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住鞍山市铁**千山中路**
法定代理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辉,*,**,*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张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案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⑨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ㄖ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住鞍山市铁**千山中路**
法定代理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辉,*,**,*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张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案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⑨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