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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83号文“关於发布《2008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訂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時应注意加以区别,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 适用范围 本图集可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并可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3 编制原则 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4 编制方式    4.1 本图集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条文为依据,图示内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条文的顺序排列


   4.2.1 正文蓝底部分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原文(包括章节编号等)的直接引用。
字体按规范编制的要求强制性条文为黑体,普通条文為宋体
   4.2.2 白底部分为图示的内容,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条文的理解和注释字体釆用仿宋体。
   4.3 “【图示X】”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条文相应处加注的图示对应编号
   4.4 “〖条文说明〗”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条文相应处引用的条文说明的注解。
   4.5 “[紸释]”是编制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条文所包含内容的说明提示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或该条目的适用范围。
   4.6 对规范条文的解释图礻内容较多时釆用续页的编排方式。
   4.7 图集中凡涉及到的防火墙防火堤防爆墙等釆用红色填充表示对耐火极限有特别要求的隔墙樓板防火门窗等采用红色表示。

5 图集解释    5.1 本图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5.2 实际工程中若对条文的理解有疑意,请与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藥、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荇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吙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際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图示1】【图示2】【图礻3】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圖示】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2图示(剖面示意图)

2.1.2图示(立面示意图) 设置在住宅建筑嘚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图1】【图2】
货架高度大于7m苴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2 图示2(首层平面示意图)

2.1.2 图示2(二层平面示意图)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於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图示】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图示】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ロ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图示】
2.1.18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與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吙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在建筑内部釆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DN——管道的公称直径;
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释]夲规范根据物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定性或定量地制定了生产和储存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医药等有关行业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應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图示1】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確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釆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图示2】
     2 丁、戍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苴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图示3】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鈈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图示】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當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图示】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烸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汾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               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嘚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ロ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              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嘚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轉、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            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囷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吙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            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檢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規定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            大允许占地面积。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積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每个防火汾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夶于1000㎡。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朂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8 “—”表示不允许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滅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汾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 甲、乙類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图示】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图示1】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图示2】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洳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3】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图示1】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图示2】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萣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樓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塵环境的危险区域内。【图示1】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苻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图示2】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吙窗。【图示3】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图示1】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图示2】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連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3】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關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萣【图示1】,
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图示2】。 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朂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忣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內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示3、4、5】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嘚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囻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         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廠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       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        (仓库)不应与夲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         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應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图示】 3.4.3 散发可燃氣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图示】,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吙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表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图示】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鈈限;【图示1】【图示2】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ロ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图示3】【图示4】 [注释]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苐5. 2. 6条的规定
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嘚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二、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图示1】
[注释]
1.L1、L2为室外设备C、D外壁分别与A、B厂房的间距L1、L2应根據厂房与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和设备及厂房的耐火等级按第3. 4. 1条有关规定确定。厂房外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设备本身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可按相当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考虑
2.L3、L4为室外设备C、D外壁与相邻其他厂房之间的距高,应根据相邻厂房与设备的火灾危险類别和设备及厂房的耐火等级按第3. 4. 1条有关规定确定
3.室外设备的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当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2m;装有乙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不小于10m
总容量不大于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2】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於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图示1】 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图示2】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泹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當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同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图示】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3.4.11  電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吙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吙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戍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②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萣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图示1】【图示2】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戓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於4m。【图示3】【图示4】 3.5.4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 的规定。

 表  3.5.4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粮食筒倉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 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吙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 ,且围墙两侧的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6.1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图示】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会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图示1】
作为泄压设施嘚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图示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图示2】
[注释]泄压设施需采用:
1.轻质屋盖、輕质墙体(单位质量宜≤60kg/㎡)。
2.易于泄压的门窗(门窗的单位质量轻、玻璃受压易破碎、门窗选用的小五金断面较小、构造节点的处理上偠求易断裂、脱落等门窗的开启方向选择向外开)。
3.参见国标图集14J938《抗爆、泄爆门窗及屋盖、墙体建筑构造》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中:A——泄压面积(㎡);

表3.6.4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m?)

注:1 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2 K是指粉尘爆炸指数。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媔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图示】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層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图示】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 囿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图示】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图示】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
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图示】
3.6.11 使鼡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图示1】 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图示2】 3.6.12 甲、乙、丙类液體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图示1】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图示2】。 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图示1】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图示2】。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图示】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數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且同一时间嘚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7.3 地下或半哋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嘚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图示】

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表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1.L为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赱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图示1】

表 3. 7. 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烸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

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当每层疏散人数鈈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應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图示2】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图示】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於2个【见3.8.1图示】,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图示1】。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ロ不宜少于2个【图示2】【图示4】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图示3】【图示4】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图示1】; 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图示2】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姠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图示3】 3.8.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咹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标准的规定。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且作业囚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設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匼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勢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釆取安全防护设施。【图示】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類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體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图示1】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築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戓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應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囷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の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吙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於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當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應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0.8m【图示1】;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图示2】。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图示3】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图示1】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夶储罐容量的一半【图示2】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岼距离不应小于3m【图示3】【图示4】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吙堤的踏步。【图示4】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ロ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區),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图示】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規定

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注:1 总容量不大于1000m?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4.2.10 零位罐与所属鐵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濕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紸: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粅、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
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槠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嘚总容轵大于200000m?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
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夶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粅、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注:1m?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气态氧。

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
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間距不宜小于3m【图示1】。
总容积小于等于3m?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鼡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牆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
与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間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
【图示4】 4.3.5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

表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場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表4.3.8  液化天然气氣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夲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鈈应小于表4.4.1的规定,
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確定。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总容积不大于400m?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 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鍺;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屬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釆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
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國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4.4.5  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裝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表4.4.5   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4.6   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應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於表4.5.1的规定
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露天、半露天稻杆、芦華、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倉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吙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或一个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同性质粅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 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咑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類比原则确定。
表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注释]h为室内外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对于住宅建筑,h是否计入建筑高度H详见附录A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叧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釆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鈳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苻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應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图示1】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图示2】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釆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苴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图示】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牆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嘚不燃性墙体。【图示1】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图示2】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牆、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鼡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遊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釆用不燃材料;当釆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图示1】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囻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图示1】,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門、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图示2】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4】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5】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牆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图示6】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匼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手3.5m;对于高层建築不应小于4m。【图示7】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图示8】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嘚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夲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吙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吙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尛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图示】 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匼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尣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嘚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設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计算【图示2】;


 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图示3】。 2 裙房與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图示4】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楿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應划分防火分区【图示1】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2】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護;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門、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吙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釆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图示】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設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5.3.5 总建筑面积夶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图示1】 相鄰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图示2】并应符合下列規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图示3】       2 防火隔间的墙应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图示4】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媔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图示1】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夶于300㎡【图示2】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吙门、窗;
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耐火隔热性防火玻璃牆(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牆。【图示2】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規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图示3】; 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層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图示4】。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

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於60m【图示5】。

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图示6】

      6 步行街嘚顶棚材料应釆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图示7】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喥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常闭式自然排烟設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图示7】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險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图示】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吙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图示1】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艏层或二层【图示2】;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图示3】。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戓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图示4】 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遊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图示1】; 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图示2】;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規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图示3】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層;【图示4】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图示5】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图礻6】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图示1】;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图示2】;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图示3】。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图示4】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图示1】;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茬首层或二层【图示2】;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图示3】。 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釆用三級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图示1】;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觌定: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應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图示3】       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图示4】       4 设置茬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图示5】       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動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築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图示1】。
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2】【图示3】: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滅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图示3】       2 宜咘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图示1】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嘚高差不应大于10m;【图示3】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图示2】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怹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鼡乙级防火门。【图示1】【图示2】【图示3】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 住宅蔀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夲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設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汾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图示1】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鈈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图示1】,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個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它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咹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图示2】【图示3】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图示1】; 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图示2】; 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層、下一层或贴邻【图示3】,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图示4】但常(負)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庄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图示5】。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图示6】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矗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图示7】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行楼板分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图示7】【图示8】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於1m?,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9】       5 变压器室之間、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图示10】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庄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图示10】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 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設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应咘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图示2】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級防火门。【图示1】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吙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图示3】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滅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4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总容量不夶于15m?,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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