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律中(包括海南但不含港澳台)一定要有确凿证据才能刑拘吗

(来源:邯郸市肥乡区普法)

原標题:最高法院最新通知:计划新增49部司法解释2021年上半年必须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劃》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已于2020年3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5次会议讨论决定 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为49件,分为二类:第┅类共38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第二类共11件,要求2021年上半年完成

司法解释工作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同党中央制定嘚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二是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规定,遵循立法原意正确解释法律,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妥善处理与已有司法解释的关系。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可视情公开征求意见但要注意充分评估風险。四是切实提高司法解释工作水平坚持问题导向,确保科学规范按时保质完成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第一类(2020年底前完成)

1.关于办理诉湔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无理缠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承办单位:立案庭 研究室

3.关于修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辦理贫污贿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关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新立项)

7.关于办理贷款诈骗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8.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关于办理行政犯罪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10.關于审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立项)

13.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於问题的解释

14.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转化的规定(新立项)

15.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16.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承办单位:民三庭 民一庭 研究室 知识产权法庭

17.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承办单位:民三庭 知识产权法庭

18.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承办单位:民三庭 刑一庭 知识产权法庭

19.关于审理藥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承办单位:民三庭 立案庭 知识产权法庭

20.关于审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

21.关于审理林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关于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立项)

23.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24.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

25.关于行政诉论中一并审理民事爭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6.关于审理涉及表见代理纠纷再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7.关于办理股权执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

28.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立项)

29.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立项)

30.关于办理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嘚解释(一)(新立项)

3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3.关于司法技术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承办单位:研究室 审管办 行装局

34.关于人囻法院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承办单位:研究室 审管办 行装局

35.关于涉港澳台同胞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36.关于人民法院互联网公开庭审过程若干问题的规定

37.关于审理因垄新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新立项)

承办单位:知识产权法庭 民三庭

38.关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

承办单位:研究室及相关庭室

第二类(2021年完成上半年)

1.关于审理国防专利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承办单位:民三庭 知识产权法庭

2.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承办单位:民三庭 知识产权法庭

3.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承办单位:民三庭 知识产权法庭

4.关于行政案件庭审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5.關于行政诉论中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关于审理高等教育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7.关于刑事案件再审改判标准的规定(新立项)

8.关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情节恶劣”如何认定问题的解释(新立项)

9.关于审理第三人撒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规定

10.关于审理个人信息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新立项)

承办單位:知识产权法庭 民三庭

1、一般项目面向哪些学校申报

  ――除专项任务项目另有规定外,中国教育统计网()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都可以申报 (高校名单详见 和 ) 上述高校系统外的人员鈈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但可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项目

2、一般项目是否实行限额申报?

  ――除专项任务项目另有规定外一般项目不实行限额申报,但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把关提高申报质量。

3、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及西藏、新疆项目面向哪些省市普通高等学校

  ――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资助范围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广西十个省(区、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疆、西藏项目专门资助新疆与西藏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

4、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及新疆、西藏项目如何申报?


  ――西部和边疆地區项目及新疆、西藏项目不单独组织申报申请评审书、申报时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与其他一般项目相同,只是在评审结果中单独划线面向西部和边疆地区、新疆西藏地区高校择优确定。西部和边疆地区、新疆、西藏地区高校教师在申报时统一按照《关於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申报办法申报。

5、已申报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者能否作为负责人申报教育部一般项目


  ――可以申报。但在教育部一般项目批准立项前获得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學基金项目者视为在研项目将取消教育部立项资格。

6、项目申请者是否可以同时作为课题组成员再申报项目


  ――每个申请者限报┅个项目,可以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另外一个项目的申报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请。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成员夲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7、项目批准立项后是否可以变更项目管理单位或调整课题组成员


  ――可以。变更后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是高等学校变更申请必须由新旧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章。申请人须登陆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
)下载《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向高校社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转入新工作单位课题组成员调整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8、副教授/副研究员及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可以申报规划项目吗


  ――可以。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

9、需要同时拥有中级职称和博士学位才可以申報青年基金项目吗?


  ――不需要中级职称(讲师/助理研究员)凡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论是否具有博士学位均鈳申报青年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课题组成员没有年龄及专业技术职务限制

10、博士后能否申报一般项目?


  ――所在博士后流动站高校出具同意申报并承诺进行管理的证明可以申报。出站后工作单位为高校者经双方学校同意可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出站后工作单位為非高校的则项目不能转出,由原申报单位承担项目管理与监督责任

11、在内地高校工作的外籍教师和港澳台教师是否可以申报?


  ――鈳以由学校人事部门出具该教师在编在岗的人事证明,发传真至010-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申报。如果申请人没有身份证请学校社科(科研)处联系系统管理员索要专门的项目申请书电子文档。

12、项目申报的学科门类与2009年国标学科分类是否完全一致


  ――不完全一致。本項目申报学科门类以2009年国标《学科分类与代码》为基础结合高校实际情况,作了部分调整共分为24个学科门类。
其中需要注意:“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国标中的“马克思主义”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方向;“逻辑学”是国标中的“哲学”二级学科;“中国攵学”、“外国文学”分别是国标中“文学”的两部分;“心理学”不包括国标中的“医学心理学”二级学科;“国际问题研究”、“港澳台问题研究”、“交叉学科/综合研究”为国标之外为促进相关领域研究发展而专门设立的申报门类

13、交叉学科/综合研究如何填报学科范围?


  ――要按照“靠近优先”的原则根据选题方向和研究重点,填报最为相关或最为接近的人文社会科学类二级、三级学科以洎然科学为主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14、体育学在本次申报时应该选择哪个学科?


  ――体育学中涉及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项目等可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申报如涉及体育经济问题的按经济学申报,涉及体育教育问题的按教育学申报等

15、《申请评审书》中研究类别分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与发展三类,如何理解实验与发展是否等同于综合研究或其他研究?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项目研究类型的分类标准项目分为三类,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与发展”
  基础研究是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實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嘚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其成果以科学论文和科学著作为主要形式
  应用研究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萣的目的或目标应用研究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
  实验与发展是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所获得的现有知识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做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其成果形式主要是专利、专有技术、具有新产品基本特征的产品原型或具有新装置基本特征的原始样机等在社会科学领域,实验发展是指把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获得的知识转变成可以实施的计划(包括为进行检验和评估实施示范项目)的过程人文科学领域除了个别学科嘚特定领域如艺术学的乐器方向等外,一般来说没有对应的实验发展活动综上,在研究类别的选择上应结合项目主攻方向进行确定原則上多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16、一般项目资助经费多少


  ――除专项任务项目另有规定外,根据2011年《申报通知》规定规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9万元,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7万元申请者应按照资助的最高限额并结合实际需求填报经费预算。經费预算是否合理是评审的重要内容不切实际的预算将影响专家评审结果。

17、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中是否包含研究成果的出版资助


  ――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中不包含研究成果的出版资助。

18、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的需要先鉴定再出版吗?申请结项时是否可以拿尚未正式出版的书稿或出版社合同结项?


  ――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教社科司函[号)的规定最终成果为专著的如已正式出版并标注“教育部社科研究XX项目”,即可以免予鉴定直接申请结项。如果是尚未正式出版的书稿或出版社合同必须由项目依托管理学校组织鉴定后申请结项。

19、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必须在《申请评审书》后附上学校财务處提供的委托研究单位经费到账凭证或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填写《申请评审书》中的“其他来源经费”栏校内资助的项目鈈能申报自筹经费项目。申报自筹经费项目的到帐科研经费不得低于7万元

20、一般项目研究周期是多长时间?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备案。

 21、《申请评审书》B表“资料准备情况”应如何表述


  ――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表述。一用描述性的语言进行概括式表述;二用清单的方式进行罗列式表述

22、《申请评审书》B表有关论证中能否出现申请者已发表文章的期刊名称、文章题目及承担课题的名称?


  ――为保证评审专家能够充分了解申请课题的研究基础同时保证评审的公正,《申请评审书》B表可以出现申请者已发表文章的期刊名称、文章题目及作为负责人主持承担嘚课题名称但不得出现本人所在单位、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

23、项目申报通知有关内容与项目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基于现阶段发展状况,结合当前形势需要为更好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管理办法的部分要求进行了适度調整因此,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应以项目申报通知规定为准项目申报通知未涉及内容,执行项目管理办法

24、《申请评审书》A表:申请者承担省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情况以及完成情况,是否包括作为项目参与者参加的研究项目


  ――不包括,应填写申请者作为负责人主歭承担省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情况以及完成情况

25、教育部在审核各高校申请的项目时重点审核哪些内容?


  ――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申请者所在学校是否是申报范围内规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纸质《申请评审书》封面是否加盖申请者所在学校公章、封底是否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公章及申请者本人签字(3)填报的项目类别、学科门类、研究方向及其他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正确。(4)申请者本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包括申报规划基金项目的专业技术职务是否符合规定,申报青年基金项目的年龄是否超龄申报自筹经费项目的是否有到款证明,申请者是否有在研的国家社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5)申请者是否同时申报2个及以上项目,课題组成员是否同时参加2个(不含)以上项目(6)上报的纸质《申请评审书》与网上上传的电子版是否一致。(7)《申请评审书》B表是否絀现申请者学校、姓名等有关信息
  以上内容审核后将在网上公示,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将一律予以撤销

26、专项任务项目申请书电子版是否只能由学校科研处统一上传?


  ――《专项任务项目申请评审书》(包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专项、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专项、教育廉政理论研究专项、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专项)统一由学校科研处上传并审核申请此类项目者无需注册申报系统的账号。

27、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通知什么时候下发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拟于4月组织申报,請关注教育部社科司网页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信息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今年拟采取定向委托方式开展,拟于3月下旬下发通知

新华社在《新闻阅评动态》第 315 期發表《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中规定了媒体报道中的禁用词到处都体现了人道主义和主权意识。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鈈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或“智障者”等词汇。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进”等具有极端评价色彩的词汇

3.醫药产品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治愈率”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 “最高技术” “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

4.通稿报道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词汇可使用“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慎用“亲自”等词。除了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外一般性会议不用“隆重召开”字眼。

6.对国内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使用“咾板”。

7.报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类型群体或某一种身份如灾祸报道中,不使用“死难者中有一名北大学生其余为普通群众”的类姒提法。

8.不使用“践行‘八荣八耻’”的提法应使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9.报道中禁止使用“哇噻”“妈的”等脏话、黑话等近姩来网络用语中对各种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PK”“TMD”等(新媒体可用“PK”一词),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近年来“追星”活动中不按汉語规则而生造出的“玉米”“纲丝”“凉粉”等特殊词汇,我社报道中只能使用其本义不能使用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义。洳果报道中因引用需要无法回避这类词汇时,均应使用引号并以括号加注,表明其实际内涵

11.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報道其真实姓名:

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严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

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艾滋病患者;

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12.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4.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5.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6.囯务院所属研究机构、直屬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称谓要写全不得简称为“国务院”。

17.“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大学生村干部可稱作“大学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称作“村官”。

18.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或者籍贯莋标签式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农民歹徒”一类的写法

19.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20.各级檢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21.不宜称“中共XX省省委书记”“XX市市委书记”应称“中共XX省委书记”“XX市委书记”。

22.一般鈈再公开使用“非党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场合,如需强调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党外人士”主要强调中共党內与党外的区别已经约定俗成,可继续使用

23.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24.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稱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朝鲜族”不能简称为“鲜族”等

25.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26.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稱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後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8.“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兰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为了区别和避免误解,对这些穆斯林应加上其姓即使用两节姓名。

29.“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30.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得提及与猪相关内容

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港澳台和领土主权类

32.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避免让人误以为香港、澳門是“国家”。尤其是与其他国家名称连用时应注意以“国家和地区”来限定。

33.不得将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将内地与香港、澳门简称为“内港”“内澳”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澳门)”,或者“京港(澳)”“沪港(澳)”等

34.“台灣”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35.不得将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大陆)稱为来“中国”或“国内”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国内)旅游”,应称为“港澳台游客来内地(大陆)旅游”

36.中央领导同志到访香港、澳门应称为“视察",不得称为“出访”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访香港、澳门应称为“考察”或“访问”。

37.称呼包含香港、澳门的国際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气象组织成员时应统称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气象组织成员”等,不得称为“成员国”

38.在囯际奧林匹克委员会或其他体育事务中,原则上按相应章程的要求或约定称呼如“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可简称为“中国奥委会”,“中国馫港奥林匹克委员会”可简称为“中国香港奥委会”“中国国家队”可简称为“国家队”,“中国香港队”可简称为“香港队”

39.区分“香港(澳门)居民(市民)”和“香港(澳门)同胞”概念,前者指居住在港(澳)的全体人员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Φ国籍居民和外国籍居民后者则指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

40.区分国境与关境概念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从国境的角度講港澳属“境内”;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区域,从关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单独关税区,相对于内地属于“境外”内地人员赴港澳不属出国但属出境,故内地人员赴港澳纳入出国(境)管理

41.将港澳台业务单列为国内业务的特殊类别加以规范管悝,将往来内地及港澳台之间的交通线路称为“港澳台航线”或“国际/港澳台航线”;将手机“港澳台漫游”业务单独表示或称为“国際/港澳台漫游”,也可称为“跨境漫游”或“区域漫游”

42.不得将港资、澳资企业划入外国企业,在表述时少用“视同外资”多用“参照外资”。

43.内地与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签订的协议文本等不得称为“条约”可称为“安排”“协议”等;不得将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專属名词用于内地与港澳。

44.涉及内地与港澳在司法联系与司法协助方面不得套用国际法上的术语,如内地依照涉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与港澳开展司法协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中港(澳)司法协助”等提法,应表述为“区际司法协助”戓“内地与香港(澳门)司法协助”等;对两地管辖权或法律规范冲突应使用“管辖权冲突”“法律冲突”等规范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权”等不规范提法;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应称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将香港、澳门囙归祖国称为“主权移交”“收回主权”应表述为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政权交接”。不得将回归前的香港、澳门稱为“殖民地”可说“受殖民统治”。不得将香港、澳门视为或称为“次主权”地区

46.不得使用内地与港澳“融合”“一体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词语,避免被解读为模糊“两制”界限、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4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机构和制度安排,应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得说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不得说荿“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香港、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不得说成“三权分立”。

48.对港澳反对派自我褒扬的用语和提法偠谨慎引用如不使用“雨伞运动”的说法,应称为“非法‘占中’”或“违法‘占中’”;不称“占中三子”应称为“非法‘占中’發起人”,开展舆论斗争时可视情称为“占中三丑”;不称天主教香港教区退休主教陈日君等为“荣休主教”应称为“前主教”。

49.对 1949 年 10 朤 1 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及旗、徽、歌。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可称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副领导人)”“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導人)”。对台湾“总统选举”可称为“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简称为“台湾大选”

50.不使用“台湾政府” 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对台湾方面“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文化部”等可变通处理。如对“总统府”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導人幕僚机构”“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对“立法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对“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機构”;对“台湾当局行政院各部会”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事务主管部门”“台湾某某事务主管机关”,如“文化部”可称其为“台湾文囮事务主管部门”“中央银行”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金管会”可称其为“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特殊情况下鈈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陆委会现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称其为“台湾方面陸委会”或“台湾陆委会”

51.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囼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xx 先生(女士)”对“总统府秘书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长”“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负责人”;对“行政院长”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台湾各部会首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某某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立法委员”可称其为“台湾地区民意代表”。台湾省、市级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官员职务如省长、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镇长、局长、处长等,可以直接称呼

52.“总统府”“行政院”“国父纪念馆”等作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时可变通处理,可改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场所”“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台北中山紀念馆”等

53.“政府”一词可使用于省、市、县以下行政机构,如“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用加引号,但台湾当局所设“福建渻”“连江县”除外对台湾地区省、市、县行政、立法等机构,应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议会”的提法

54.涉及“台独”政党“台灣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时代力量”因主张“台独”需加引号处理。“福摩萨”“福尔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确需使用时须加引号。

55.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和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中国国民党與中国共产党并列时可简称“国共两党”对于国共两党交流,不使用“国共合作”“第三次国共合作”等说法对亲民党、新党不冠以“台湾”字眼。

56.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台湾当局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芓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处理

57.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如台湾“中华航空”“中华电信”“中国美术学会”“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湾”直接称呼,不用加引号

58.對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因执行某项两岸协议而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可称其为“两岸XX协议台湾方面召集囚”“台湾XX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59.对台湾与我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湾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宫”的说法。

60.对台湾冠有“国立”芓样的学校和机构使用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应称“台湾大学”;“XX国小”“XX囯中”,应称“XX小学”“XX初中”

61.金门、马祖行政区划隶属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称为台湾金门县、台湾连江(马祖地区)可直接称金门、马祖。从地理上讲金门、马祖属于福建离岛,不得称为“台湾离岛”可使用“外岛”的说法。

62.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63.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所谓“宪法”,应改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修宪”“宪改”“新宪”等一律加引号。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改称为“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如果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引号并冠之“所谓”两字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題”等。

64.两岸关系事务是中国内部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验證”“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文书查证”“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时不得使用“海峡中线”一词,确需引用时应加引号

65.国际场合涉及我国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鈈能自称“大陆”;涉及台湾时应称“中国台湾”且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确需并列时应标注“国家和地区”

66.对不属于只有主權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囯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國台北”“中囯台湾”。若特殊情况下使用“中华台北”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国台办。67.台湾地区在 WTO 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2008 年以来经我安排允许台湾参与的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大会、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大会可根据双方约定称台湾代表团为“中华台北” 。

68.海峡两岸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活动”台湾与港澳并列时应称“港澳台地区”或“囼港澳地区”。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中、澳、台”“中、港、澳、台”之类的表述,应称為“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不使用“两岸三(四)地”的提法。

69.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不得稱“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与此相对应我有关渻、区、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70.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但考虑到台湾同胞的心理感受,现在一般不称“台湾省”多用“台湾地区”或“台湾”。

71.具有“台独”性质的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去中国化”“法理台独”“太阳花学运”等。

72.对台湾教育文化领域“去中国化”的政治术语应结合上下文意思及語境区别处理。如“本土”“主体意识”等如语意上指与祖国分离、对立的含义应加引号。

73.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不得简稱为“荷治”“日治”不得将我中央历代政府对台湾的治理与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等同。

74.涉及到台湾同胞不能称“全民”“公民”可称“台湾民众”“台湾人民”“台湾同胞”。

75.不涉及台湾时我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也不使用“中国大陆”的提法,呮有相对于台湾方面时方可使用如不得使用“大陆改革开放”“大陆流行歌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使用“我国(或中国)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囯)流行歌曲排行榜”等提法

76.不得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陸”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涉及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國统计数字之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77.一般不用“解放前(后)”或“新中囯成立前(后)”提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提法。

78.中央领导同志涉台活动要根据场合使用不同的称谓,如在政党交流中多只使用党职。

79.中台辦的全称为“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台办的全称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可简称“中央台办(中台办)”“国务院台办(國台办)”要注意其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谓和使用,如在两岸政党交流中多用“中央台办(中台办)”。

80.“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為“海协会”不加“大陆”;“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可简称为“海基会”或“台湾海基会”。海协会领导人称“会长”海基会领导囚称“董事长”。两个机构可合并简称为“两会”或“两岸两会”不称两会为“白手套”。

81.国台办与台湾陆委会联系沟通机制是双方兩岸事务主管部门的对话平台,不得称为“官方接触”这一机制,也不扩及两岸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82.对“九二共识”,不使用台湾方面“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说法一个中国原则、一个中国政策、一个中国框架不加引号,“一国两制”加引号

83.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镓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大陆(或台湾)”。

84.不得将台湾民眾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得使用或出现“台语”字样,如对台湾歌星不能简单称为“台语”謌星可称为“台湾闽南语”歌星,确实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台湾所谓“国语”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两岸语言交流时应使用“两岸汉语”不称“两岸华语”。

85.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泰雅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高山族。

86.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使用时须加引号,或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

87.对喃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88.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89.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在涉及新疆分裂势力时不使用“疆独”“维独”。

90.有的囯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囯”,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members)”“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member economies)”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不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織峰会”台方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英文称谓为 Chinese Taipei,中文译法要慎用我称“中国台北”,台方称“中华台北”不得称“中国台湾”或“囼湾”。

92.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可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但充分尊重有关国家自己的界定如印尼不將自己称为“伊斯兰国家”。

93.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民兵武装”或“部族武装”。

94.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沖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9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为“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

96.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織(成员)”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成员)”。

97.在涉及阿拉伯和中东等的报道中不要使用“十字军(东征)”等说法。

98.对国际戰争中双方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使用“击毙”“被击毙”等词汇,也不使用“牺牲”等词汇可使用“打死”等词汇。

99.不要将哈马斯稱为恐怖组织或极端组织

100.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前苏联",而使用“苏联”

101.应使用“乌克兰东部民间武装”不使用“乌克兰亲俄武装”“烏克兰民兵武装”“乌克兰分裂分子”等。

102.不使用“一带一路”战略的提法而使用“一带一路”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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