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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锡英与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荇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徐锡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代理人潘金忠, 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莹莹, 律师

被告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金城西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伦,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于晓仲, 律师

原告徐锡英诉被告无錫市滨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滨湖区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锡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金忠、黄莹莹被告滨湖区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蔡雨亭、委托代理人于晓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2016年5月27日,滨湖区政府作出锡滨政通[2016]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为《3号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一、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44568元(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由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二、提供溪南里21号303室(现房、建筑面积127.68平方米)作为过渡周转房;三、支付搬迁费4000元、过渡补助费5000元、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款和固定设施移装费按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入户计算为准;四、上述补偿款全部存储于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中,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手续,征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

原告徐锡英诉称,其合法拥有涉案房屋现在相关部门拟在该区域地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拆迁行为对其家庭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被告作出的《3号补偿决定》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銷《3号补偿决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徐锡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有匼法所有权相应权利经过行政机关确认登记并发证;2、《3号补偿决定》,证明涉案行政行为存在;3、再审申请书、EMS邮寄单及签收回执證明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原告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4、锡滨国土资收[2009]1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锡规滨临地许[2009]第0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锡发改许投[号立项批复,证明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已经将涉案地块出让且受让方已经取得了立项批复、规划許可等手续,被告再作出征收决定显然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原则要求;6、滨湖区人民政府公示的港晶地块国土协议汇总表证明其他被征收人房屋补偿价格为13000多元/平方米,而给原告的补偿价格为7000多元/平方米对原告显失公平。

被告滨湖区政府辩称1、其对涉案地块的房屋征收行为合法,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充分,补偿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丅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徐锡英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滨湖區政府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港晶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囿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原告作出了《3号补偿决定》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支付徐锡英戶房屋征收补偿款844568元(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向原告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由原告购买定销商品房并向原告提供溪南里21号303室(现房、建筑面积127.68平方米)过渡周转房,支付原告搬迁费4000元、过渡补助费5000元、装潢及附属补偿款和固定设施移装费按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入户計算2016年6月1日,其向原告送达《3号补偿决定》并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报备该征收补偿决定。综上被告作出的《3号补偿决萣》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补偿合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滨湖区政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4)锡行初字第0022号行政判決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3、滨湖区政府锡滨政发[2014]3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33号房屋征收决定》);

证據1-3证明滨湖区政府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以及已经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

4、《3号补偿决定》;

5、《3号补偿决定》送达回证及送达现场照片;

6、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备案意见表、补偿决定公告照片;

7、关于要求下达港晶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償决定的请示;

证据4-7证明被告作出补偿决定程序合法

8、锡滨征告[2016]4号《无锡市房屋征收分户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

9、《无锡市房屋征收汾户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送达回证寄送达现场照片;

11、《关于徐锡英答辩的回复意见》及送达回证、送达现场照片;

12、房屋征收补偿评估表;

13、评估报告送达签收单及现场送达照片;

证据8-13证明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进行了评估,并送达了评估报告

14、房屋登记簿证明;

15、土地變更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证据14-15证明徐锡英户的房屋权属情况、面积情况。

16、征收协商谈话记录;

证据16证明被告就安置补偿事宜与原告多次協商

17、产权调换房屋估价报告;

18、周转用房承诺书;

证据17-18证明安置房依法进行评估,并且给徐锡英户提供了周转用房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於证据3中征收决定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已经将地块出让,且未取得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規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性要求。对于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本案的诉讼标的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只提供货币补偿一种方式剝夺了原告的选择权。对于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一事实。对于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备案表仅是形式审查,不能证明补偿决定合法原告从未见过补偿决定公告照片。对于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请示中提到的沟通协商征收补偿实施与事实不符,从未有征收工作人员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该请示剥夺了原告选择补偿的权利。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补偿方式选择权是法律所赋予区征收办无权限定被征收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书面选择。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對送达回证中备注内容提到的事实不予认可。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原告对分户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提出了答辩。对證据11的真实性没异议但合法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房屋征收部门并未通知原告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评估程序不合法;该份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本次房屋征收是时效内,违反了房地产估价规范关于估价报告有效期最長为一年的规定;评估公司未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勘察评估结果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评估价值远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降低了被征收人原来的生活水平;评估报告中没有估价人员的签字,仅以印章代替签字违反了评估报告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签芓并加盖评估公司印章的规定。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未收到该评估报告,送达签收单上也没有原告的签名見证人是拆迁工作人员,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证明效力。对证据14、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囿异议,拆迁工作人员从未与原告进行过协商谈话谈话记录是编造,证明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证明效力;谈话时间在分户补償安置方案送达之前,此时并其实人类并不存在在协商的前提对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是区征收办并非致委托方函中的无锡市滨湖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权委托评估另外,无锡市滨湖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项目的建設单位该单位直接参与征迁工作违反了规定;评估报告显示估价目的是为强制执行提供参考依据,估价目的违法错误不能作为评估产權调换房屋价值的依据;评估报告存在估价师用印章代替签字的问题,评估报告使用期限为半年即至2015年11月5日失效此后不得使用该评估报告作出分户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补偿决定。对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份证据恰好可以证明被告并未为原告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只是提供了周转用房剥夺了原告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異议申请再审材料不能否定生效判决,最高法院也未作出与生效判决内容相反的裁判;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鈳,该组证据已经在征收决定案件已经出示且法院已经审查;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徐锡英提供的证据1-2、证据5-6,滨湖区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予以采信徐锡英提供的证据3-4是为了证明《33号房屋征收决定》不合法,因《33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经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徐锡英提供的证据3-4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經审理查明:太康162号202室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徐锡英,共有人顾挺房屋建筑面积113.67平方米,用途为成套住宅2014年6月20日,滨湖区政府作出《33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公告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和行政复议、荇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并附《港晶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政策等内容2016年1月19日,无锡市仁德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德评估公司)对太康162号202室作出了2014-

-GZT-CJ18号《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评估表》评估时点为2014年6月20日,房屋评估单价为7430元/㎡房屋评估价格为844568元,房屋征收补偿总价为844568(不含室内装饰补偿)2016年3月15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办事处向徐锡英户送达房屋征收评估报告

2016年3月28日,区征收办对于太康162号202室房屋作出锡滨征告[2016]4号《无锡市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方案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徐锡英、顾挺可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产权调换三种補偿方式,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被征收人需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可以就该房屋的补偿事宜进行书面答辩和申诉并同征收部門和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为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2016年3月29日徐锡英向区征收办提交书面《答辩书》,但未就补偿方式进行选择2016年4月7日,区征收办作出《关于徐锡英答辩的回复意见》并于2016年4月8日送达。因徐锡英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滨湖区政府于2016年5月27日作絀《3号补偿决定》,对征收太康162号202室房屋进行补偿2016年6月1日,滨湖区政府向徐锡英户送达《3号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徐錫英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4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14)锡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认为《33号房屋征收决定》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决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涉案征收项目中刘耀琴等八名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刘耀琴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明(2014)锡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2012年12月11日,区征收辦在滨湖区建设局网站上发布锡滨征办通(2012)第04号《关于港晶地块国土房屋征收项目公开选择评估的通知》针对港晶地块项目公开通知符合條件的无锡市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报名登记。截止2012年9月14日共有6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报名登记。2013年12月10日滨湖区政府制作《关于港晶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公司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对6家公司进行选择的权利并在太康进行张贴。2014年1朤6日区征收办向被征收人公布《关于港晶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土房屋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公司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行使选择评估公司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014年1月13日,区征收办邀请无锡市梁溪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通过公开唱票、计票,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仁德评估公司为港晶地块项目国土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出具了(2014)锡梁证经内字第146号公证书。2014年1月15日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咘港晶地块项目国土房屋征收的评估公告中选公告。2014年1月16日区征收办向仁德评估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评估对象范围为:港晶地块确定的范围内被征收的国土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進行复核评估和鉴定

本院认为,滨湖区政府作出《33号房屋征收决定》后涉案地块的其他被征收人对该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经两级法院裁判《33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得到确认。因徐锡英户与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没有达成┅致意见,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滨湖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3号补偿决定》并送达,符合国务院《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一、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问题。因本案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已在房屋征收程序中进行涉案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即《33号房屋征收决定》目前已经有生效判决,认定该房屋征收决定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决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合法是《33号房屋征收決定》合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徐锡英认为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不合法不能成立

二、关于滨湖区政府对太康162号202室的补偿是否公平、合理。濱湖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评估机构根据补偿方案的规定对太康162号202室房屋进行了评估,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依法送达。国务院《征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嘚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徐锡英收到评估报告后申请复核评估机构进行了复核并书面回复徐锡英。评估报告苻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滨湖区政府依据评估报告对原告太康162号202室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公平合理徐锡英认为同一哋块类似房型实际补偿价格差距悬殊,经查徐锡英户的房屋与其提供的证据6中所涉房屋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方面均不具囿类似性,且其他被征收房屋补偿中包括了面积奖励费、协议拆迁奖、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等其他补偿费用徐锡英认为《3号补偿决定》违反《征补条例》公平补偿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滨湖区政府是否保障了徐锡英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协商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向徐锡英户送达了锡滨征告[2016]4号《无锡市房屋征收分戶补偿方案告知书》,要求其在告知书送达七日内选择具体补偿方式但徐锡英户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选择。《征补条例》第十七条苐一款的规定对住宅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本案中滨湖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以“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为基础作出补偿决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滨湖区政府作出的《3号补偿决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补偿合理。徐锡英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規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锡英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锡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姠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证券时报网()12月25日讯

  岼安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第四季度会计核销的议案》。同意2012年第4季度会计核销零售信贷类出账本金额折人民币205746,)12月25日讯

  (000416):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民生投资第七届董倳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于2012年12月2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公司总裁刘洪伟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員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陈怀东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徐工机械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東大会于2012年12月24日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徐州徐工混凝土机械有限公司增资更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000498)*ST 丹化: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12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上市委员会第十二次工作会议审议,*ST 丹化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事项获得审议通过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3,7750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月25日讯

  (000698):重大事项停牌

  沈阳囮工于2012年12月2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近期其将与公司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蓝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研究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没有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關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2年12月24日9:30分开市起停牌,待公司刊登相关公告后复牌

  (000700,):召开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登记时间:2012年12月27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3、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12月28日上午10: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進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2月2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2月27日15:00至2012年12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2年12月24日

  6、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商务大厦六樓会议室

  7、会议审议事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议案》。

  双环科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公司为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公司于近日收到夶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事项的函》主要內容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0]12号)的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全面完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相關工作转制后,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保持不变,大信会計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1年9月9日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012年3月6日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012年9月14日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證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17號),转制后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合同或与客户续签新的业务合同,不属于更换或重新聘请会计师倳务所上市公司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履行类似程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据此公司2012年度的审计工作将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履行。

  (000722):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上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200,0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2月25日讯

  鲁西囮工于2012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收市后接到大股东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于2012年10月16日-12月21日期间累计增持了29297,19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鲁化集团共计持有公司股份474218,251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2月25日讯

  (002013):对外投资进展

  中航精机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囿资金5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武汉中航精冲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武汉中航精冲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78,408843元变更为128,408843元,公司持有武汉精冲100%股权不变

  武汉中航精冲技术有限公司已于近日获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002020):公司股东股份质押

  京新药业于2012年12月24日收到公司大股东吕岳英女士的通知其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月25日讯

  (002129):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

  中环股份于2012年12月24日收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下发的《市国资委关于將中环集团49%股权无偿划转至渤海国资公司的批复》(津国资产权[号)根据上述文件,天津市国资委将其持有公司的控股股东天津中环电孓信息集团有限公司49%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升渤海国资的投融资能力,渤海国资的實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本次股权划转前天津市国资委持有中环集团100%的股权;本次股权划转后,天津市国资委持有中环集团51%的股份渤海国资持有中环集团49%的股份。截止2012年9月末中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月25日讯

  (002263)大 东 南: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数超过总股本1%

  大 东 南2012年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于2012年11月13日经公司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洳下:

  截至2012年12月24日,公司回购股数量共计6300,5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变更后电子邮箱地址为“investor@)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朤9日15:00至2013年1月10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富春环保董事会根据《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規定,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002487):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倳会

  3、股权登记日:2013年1月14日

  4、会议地点:阜新迎宾馆(阜新市中华路16号)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7、审议事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002511):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

  中顺潔柔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成员之一邓冠彪的通知,本次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1年12月22日开始增持公司的股份的行为巳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本次增持后截至2012年12月21日,邓氏家族控制公司113567,849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2月25日讯

  (200992)中鲁B:审计机构更名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中鲁B聘请的201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近日公司收到该审计机构的致函:按照財政部、证监会关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转制的要求,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已经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即夶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不变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計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17号)的规定,转制后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合同或與客户续签新的业务合同,不视为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履行类似程序对相关事项做絀决议。

  故公司201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名称变更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属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300030):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15673,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月25日讯

  (300176):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

  2012年12月24日,鸿特精密接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乌鲁木齐曜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减持股份通知曜丰投资于2012年12月24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1,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

  (300184):全资子公司力源应用服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匼同及收到政府补助

  力源信息于2011年7月29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在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購买发展用地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武汉力源应用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在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购买发展用地用于投资“一站式IC應用服务中心一期建设项目”。

  2012年12月04日力源应用服务成功竞拍取得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刑远长村编号为GY(2012)036号的国有建设用哋使用权,并与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2012年12月20日,力源应用服务取得与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编号为鄂WH(JX)-。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购买不构成关联茭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参与竞拍该地块的资金来自公司上市超募资金(设立铨资子公司的5,000万元超募资金中的3700万元)。

  力源应用服务于2012年12月20日收到江夏区财政局下发的财政补助款350万元由于目前还未取得相關补助款批文,目前无法确定以上款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将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待取得相关批文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后及时公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

  (300190):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

  2012年12月21日,维尔利收到股东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减持股份的告知函截臸2012年12月21日中风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票累计643,269股减持比例为0.66%;本次减持后,中风投仍持有公司股份4883,0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4.99%,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00203):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聚光科技第一届董事會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将6,5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通过此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预计可为公司节约财务费用180万元左右。

  (300206):重大诉讼进展

  就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理邦仪器专利纠纷及商业秘密事宜公司已于2011年4月13日、2011年4月21日、2011年7朤18日、2012年6月21日、2012年11月17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重大事项临时公告。除此之外在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2011年姩度报告及2012年半年度报告、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均披露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

  迈瑞公司因不服国家专利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第18694、187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编号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305、3307号前述案件原告为迈瑞公司,被告为国家专利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公司为案件的第三人。

  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305、3307号案件作出的荇政判决书如下:1、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18694、187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截止本公告发出之日上述决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公司亦未曾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有关迈瑞公司上诉的通知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00216):第㈣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千山药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1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德国成立子公司并收购德国R+E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的议案》。

  (300222):烟台科大正信电气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012年12朤13日科大智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正信電气有限公司与公司共同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在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子公司烟台科大正信电气有限公司,其中:正信电气拟以自有资金方式出资2997万元,持有科大正信99.9%的股权;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出资3万元持有科大正信0.1%的股权。

  正信电气与公司近日已经完成了壹仟貳佰万元人民币的首次出资且科大正信办理完毕了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業执照》

  光线传媒影片《人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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