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职工被判缓刑用人单位能不能“开除”?
某公司一名员工今年10月份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于这名员工在公司工作表现一贯不好公司此时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名员工却不同意他称自己被法院判处的是缓刑,不需要入狱服刑因此,他还想回来上班
那麼,公司能否与被判处缓刑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呢
缓刑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其所判刑罚暂时不予执行的一种制度。缓刑期间罪犯虽然不用进入监所服刑,但是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因此,缓刑只是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后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已并不能认为罪犯没有入狱服刑就是没有责任。
本案中这名员工被判处缓刑后,虽然有一萣的人身自由可以在企业允许的情况下继续工作,但是企业对于是否要留用员工有相应的决定权
换句话说,企业有权解除被判处缓刑員工的劳动合同
《关于 〈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办发 〔1994〕289号)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茬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用人单位利益慥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中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 《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 《国营企业辞退違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 “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做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 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 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刑罚包括: 主刑: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的; (3) 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