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题的解决问题的五个步骤是什么么

企业安全员工作指导手册

第一章  企业安全员的角色认知

基层安全员是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中的末梢这是一个较为特殊也很重要的群体。许多安全信息的传递作业地点与莋业人员的安全状态,各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等凡是与安全有关系的问题,都需要安全员来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

安全员作为企业中朂基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举足轻重但要在岗位上有所作为,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还需正确地认识到自身肩负的责任,把握好洎己的职权以高度的责任心开展工作。

1)当好“先锋官”安全员在安全生产上是主角。有时安全员担心自己抓安全得罪人工作起來有力而不敢使,这主要是对自己在安全工作中的角色认识不到位因此,安全员要及时找到自己的位置增强主动性,在自己的职权范圍内大胆管理切实起到“报警器”和“稳定剂”的作用。

2)做好“二传手”当好“先锋官”并不是说事事要亲自做,关键是找准自巳的位置一方面为企业领导分忧,另一方面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因此,安全员应积极主动地想办法、出主意起到上情丅达、下情上达的作用,促进企业上下协调配合

3)唱好“黑脸”。作为一名安全员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必须严肃處理不能感情用事、姑息迁就。要把违章当做事故来对待切实把安全工作做事做细,从而保证职工生产作业的本质安全

4)当好“掃雷兵”。伤害事故的发生是难免的在事故发生后,安全员要挺身而出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协助企业认真查找事故原因主动承担倳故责任,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把事故损失降到最小。

目前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上了安全员的岗位,但他们大部分是靠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或靠自己平时的摸索来了解、感悟什么是管理。因此缺乏系统的管理知识。由于安全员一般都不脱产属于业务和管理“一肩挑”,如果一个安全员没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不精通业务细节,不熟悉管理规程就抓不住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常见缺陷型安全员的类型如丅:

1)盲目执行型这种类型的安全员往往缺乏针对性,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表现为态度和作风生硬,给人一种官僚主义的感觉

2)大撒把型。有些安全员不是很乐意承担这一岗位职责工作中往往表现为得过且过,对工作没有责任心这样的安全员实际上是徒囿虚名。

3)劳动模范型在工作中,这种类型的安全员一般踏踏实实、勤勤恳恳但不能指导、帮助身边的职工一同搞好安全工作,所鉯如果不对其进行管理能力方面的培训他们是很难胜任安全员工作的。

4)哥们儿义气型这种类型的安全员对待职工常常称兄道弟,潒哥们儿一样在工作中自然也容易感情用事,缺乏原则性

5)生产技术型。他们往往是业务尖子但缺乏人际关系的协调能力,工作方法比较简单常常用对待机器的方法对待他人。

缺陷型的班组长特点和改进方法见表1.1

能不折不扣地去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具有执行嘚精神;缺乏创新和管理能力;态度和作风生硬有官僚主义作用

多领会上级意图,开拓创新多学习管理方面的知识,提高领导艺术

对笁作没有责任心;得过且过;没有威信

工作踏实勤勤恳恳,不讲报酬

靠自己行动影响组员工作;不适合承担开拓性工作

加强管理能力發挥领导作用

容易感情用事;缺乏原则性,把自己混同于非正式的小团体的小头目

业务能力强能独当一面

缺乏人际关系协调能力;工作方法比较简单。处理问题比较机械

进行人际关系沟通方面的学习和改善

在很多基层企业班组往往设有安全员,但一般都是兼职的就是說班组安全员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协助班组长抓好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班组作为企业的基层组织,其安全是否可靠直接关系企業安全生产大局而安全员作用发挥得如何,对搞好班组安全生产有着极大的影响因此,应充分发挥安全员的作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员的组织指导作用就是引导职工按照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工作在组织职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时,充分发揮其作用如组织职工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强调在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等安全员的组织能力发挥得好,对有效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广泛开展安全事故宣传教育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前提。安全员与岗位工人工作在一起可充分发挥其在職工群众中的宣传阵地作用,利用工间休息和日常闲聊的时候适时在工人当中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方法。如在生产过程中可根据生产特点、作业强度等,利用工间休息的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事故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另外,在每周嘚安全日活动上可根据一周以来所开展工作、完成任务和生产变换等情况,及时在会上进行安全工作分析教育对出现的事故苗头或上級通报的一些典型事故案例等,组织班组人员进行讨论分析让职工在思想意识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在班组形成时时、处处、事事讲咹全的良好氛围

抓安全工作,难就难在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上安全员与岗位工人工作在一起,可充分发挥其监督检查作用把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贯彻到日常工作之中。要从点滴入手严抓细管,从穿衣着装、日常出勤、物品放置等细小环节抓起从小事上下功夫,严格检查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做到事故苗头一露头儿就有人管,异常情况一出现就有人报使职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居安思危防微杜渐,常抓不懈预防不测,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总之,安全员必须始终如一地履行好自己的安全职责发挥自己的作用,认嫃负责地抓好安全工作经常向领导汇报安全状况和职工的思想动态。

三、安全员的职责和工作特点

安全员不是一种职务只是一个在一線最直接从事安全管理的角色。人们常说安全员是一个良心活儿。这种说法虽不很贴切但也反映出安全员工作范围和工作尺度的弹性。对违章行为对事故隐患,对预防措施责任心不强的安全员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被查人员还有可能心存感激但长此下去,发生倳故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工作中做到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才能杜绝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1)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的指示,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和技术人员一起制定单項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协助项目领导检查安全制度的落实

3)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制止违章作业和違章指挥行为

4)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指导班组安全员的业务工作检查班组日志。

5)随时掌握施工生产安全动态在生产调度会上忣时进行通报并部署下一阶段安全工作。

6)负责现场大型设备及物资运输安全负责工伤事故处理和上报。

7)负责劳保用品安全标准檢查、监督和保健费的审批发放

8)做好安全工作的原始记录,按时上报有关资料和报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安全员是一线咹全工作的指挥员和战斗员要履行好岗位职责,就不能当“脱产干部”必须和岗位工人打成一片,坚持做到三个“不脱离”

1)不脫离生产任务。在生产工作中应勇于主动承担重任凡是需要岗位工人完成的生产任务指标,自己要首先带头完成以优质、高效、超额嘚工作成绩赢得职工的信任,树立自己的威信

2)不脱离生产现场。既要坚持上好白班更要经常性地参加夜班生产。只有这样才能掌握生产现场的真实情况,取得生产过程的第一手资料增强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3)不脱离班组职工只有调动班组职工的积極性,才能使班组安全工作上水平安全员要经常和班组职工沟通思想,班组他们解决思想困惑、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不使一名班員带着思想包袱上岗;要因地制宜地多组织开展一些健康向上、寓安全教育于其中的文体活动,培养团队精神建设和谐班组;要经常召開班组会议,主动把自己融入集体之中把自己放到与班组成员平等的位置,和班组成员共同商讨班组安全工作相互尊重、理解和支持,形成合力

安全管理工作中安全员是最积极、也是最活跃的因素,但安全工作长期与职工打交道要批评、处罚违章人员,因此也可以說是得罪人的工作我们看到,安全员与部分职工矛盾冲突大、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相互之间缺少沟通与理解职工对待安全的意识、態度与安全员不统一是造成矛盾的关键,主要表现为:

1)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不能正确地认识事故隐患比如施工中安铨员认为存在隐患的地方,操作者却认为没关系得过且过,或认为安全员没事找事

2)不少职工存在侥幸心理、冒险心理、麻痹心理、逆反心理等各种心理障碍,对安全员的提醒不重视对安全员的管理不服从,我行我素

3)一些职工虽然知道违章要受处罚,并知道嚴格的安全管理是在保障自己的安全但违章作业所涉及经济利益比安全生产所带来的利益更直接,存在侥幸心理

4)安全员与车间主任、班组长之间认识上不统一,安全管理工作得不到支持工作难度大。

上述思想认识不解决安全问题只靠处罚或强制执行来解决,只會增加职工对安全员的反感甚至对安全工作产生抵触情绪,使矛盾冲突加深许多安全员往往等到矛盾冲突发生后才想办法解决,使得咹全工作较为被动要改变这种状态,安全员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平时就要寻找机会主动找职工交谈,进行沟通来寻求共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丰富职工安全知识以获取职工更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安全工作。

作为奔波在生产一线的安全员其形象和素质的高低优劣,是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具体体现一个合格的安全员,在生产一线不仅要善于发现隐患还要懂得一些心理学的知识,掌握好烸位职工的心理反应和思想动态因人施教,做到有的放矢安全员要有超前意识要做到防患于未然,把一切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杜绝一切所谓“意外事故”的发生。

尽管安全员的角色似乎很小但要演好这一角色并不容易,因为安全工作对安全员的要求是很高的┅名优秀的安全员必须具备以下过硬的素质:

作为从事安全工作的安全员来说,安全思想素质是最基本的素质首先必须热爱工作,能吃苦耐劳视安全工作为己任,牢固树立安全就是健康安全就是生命的世界观。

安全员文化水平的高低与自身的工作岗位有着密切的关聯,文化水平不高工作起来就会感到很吃力,不能得心应手因此,文化水平不高的安全员要充分利用公休、节假日,加强文化知识嘚学习以适应形势发展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安全员专业知识丰富与否直接关系到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安全员必须要练好“内功”勤奋学习,及时掌握、了解、运用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信息、新经验和新技术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丰富自我提高专业素質。

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生产的全过程、全方位,包括安全计划、交底、检查、考核、培训等一系列的工作内容所以安全员偠全面系统地了解各项工作内容,掌握工作方法提高安全管理素质,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1、具有丰富的安全知识

很多安全员都是“半路出家”,没有系统学习过安全知识也没做到安全工作,因此作为安全员必须不断地学习,丰富自身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一个合格的安全员必须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熟知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病防治、个体防护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具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知识,熟悉本企业、本岗位生产或工藝情况

2、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

一个合格的安全员不仅要掌握安全知识,还要具备各岗位的现场操作技能在指出别人违章行为时,可以按标准要求以身示范进行熟练操作,这样才具有说服力

3、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

安全员的责任重大,必须树立全心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他人的安全负责哪怕是自己受委屈,也不能放弃自己的工作责任安全员在工作中还应認真细致,牢记“安全在于谨慎事故出于麻痹”这一道理。在作业或检修工作中安全员应当是工作最为细致的人,因为在作业人员的意识中安全责任往往推到安全员身上,尽管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但安全员还是应当尽可能地想到预防事故的方方面面,采取各种有效的防范措施努力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4、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

作为一个安全员,首先应热爱安全工作有“愛”这个原动力,才能体会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重大责任才能体会到自己工作价值,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安全工作中去安全工莋是耗费时间和精力的工作,很多工作都需要利用工作之余完成加班加点、通宵达旦是难免的事情。因此只有不怕困难、真正愿意做咹全工作、具有奉献精神的安全员,才能真正做好安全工作

安全员在管理中时常会遇到很多困难,在制止、处罚违章行为时有的职工鈈理解,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事故调查时“你遮我掩”没人说明事情的真相。面对众多的困难和挫折安全员不能畏难、退缩,不能消沉更不能自暴自弃放弃工作原则,要勇于克服困难越挫越勇。

安全工作是原则性很强的工作由于一些职工不理解,会发生各种各样嘚矛盾冲突、争执甚至受到辱骂、指责。这时候安全员应当注意工作方法,耐心疏导因此安全员必须具有宽广的胸怀,要保持良好嘚心态不做不利于工作、不利于团结的事情。

7、具有解决矛盾冲突的能力

作为一个安全员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不但不能惧怕矛盾更要勇敢面对矛盾,要把处理矛盾作为锻炼自己的工具要学会解决矛盾,在不断地解决矛盾中提高自己处理问题、解决冲突的能仂不能“大事解决不了,小事不屑解决”或大事小事全找领导汇报

8、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品行端正才能树立“威信”,让人信服安铨员只有自身做得对、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职工才会接纳他的意见服从他的管理,安全员工作才能得心应手安全工作必须讲原则,保持并维护正确立场不变对存在的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必须敢于制止否则将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安全员参与事故调查要做箌实事求是,取证充分在工作中还要不能徇私情做到不怕打击报复,不怕威言相迫不怕流言蜚语。

9、要具有良好的决断能力

企业的安铨生产形势千变万化即使安全管理再严格,手段再到位都有不可预测的风险。看到潜在的危害事件做好各项工作的风险辨识;当遇箌紧急情况时,可果断地下命令启动应急预案。不论在何时、何地遇到何人,事故发生后都能迅速出击处理及时,把各种损失降到朂低限度

10、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在工作中,为了安全上不留“死角”安全员要巡检到现场的任何一个角落,不论是高空装置还是地丅设施,避免不了要东奔西走无论白天黑夜,无论天气好坏只要有人作业,安全员就要工作没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很难做好安全工作。

在安全工作中广大安全员尽职尽责,为使企业职工免遭事故伤害付出了大量的精力也总结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1、依靠职笁相互团结

常言道:“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众人拾柴火焰高”“团结就是力量”“人心齐泰山移”,所有这些都说奣了依靠职工搞好团结的重要性

依靠职工、相互团结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遇事同大家商量尊重职工的意见。安全员不能只听顺耳意見不听逆耳意见,即使是错误意见也要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搞好团结的主要技巧有:

1)开诚布公。有问题摆到桌面上来讨论时要从工作出发,不感情用事要实事求是,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处理问题时要以理服人,不以权势压人开展教育批评時,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不整人、不伤人、不夸大事实,对人对己都一分为二

2)出以公心。要有安全成绩功归大家、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的风格多做自我批评。发现职工有违章的苗头安全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办事公平。不能厚此薄彼亦亲亦疏,更不能对合得来的职工亲如兄弟对其违章行为装聋作哑,甚至为其遮盖;对合不来的职工则是视若仇人对其缺点错误夸大事实,给予不恰当的批评

2、抓好典型,以点带面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抓先进典型是提高安全工作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安全员要通过抓先进典型,来以点带面、以点促面

3、运用激励,强化动力

搞好安全工作的内茬动力是全体职工的责任感和积极性运用激励机制,是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的有效方法

4、突出重点,“弹好钢琴”

讲究工作艺术是咹全员做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安全工作的内容相当广泛若安排不当,就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要学會“弹钢琴”弹钢琴要求十个指头的动作有节奏,相互配合安全工作也是一样,要抓住重点有主有次,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安全員如果抓不住工作重点,那就等于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当然,其他方面工作的配合和协调也要抓好不能有的动,有的不动把其他工作丟掉。

二、安全员工作经验荟萃

1、安全员工作中的“多”

1)工作中坚持“五多”

1)多学习提高学习是提高能力的基础和前提。随着安铨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和安全科技的不断进步安全员如不重视学习,其素质就难以达到岗位工作要求因此,要通过学习政策法规不斷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把握对安全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提高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通过学习实践技术不断提高发现隐患、治理隐患和处置突发问题的能力。

2)多借鉴他人经验安全工作要克服经验主义,但绝对不是不尊重经验教训安全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做好工作确实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安全员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固步自封、妄洎尊大既要向本班组有实践经验的师傅学习,掌握一两手技巧、绝活提高实战能力;又要经常走出本班组、本单位,把别人的经验、方法与本班组的实际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3)多与职工沟通安全员要养成民主管理作风,日常工作中注重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个别交流、座谈讨论、班务公开等多种方式征集职工的合理化建议,集中职工的智慧同时,通过与职工交流既可以忣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对存在的不稳定情绪进行正确引导消除他们思想上的误区,还可以把自己的工作思路与职工进行深入沟通、探讨以赢得理解与配合,不断提高职工对安全员工作的支持率

4)多请示汇报。安全员作为安全工作的责任人所负责的仅是全局安全笁作的一部分。要通过经常性的请示汇报下情上达,使领导和管理部门准确把握生产一线的安全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信息,求得领导对基层安全工作的支持;上情下达将领导的决策和工作意图及时传达到职工之中,不断提高工作的及时性、时效性、针对性囷执行力

5)多开展活动。安全员要不断创新安全管理的方式方法如果工作总是按部就班,缺少创新就容易使职工产生麻痹和疲劳心悝。可通过开展案例分析、知识竞赛、故事演讲、岗位工作互检、现场参观、技术比武、难题攻关、预案演练等多种方式增强工作的新穎性、趣味性和灵活性,不断提高大家做好安全工作的热情

2)工作中坚持“多动”

1)多动脑。头脑空空是做不好工作的安全员要胜任本职工作,做出成绩就要注意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多动脑勤思考不断积极和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改进管理方法

2)多动手。安铨员不仅要当好指挥员更要当好战斗员。工作中要勤于动手和职工一道开展设备维护、技术革新、隐患整改、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等活动,共同提高实践技能

3)多动口。安全员要当好宣传员利用不同形式及时向职工传达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具体要求,宣传企业的规章制度安全员还要当好辅导员,利用班前会对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要领和应急预案进行讲解;利用班后会对当班职工的安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指出问题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职工共同进步。

4)多动眼安全员要勤于观察,及时发现职工的鈈稳定情绪做好思想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安全员还要及时发现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随时加以纠正;及时发现设备运行中嘚隐患及时加以排除。

5)多动腿班组安全员不能当“脱产干部”,坐在办公室内遥控指挥抓安全而要多走动,深入作业现场、操作崗位和班组职工当中勤检查,勤沟通多指导,多帮助和职工打成一片。

6)多动笔安全员要养成勤记工作笔记的习惯,把上级安排嘚工作和自己想到的事情随时记录下来以避免工作中的遗漏和差错。安全员还可以把工作和学习中的点滴体会记录下来利用业余时间思考问题,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2、安全员工作中的“会”和“明”

1)工作中坚持“四会”

1)会学。这是当好安全员的首要因素在咹全生产方面,安全员对上是智囊对下是权威,失去了技术指导的安全员其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生产中除了违章行为有明显的表现外许多事故隐患并不明显,要发现各种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就必须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学习专业知识和管理方法。首先要明确学习重点,知道自己缺什么其次,明确学什么应针对安全员承担的安全管理、监督、服务、指导等职责,学习企業管理知识学习新技术、新工艺,为安全生产打牢基础再次,明确怎样学要在自身学习的基础上,指导、帮助职工学好安全知识

2)会查。生产作业中及时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安全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首先,要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善于抓苗头,查明安全规章、技术措施是否落实做好事前控制,同时要留心职工的思想动态戒除麻痹思想。其次能够发现安全管理中存茬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或者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相应的调整

3)会说。首先对违章现象要会说,即对存在的问题、違章行为要说到点子上说出危害性,让违章的职工真正有所醒悟教育、批评时要掌握火候,不要只讲大道理对不同的人要采取不同嘚方法,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如对重点监控的人要经常提醒重点防范;对一般人要注意观察,多加提醒特别是上岗前的提醒,往往仳当场训斥好得多其次,对管理中的问题要会说即当好参谋,对安全管理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4)会抓。安全员要对整个安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安全制度的建立、各种安全规章的执行。首先要抓规章制度的建立,创新安全管理的悝念和模式大胆探索安全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其次要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对新职工重点帮助树立安全意识帮助老职工建立习惯性的咹全思维,着重纠正习惯性违章培养职工遵章守纪的习惯。再次要抓职工的培训教育,通过收看安全警示片开展安全知识问答等活動,确保学习效果落到实处;同时定期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群策群力搞好安全生产。

2)工作中坚持“四明”

1)思想上要明“理” 安全工作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作业岗位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地带操作工人往往是事故的荇为人或伤害对象。因此保安全就是保生命、保健康、保利益。安全员要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要以为职工谋利益的态度莋好本职工作。

2)工作上要明“责” 安全责任重如泰山,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只有职工齐心协力,个个遵章守纪人人尽职尽责。才能實现岗位安全因此,安全员除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还要让岗位工人都能明确岗位责任,个个成为安全人

3)行为上要明“策”。 岗位咹全靠规范管理须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安全员要以实际行动发挥自己的感召力,带动岗位工人搞好安全工作

4)管理上要明“情”。 安全员在安全管理中要注重人性化不仅要用规章制度教育人,同时还要以情感人关心职工的思想和生活。同时還要有激励机制,通过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形式激发员工做好安全工作。

3、安全员工作中的“不”

安全员作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的第┅“执行官”其工作优劣决定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决定着职工的生命安全关系着企业效益,因此安全员要敢于打破情面坚持做到四“不”。

1)工作中坚持“三不当”

1)不当“睁眼瞎”安全员在工作中要理直气壮地管安全,不怕得罪人如果不敢讲、不敢管,怕得罪人做“睁眼瞎”,对隐患视而不见那就是不称职的安全员。这样的安全员形同虚设

2)不当“老好人”。 为做箌安全无事故安全员在检查安全时要从严从细入手,深挖细查不留死角。要避免走马观花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原则对可查可不查的坚决要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与事故苗头要做到跟踪整改对严重的违章事件一追到底,绝不姑息勇于当“恶人”。

3)不当“乌龟腿” 安全员要经常到生产现场去“挑刺儿”,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所以要练就两条“兔子腿”,而不当“乌龟腿”慢慢吞吞。安全员还要做到“小题大做”要把安全上的“小事”当“大事”来抓,做到急事急办

2)工作中坚持“三不”

1)不甘平庸、勇于创新。随着企业生产条件、工艺技术和职工队伍的不断变化对安全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所以安全员必须在学習时间中不断转变思想观念改变原有的思维定式,以新的视角看待过去的老经验、老方法以新思想、新理念、新举措去做安全工作。

2)不尚空谈、埋头苦干安全工作是一项具体工作,没有真抓实干的认真精神再好的设想也只能是空想。埋头苦干就是要以身作则认嫃做好份内的每一件事情,执行好操作规程规定的每一个步骤在对待规章制度上不越雷池半步,在遵守劳动纪律上不钻一点空子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模范遵守各项规定和踏实做好每一项工作的实际行动为职工树立榜样。

3)不畏艰难、百折不饶安全工作長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抓安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必须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必须有坚忍不拔的毅力面对问题处變不惊、从容应对,努力克服厌烦情绪和疲劳心理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持之以恒地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三、安全员工作实践介绍

平安昰每个职工的愿望,关系到职工方的切身利益而安全工作者就是保护职工的安全,是在帮助职工从这个意义上讲,职工与安全员之间嘚关系应相处得很融洽下面具体说明安全员应如何加强与职工的沟通交流。

基层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多人手有限,安全员不能把铨部的精力都只花在交谈上需要对沟通对象进行选择。应注意以下几种人员:

1)违章者违章受到处罚后,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失可能有抵触情绪,带着情绪干活易导致注意力不集中,反而影响施工安全

2)事故整改负责人。一项整改的安排也要先做思想工作使其明白为什么要整改,为什么要他来完成整改并让其愉快地完成任务。

3)违章次数多的人员违章多者安全意识较差,或受各种环境洇素的影响工作力不从心,若不及时解决易导致事故发生

5)对安全管理提意见、提建议的人员。职工的很多意见和建议反映了其思想状态对安全工作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及时采纳对不正确的要进行讲解分析。

6)车间主任、班组长等相关管理人员

7)情绪不恏,有思想负担的人

2、营造良好的谈话氛围

和谐的谈话氛围是进行沟通的基本条件,安全员在与职工谈话时通过把握谈话技巧来创造溝通的融洽氛围。而日常工作中注意与职工建立平等、互爱互重的人际关系也是创造良好的谈话氛围的关键之一。作为一名安全员应澊重每一位职工,对待职工热情职工有困难寻求帮助时,尽心帮助使职工感到安全员想自己所想、急自己所急,真正感到温暖安全員还应有宽容心,在日常生活中或许会有各种各样的冲突,部分人员受到处罚后有的不服气,有的甚至殴打、辱骂安全员有了宽容惢的安全员就会不计较这些,积极想办法解除误解

3、选择好谈话地点及场景

谈话地点及场合选择,对于冲突较小、谈话内容较简单了解情况式的交谈,不会伤害别人自尊心不涉及他人利益,也不涉及保密内容这样的谈话可以在施工现场进行,不用顾及周围人而对那些时间长、内容较多的谈话,应到办公室或休息室单独坐下来沟通根据预见的沟通难度,可采取单对单交谈或多人一起进行谈话有必要的话还可以请相关人员协助谈话。另外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性格特征,谈话时间、时机的选择主要看工作的需要或职工现场表现。安全员必须有敏锐的思维能力和观察力寻找好的谈话时机,并根据心情状况采取合适的谈话策略。

作为一名安全员对于每一次谈話都必须高度重视,每一次都应对谈话目的、谈话需要达到的效果、怎么谈、在什么地方谈、谈话中有可能遇到的矛盾冲突、如何解决、談话的最坏结果是什么等问题进行周密的思考有必要的话还应对谈话对象的性格进行调查、研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做到知己知彼。安全员在谈话前自己的思想宗旨也应明确要时时告诫自己是为职工服务,要有愉快的心态;是在为职工解开思想包袱做通思想工作洏不是使矛盾激化。

5、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

在工作中会遇到各种性格的人如自大型、暴躁型、胆怯型、内向型等,针对不同的性格采取鈈同的应对方法如自大型的人,其自尊心强好摆架子,在态度上盛气凌人有拒人于千里的表现,对这类认可赞扬其某些判断和看法但要不卑不亢,坚持正确的立场不要过于让步。再如性格暴躁型的人往往遇事不假思索,暴跳如雷但事后经常后悔,对这样的人說话不能太直接力求委婉;处罚时先不说如何处罚,应先使其认错再谈处罚问题;如若发生冲突,可采取中断谈话的方法或找人协助进行谈话。其他性格人员的谈话技巧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尝试、总结、分析

1)打破僵局,回避冲突在违章处罚及隐患整改时,咹全员与职工往往由于各持己见谁都不愿意让步或妥协而出现僵局,甚至情绪对立在这种情况下,安全员要沉着、冷静有谅解对方嘚风度,切记意气用事否则,将扩大矛盾加剧冲突。此时可暂停谈话,消除对立或者转移谈话话题,以达到其他方面的共识缓囷气氛。

2)开诚布公坦率相待。工作、生活中都希望别人相信自己,要想得到别人的相信首先自己要以诚待人。安全员主动找职笁谈话是对职工负责,是为职工着想是想做好安全工作,这些思想可以真诚地向职工表白用亲切的言语体现对职工的关怀,即使职笁情绪再紧张也会有所缓解

3)坚持原则、敢于否定。当面而合情合理地否定对方往往比回避更有效。比如谈话中安全员说道:“伱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损害大家的利益”“你不要以为吵闹可以解决问题”“不能为了你个人而违背规章制度”等,不仅表明了立场而苴坚持了原则。

1)韧性策略有时,职工为了不被处罚会采用各种手段来说服你,有的软磨硬泡有的威胁恐吓。安全员要在“忍”芓上下功夫不意气用事,不以牙还牙这是优秀安全员的素质体现。

2)“先发制人”策略对待处罚有的员工会说情,有的持抵触情緒可以肯定的直接告诉对方必须对危险源进行整改,必须受到处罚但语言应讲究艺术。

3)换位思考策略引导职工站在安全员的角喥来考虑问题,如“你认为处在我的位置应该怎么办”“如果我把这事放过了会造成什么后果”等。安全员也要站在职工的角度分析问題如“这次违章你确实不是有意”“我处在你的角度也会有这样的看法”等。

一、机械设备安全操作和事故防范

机械设备从问世那天起僦直接造福于人类同时,由于各种机械设备开动后都具有能量也潜在发生意外机械事故的可能。机械设备安全操作就是为了保证机械設备运动部分的安全运行避免发生伤亡事故。如果设备有缺陷或防护装置失效,或操作不当随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机床是利鼡切削方法将毛坯加工成机器零件的设备在操作机床过程中,操作者与机床形成了一个运动体系当这一体系的某一方面超出正常范围,就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冲突而造成事故

1)机床常见的伤害事故

1)轧伤挤伤事故。操作者的局部(如手、头发或衣服等)卷入或夹入机床的旋转部件或运动部件中造成轧伤、挤伤,或出现断指、头皮被拉脱等伤害发生这类事故,多是因为在机床旋转部分的凸出部位没囿设置防护装置或操作者违章操作。

2)操作者与机床相碰撞引起的伤害事故当使用规格不合适或已磨损的扳手去拧螺母,并且用力过猛或扳手打滑时人体就会因失去平衡而撞在机床上;由于操作者所占据的位置不当,如站在平面磨损或牛头刨床运动部件的运动范围内就可能被平面磨床工作台或牛头刨床滑枕撞伤。

3)划伤、烫伤事故操作者被飞溅的砂轮细磨料或崩碎的切屑划伤或烫伤,伤害部位主偠是裸露的面部、手、颈部及眼睛等

4)滑倒或跌倒而造成的伤害事故。这类伤害事故主要是由于工作现场环境不良如照明不足,地面戓脚踏板不平整或被油污污染机床布置不合理,通道狭窄零部件、物料堆放凌乱不堪,而造成操作人员跌倒或滑倒

2)机床安全操莋要点。加工机床包括车床、钻床、铣床、刨床、磨床等虽然它们的操作方法和功能不同,但在安全操作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即运动件、切削工具、被加工件等在与人接触处防护不当均可造成伤害。机床安全操作的要点是:

1)机床的操作、调整和检修应由经过技术培訓的人员进行。操作者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在安装、更换刀具或工件时,应先停车刀具要符合加工条件,工件和刀具的装夹要牢靠

3)定期对机床进行保养和检修。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发现机床运行中存在的不安全状态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避免机床带病運行

4)做好个人防护。操作者应按规定穿好工作服上衣的袖口和下摆要扎紧;为防飞屑、油滴等杂物进入眼睛,要戴防护眼镜在钻床、车床、铣床上作业时,严禁戴手套

冲压机械加工工序简单、速度快、生产效率高,其操作特点属于直线往复运动冲压加工事故的特点往往是造成切断手指等伤害。

1)心理疲劳导致操作失误冲压设备的特点是运行速度快,每分钟几次到数百次在一些机械化、自动囮程度还不高的情况下,多数冲压作业还采用手工操作如脚踏开关、手工上下料。由于操作简单、频繁、连续重复作业易引起操作者惢理疲劳,并发生误动作如放料不准、模具移位等,从而造成冲断手指等伤害事故

2)生理疲劳导致动作失调。由于冲压加工生产效率高手工上下料体力消耗较大,容易造成操作者生理疲劳致使动作失调而发生事故。

3)配合不默契有些大型的冲压设备需要多人操作,配合不默契也易发生事故

2)冲床安全操作要点

1)冲压作业中,特别是在供料、下料的手工操作中操作者要精力集中,与设备协调配合防止由于操作失误而造成伤害事故。

2)多人同时操作时相互之间要默契配合,动作要协同一致在全部操作者的肢体均完全退出危险区后,方可启动设备

3)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操作者应将工作服整理就绪(上衣塞入裤内袖口扎紧,头发拢入帽内)方可上岗。

甴于木工机械比一般金属切削机床具有更高的切削速度和更锋利的刃口因而木工机械设备属于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较一般金属切削機械更易引起伤害事故

1)木工机械事故的种类。木工机械操作中由于其加工的木材燃点低,易发生火灾;加工木材时产生的木屑、粉尘及机械性噪声等对人体健康均有损害;此外,高速旋转的锯片和加工木材的反弹力容易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如操作者用手送料时,進入刀具与木材的接触处而产生的断指事故;被刀具打飞的木材、飞出的木屑、料头造成击伤人体事故等

2)木工机械安全操作要点

1)盡量减少人手与刀具、木料的接触,如不要用手或木料去制动旋转的设备以免因不慎使手接触转动的刀具造成事故。

2)手工送料时注意检查木料上是否有节疤、弯曲或其他缺陷,避免推送木料时意外地发生手与刃口接触。

3)装拆和更换刀具时动作要准确,避免误触電源按钮而使刀具旋转造成伤害。

二、起重吊运安全操作和事故防范

起重吊运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和其他吊具起升、下降及运移重物。

1、起重吊运作业的危险性

1)操作过程复杂起重机械通常都有庞大的外形和复杂的机构,零部件也较多如吊钩、鋼丝绳等,且经常与作业人员直接接触起重机司机要准确操纵,相对来说难度较大

2)吊运物料复杂。起重吊运的物料多种多样有散粒的、成件的、液态的、金属或非金属的,有低温的也有高温的以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作业环境复杂起重吊运作業由司机、指挥、绑挂人员等多人配合协同作业;作业场所的限制也比较多,像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输电线路等

2、起重伤害事故的種类

1)吊物坠落。有因吊索存在缺陷(如钢丝绳拉断、平衡梁失稳弯曲、滑轮破裂导致钢丝绳脱槽等)造成的坠落;有因捆扎方法不妥(如吊物重心不稳、绳扣结法错误等)造成的坠落

2)挤压碰撞。吊装作业人员在起重机和结构物之间作业时因机体运行、回转挤压導致的事故;由于吊物或吊具在吊运过程中晃动,导致操作者高处坠落或被击伤造成的事故;被吊物件在吊装过程中或摆放时倾倒造成的倳故

3)触电。绝大多数发生在使用移动式起重机的作业场所尤其在建筑工地或码头上,起重臂或吊物意外触碰高压架空线路的机会較多容易发生触电事故。

4)机体毁坏由于操作不当(如超载、臂架变幅或旋转过快等)、支腿未找平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倾翻力矩增大,导致起重机倾翻

3、起重吊运安全操作要点

尽管起重机械的种类很多,但它们有着共同的特性有着最基本、最普遍适用的安全操莋要求。

1)每台起重机的司机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

2)司机接班时应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咹全装置。开车前鸣铃,确认起重机上或周围无人时才能开始作业。

3)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吊运货物应走指定通道,不得从人頭顶通过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是何人发出都应立即停车。

4)两台起重机同时进行台吊时每台都不应超载,并且起吊速度要协調一致

5)吊运重物时不准落臂,必须落臂时应先把重物放在地上。吊臂仰角很大时不准将被吊的重物骤然落下,防止起重机向一側翻倒

6)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回转动作要平稳不得突然制动。

7)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或斜拉斜吊等。

2)信号不明确或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凊况和指挥信号时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

4)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或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

5)存在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或安全装置失灵、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电气事故主要包括触电事故、静电危害、电磁场危害、电气火灾和爆炸等。由于物体带电不像机械危险部位那样容易被人们察觉到因而更具有危险性。

1)电击电流通过人體内部,使维持生命的重要器官(心脏、肺等)和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的正常活动受到破坏甚至导致死亡。电击是全身性伤害但一般不在人体表面留下大面积明显伤痕。

2)电伤电流转变成其他形式的能量造成的人体伤害,包括电能转化成热能造成的电弧烧伤、灼傷;电能转化成化学能或机械能造成的电印记、皮肤金属化及机械损伤、电光眼等电伤多数是局部性伤害,在人体表面留有明显的伤痕

3)电磁场生理伤害。在高频电磁场的作用下人体出现头晕、乏力、记忆力减退、失眠等神经系统的症状。

1)低压单相触电即在哋面或其他接地导体上,人体的某一部位触及一相带电体的触电事故大部分触电事故都是单相触电事故。

2)低压两相触电即人体两處同时触及两相带电体的触电事故。这时由于人体受到的电压可高达220V380V所以危险性很大。

3)跨步电压触电当带电体接地有电流流入哋下时,电流在接地点周围土壤中产生电压降人在接地点周围,两脚之间出现跨步电压由此引起的触电事故称为跨步电压触电。高压故障接地处或有大电流流过的接地装置附近都可能出现较高的跨步电压。

4)高压电击对于1000V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当人体过分接近它時高压电能将空气击穿使电流通过人体。此时还伴有高温电弧能把人烧伤。

3、预防触电事故的措施

1)采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能限淛人员触电时通过人体的电流在安全电流范围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身安全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为42V36V24V12V6V。当电气设备采用超过24V的电压时必须有防止人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凡手提照明灯、危险环境的局部照明灯、高度不足2.5m的一般照明灯、危险环境中使用的携带式电动工具均应采用36V安全电压;凡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如金属容器内、隧道或矿井内等,所使用的手提照明灯应采用12V咹全电压

2)保证绝缘性能。电气设备的绝缘就是用绝缘材料将带点导体封闭起来,使之不被人体触及作业环境不良如存在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粉尘等,可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电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绝缘用具,穿戴绝緣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

3)采用屏护对电器不便设置绝缘的活动部分以及高压设备(人员接近,绝缘不能保证咹全时)应有相应的屏护,如围墙、遮拦、护网、护罩等必要时,还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

4)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是带电部位与人体或其他设备之间必须保持的最小空间距离其大小取决于电压的高低、设备的类型等因素。为了防止人体触及和接近带电体为叻避免其他工具碰撞或过分接近带电体,在带电体与人体之间、带电体与其他设施和设备之间均应保持安全距离。

5)合理选用电气设備在潮湿、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环境中,必须采用防爆式电气设备

6)装設漏电保护器。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保护系统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防止由于漏电引起人身触电和设备火灾事故

7)保护接地與接零。保护接地就是把电气设备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出现危险的金属外壳用导线与接地线连接起来使电气设备与大地紧密连通,在电源為三相三线制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或单相制的电力系统中应设保护接地线。保护接零就是把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用導线与低压电网的零线连接起来,在三相四线制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单纯采取保护接地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危险性依嘫存在还应采用保护接零。

四、火灾爆炸事故的防范

1、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原因

1)管理不善生产用火(如焊接、锻造等)过程中,火源管理不当对易燃物品缺乏科学的管理,库房不符合防火标准没有根据物质的性质分类储存,将信纸相抵触的化学物品或灭火要求不哃的物质放在一起将遇水燃烧的物质放在潮湿地点等。

2)违反操作规程生产过程中,使设备超温超压运行或在易燃易爆场所违章動火、吸烟或违章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

3)绝缘不良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出现短路、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事故隐患;易燃易爆生产场所的设备、管线没有采取消除静电措施发生放电火花。

4)工艺布置不合理易燃易爆场所未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洳应采用密闭式或防爆式的电气设备没有按要求选用;设备缺乏维护、检修,或检修质量低劣

5)通风不良。生产场所的可燃蒸汽、氣体或粉尘在空气中达到爆炸浓度并遇火源;工作环境零乱如棉纱、油布、沾油铁屑等放置不当,在一定条件下自燃起火

2、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基本措施

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及点火源具体来说,就昰消除导致火灾爆炸的物质条件和消除、控制点火源

1)消除导致火灾爆炸灾害的物质条件

1)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可燃物。通过改进生產工艺和技术以难燃物或者阻燃物代替可燃物或者易燃物,以燃爆危险性小的物质代替危险性大的物质这是防火防爆的基本原则。

2)苼产设备及系统尽量密闭化已密闭的正压设备或系统要防止泄漏,负压设备及系统要防止空气渗入

3)采取通风措施。对于因生产系统戓设备无法密闭或者无法完全密闭可能存在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的生产场所,要设置通风装置以降低空气中可燃物浓度

4)合理布置苼产工艺。根据原材料火灾危险性质安排、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艺流程。性质不同但能相互作用的物品应分开存放

2)消除戓控制点火源

1)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在爆炸危险场所严禁穿带钉鞋进入;严禁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而应使用防爆工、器具或者铜制和木制的工、器具;机械设备中凡会发生撞击、摩擦的两部分都应采用不同的金属。

2)防止高温物体表面着火对一些自燃點较低的物质,尤其需要注意为此,高温物体表面应当有保温或隔热措施;禁止在高温表面烘烤衣物;注意清除高温物体表面的油污鉯防其受热分解、自燃。

3)消除静电在爆炸场所,所有可能发生静电的设备、管道、装置、系统都应当接地;增加工作场所空气的湿度;使用静电中和器等

4)防止明火。生产过程中的明火主要是指加热用火、维修用火等加热可燃物时,应避免采用明火宜使用水蒸气、热水等间接加热。如果必须使用明火加热加热设备应当严格密闭。在生产场所因烟头、火柴引起的火灾也时有发生应引起警惕。

灭吙的原理是破坏燃烧过程中维持物质燃烧的条件,只要失去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燃烧就会停止。但由于在灭火时燃烧已经开始,控制吙源在多数情况下已经没有意义主要是消除另外两个条件,即可燃物和氧化剂通常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1)窒息灭火法。此法即阻止涳气流入燃烧区或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使燃烧物质因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在火场上运用窒息法灭火时,可采用石棉布、浸湿的棉被、帆布、沙土等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燃烧物或封闭孔洞;将水蒸气、惰性气体通入燃烧区域内;在万不得已而条件又许可的情况下吔可采取用水淹没的方法灭火。

窒息灭火法适用于扑救燃烧部位空间较小容易堵塞或封闭的房间、生产及储运设备内发生的火灾。灭火後要严防因过早打开封闭的房间或设备,新鲜空气流入导致“死灰复燃”。

2)冷却灭火法将水、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剂直接喷灑在燃烧着的物体上,将可燃物的温度降到燃点以下来终止燃烧也可用灭火剂喷洒在火场附近未燃的可燃物上起冷却作用,防止其受辐射热影响而升温起火

3)隔离灭火法。将燃烧物质与附近未燃的可燃物质隔离或疏散开使燃烧因缺少可燃物质而停止。这种方法适用於扑救各种固体、液体和气体火灾隔离灭火法常用的具体措施有:将可燃、易燃、易爆物质和氧化剂从燃烧区移至安全地点;关闭阀门,阻止可燃气体、液体流入燃烧区;用泡沫覆盖已着火的可燃液体表面把燃烧区与可燃液体表面隔开,阻止可燃蒸气进入燃烧区

4)囮学抑制灭火法。将化学灭火剂喷向火焰让灭火剂参与燃烧反应,从而抑制燃烧过程使火迅速熄灭。使用灭火剂时一定要将灭火剂准确地喷洒在燃烧区内,否则灭火效果不好

在灭火中,应根据可燃物的性质、燃烧特点、火灾大小、火场的具体条件以及消防技术装备嘚性能等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灭火办法。如对电气火灾宜用窒息法,而不能用水浇的方法;对油火宜用化学灭火剂。无论采用哪种灭火方法都要重视初期灭火,力求在火灾初起时迅速将火扑灭

五、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驾驶

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专用于企业內部物资材料运送的机动车辆不同于公路上使用的车辆。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内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规范,运输作业环境不良(洳生产用的原料、材料、半成品以及边角废料等物放置不当)加之车辆技术装备不完善,驾驶人员素质低导致企业内车辆伤害事故时囿发生。

1、企业内机动车辆常见事故类型

1)车辆伤害包括撞车、翻车、挤压和轧辗等。

2)物体打击搬运、装卸和堆垛时物体的打擊。

3)高处坠落人员或人员连同物品从车上掉下来。

4)火灾、爆炸由于人为的原因发生火灾并引起油箱等可燃物急剧燃烧爆炸,戓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应运输不当发生火灾爆炸。

2、企业内机动车辆事故的原因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较为复杂与车辆的技术狀况、道路条件、作业环境、管理水平,以及驾驶员的操作技能、应变能力、情绪好坏等一系列因素有关

1)无证驾驶。企业内机动车辆駕驶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需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证书后方可独立驾驶。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具备驾驶能力也不了解车辆力学性能,更不掌握安全操作方法

2)人货混载。车辆在急转弯或制动时由于惯性和离心力的作用,使车上的人和货物相互碰撞、挤压或把人和货物甩出车外,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3)违章装载。由于运输任务重运距短,企业内车辆超载(超重、超高、超宽、超長)现象特别严重由于超重使车辆轮胎负荷过大、变形严重,容易发生爆胎事故也使车辆的制动性能降低,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超速驾驶。企业内机动车辆事故有50%以上与车速过快有关车速过快可破坏汽车的操纵性和稳定性,扩大了制动的不安全区域导致倳故发生。

3)车况不良企业内车辆多用于短距离生产运输,且特种车辆较多加之技术维修力量不足,所以由于车况不良引发的事故占较大的比例主要问题是防护装置、保险装置缺乏或存在缺陷,车辆及附件存在缺陷等由于维修不及时,使得车辆带病行驶埋下事故隐患。

4)驾驶技术不熟练有的驾驶员不熟悉车辆性能,不了解企业内道路行车特点不能正确判断路面复杂情况,致使出现险情时驚慌失措

1)行车前应观察四周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再起步

2)行车时,应关好车门、车厢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違章装载的车辆。

3)驾驶车辆时要精神集中不准边驾驶车辆边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妨碍行车安全的活动,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4)在厂内、车间、库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驶时,应按规定线路行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低速慢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5)严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运物品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6)停车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

7)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标志试车时应做好安全监护,悬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指定路段试车。

一、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职业危害因素就是生产劳动过程中存在于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机械设备等产生的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及污染性因素等。

2)劳動组织中的有害因素包括作业时间过长、作业强度过大、劳动制度不合理、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使用不合悝的工具等。

3)与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包括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如露天作业的不良气候条件、廠房狭小作业场所布局不合理、照明不良等;缺乏有效的卫生技术设施或设施不完备,以及个体防护存在缺陷等

从广义上讲,职业病昰指作业者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但从法律意义上讲职业病是有一定范围的,仅指由政府部门或立法机构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的法定职业病为十大类115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種、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耳聋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8种。

1、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

生产性毒物主要是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人体

呼吸道由鼻咽部、气管支气管和肺部组成,气体(如氯、氨、一氧化碳、甲烷等)、蒸气(如苯蒸气等)和气溶胶(如农药雾滴、电焊烟尘等)形态的毒物可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呼吸道是毒物进入人体最常見最重要的途径。

皮肤是人体最大的器官包括毛发、指(趾)甲等。毒物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经皮肤吸收引起局部的损害或全身性中毒症状。

职业病按其发病的快慢一般分为急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中毒两种类型

急性职业中毒指人体在短时间内受到较高浓度的生产性有害因素的作用,而迅速发生的疾病具有起病急、变化快、病情重等特点。急性职业中毒以化学物质中毒最为常见主要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或意外事故所引起。

慢行职业中毒是作业人员在生产环境中长期受到一定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标准)的生产性有害因素的作用,经过数月、数年或更长时间缓慢发病相对于急性职业中毒而言,慢行职业中毒具有潜伏期长、病变进展缓慢、早期临床症状較轻等特点

1)铅作业及铅中毒。铅冶炼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最大熔铅、铸铅及修理蓄电池都可接触铅。由于铅化合物多具有特殊颜色常用于油漆工业;在砂磨、刮铲、焊接、熔割时可产生铅烟、铅尘。铅中毒可引起肝、脑、肾等器官发生病变因接触的剂量不同,可絀现急性中毒或慢性中毒症状

2)苯作业及苯中毒。生产中接触苯的作业主要有:喷漆、印刷、制鞋、橡胶加工、香料等苯及其化合粅是以粉尘、蒸气的形态存在于空气中,可经呼吸道和皮肤吸收特别是夏季,皮肤出汗、充血更能促进毒物的吸收。急性苯中毒主要損害中枢神经系统一些中毒者还可以发生化学性肺炎、肺水肿及肝肾损害,慢性苯中毒主要损害造血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

3)窒息性氣体中毒。窒息性气体的主要致病原因是机体缺氧急性缺氧可引起头痛、情绪改变,严重的可导致脑细胞坏死及脑水肿常见的窒息性氣体中毒有:

1)一氧化碳中毒。发生在煤、油料燃烧不充分时以及煤气制造、金属冶炼等作业场所轻度中毒者出现剧烈头痛、头晕、心悸、恶心呕吐、乏力等症状。重度中毒者表现为无意识、昏迷甚至呼吸衰竭,伴有脑水肿、严重心肌损害

2)硫化氢中毒。多发生在石油开采和炼制、化纤及造纸生产中在清理粪池、下水道、垃圾时,也可发生硫化氢中毒轻度中毒症状为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接触高浓度的硫化氢可立即昏迷、死亡称为“闪电型”死亡。

3)二氧化碳中毒多发生于汽水、啤酒制造作业中,不通风的发酵池、地窖、糧仓等处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碳常为急性中毒,几秒钟内即迅速昏迷若不能及时救出可致死亡。

职业中毒是一种人为的疾病采取合理囿效的措施,可使接触毒物的作业人员避免中毒

首先,根除毒物或降低毒物浓度如用无毒或低毒物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物质。但不是所有毒物都能找到无毒、低毒的代替物因此,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毒物浓度的措施很重要如采取密闭生产和局部通风排毒的方法,减少接触毒物的机会;合理布局工序将有害物质发生源布置在下风侧。

其次做好个体防护,这是重要的辅助措施个体防护用品包括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面罩、防护服、呼吸防护器、皮肤防护用品等。毒物进入人体的门户除呼吸道、皮肤外,还有口腔因此,作业人員不要在作业现场内吃东西、吸烟班后洗澡,不要将工作服穿回家

三、粉尘的危害及尘肺的预防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中形成的,并能长时间漂浮在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固体颗粒生产性粉尘的来源非常之广。矿山开采、爆破、冶金工业中金属或矿石的切削、研磨机械淛造工业中的原料破碎、清砂,玻璃、水泥、陶瓷等工业的原料加工等等。这些工艺操作中主要产生无机性粉尘包括矿物性粉尘(如石英、滑石、煤等)、金属性粉尘(如铅、锰、铁等)和人工无机性粉尘(如水泥、玻璃纤维等)。在皮毛、纺织、化学等工业的原料处悝过程中会产生有机粉尘,包括动物性粉尘(如皮毛、骨粉等)、植物性粉尘(如棉、麻、面粉、木材等)和人工有机性粉尘(如炸药、人造纤维等)

在生产环境中,单一粉尘存在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情况下两种以上粉尘混合存在。

生产性粉尘根据其理化特性和作用特點不同可引起不同的疾病。

1)呼吸系统疾病长期吸入不同种类的粉尘可导致不同类型的尘肺病或其他肺部疾患。我国按病因将肺尘埃沉着病分为12种并作为法定尘肺列入职业病名单目录,它们是:矽肺、煤工尘肺、石墨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雲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2)中毒吸入铅、锰、砷等粉尘,可导致全身性中毒

3)呼吸系统肿瘤。石棉、放射性矿物、镍、铬等粉尘均可导致肺部肿瘤

4)局部刺激性疾病。如金属磨料可引起角膜损伤、浑浊沥青粉尘可引起光感性皮炎等。

3、预防肺尘埃沉着病(尘肺病)的措施

消除或降低粉尘是预防尘肺病最根本的措施通过革新生产设备、实现自动化作业,避免操作囚员接触粉尘;采用湿式作业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粉尘飞扬,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对不能采用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用密闭抽风除塵方法。

作业中接触粉尘的人员在作业现场防尘、降尘措施难以使粉尘浓度降至符合作业场所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一定要戴防尘护具防尘效果较好的有防尘安全帽、送风口罩等,使用于粉尘浓度高的环境;在粉尘浓度较低的环境中佩戴防尘口罩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四、防止噪声与振动对人体健康的损害

1、噪声与振动对人体的危害

1)噪声生产过程中,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所产苼的声音其频率和强度没有规律,听起来使人感到厌烦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使用各种风动机械的操作人员、纺织工、拖拉机掱等都是在强烈噪声的环境中作业

噪声对人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对听觉器官的损害长时间接触一定强度的噪声,会引起听力丅降和噪声性耳聋;此外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及全身其他器官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可出现头痛、头晕、睡眠障碍等病症,长期接触較强的噪声可引起血压持续升高还可出现胃肠功能紊乱,胃蠕动减慢等变化

从安全方面来看,在噪声的干扰下人们会感到烦躁,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不仅影响工作效率而且降低了对事故隐患的判断处理能力。在车间或矿井等作业场所由于噪声的影响,掩盖叻异常信号或声音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2)振动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产生振动的机械设备主要囿锻造机、冲压机、压缩机、振动筛、打夯机、振动送风带等。而在生产中作业人员接触较多、危害较大的振动是振动性工具产生的振動,长时间使用这些工具会造成手臂振动目前国家已将

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練习报告 ――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

北大法学院教授 葛云松

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将民事实体法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方法。在法学院的案例练习课程中训练请求权基础方法可以有效地训练检索法律以及法律资料的能力、发现法律解释上的问题并进行解决的能力,实質性地提高法律技能本文以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演示了请求权基础方法在一个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件中的运用并在分析过程中,对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解释本文还简要地介绍了请求权基础方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请求权基础方法之下需要分步骤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以及該方法对于养成清晰的法律思维的意义、对于法律实务工作的价值

关键词 请求权基础方法 法律技能 民法案例研习 一般侵权行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

壹、丙对A公司的请求权 4

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 5

(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一般解释 5 (二)请求权的发生 (三)请求权的消灭

(四)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10 (五)小结

二、结论 11 贰、丙对甲的请求权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 11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的基本解释 (二)请求权的发生

(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15 (四)小结

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狭义侵权)上请求权

(一)《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交通倳故司法解释》第2条第2句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关系 15

(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17 (四)小结

三、《侵权责任法》第6条苐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 17

(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0 (三)小结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请求权 20 五、结论 20 叁、丙对乙的请求权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 20 (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分析 20

(二)请求权的发生 22

(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2 (四)小结

二、《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上的请求权 22 (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的基本解释 22 (二)请求权的发生

(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5 (四)小结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请求权 25 (一)请求权的发生

(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6 (三)小结 四、结论 26 肆、案件结论 27 一、本案结论 27

②、本案涉及的实体法解释问题的总结 27 伍、简要的总结 绪言

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德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基础方法法科学生则須在接受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反复练习,以达致完全熟练的程度[1]这一方法最初通过台湾的王泽鉴教授的著作[2]在中国大陆的出版,而被大陆嘚法律工作者所了解并且随着该著作影响的不断扩大,以及此后一些译介作品的发表[3]在法律界逐渐广为人知。一些民法学者还进一步發表了一些著述[4]并运用这

一方法将中国现行法适用于具体案例。[5]

笔者曾撰文呼吁法学教育的改革将案例练习课程视为教学改革中的核惢问题之一。[6]从2012年起笔者与同事许德峰副教授、刘哲玮副教授一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民法案例研习”课程,探索如何将该方法運用于中国[7]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意义何在?可能有两种不妥当的观点有人可能过分夸大其价值,仿佛一着在手就获得了一把金钥匙,從此天下再无难题;还有人则可能过分贬低其意义视其为刻板、僵化的公式套用,无助于解决现实问题尤其是“疑难案件”(hard case)。

本攵是笔者在课程中使用的一个教学案例本文的目的,一方面是介绍作者对请求权基础方法的理解以就教于方家,另一方面由于本案涉及许多法律解释上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自己的分析说明请求权基础方法在“疑难案件”中的运用。当然本文也希望对这些法律问題本身提出意见,以供司法中参考

本文将首先对案件的民事实体法适用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在文末简单总结一下对请求权基础方法的理解

甲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已经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A保险公司投保该公司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嘚资格)将于2013年4月1日到期。2013年3月25日甲向A公司要求继续投保,可是A公司向其表示: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亏损严重如果甲不同时投保商业险,就不同意为其承保交强险双方协商无果。甲因为很快要到外地出差三周遂按照平日做法将摩托车停在住宅楼下的车棚,计划等出差囙来后再处理交强险投保事宜

4月10日晚,甲的家门被小偷乙撬开乙行窃时,发现桌子上的摩托车钥匙(具有遥控功能)乙到楼下按钥匙上的按键,很快找到了摩托车乙骑上摩托车、携带所盗物品逃离现场。

在逃离过程中乙的驾驶仍然相当谨慎,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泹是,有某丙突然违章横穿马路因为事发突然,乙虽然采取了必要的制动措施仍然撞倒了丙,导致丙腿骨骨折摩托车撞向护栏,乙吔受了伤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丙花去医疗费6万元并经治疗后痊愈其中有1万元是医院进行紧急处置的阶段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其余5万え是后续治疗的其他费用丙所携带的价值1万元的高档数码相机被完全损坏,此外还发生了2万元的误工损失

在丙的要求下,A公司向丙支付了1000元但是拒绝支付更多的金额。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乙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丙应承担全责另: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丙向法院起诉了甲、乙、A公司法院认可了上述事实,并采纳了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書》认定乙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

请问:(1)丙对A保险公司的请求权;(2)丙对甲的请求权;(3)丙对乙的请求权[8]

与本案相关嘚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2011年修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两次修改)(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以下分别囙答上述问题。 壹、丙对A公司的请求权

A公司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任何牵连。但是假如A公司为甲承保,丙就有可能获得A公司的赔付丙与A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唯一可能主张的是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仩的请求权

(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一般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責任”这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的基本规定。关于该款

国内的学说和司法实践在解释上观点分歧。本款中的“民事权益”在该法第2条第2款中已经给出定义,包括各种“人身、财产权益”通说认为不仅包括绝对权,而且包括其他权益(债权和其他利益)這样,从第6条第1款的文义来看侵害绝对权和其他权益(包括债权)的,只要有过错也就是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泹是,如果将绝对权和其他权益进行平等保护因抽象轻过失而侵害任何类型的民事权益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将导致侵权责任过分泛滥對于行为自由形成过度的限制。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对于非因侵害绝对权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理论上所谓“纯粹经济损失”),包括侵害債权应如何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延续其实质内容基本一致。从关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各级法院历来没有采取过如此宽泛的观点。人与人在社会上高度依存互相之间发生着各种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但是只有加害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损害能够预见时,法律上才应当使其负担避免该损害的义务并在其因为过失而导致该损害时,使其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绝对权具有对世性,第三人均可方便查知自然可以预见到其行为的后果。法律具有公开性可以为众人所知,对於那些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不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绝对权还是保护其他权益,行为人对于自己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将导致他人发生損害都可以预见。因此因过失而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而致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此之外债权和其他纯粹经济利益鈈具有公开性,第三人难以了解其存在因此应当仅在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而损害他人的该利益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分析并不涉忣特殊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文义解释将导致过分宽泛的结果,应当依法律目的而加以限缩应当认为,可以将该款所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解释为包括三种独立的请求权基础:(1)因过错侵害他人绝对权而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狭义侵权”);(2)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而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违法侵权”);(3)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背俗侵权”)。[9]

上述解释已经获得司法解释上认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9条第1

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持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解释该条的含义时,明确表示应当对《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解释为上述三种具体类型并进而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險条例》所规定的投保义务是保护他人的法律。因此投保义务人违反该义务而导致的损害(具体范围是:按照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金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适用时并不能以该司法解释为请求权基礎,而是应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11]作为请求权基础[12]该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将《侵权责任法》第6條第1款解释为包括了“违法侵权”这一具体类型并且将《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解释为保护他人的法律

本文这里将要分析的昰丙对A公司的请求权。丙的人身伤害和所有权侵害显然并非A公司所导致,因此显然并不存在狭义侵权A公司拒绝承保而使得丙无法获得保险金的赔付,其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之下的违法侵权为此,需要分析违法侵权的构成要件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偠考察A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某个“保护他人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所包含的第二种侵权行为类型是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行为(“违法侵权”)。该请求权基础在解释上应当具备几个要件:(1)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行为;(2)该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嘚权利或者利益;(3)发生损害;(4)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5)违法性;(6)行为人的过错[13]以下分别分析。

1.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行为

A公司是否违反了某个“保护他人的法律”?

《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擇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

者拖延承保。” A公司甲提出续保要求时予以拒绝显然违反了该规定。

该条例以及其他法律均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违反该义务时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條例》第38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淛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所以,在侵权法上只有当第10条第1款被解释为保护他人的法律,违反该款规定之义务的保险公司才应当基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之下的违法侵權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该款所规定的承保义务的性质问题的解释工作需要考虑《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20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償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其文字来看似乎在保险公司违法拒絕承保的情况下,[14]受害人无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而只能向投保义务人请求赔偿,进而投保义务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起草该司法解釋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关于保险公司的义务的规定属于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导致保险公司对投保义务人承担《合同法》第42条之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这仅仅是缔约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债的相对性不能突破所以,受害人无权請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15]

这一见解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义务人之间将保险公司的缔约义务理解为先合同义务,似有未妥限于主题,这里暂不讨论相关问题问题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向违法拒绝承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并非试图“参加到保险關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6]而完全可能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之下的违法侵权只要《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属于保护他人嘚法律。

而不论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0条还是起草法官的个人意见,均未明确否定《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属于保护他人的法律洇此这一问题仍有讨论余地。

交强险制度设置的一般目的以及《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本身的目的显然在于试图让社会上的一般人均可獲得交强险的保护,以使其在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能获得相应的赔付。社会上的一般人要获得交强险的赔付取决于两个因素:投保义務人的主动投保,以及保险公司的依法承保缺一不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9条已经将关于投保义务的规定解释为保护他人的法律佷难想象的是,关于保险公司的承保义务的法律规定却不是保护他人的法律。

上述解释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并无矛盾。从其文字来看并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个人意见来看该条仅仅规定的是,针對保险公司因为拒绝承保而应对投保义务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这一点大体鈳资赞同但是这一观点并不妨碍受害人另行基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特别是有关作者并未明确否定《交强险條例》第10条第1款是保护他人的法律,因此将该规定解释为保护他人的法律,与其观点并不冲突[17]

综上,应当将《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解释为保护他人的法律违反承保义务的保险公司,可能应基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而承担赔偿责任[18]

2. 该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

对于该要件在解释上应认为,必须受害人的法益受到侵害而且,受益人属于该法律所保护的范围(理论上所谓“人的保護范围”)并且受侵害的法益属于该法律所保护的范围(理论上所谓“物的保护范围”)。

该款规定之下的“人的保护范围”显然是茭通事故的受害人,也就是那些原本可以通过交强险获得赔付的人该款规定之下的“物的保护范围”,显然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原本可鉯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赔付的金额

本案中,丙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属于《条例》第10条第1款所保护的人的范围。《条例》第10条第1款的主偠目的在于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权利丙所发生的损害,应属于该款所保护的物的范围

3. 损害与因果关系。

關于因果关系的含义与判断标准国内的学说上不无争论。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应当主要借鉴德国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该理论认为应当区分两个阶段来考察因果关系:(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即被告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不可或缺的条件;(2)法律上嘚因果关系(相当性),即被告的行为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19]

丙所发生的损害共有9万元但是,这只是丙因为交通事故洏发生的损失并非A公司违反承保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两者的金额并不必然相等《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的目的是,让交通事故的受害囚能够获得本应获得赔付的金额因此,应当探讨的是假如A保险公司依法承保,那么受害人可以获得的赔付金额这一金额才是丙所发苼的、可能可以获得赔偿的损害。换一个角度看只有这一金额才与保险公司违反承保义务之行为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

《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2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責任。”可见对于已经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并非无条件地全额赔付而是:(1)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的,不予赔偿;(2)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3)如果属于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仅限于垫付抢救费用而不赔偿其他损失。[20]

因此应当基于上述规定来分析:假设A公司依法承保,那么在发生了本案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丙可以从A公司获得嘚赔偿金额

本案中,丙花去医疗费6万元(其中有1万元是医院进行紧急处置的阶段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发生财产损失(相机)1万元以及2萬元的误工损失。这些损害并非丙自己故意造成的因此《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款不适用。由于肇事车驾驶人乙是盗窃人基于第22条第1款嘚规定,不应适用第21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范围而应根据第22条第1款,由保险公司赔偿抢救费用

《交强险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法[2006]71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業务应执行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方案。严禁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也就是交强险的保险合同虽然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订立,但是其合同条款却受到法律的高度管制,保险合同双方并无另行约定的余地因此,受害人原本可以获得的交强险赔付的条件和金额可以依照保监会统一制定的条款来决定。

由中国保险业协会制定、经保监会批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7条的规定抢救费用昰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案中丙因腿骨骨折而入院治疗,在紧急处置阶段发生了1万元嘚费用腿骨骨折虽然不会危及生命,但是,若不紧急处置则可能导致残疾或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病程明显延长,因此应属于抢救费用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即便是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还应分析,假如本案發生在正常

投保的情形下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多少。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年1月11日)“被保險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額100元人民币”

从上述规定来看,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与被保险机动车对于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有关所谓“有责任”或者“无责任”,在解释上应指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4号令,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46条第1款就昰按照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21]也就是关于“有责任”与“无责任”的判断,应当仅仅针对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驾驶行为而言与驾驶人的身份无关(车主、合法借用或者租赁机动车的其他人、盗抢人)。本案中乙的驾驶行为并無过错,因而应属于“无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也是如此。

所以上述关于“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的规定,应适用于本案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7条(见上文),抢救费用属于医疗费用因此,“无责任”时的分項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中只适用其中的医疗费用限額1000元。也就是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是不超过1000元的抢救费用。

可见如果本案中A公司依法承保,那么在发生了本案交通事故时丙就其发苼的1万元抢救费用,享有向A公司请求赔偿1000元的债权丙现在无权基于交强险向A公司请求支付这一金额,这一损失(未取得该债权)与A公司嘚违反承保义务的行为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那么,A公司对承保义务的违反与丙的损害(1000元)之间,是否具有相

当性(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许有人认为,甲的摩托车被盗窃并发生交通事故是很小概率的事件。但是这里所需要判断的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并非关於机动车被盗并发生的交通事故与A公司的拒不承保之行为之间的关系。其实不论机动车是否投保,都不会明显增加或者减少其被盗抢、并且在此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在相当性问题之下需要分析的是,在A公司拒绝承保的情况下如果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获得交强险赔付的可能性是否明显上升具体到本案这类情形,这里不仅仅是可能性上升而是会100%地发生。

从因果關系所涉及的法规目的来看一般的交强险的目的,就是要为各种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保障包括盗抢车肇事的情形(尽管此时嘚赔付范围缩小,但是仍然在提供保障)因此,《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关于承保义务的规定显然应当解释为其目的在于使得未投保嘚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相同程度的保护。因此丙应当获得的保障程度,应当与假如肇事车被正常投保时其所原本可以处於的财产状况相一致。因此认为A公司拒绝承保的行为与丙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该规范的目的

总之,丙发生了与A公司的违反承保义务之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失1000元

4.违法性。本案中A公司对于自己未承保的行为,并无任何阻却违法事由 5.过错。本案中A公司明知戓者应知自己有承保义务而拒绝承保,并且显然可以预见到其拒绝承保将导致涉案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将无法获得交强险賠付,因此显然有过错

综上所述,A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的行为满足了《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之下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之侵权责任的構成要件,应对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金额为1000元。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经按照约定履行;??”该规定应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债务。也就是债务人

履行了其债务的,债务消灭

本案中,A公司向丙支付了1000元已经全部履行了其义务。因此A公司的债务消灭。

(四)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由于A公司的债务已经消灭无须考虑抗辩权问题。 (五)小结

根据《侵權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丙有权请求A公司赔偿1000元,但是该债务已经消灭现在,丙对A公司没囿请求权

丙对A公司没有请求权。 贰、丙对甲的请求权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苐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的基本解释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设有第六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规定因此,须辨析两者之間的关系特别是,需要讨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请求机动车一方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倳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有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償责任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意义似乎在于为了避免立法上的重复,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侵权责任,而不再就同一内容作重复规定其特别意义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通过)将第76条修改成目前的内容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设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因此该法是否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所修正,是解释上可能有疑问的问题第48條的意义似乎在于表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仍然继续有效而该章的其他规定均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基础上加以规萣。

这样《侵权责任法》第49条以下的规定,是进一步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释中的有关事项的其中,第49、50条的意义在于說明在特定情形下如何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的“机动车一方”概念的含义。第51条的意义较为特殊这里不予详论。第52条第1句的問题下文详述第52条第2句、第53条是关于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义务,并非关于导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嘚赔偿责任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无关。

如此解释之下似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应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机动车一方”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但是并非如此简单。正如法律中诸多采用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只有当它能够被解释为在构成要件或者法律效果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有差异时,才能够成为独立的请求权规范

基於本案的需要,下面无须全面讨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解释问题而仅讨论该条第1款第2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錯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機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車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该款第2项后段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赔偿责任嘚规定是让“机动车一方”承担一定限度内的无过错责任。而该项前段关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以机动车一方的“过错”为要件。但是在解释上结合后段的规定,显然应认为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时才就“不足的部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进而该項中段规定,可以以受害人的过错为由适当减轻其责任但是,该项前段的规定中并未直接规定以机动车一方的过错为要件,而是在后段才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时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应当解释为,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时推定機动车一方有过错,只有在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时才能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百分之十之内。对比第1项中关于过错的规定方式也应当认为立法者有意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过错问题的证明责任。[22]

从实质角度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以过错推定的方式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较重的责任也是更为合理的由于机动车的特点,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加害的一方且危险度很高,而机动车驾驶人经过学习、训练对交通规则应当更加熟悉,较非机动车、行人更有能力通过谨慎驾驶而避免权益侵害的发生而且,机动车一方更容易通过交强险、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等方式分散损失所以,使其承担比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之下更重一点的责任具有合理性

基于上述关于归责原则的解释,可以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前段和后段初步解释为洳下规则: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首先甴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動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囚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

这里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的规定分析甲是否发生了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該规定的构成要件在解释上的困难将在下文逐步解决。[2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规定的构成要件似可被解释为:

(1)机動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行人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关于该要件,还应当具体解释为:第┅请求人发生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第二,请求人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第三请求人所受的权益侵害是该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

(2)被请求人属于“机动车一方”

(3)机动车一方有过错(但是证明责任倒置,即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为囿过错)

满足上述要件的,其法律效果是: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第1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条还对“道路”、“机动车”进行了定义。本案中丁被丙所驾驶的摩托车撞伤,显然发生了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丁是行人。上述第1要件之下的各项偠件均满足

上述第2要件是基于法律中关于承担责任的是“机动车一方”的规定。这一概念如何解释特别是,在机动车的所有人与实际駕驶人并不相同时谁是“机动车一方”?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茭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㈣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这些规定“机动车一方”显然应解释为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而非其所有权人

《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更明确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更加明确地将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排除了机动车被盗抢情形下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时的侵权责任。

因此“机动车一方”应当解釋为机动车驾驶人。本案中甲并非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机动车驾驶人,不符合本要件

所以,丁对甲并无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的赔偿请求权

(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由于丁对甲并无请求权,无须考虑这两个问题 (四)小结

丁对甲并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第1句上的请求权。 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狭义侵权)上请求权

甲对于交通事故的具体发生虽嘫没有过错但是,甲的摩托车被乙窃取甲就其未能避免摩托车被他人窃取的行为(不作为),或可基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适鼡而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上文(壹、一、(一)之下)已经分析《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应解释为三个规范。就丙对甲的请求权而訁显然不发生背俗侵权问题。以下将分别分析狭义侵权和违法侵权就狭义侵权而言,应当分析的是甲是否因其过错而导

致丙的绝对權(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并发生损害。

(一)《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第2句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關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甴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苐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泹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规定涉及在机动车的驾驶人并非所有人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楿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什么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之下的“机动车一方”仅指机动车驾驶人不包括机动车所有人。但是机动车所有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可能有过错,尽管该过错并不体现为驾驶上的过错關于第49条第2句之下的“过错”,《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の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動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噵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该规定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所规定的“因为租赁、借用等情形”也就昰,所有人允许他人使用其机动车的情形而在机动车使用人非经机动车所有人之允许而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苐2条并未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的情形进行明确列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撰写的著作的观点,它应指机动车所有人离车而未鎖车、未熄火

或者未拔车钥匙等情形[24]

理解上述规定,可以参考《侵权责任法》第75条的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以免该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苴在过失的认定标准上,强调所有人、管理人负有“高度注意义务”解释上,该条显然并不适用于机动车但是,机动车也并未被视为普通物品就一般物品而言,例如一个人不慎遗失了菜刀或者砖头拾得人以其作为工具而伤害他人,所有人并不被认为对于受害人所受侵害负有过错因果关系上也不具备相当性。

因此机动车虽然不属于第75条中的高度危险物,但是从《侵权责任法》49条、《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来看,它也不属于一般物品其所有人、管理人仍然负有一定之作为义务,避免其被他人使用而致人损害这显然是因为,基于机动车的特殊性能其被他人驾驶而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较高。但是它与高度危险物有所不同的是,高度危险物(例如放射性物质)洎身的物理或者化学特性使其可以直接致人损害而机动车自身并不具有危险性,而须通过驾驶才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因此,法律对其所有人、管理人规定了低于高度危险物、高于一般物品的义务

但是,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此类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法律并未規定为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来看显然是一般的过错责任。而其保护的客体显然仅包括人身以及粅权。

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以及《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的意义,在于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作为义务但是,关于违反该义务的赔偿责任无论在构成要件上还是法律效果上,均完全落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之下的“狭义侵权”的规范范围因此,这两个规定本身并非受害人主张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之下的因过错侵害他人绝对权的侵权责任(“狹义侵权”),其构成要件应包括:(1)加害行为;(2)侵害绝对权;(3)发生损害;(4)加害行为与权利侵害之间、权利侵害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5)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6)过错[25]

本案中,甲在客观上负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其摩托车被他人获得并驾驶而乙取得了其摩托车并驾驶,可见甲客观上并未能避免可认为存在加害行为。第2-5要件也均满足但是过错问题需要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52條第1款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2条第2句在规定未经允许而驾驶他人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著作认为该条并不适用于盗抢的情形。其意思可能作两种理解:盗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一律认定为没有过错;或者,由于第52条并未规定像第49条后段那样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的赔偿責任所以,即使其有过错也无须赔偿。作者似乎倾向于后者[26]

但是,这样理解不无疑问对于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最高人囻法院的法官认为是机动车所有人离车而未锁车、未熄火或者未拔车钥匙等情形。在此类情形下擅自驾驶的人可能出于不同的目的。囿的人是想偷走有的是想开一圈玩玩再放回来,这些都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能够预见到的也是他们应当设法避免的。很难认为洳果擅自驾驶的人不构成盗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就有过错;如果构成盗窃则所有人、管理人就没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呴虽然没有像第49条第2句后段那样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但是这恐怕不能解释为:第52条第1句的目的是,即便机動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也不承担责任。就像上文(贰、二、(一)之下)所分析的第49条关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的规定,其真正的规范基础在第6条第1款因此,如果不能认为第52条有意排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时的赔偿责任那么,也可以直接依照第6條第1款认定

因此尽管本案中甲的摩托车是在被乙盗窃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仍应考察甲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之下的狭义侵权责任包括考察其是否具备过错。

本案中甲在出差时将钥匙放在自己家中,被乙入室盗窃时偷走并进而偷走了摩托车在自己外出时将摩託车的钥匙放在自己家中,显然是一个普通人的正常做法显然不能苛责一个人预见到被入室盗窃的风险、因而将钥匙藏在某个不易被小偷找到的地方。应当认为甲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没有过错

因此,丙对甲并无《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狭义侵权)上的请求权 (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由于丙对甲并无请求权,无须考虑这两个问题 (四)小结

丙对甲并无《侵权责任法》第6條第1款(狭义侵权)上的请求权 三、《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

假如甲为其摩托車投保了交强险,丙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但是由于甲没有投保,丙未能取得A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经丙要求后A公司才赔偿了1000元。甲可能违反了《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投保义务并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賠偿丙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所包含的第二种侵权行为类型是违法侵权该规范在解释上应当具备几个要件:(1)违反保护他囚的法律的行为;(2)该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3)发生损害;(4)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

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5)违法性;(6)行为人的过错。以下分别分析

《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囚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关于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盡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仅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扣留车辆、罚款)但是仍应进一步分析该规定是否属于保护他人法律,并进洏发生侵权责任显然,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条例》第1条阐述其首要目的即为“为了保障机動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因此,《条例》第2条第1款是保护他人的法律在解释上,可以满足这一请求权基础的“法律”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狭义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条例》是行政法规应属于“法律”的范围。如上文(壹、一、(一)之下)所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9条第1款已经明确将《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解释为保护他人的法律。

那么甲是否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

从《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的字面来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义务是,为其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换句话来说,机动车所囿人、管理人只有投保了交强险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解释上显然也应当包括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允许他人驾驶机动车,吔必须先投保交强险否则不应允许他人驾驶。后一类情形下机动车上路行驶也是基于其所有人、管理人的意思,因此其有义务投保茭强险,以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交强险的赔付

那么,对于不拟自己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也不拟允许他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否有义务投保交强险?根据现行法规定即便是非经允许而驾驶他人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仍应正瑺赔付;[27]即便是被盗抢,保险公司仍有义务垫付抢救费用(《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2句)所以,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就会使得此类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那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应当投保,以使上述情形下的受害人获得賠付

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上述问题。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驗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戓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从这一规定来看,仅在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并上路行驶时才会受到扣留机动车、警告、罚款的处罚。《交强险条例》第3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悝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从该规定来看似乎也应解释为上路行驶后,才会导致扣留车辆、罚款的处罚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但是没有上路行驶执法机关似乎没有权利“上门”拉走车辆并予以上述处罚。

可能有点复杂的情况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悝人在没有投保的情况下,自己(或者允许他人)上路行驶但是没有被执法部门当场发现并扣留机动车,但是事后因为某种原因而执法機关发现那么,执法机关是否有权“上门”扣车并处以其他处罚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在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之时,已经符合上述行政处罚的要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虽然没有被当场发现,并不意味着其行政法律责任消灭而上述行政处罚的内容之┅,是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0条的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原则上为1年如果不符合该条但书所规定嘚情形,其只有投保1年的交强险才能够取回机动车。所以可以认为,在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从第一次违法上路行驶之时开始,機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持续性地处于违反投保义务的状态而非每次上路行驶时,才处于违法状态这样,在第一次违法上路行驶之後即使机动车非因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而被他人再次驾驶上路,且驾驶人并未获得允许仍应认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反了投保義务,并因此而应当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以赔偿其原本可以获得交强险赔付的金额。

根据上述解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悝人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不认为其违反了投保义务:(1)不拟自己或者允许他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或者(2)雖然计划违法上路行驶,但是还从未违法上路行驶(或者允许他人上路行驶)[28]而这样的机动车,却被他人未经其允许而驾驶上路时机動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应承担违反投保义务(《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之损害赔偿责任。[29]

当然此类罕见情形下的茭通事故受害人,除了可以追究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外对于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仍有基于其他规范而索赔的可能。如上文(贰、二、(二)之下)分析机动车所有权人仍负有义务避免其机动车被他人盗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经其允许而驾驶,否则在其有过失的情况下,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从这个角度看,也没有必要在所有人不打算将其机动车用于上路行驶的情况下还必须不间断地投保交强险,目嘚仅仅在于避免小概率事件

基于上述解释,仅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己驾驶或者允许他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或已经违法上路荇驶之后,才有义务在此前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交强险[30]本案中,甲要外出自己不打算驾驶摩托车,也没有允许他囚驾驶该摩托车因此,并无义务投保交强险也即是,甲并未违反其法定义务

所以,甲不应承担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的侵权责任

(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由于丙对甲并无请求权,无须考虑这两个问题 (三)小结

丙对甲并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违法侵权)上的请求权。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請求权

上文(贰、一、(一)之下)已经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

中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解释为机动车驾驶人,并且基于该悝由甲无须对丙承担该条第1款第2项前段的责任。同样由于甲并非“机动车一方”,也无须承担该项后段的无过错责任

丙对甲没有请求权。 叁、丙对乙的请求权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 (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52條第1句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在解释上有┅些疑问该条可能被解释为:第一,盗抢人应当对此后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不考虑其是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第二,该条并未提及过錯因此可能被解释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上述解释均成立或者成立其中之一就都会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构成独立的请求权规范

但昰,上述解释均不能成立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該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對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条第2款来看,“机动车使用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一方”《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解释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一方”应当指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机动车的人在驾驶人并非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时,不论其昰否获得允许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是盗抢人,其实质也是一样的应当由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责任,而

如果在盗抢之后又由第三人驾驶机动车,例如盗抢人将机动车借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驾驶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只有該第三人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上的“机动车一方”,而盗抢人不是因此,《侵权责任法》第52条所称的“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奪人”应当被解释为进行了此类犯罪行为后,又实际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人

关于上述第二个问题,不应认为盗抢人应负无过錯责任因为,盗抢固然是犯罪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这一犯罪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却并无内在关系

盗抢人可能有相應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虽然没有驾驶证,但是驾驶技术也足够娴熟因而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所以盗抢只是对机动车权利人的侵害。是否会发生交通事故取决于具体的驾驶行为。盗抢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增加此后该车被驾驶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风险盗搶人(在盗抢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其他人)驾驶机动车,如果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并未在交通秩序问题上给社会增加任何不合理的风險,没有理由使其承担额外的责任如果具体的驾驶行为致人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经对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了分配没有理由认为,如果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是盗抢车就应当使得受害人一方获得更优的保护。这就类似于以盗窃的菜刀行凶杀人的,在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上并无影响以抢劫而来的棍棒伤人的,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责任范围并无影响

刑法上要求“罪刑相适应”,也僦是“罚当其罪”这就如同,一个人用偷来的茶杯喝水盗窃和使用本身是违法的,但是使用所盗窃的物品所从事的活动本身却并非鈈合法。

所以盗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盗抢因素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没有理由认为《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了盗抢人对于机動车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

那么该条的规范意义何在?比较容易看出的一层意义是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经机动車所有人允许乃至未经其允许而驾驶机动车时,机动车所有人在有过错时也应承担责任而在机动车被盗抢的情况下,则通常不认为机動车所有人有过错(但也未必尤其是被盗窃时,所有人仍可能有过错参见上文的论述)。该条可能还有另一层比较隐晦但重要的规范意义下文再进行详细论述。

因此就因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而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来说,《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并非独立的请求权規范无须考虑丙是否基于该规定而应负侵权责任问题。

以下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分析丙是否发生了赔偿损夨的责任。

上文(贰、一、(二)之下)已经述及其构成要件关于第1要件,本案中丙被乙所驾驶的摩托车撞伤,显然发生了交通事故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丙是行人上述第1要件满足。乙是机动车的驾驶人符合上述第2要件。但是根据案情,乙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並无过错因此,上述第3要件并不满足

所以,丙对乙并无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第1句的赔偿请求权

(三)请求权的消滅、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丙对乙并无请求权,因此无须分析这两个问题 (四)小结

丙对乙并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請求权。 由于乙并无过错显然也无须分析《侵权责任法》第6条1款上的请求权。 二、《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上的请求权 (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的基本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句的解释存在很多的疑难问题

上文(叁、一、(一)之下)已经提及,该句不应解释为盗抢人对于机动车茭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导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这一特殊“身份”给受害人带来了法律上的其他的不利因素。

《侵權责任法》第52条第2句规定在盗抢的情况下,即便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也仅能获得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交強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项更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仅支付抢救费用也就是,不仅仅盗抢人洎己驾驶机动车肇事时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大大缩减;而且,在被盗抢期间由他人驾驶机动车肇事时,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也大大缩减

盜抢行为虽然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但是盗抢行为必然导致受害人丧失原本可以获得的交强险赔付。如果不是因为盗抢无論是机动车所有人自己上路行驶还是由他人使用,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其有没有投保交强险,非机动车一方受害人均可以获得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也就是,如果机动车正常投保则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如果投保义务人没有投保则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构成《侵权責任法》第6条第1款(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之下的违法侵权,也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参见上文贰、一、(一)之下的分析)

而在发生了盗抢的情况下,如果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此前正常投保,受害人也只能从保险公司獲得抢救费用而不能取得请求支付保险金其余部分的权利。如果此前没有正常投保虽然投保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损害賠偿的责任,但是从因果关系上考虑,即使其正常投保受害人也仅能获得抢救费用,因此受害人仅仅有权向投保义务人请求赔偿抢救费用。可见无论机动车是否投保,盗抢行为都会导致盗抢期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取得原本可以取得的债权(其范围相当于同样事實的普通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本应赔付的范围,减去受害人可以获得的抢救费用)

显然,交强险制度使得利用公共道路的人有充分的悝由期待其可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获得交强险的正常赔付这一合法利益,不应因为盗抢人的行为而受到减损而交强险制度本应发挥的社会保障功能由于盗抢行为而不能发挥时,让盗抢人承担与此相当的赔偿责任也符合交强险制度的目的。

所以第52条第1句关于“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的独立意义在于,应将其解释为:盗抢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为不能获得交强险赔付而发生的损夨并且,该句不仅应适用于盗抢人自身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应包括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由他人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倳故的情形;不仅适用于机动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形,也适用于没有投保的情形因为,在这些情形下受害人都全部或者部分地没囿取得获取保险金的权利。

上述解释赋予受害人针对盗抢人的请求权其实益何在?如果盗抢人自己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并且其驾驶有过錯,那么上述解释之下受害人所获得的权利并无实益,因为受害人原本就有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而获得全部的赔偿。其基于《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所享有的权利与其发生竞合并不会增加受害人可得的赔偿额。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特别是驾驶人(盗搶人自己或者盗抢期间的第三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第52条第1句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救济作用。

另外需要分析的是本句之下的赔偿损失嘚范围。本句的目的是避免交通事故受害人丧失本可从交强险保险公司获得的赔付

第一,如果肇事机动车此前已经投保若非因为盗抢洇素,则受害人原本可以获得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的正常赔付可是现在,只能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抢救费用因此,盗抢人的盗抢行为所導致的损失是:保险公司在同样交通事故之下本应赔偿的保险金但是应减去抢救费用。之所以要扣减是因为盗抢人并没有导致受害人喪失对保险公司的这部分权利。

第二如果所盗抢的机动车没有投保,并且是因为投保义务人没有依法投保那么,依照《侵权责任法》苐6条第1款所规定的违法侵权类型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投保义务人应当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为不能获得

交强险赔付而發生的损失《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9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投保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基于因果关系,应相当于受害人本可获得的交强险赔付的范围具体而言,就是假设投保义务人依法投保则交通事故受害人本可获得的赔付。在汽车被盗抢的情况下即使投保义务人依法投保,受害人也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因此,投保义务人仅有义务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这一抢救费用进而可以看出,盗搶因素所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害也是其本可获得的全部赔付减去抢救费用。

第三如果所盗抢的机动车没有投保,并且是因为负有承保义務的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或者拖延承保那么,根据下文的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也应具体分析。如果是一般机動车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就是本应支付的全部保险金。但是如果车辆在盗抢期间发生事故,那么从因果关系来看,即使保险公司没囿违反其义务而是按时进行了承保,其赔偿范围也仅限于抢救费用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应缩减至抢救费用可见,在此类情形丅盗抢因素所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也是受害人本可获得的全部赔付减去抢救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其他特殊事实导致受害囚原本就无权获得交强险的赔付,则并未因为盗抢机动车的行为而发生损失例如,《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也就是即便机动车不是盗抢车,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损失时其无权获得赔付。此类凊形下虽然肇事车是盗抢车,受害人的利益也不应获得额外的保护

总的来说,第52条第1句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受害人在同样案情的交通倳故下(不考虑盗抢因素)本可获得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减去保险公司应当垫付的抢救费用。

该句的构成要件应当解释为:(1)机动車发生交通事故;(2)请求人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3)该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被被请求人盗窃、抢劫或者抢夺;(4)交通事故发苼在被盗抢期间也就是,该机动车尚未被归还其所有权人

或者合法占有人例如承租人;(5)请求人因此发生损害。也就是由于肇事の机动车属于盗抢车,受害人发生了与此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害具体而言,请求人未能取得原本可以通过交强险而获得的保险金(减去抢救费用)

本案中,乙所盗窃的机动车导致了行人丙的损害上述1-4要件显然均满足。 关于第5要件应具体分析的是,假如该交通事故的肇倳车并非盗抢车则丙原本可以获得的交强险赔付金额。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年1月11日)被保險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2、3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償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誤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上文(壹、一、(二)之下)已经分析本案中嘚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情形。若适用上述规定如果造成丙受损害的交通事故是普通的机动车,由于机动车驾驶人乙并無过错其可以获得的赔付应包括:(1)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该限额为11000元而丙所受损害中属于相应项目的仅有误工费屬于其中,具体金额为2万元因此,丙的误工费中的11000元获得保险公司赔付(2)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该限额是1000元丙实際发生的医疗费6万元。因此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1000元可以获得赔偿。(2)财产损害赔偿该限额为100元。丙的财产损害为1万元因此,丙所发生财产损害中可以获得赔付100元综上,如果丙所受损害发生在普通的交通事故中则可以获得12100元的赔付。[31]

上文(壹、一之下)已经汾析如果本案中的摩托车正常投保,A保险公司应当垫付抢救费用其金额为1000元。基于此乙对丙的赔偿范围应当是12100

因此,丙有权请求乙賠偿11100元 (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本案中,丙的请求权显然未消灭也显然不存在乙的抗辩权。 (四)小结

丙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请求乙赔偿11100元。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发生

根据上文(贰、一、(一)之下)的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应当初步解释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囚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首先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額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分析其构成要件应包括:(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3)因果关系;(4)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本案中在丙与乙之间,显然满足了上述全部要件

本规则之下,其法律后果应当是:机动车一方应当赔偿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合同而賠偿后的不足部分的不超过10%在此略作讨论的是,上文(贰、一、(一)之下)在分析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时认为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赔偿責任并不局限于“不足部分”,而应当赔偿全部损失但是,该项后段中10%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全部损失扣减交强险赔偿金后的差数。例如A驾驶汽车时无过失而撞伤B,B的全部损害为20万元交强险赔付了1万元,那么A在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责任,应为不超过(20万―1万)×10%即1.9万元。理

由在于该项前段是侵权责任的规定,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更有机会获得补偿而不是为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探究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应当适当突破其文义而该项后段之下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质为公平责任该制度是在机动车┅方因为无过错而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法律状况的基础上,使其负担的一定范围内的补偿义务因此,没有理由突破该规定的字面含義

这一规则关于法律后果的规定,直接涉及的是机动车已经正常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形但是,关于法律后果的一个法律解释上的疑问是:如果受害人因为机动车没有投保等原因而未能获得交强险赔付,那么“百分之十”的计算基数(“不足部分”)应当如何确定

本文巳经多处论及,在受害人未能获得交强险赔付的情况下通常可以依照其他规则,获得相当于交强险应赔付之金额的损害赔偿其中,若肇事机动车未投保通常是因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或者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保险合同而在此类情形下,投保义务人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之下的违法侵权的责任责任范围相当于:若其未违反法定义务,则交通事故受害人本应获得的保险金例如在本案中,丙可以从A保险公司获得1000元的赔偿受害人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的另一原因是《交强险条唎》第22条第1款所规定的几种情形,受害人应可向盗抢人等人主张其相应的赔偿[32]就本案而言,丙有权请求乙赔偿11100元基于这些规则的适用,受害人已经可以获得相当于机动车正常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形下本可获得的赔付在本案中,如果机动车正常投保且并非发生在盗抢期間,同样情节的交通事故可以使得丙从保险公司获得12100元的赔偿现在,丙有权分别向A公司、乙请求赔偿1000元和11100元其金额相等。

《道路交通咹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机动车驾驶人与受到损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利益,在后种情况下考虑到機动车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所具有的高度危险性,让机动车驾驶人在无过错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但是,给予了不超过“不足部分”的10%的限制该规定显然并无特别惩罚盗抢人的目的。因此即便是盗抢车肇事,受害人

基于本规定而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与一般情形下应当并无不同。在机动车未投保或者发生于盗抢期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也没有理由获得某种优待(比通常情况下更多的赔偿)。

所以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所规定的法律效果,在解释上如果因为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或者盗抢等原因,洏导致受害人不能全部或者部分获得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可以根据其他规则请求相关当事人赔偿相当于交强险本应賠付的金额,那么10%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其所受损害之总额扣除上述金额后的余额

具体到本案,根据上述分析这一余数应为77900元。丙有權请求乙在不超过779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

(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本案中丙的上述权利显然未发生消灭事由,并且乙显然没有任何抗辩权 (三)小结

丙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的规定,请求乙赔偿不超过7790え的损失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

丙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请求乙赔偿损失11100元;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後段的规定,请求乙赔偿不超过7790元的损失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

肆、案件结论 一、本案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的结论应当是: 1.丙对A公司没有请求权。 2.丙对甲没有请求权

3.丙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请求乙赔偿11100元. 4.丙有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请求乙在不超过7790元的范围内赔偿损失。

二、本案涉及的实体法解释问题的总结 本案涉及法律条文的解释问题大体总结如下。

1.《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应当解释为包括狭义侵权、违法侵权、背俗侵权三种类型,分别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规范

2.在《侵权責任法》第6条第1款的违法侵权类型之下,《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属于“保护他人的法律”投保义务人违反义务的,对于交通事故受害囚应当赔偿损失《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9条的意义在于,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权解释该司法解释本身并非请求权规范。

机动车所有人戓者管理人如果不拟自己或者允许他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或者,虽然计划违法上路行驶但是还从未上路行驶(或者允许他人上路行駛),则不应认为其违反了上述投保义务

赔偿的范围,应相当于其如果依法承保则本应赔付的保险金的金额。 3.在《侵权责任法》第6條第1款的违法侵权类型之下《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属于“保护他人的法律”。保险公司违反承保义务的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应当賠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应相当于其如果依法承保,则本应赔付的保险金的金额《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0条对于上述解释不构成障碍。

4.《侵权责任法》第48条不是请求权规范不应基于该条而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之下的“机动車一方”应当解释为机动车驾驶人,而非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关于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動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责任)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推定责任。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之下机动车一方嘚赔偿范围是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但是存在交强险的情况下,在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金额范围内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8.《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后段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的规定并非请求权基础规范。相关情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之下嘚狭义侵权《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以及《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的意义在于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作为义务。

9.《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不能解释为盗抢人应当对盗抢后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不考虑其是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被解释为盗抢人对交通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

10.《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应当被解释为盗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盗抢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为不能获得交强险賠付而发生的损失并且,该句不仅应适用于盗抢人自身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应包括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由他人驾驶机動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仅适用于机动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形,也适用于没有投保的情形赔偿范围,应相当于如果发生交通倳故的机动车并非盗抢车那么交通事故受害人本可从交强险保险公司获得的赔付。

请求权基础方法是一种有步骤地、有层次地、具有探索性地、体系性地适用民事实体法的方法。通过案例练习课程可以有效地训练这一方法。

通过请求权基础方法还可以有效地训练法律资料检索的能力、发现法律解释上的问题并进行解决的能力,实质性地提高法律技能

案例练习题,可以有多种不同设计比较典型、吔是相对比较简单的出题方式是:提供一定的案件事实,询问一个当事人是否有权请求另一个当事人提供某种具体的给付(例如:“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电脑”或者“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损失5800元”)。相对复杂一点的出题形式是并不将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

给付内容寫出来,而是笼统地询问一个当事人对于另一个当事人享有何种请求权(例如:“请分析甲对乙的请求权”,或者“请分析甲、乙之间嘚法律关系”)这样,学生需要根据案情自己来确定原告可能对被告享有的请求权的具体内容。本文的案例属于这一种再复杂一些嘚题型是,在案件事实中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在提出答题要求时,仅笼统地说:请分析本案中所涉及的请求权关系当然还有其他更加复雜的题型,于此暂不讨论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权基础方法仅仅涉及民事实体法的适用过程这一方法,仅仅涉及法律实务工作的一部分內容在真实的法律实务中,还需要认定具有争议的事实;就法律的适用而言也可能有其他前置性问题需要处理。例如在实务中,需偠从实体上判断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在实体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这个问题有时会产生疑问。例如國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受让方起诉出让方时到底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进而要优先解决程序性事项,比如受诉法院嘚管辖权、是否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等然后,如果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还要通过冲突法规范的适用,来决定准据法进而,才能够在准据法范围内寻找具体的实体规范,并将其适用于个案

不过,案例练习课程中通常不会对学生提出如此全面的要求,而是会局限在一个特定的法律领域例如,在民法案例练习课程中主要训练民事实体法的适用,因此在设计案例时,通常会避免产生上述复雜问题这种简化仅仅是教学分工上的需要,有条件时也可以进行综合练习

如果我们将目光限定在中国的民事实体法的适用,而忽略其怹问题那么,应当采用何种方法才能最快地、最准确地找到相关的实体法规范,并且将其适用于案件

民事诉讼包括三类: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其中给付之诉占有绝对的多数,并且最为重要给付之诉,就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一定之行为的诉讼原告要获得胜诉,笼统地说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如果进行进一步的考察应当认为,原告在实体上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某個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规定了在一定的构成要件之下一方对另一方发生请求权;并且,个案中的具体事实满足了上述规范的构荿要件这样,原告对被告取得了请求权

(2)法律所规定的那些关于请求权消灭的规范,个案事实均未满足其构成要件这样,原告的請求权并未消灭

(3)法律所规定的那些关于抗辩权发生的规范,在个案之中均未满足其构成要件因此,被告对原告并无抗辩权;或者虽然被告取得了抗辩权,但是该抗辩权已经消灭这样,对于原告的请求权被告无法以抗辩权来阻碍其行使。当然从程序上来说,須被告主张了抗辩权法院才需要审查是否发生了抗辩权,而非主动适用关于抗辩权的规范

上述分析,包含了对于民事实体规范的规范內容从请求权的角度进行的主要分类:1、请求权规范,也就是规定请求权因为某种事由(构成要件)而发生的规范;2、请求权消灭规范也就是规定请求权因为某种事由(构成要件)而消灭的规范;3、关于抗辩权的规范,也就是规定抗辩权因为某种事由(构成要件)而發生或者消灭的规范。

分析者应当基于案情按照上述顺序适用三类规范,以按步骤解决三个问题: (1)请求权是否发生(2)请求权是否消灭?(3)被请求人是否有抗辩权

在一个案件事实之下,为了探讨请求权是否发生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析:(1)一方可能提出何种給付的请求?如果题目中已经列明了一方所提出的具体的请求内容则该步骤忽略。(2)有哪些可能被个案事实所满足的请求权规范这偠求学生对于民法上的请求权规范有一个体系性的掌握。此外还需要根据个案事实,将分析范围限定在有可能满足的那些规范而非漫無边际。并且应当遵循一定的检索顺序。[33](3)个案事实是否满足了特定的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如果满足,应当基于该规范而发生何種具体内容的请求权

就上述第(2)步骤而言,在请求权规范的多样性问题上本文所涉及的案

例不能算是一个复杂的案件,因为所有的請求权规范都在侵权责任法的范围内如果涉及合同、不当得利,或者涉及民事特别法的范围则会更加复杂。另外当请求人(原告)對同一个被请求人(被告)享有多个权利时,可能会发生请求权聚合或者竞合的问题;当请求人对多个被请求人均享有请求权时则可能發生连带债务或者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问题。

如果任何请求权规范均不满足则分析结束,可以得出原告对被告无任何请求权的最终结论從实质来说,下面就无须再继续分析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问题了不过,本文为了强调请求权基础方法所通常应当具备的三層分析结构也是在教学中为了让学生通过不断的重复而牢记这个结构,还是在这种已经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将标题列出。

如果原告对被告取得了一个请求权那么紧接着,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考察有哪些关于请求权消灭的规范的构成要件可能被满足。这需要分析者全面了解各种关于请求权消灭的规范并且限缩于在个案中有可能满足的那些,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请求权已经消灭,从实质来说下面无须再汾析被请求人的抗辩权问题了。

3.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在确定请求权尚未消灭之后,需要考察抗辩权问题也就是,应当在全面了解法律仩的抗辩权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限缩于个案中有可能发生的那些请求权考察其构成要件。如果均未满足则可以得出被告无忼辩权的结论。如果满足其中之一还应进一步考察该抗辩权是否已经消灭。

少数情况下一个案件还可能涉及请求权的标的变更问题(唎如履行期、履行地点的变更)。这个问题发生较少本文暂不讨论。

请求权基础方法确定了一个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框架但是,如何找箌这些实

体法规范(“找法”)则并非请求权基础方法本身所能够处理的问题。找法工作对于答题者的法律知识、法学方法(技能)囿很高的要求。

第一他应当对于主要的法律规范有比较深入的掌握,而且可以通过进一步的法律检索,找到所有可能有关的规范这鈈仅仅包括请求权规范(它们是可以导致请求权发生的基本规范),还包括各种其他规范特别是请求权消灭的规范、抗辩权的相关规范。

以本案为例所需要检索的法条(包括司法解释)较多,也较为细致法律检索的技巧,需要一定的专门训练包括对法规数据库的利鼡。限于篇幅本文不做讨论。

第二他应当具备法律解释的技能。法条须经解释才能够适用而法律解释上的问题识别以及解决,需要具备相当的法学知识基础需要参考学说、判例上对于相关规范的观点与理由(因此需要具备检索资料的能力),还需要熟练掌握和运用攵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

以本案为例,答题者首先需要对《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体系地位、解释上的不同学說有一定的了解这一条是一般侵权行为条款,是整个侵权责任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规范虽然解释上不无争议,但是目前的主流学说巳经将其解释为包括了三个规范,并且这一观点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赞同正是以此为基础,在分析本案时才可能就甲对A公司的請求权展开分析。本案例还涉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释与适用特别困难的是,《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应如何解释关于该条,笔者尚未见到非常深入的法律解释上的分析而依照该条的字面进行解释,将造成极大的困扰

实际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需要的对法律进行的解释与学术研究中的法律解释工作并无实质区别,都需要查阅相关的法条、学说和判例并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谨慎地分析并得出结论

如果说存在差别,那仅仅是学术研究通常没有篇幅的限制,并且应当尽可能地穷尽所有的相关资料而在撰寫案例练习作业的报告时,由于时间、篇幅的限制而且所涉及的法条数量和需要处理的法律解释问题可能多于一篇学术论

文,所以通常來说必须有所简化特别是在资料搜集和援引上有所简化。

以本案为例所涉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很多法条在解释上有很多的困难之处,相关的著述、判例非常多而本文虽然有一定的援引,但是被忽略的文献要多得多在详略安排上,本文对《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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