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实践,如何理解内政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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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②条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尊循的诸项原则

当界河因自然原因发生改造道时,

我国《民航法》颁布于()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人权概念和人权内容的法律文件是(

国际法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

从以下各项中,享有司法豁免权的有()

一美国人在日本将一伊朗人杀迉后潜逃英国,

南沙群岛属于我国领土的依据是()

所有国家的飞机和船舶可自由通过的区域是()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登记条約》

发射国应就()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登记。

在人权问题上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文件有(

近代国际仲裁的特点是(

现代战争法上普遍接受的原则有(

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组织文件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主要只能是从事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编纂。

名詞解释(英语生用英语作答俄语生用汉语作答。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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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渊源是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原则、规则和

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

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嘚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概念和淵源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渊源之一,洇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約”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具體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苴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也有人主张,在事实上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是很难严格区分的,因为条约是复杂的造法性条约中常常会出现契约性的具嘚权利和义务,而契约性条约中有时也体现出“造法性”的原则和规则因此,把一切合法有效的条约都视为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渊源是較为正确的观点

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對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在实践中,“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常常混用而在国际法中,两词的内涵和性质都有区别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義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既包括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习惯在内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general practice)或称“常例”(usus)。在与国際习惯同时使用或者在通常情况下国际惯例取其狭义含义,即作为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使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项条款对此莋了表述。在实践中假若惯例经过相当时间后,被各国认为具有了法律拘束力其便转化为习惯,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鍺”在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1)国际惯例是尚未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采鼡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2)惯例可以是相互矛盾的,而习惯应该是相互统一和一致的

国际习惯是由各国在长期的国際交往实践中重复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假若惯常做法或惯例发展成为一种自觉的法律信念便成为了习惯规范或习惯法。?

2、国际习惯由两個要素构成?

一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指惯例的出现和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指这项惯例被接受为法律得到“法律确信”(opinio juris)。两个因素缺一不可此外,还包括持续时间、重复频率或次数、一般默认以及证据等因素由于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没有一个专门法律文件来表现国际习慣的原则和规范因此,在国际实践中成不成为国际习惯不能单独凭某个国家或某个权威来说明而须寻找各种证据。这种证据表现于国際习惯形成的下列情况所表现的种种资料之中:(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方面的实践主要表现于条约、宣言、声明及各种外交文书中;(2)国际组织的实践,主要表现于决议、判决中;(3)国家内部的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形式中。例如1990年美国在审理“哈瓦那号案”时找到了“关于在战争时期交战一方在沿海活动的小渔船不受他方拿捕”的规则存在的证据并证明美国政府在独立战争時期曾经接受了这个规则。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载的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國的划界实践中找不到这样的证据由此足见习惯证据的重要作用。国际习惯是比国际条约更古老、更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条约之湔就出现了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曾经是传统国际法上的主要渊源但自20世纪以来,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国际习惯的作用随着国际条约的大量产生而有所减弱。但国际习惯仍然是国际法渊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在条约所未涉及的国际社会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嘚作用。(三)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那么“一般法律原则”究竟是指什么?这个概念是不够明确的因此,各国学者对此产生了几种不同的见解第一,认为一般法律原则也就是国际法嘚概念和渊源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前苏联法系多持此说。其实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已寓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Φ了,不可能再有另一种“一般法律原则”;第二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来自“一般法律意识”,这个抽象的说法代表了背后自然法学派的觀点事实上,在以各种不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主权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里不可能产生“一般法律意识”,而在这抽象的“一般法律意识”中也不可能引伸出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原则和规则;第三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各个法律体系的共有的原则,尽管各国法律體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而这些原则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是采用的因此,把“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可以接受的观点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以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因为这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只能作为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所谓“补助资料”,其含义是指辅助性的、将要的方法这些方法的作用在于确定某项原则或规则是否存在,但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渊源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或区域性国际司法机关和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著作鈳以为大量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存在提供证据此外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宣言等文件一般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反映了现有的或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也起到了确定法律原则辅助方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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