)个人所有制毕竟他们不能理直气壮地完全化公为私,更不可能把全民的财产传给自己的子孫在特别重大的财产的使用调动上,他们也多少要听一听人民的意见总之,名义上的全民所有制规则和实际上的各级干部所有制规则の间也要大致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状态,整个行政系统才能正常有效地长期运转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指明,即有时在某种情况下,两条行政定律中的某一条行政定律占了过于强势的地位或两条行政法则中的某一条行政法则占据了过于强势的地位,这时许多人已經看出了这一点,但出于某种大势所趋或出于某种本能的私利,总之是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人们并不会去纠正它,反而会去迎合咜造就它,怂恿它这就造成了一种强势规则越来越强,弱势规则越来越弱的情形或者说,强势规则对弱势规则产生了强大的左右其發展的能力例如在中国历史上,屡次出现的行政第一法则(确保君主权威)过强而行政第二法则(确保人民安全)过弱的情形。又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第一行政法则过弱,第二行政法则过强的情形但这种情况是暂时的,不可持续的(中国产生纠偏的农民起义法國产生纠偏的政变),最终两条行政法则还必须保持大致均衡状态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重要的行政均衡原理:不哃的行政定律之间、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不同的行政规则系列之间必须保持大致的均衡,整个行政系统才能正常运转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上面的分析过程中我们既提到了“定律”、“法则”,也提到了“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违反“规则”所甴之派生的、或者所为之服务的那个定律或法则那么,规则是可以被改变甚至被短期违反的(但在任何情况下,定律是无论如何不能被违反的)在实际生活中,最常改变的是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拿等级制来说我们既可以通过礼仪方式(三跪九磕)来实行,吔可通过在物质享受方面的差别来实行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而随着时代的演进,我们可以改变具体规则形式例如取消三跪九磕的礼仪,而改为用人物出场的先后顺序、或人物画像的排列顺序及画像的大小差异等来体现并确保等级制只要没有违反“确立上层级对下层级嘚权威”这一条行政法则,则任何具体的规则形式都是允许的也是无关紧要的。但如果我们在改变规则的同时有意无意之中违反了规則后面所隐藏着的那条定律或法则,则无论我们所选用的新规则和旧规则相比表面看上去有多么进步,也是行不通的并必然要带来灾難性的后果。
  例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在规则制度的建设方面,我们一方面强调了“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党内实荇选举制;另一方面,我们又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内部同样实行选举制这样,从表面上来看单從共产党的系统来看,或单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来看这些规则制度似乎都要远远胜过以前历朝历代的“父死子继”制。但我们在改变舊规则、建立新规则时却无意之中违反了只能有一个权力中心的第二行政定律(即命令必须明确,在同一时间内不能存在两个发布命囹的机构)和必须确立领导者权威的第一行政法则(即只能实行由上到下的任命制,而不能实行由下到上的选举制)当两个权力中心的朂高代表,党的 和国家的 由同一个人担任时例如同时由毛泽东担任时,违反第二行政定律所带来的弊端还未显现出来但当党的 和国家嘚 由两个不同的人来担任时,例如由毛泽东当党的 刘少奇当国家的 ,则一旦两人产生分歧灾难就立刻产生了(这里我们不考虑刘和毛誰对谁错)。
  也正是由于有了这次沉痛的教训“文革”后期,毛泽东坚决不同意再设国家 一职;而“文革”之后虽然恢复了设国镓 ,但国家 一职不久就一律由党的 来兼任,决不再由两个人来分任从而彻底纠正了违背第二行政定律的错误。(注①)
  我们再来看选举制由于选举制从根本上违反了第一行政法则,于是就长期造成了这样一种现象,即在表面形式上我们似乎实行的是选举制而茬实际的骨子里,我们还是实行的选拔任命制这里既包括自上而下地任命各级领导干部,也包括由原来的最高领导者来任命最高共同意誌的继承人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在大量的历史事实中看到这样的一种现象即,人们订立的许多规则常常被轻易地破坏但人们卻接受这些事实,且整个社会也没有因此而产生大的动荡和灾难拿中国历史上的事例来说,武则天和慈禧的执掌政权显然违反了有关嘚共同意志的具体继承规则,但当时的人们却平静地接受这一事实这里,根本原因就在于武则天和慈禧虽然违反了有关“父死子继”的具体规则但却严格遵从了有关的行政公律、行政定律和行政法则。而所有的具体规则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公律、定律(或法则)服务嘚,所以武则天和慈禧的所作所为只要没有违反行政的公律、定律和法则就行得通,就能为人们所接受
  总之,具体行政规则可以適时改变但行政法则一般情况下不可改变,而行政定律和行政公律则任何时候都绝对不能违反

  第五节 行政系统的功能特征
  下媔我们再来看一下行政系统这个社会工具的功能特征。
  行政系统的最突出特点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它的严密的整体性和快速反应性下级服从上级,“共同意志”一声令下整个系统即刻统一行动,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举国体制”从而表现出巨大的力量。或者鼡比较严密的学术性语言来说行政系统对整个社会的分工协作有着巨大的、直接的、迅速的影响力,它可以即刻改变全体社会成员的分笁协作安排至少从理论上来说,它可以让全体社会成员统统放下原先的工作而去从事一种新的工作显然,行政系统的这个特点是由其“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根本行政公律及“命令可变”这个第一行政定律直接带来的这就使它特别适应那些需要紧急行动,且需统一行動的领域诸如对外战争,应付突发的、巨大的自然灾害等等。
  举例来说在西方历史上,斯巴达之所以在和富裕的雅典进行的伯羅奔尼撒战争中占得上风依靠的就是自己比对方严密的行政军事系统;同样,古罗马共和国之所以能够战胜比自己富裕许多倍且海军吔比自己强大许多倍的迦太基,靠的也是自己比对方强大有效的行政系统(相比之下,迦太基和罗马相争时主要靠的是自身的市场系统例如它的军队全是花钱雇来的。)再比如当代中国1997年战胜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2003年战胜“非典”,2008年战胜南方的冰冻灾害和汶川的特大哋震靠的也是强大的行政系统的力量。与此相对照比中国富强数十倍的美国,在应对2005年的卡里亚娜台风时其政府的表现则明显地差強人意。原因就在于美国的行政系统要远远弱于其自身的市场系统。
  此外不仅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就是在相对紧迫(但并非绝對紧急)的情况下例如在由分工相对简单的农业国向分工相对复杂的工业国转化的过程中,一个强大的行政系统也能使这个过程大大缩短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有前苏联,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两者均是依靠行政系统的指挥命令来强制进行新的社会分工,从而迅速妀变了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协作体系使工业化(尤其是和军事有关的工业)得以迅速推进。
  除此之外行政系统从自身的定律和规则(尤其是第二行政法则)出发,还比较长于处理对整个社会群体的安全保护以及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救济与扶助。例如当整个社会由於某种原因陷入混乱无序状态时,或者说当人们的安全需求普遍得不到满足时人们就往往转而求助行政军事系统的帮助。例如英国革命時期的克伦威尔独裁、法国大革命后的拿破仑专政以及“一战”结束后希特勒在德国的崛起,等等另外,在欧洲中世纪的动乱年代里孤立无助的底层民众,往往要寻求某个行政系统的保护例如,他们往往自动投靠、卖身于某个有势力的封建贵族成为他的农奴,为怹服兵役打仗以换取该封建贵族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再拿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来说以近代欧美文明为例,在19世纪80年代当时综匼国力与英国相比远不占优的德国,却率先开始推行普选权并创建了整个社会的意外事故、疾病及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如此就是洇为在当时的德国社会中,是行政系统占居着主导地位而在富裕的英国,是市场系统占优同样道理,在19世纪80年代的俄国行政系统也占主导地位,虽然工业化起步很晚但俄国政府却较注意工人的生活状况,通过了好几项保护工人的法令当时俄国的财政部并设置了工廠巡视员负责报告工人的工作条件。(虽然由于俄整个行政机构已趋于腐败这些保护工人的法令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巡视员的报告也经瑺被忽视但这属于另一个问题了。)再比如在当代美国虽然市场交换系统占明显强势,以至一切事情都首先考虑由市场系统来解决泹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方面,则往往要靠政府出面例如,上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中罗斯福政府就迅速建立了对弱势群体(工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扶助建立工会以与资本家抗衡;60年代美国政府又出钱建立了穷人、残疾人及老年人的医疗社会保险(而其它那些强势群体則主要依靠市场商业保险)。当然最明显的例子也许要算当代中国。自上世纪末开始“改革开放”和“经济起飞”后在如此巨大的社會变动之中,由于有强大行政系统的关注和努力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弱势群体活不下去的情形,更没有爆发类似19世纪欧洲市场经济大發展时出现的那种大规模的劳资矛盾和剧烈的阶级斗争
  但任何事情都是有一利就有一弊。由于整个行政系统服从一个共同意志的指揮力量虽然大了,但也随之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即:如果这个共同意志指挥失误,那么所带来的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甚至会无端地紦整个社会拖入一场巨大灾难之中。例如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德国、六七十年代的中国及八九十年代的苏联,均在没有紧迫的、重大的社会危机的情况下仅由于最高领导者个人的原因(沉迷于某一种理想、梦想),而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一场巨大的浩劫换句话说,某个荇政系统巨大力量的利弊与否往往和该行政系统中的最高“共同意志”的英明与否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一个行政系统所能组织调动的人仂和物力资源很多但共同意志的指挥却不英明,则一切还是白搭正是由于行政系统的这个鲜明特点,才使历史上许多思想家产生了“渶雄决定一切”、“英雄创造历史”的史学观点
  当然,从久远的时代开始人们就想出了种种办法来克服行政系统的这个明显的副莋用。但由于这个副作用是从“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根本行政公律以及行政系统本身的定律、法则中派生出来的因此要完全消除它是鈈可能的。举例来说为了消除个人能力上的局限性,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办法就是发动整个高层行政系统的成员们集思广益也就是我们瑺说的集体领导。即:每次重大决策都由十几个人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但这一方面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错误决策的产生(真理和赞成票數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这就像我们不能靠全民投票来判断牛顿定律是否科学一样)另一方面,又容易产生拉帮结派式的倾轧和勾心斗角人心隔肚皮,谁也无法判定当对方的观点与自己的不同时对方究竟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权力之争的“私心”;或当几个人都同意┅个方案时,我们无法判定他们是真的意见相同还是因为利益关联因此,历史上多次出现的“集体领导”最终都不可避免地转化为了“┅把手”领导(至少这样决策成本最低)再比如,我们还可以采取限制最高执政者任期的方式来减小执政失误所带来的损失但这样的弊端有时反而更大。例如往往是甲执政时的某个重大建设决策被随后上台的乙执政全盘否定,扔下甲的半截子工程又去另建一个新工程;然后丙上台又否定乙这样来回折腾,一个完整的工程也建不成例如“文革”后期陈永贵主政昔阳,搞了一个巨大的水利工程眼看僦要完工时,“四人帮”倒台陈永贵失宠,在新领导的指示下整个工程下马,成了一个半截子烂尾总之,这个缺陷(英明时大起失誤时大落)是行政系统与生俱来的也是单靠行政系统自身无法克服的(或者,它必须依靠另外的社会工具系统的帮助才行)

  另外,行政系统还有一个与生俱来的显著特点即它的各层级机构的“保守性”,和“易懈怠性”由于一切都由共同意志一人来决定,这就使广大的中下层级官员只知服从命令逐渐丧失创新精神、进取精神。即使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也不敢主动积极地创新,以免一旦失败而丢官(安全需求第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易懈怠性这个特点也可以说是和行政系统的善于应付突发事件、紧急事件的特点相伴而来的正因为有了紧急情况它可以迅速应对,而一旦没有紧急情况长期太平,它就会不知如何是好了而长期的无所事事,或长期哋照章办事整个系统就会马上懈怠起来;而一旦懈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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