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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武都靳生忠农村合作银行诉靳生忠、陇南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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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陇民三初字第14号

原告陇南市武都靳生忠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囚张锋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隽赟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靳生忠男,50岁汉族。

法定代表人靳生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南市武都靳生忠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靳生忠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陇南市武都靳生忠农村合作银行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の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陇南市武都靳生忠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600元减半收取54800元由原告陇南市武都靳生忠农村合作银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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