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使用名人题词构成商标侵權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系“茅台”文字商标权利人被告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标注“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和“同宗同源、是一脉相承的”字样,并且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了上述使用该白酒产品由被告厦门市万事鑫进出品有限公司(下称万事鑫公司)监制並代理经销,被告(下称泰斯科公司)负责具体销售原告起诉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損失的法律责任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盒正面突出标注“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對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原告“茅台”商标的侵害。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注“同宗同源、是一脉相承的”以及被告在网站上使用“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来源:福建省高级囚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