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带走自己的兄弟姐妹或者是父母子女,是否能构成绑架罪?

根据《》第55条中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仅限于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如果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当事人也可要求他们回避。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执行。

当上述可适用回避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诉讼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时,必须回避。另外,如其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本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从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必须回避。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和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有仇嫌关系,从而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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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编 专业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质量。

  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考生应能: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要求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Ⅲ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单项选择题 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 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论述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第一部分 刑 法 学

  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定义的类型,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但书”的意义。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刑事责任能力和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罪过;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罪过形式);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种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

  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

  一、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二、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特别防卫的概念;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特别例外限制。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的概念;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三、对既遂犯的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二、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三、对预备犯的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三、对未遂犯的处罚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

  三、对中止犯的处罚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主犯的种类;主犯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从犯的种类;从犯的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第一节 罪数形态概述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的类型;继续犯的法律后果;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特征;法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一、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结合犯的概念;结合犯的特征;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集合犯的概念;集合犯的特征;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一、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意义;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的特征。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

  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的地位。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

  一、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根据的理论;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解决方式的学说;刑事责任解决的几种方式。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特征;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刑罚目的的概念;刑罚报应的观念;预防犯罪的目的;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有期徒刑的执行;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的概念和特征;死刑的适用;死刑的限制;死刑的执行方法。

  罚金的概念;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确定;罚金刑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种类

  法定情节的概念;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酌定情节的概念及其作用;酌定情节的种类;酌定情节的适用。

  累犯的种类;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自首的种类;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特别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数罪自首的认定;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自首与坦白的界限;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自首情节的处理原则。

  立功的概念和意义;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立功情节的处理原则。

  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意义;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况。

  缓刑的概念和意义;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的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

  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概念和作用;减刑与改判的区别;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

  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假释的概念和作用;假释与释放的区别;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时效的意义。

  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疗法;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

  赦免的概念;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

  第十三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

  三、刑法各论的体系

  第二节 罪状、罪名、法定刑

  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罪状的概念;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

  罪名的概念;选择罪名和单一罪名。

  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的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具体规定方式;宣告刑的概念及其与法定刑的关系。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组织考试舞弊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二十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二十一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二部分 民 法 学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民事义务的分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营利法人的概念

  二、营利法人的机构

  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一、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二、非营利法人的类型

  一、特别法人的概念

  二、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八、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第五节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八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四、诉讼时效的类型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一、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章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四、公示、公信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模式

  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四、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所有权的权能和限制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依据

  三、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相邻不动产通行或利用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三、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一、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六、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

  七、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四、注册商标的无效

  第十六章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顾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十七章 合同法总论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第七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的解除概述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九节 合同的解释

  二、合同的解释规则

  第十八章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二节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四、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七节 父母子女关系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

  夫妻之间的扶养;父母子女间的扶养;祖孙间的扶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三、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五、遗嘱的有效要件

  六、遗嘱无效的情形

  七、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第四节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 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第五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七节 各类侵权责任

  三、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十一、高度危险责任

  十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十三、物件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及其系列修正案。

  以上法律规定,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截至2018年5月31日。

  可参考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

  1.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以上民事法律、司法解释公布时间截至2018年5月31日。

  可参考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

  综合课考试足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质量。

  综合课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及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要求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Ⅲ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中国宪法学 约50分

  中国法制史 约40分

  单项选择题 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分析论述题 5小题,每小题10/15分,共80分

  第一部分 法 理 学

  法学的含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其他法学流派。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学。

  法理学的含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

  第二章 法的特征与本质

  二、当代关于“法”与“法律”的使用

  西方关于“法”与“法律”的使用;当代中国关于“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二、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三、法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一、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

  神意论;理性论;命令说;民族精神论;社会控制论;其他学说。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一、法起源的主要原因

  法起源的经济因素;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系的概念;中华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

  三、法律继承与移植

  法律继承的含义;法律继承的根据与理由。

  法律移植的含义;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第三节 法律全球化

  一、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与趋势

  法律全球化的含义;法律全球化的趋势。

  二、法律全球化的进展和主要途径

  法律全球化的重大进展;法律全球化的主要途径。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的含义;法的作用的实质。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他分类。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五、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的含义和特征。

  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效率。

  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

  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第五章 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正式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与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等级的一般原则。

  法对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西方两大法系的法律分类

  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法律规则的含义和特点;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原则的含义;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概念的含义;法律概念的种类。

  第二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的含义与特点。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原则

  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要求;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

  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征。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立法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和意义。

  一、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

  立法遵循宪法;依法立法;立法维护法制统一。

  立法体现人民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参与立法。

  立法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

  立法程序的含义;立法程序的特点。

  二、我国法律的制定程序

  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

  三、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第一节 法律实施概述

  法律实施的含义;法律实施的内容与分类;法律实施的意义;法律实施状况的评价。

  法律实现的含义;法律实现的意义;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

  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

  依法行政原则;合理性原则;讲求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其他原则。

  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

  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守法的含义;守法的意义。

  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

  三、守法的原因和状态

  守法的原因;守法的状态。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的含义;法律监督的意义。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监察法》制定的意义,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

  第九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的含义;法律职业的特点。

  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法律职业人员范围;法律职业任职条件。

  第二节 法律职业伦理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职业理论的含义;法律职业理论的特点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

  审判伦理;检察伦理;律师伦理。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其他解释方法。

  四、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第四节 法律推理与论证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推理的特征。

  二、法律推理的方式

  形式推理;实质推理。

  三、法律论证的概念

  法律论证的含义;法律论证的特点。

  四、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

  内容融贯性;程序合理性;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有效性;结论可接受性。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其他分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抽象条件;具体条件。

  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种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归责的含义;归责的原则;免责的含义。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法治的含义;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民主。

  二、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历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第二节 全面依法治国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与原则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十三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一、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二、法与社会和谐、社会治理

  当代中国法治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当代中国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通过法律体现和保障社会发展的全新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科技对法的影响;法对科技的作用。

  一、法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是法律存在的政治基础;法律也对国家权力起到支持和制约的作用。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

  政治对法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三、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对法具有指导作用;法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意识的分类;法律意识的作用;法律文化的概念;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法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法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法与宗教的区别与联系;我国法律在处理宗教问题中的作用。

  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形式特征;宪法的实质特征。

  宪法的传统分类;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四、宪法与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的含义;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宪法修正案。

  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基本人权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法治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权力制衡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三、宪法规范的类型

  第二章 宪法的变迁

  宪法制定的概念;制宪权与修宪权;宪法制定的主体和机构;宪法制定的程序。

  二、中国宪法的制定

  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体制。

  二、中国宪法的解释

  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的形式;宪法修改的程序。

  二、中国宪法的修改

  第四节 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的模式;违宪审查的方式。

  二、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中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爱国统一战线,

  经济制度的概念;中国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

  物质文明的含义、政治文明的含义、精神文明的含义、社会文明的含义、生态文明的含义;“五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政权组织形式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的功能;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差额选举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三、中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选举的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代表的辞职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政党的概念和特征;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类型;政党与近代民主政治。

  二、中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政党制度的概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

  二、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规定;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概念

  公民的概念;公民和人民;基本权利;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三、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四、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平等权的效力;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规范体系及特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

  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的特点;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国家机构的体系。

  二、中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法治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化;组成和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专门委员会;临时性委员会;调查委员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的法律地位;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监察委员会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二、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三、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四、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的关系。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性质和任务;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制;组成和任期;工作原则;审级制度。

  性质和任务;组织系统、职权和领导体制;工作原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八节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会议制度。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领导体制;派出机关。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旧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天罚与神判;监狱:圜土,羑里。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宗法制度;礼与刑的关系。

  《九刑》《吕刑》。

  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契约:质剂,傅别;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司法机构:大司寇,小司寇;狱,讼;五听。

  第三节 春秋法律制度

  郑国“铸刑书于鼎”;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二、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四节 战国法律制度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法律制度

  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主要罪名。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审判制度。

  第二节 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主要立法:“约法三章”;《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

  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皇帝制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诉讼与审判;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曹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律学。

  “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官当”入律;“重罪十条”;新五刑的初步形成。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体例;内容;历史影响。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法律典籍:《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管理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宋刑统》;编敕;条发事类。

  刑罚制度;折仗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

  《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六、辽夏金法律制度

  辽朝法律制度;西夏法律制度;金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犯罪分类与量刑原则;刑罚制度的变化。

  财产法律规定: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诉讼审判制度。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的制定与体例;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教民榜文”;《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奸党罪;充军;廷杖;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赋役制度:一条鞭法;专卖制度;海外贸易制度。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中央、地方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审判制度: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充军、发遣、刺字;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幕友胥吏的作用。

  第五章 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咨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构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

  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指导思想;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华民国民法》;商事立法。

  普通法院系统;特种刑事法庭;诉讼审判制度。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土地立法:《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二、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刑事立法:刑法原则的发展;主要罪名。

  司法制度:司法组织体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

  三、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土地立法、劳动立法;婚姻立法。

  刑事立法: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司法制度: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可参考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


涉案当事人 主犯 左死者岳父 右死者妻子

地处南京近郊的将军山(准确的说应该是翠屏山),名气并不大,很多南京本地人都没有听过。

在宋代岳飞将军曾经在这里设置阵地,击溃了金国大将金兀术,由此得名将军山。将军山是一座小山,最高不过1000米,面积才3.5平方公里。由于南京城内几乎都是平地,这座小山也就成为周边居民爬山锻炼的一大场所,尤其是傍边河海大学的学生。

2011年2月28日中午,两个大学生饭后爬山闲逛,走上了一条小路。由于几乎饭后经常爬山,两个同学对这条小路非常熟悉。

他们爬到半山腰时,一个学生突然发现路边有些异样。在并不深的草丛中,似乎有几个黑色的垃圾袋,传出浓重的臭味。 这个大学生骂道:什么人这么没有公德,把垃圾丢在景区里面! 他的同学却觉得事有蹊跷:奇怪啊,就算丢垃圾,为什么不丢在山脚,反而扛到山腰来丢。

这少说要爬几百米,多累人啊,丢垃圾的家伙岂不是吃饱了撑的? 两个人越想越奇怪,不觉走进黑色垃圾袋仔细观察。越走进垃圾袋,臭味越重。

走在前面的那个同学看到垃圾袋一角露出一块红肉:原来是死猪肉!难怪这么臭! 后面的那个一个同学看了几眼,突然向后猛退几步,惊恐的叫到:你看,你看! 他的朋友顺着的手指看过去,一截发白的手掌从垃圾袋里面伸出来,五个指甲清晰可见。

两个学生吓得不轻,一溜烟的冲到山下,向学校里面的校警汇报。校警立即报警,南京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迅速出动,很快赶到现场。不错,这确实是人体的残肢,看来这是一起恶性杀人碎尸案。 尸体上的线索 众所周知,杀人案属于严重刑事案件,中国公安一般要求命案必破。而杀人后又碎尸,是比杀人案还要严重和影响恶劣的案件,很容易造成社会恐慌,各地都当作务必侦破的案件对待。南京市的治安在全国属于第一流的。

因为常住人口高达800多万,每年肯定也有一些杀人案件,碎尸案却极为少见。此案发生以后,南京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向江苏省公安厅法医专家求助,全力侦破这起恶性案件。 两名学生报案后不到15分钟,警方就在下午1点赶到现场。刑侦专家首先对现场进行了保护,然后进行了勘察。由于这条小路很少有人经过,加上这几天阴雨连绵,现场基本保持原样。 遗憾的是,由于雨水的影响,现场没有留下足印车辙等关键证据。

刑侦专家经过仔细检查,在附近不到500米距离内发现了11个黑色垃圾袋,里面都装满了碎尸。经过仔细拼对,是一个男人完整的身体和头颅。经过对尸体的检验,发现死者颅骨开放性骨折,有明显钝器击打痕迹。显然,死者是被人重击头部,活活被打死的,这是一起恶行凶杀案件。

在对尸体检验表明,这个男人身体强壮,年纪约40岁到50岁,肌肉结实,各个器官都很健康。不过解剖中发现,这个男人年轻时候似乎长时间营养不良,曾经得过轻微的佝偻病。手脚有一些陈旧的伤口,专家判断是镰刀割伤的痕迹,但不是被砍伤,应该是干农活时候没注意而受伤。伤疤时间很久,看来是死者少年时期的事情。由此可以判断,死者童年和少年家境应该很不好,还生活在农村。 不过,死者现在满身都是脂肪,全身皮肤白嫩,一看是就长期吃的很好,而且绝非体力劳动者。看来,死者年轻和中年生活水平有明显改善,很有可能脱离了农村,长期在城市生活,至少一个中产阶级。

除了以上的东西以外,刑侦专家还认为,杀人碎尸犯似乎对人体结构颇为了解。他碎尸手法很熟练,手脚和身躯内脏等被整齐的分成11个部分,干净利落。就像刨丁解牛一样,凶手下刀均是人体脆弱的部位,并不像一些碎尸者一样不管不顾的乱砍乱剁。这个凶手可能是医生,屠夫或者军警之类,总之是接触过尸体的人。

现场没有发现凶器,虽雨水破坏了很多线索,但四面都没有搏斗和碎尸痕迹,这里肯定不是第一现场,而是抛尸场所而已。装死者尸体为黑色垃圾袋,袋口扎有塑料绳。 根据尸体判断,死者死亡时间不超过3天。根据这两个学生回忆,由于下雨他们2天没有爬山,但3天前的中午他们爬山的时候,确定没有看到这些垃圾袋。

现场勘察的结论就这么多了,并没有任何的直接证据。 现在主要的难点是如何确定死者身份。 一种方法是通过尸体相貌辨认,这也不可能。 杀人者似乎对警方办法手段略有了解,他可以对死者脸上连续砍了十多刀,导致脸部基本被毁,根本看不出受害者原来的长相。南京警方无奈,邀请江苏省公安厅专家对颅骨进行相貌还原,试图恢复死者长相。

那么通过遗物追查死者身份呢?这11个垃圾袋里面,除了碎尸,就只有死者的少量内衣裤和衬衫,档次还很高,全都是名牌。经过分析,这些衣物虽昂贵,让我们知道死者颇为有钱,但却都是全国各地能买到的东西,无法追查死者身份。

通过失踪人口来追查呢?也失败了。南京警方案发后立即对市内3天内失踪人口调查,仅仅接到一起儿童失踪的报案,几小时后孩子还被找到了。之后一周内,陆续有老人妇女失踪的报案,但基本都是走失或者离家出走,没有一个人真正失踪,况且这里面都没有中年男人。 难道是外地人杀人后,来南京抛尸? 南京的老刑警们认为不太可能! 将军山并不是什么有名的地方,仅仅是一个3.5平方公里的小山。

即便很多南京本地人也搞不将军山到底在哪里,这个凶手又是如何知道的呢?况且他抛尸的这条小路相当偏僻,如果之前没有走过的人,很难发现这里还有路,更谈不上抛尸。 况且,如果外地人来南京抛尸,为什么不将尸体扔到更偏远的农村或者城郊结合部的荒山上,而是丢在紧靠大学和众多居民居的将军山上,这岂不是极容易被人发现,岂不是违背常理?

南京刑警们绝大部分倾向于,凶手就是南京本地的居民,而且曾经在这一代生活过,对将军山非常了解,并不是外地人。 不过,死者是不是本地人,就很难说了。当务之急,就是尽快确定死者身份。 由于案情重大,当晚江苏省公安厅的几个著名法医就被电话惊醒,要求他立即赶赴法医中心,协助验尸。

这几个法医水平可就高了,堪称全国最顶尖的法医专家。 经过仔细分析,他们发现了之前没有发现的一个重要线索。在死者被血浸透的内裤中,意外发现一个非常巧妙的暗袋。法医认为,死者应该是长期在外面旅行或者做生意的人,出于安全考虑,必要时候会把最值钱的东西藏在内裤暗袋中,以防止被人抢劫或者敲诈。这个暗袋以内裤的商标作为掩护,普通人不可能发现,即便用手触摸,也会被商标误导,感觉不出这里有什么东西。奇怪的是,这个暗袋中,却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仅有一小块揉碎且被鲜血泡烂的纸片。

公安厅专家立即利用大型光学仪器进行还原,惊喜的发现,这是一张火车票的一部分。隐约可以看到火车票是从甘肃省会兰州到南京的,还可以看出发车日期为2011年2月25日,座位号相当清晰。 从2010年开始,火车票开始实名购买,必须出示身份证。警方立即去铁路部门调查,很快查到火车票的购买人,名字叫做田明扬。 死者到底是谁? 经过户籍调查,田明扬为兰州人,40出头,普通市民。

南京警方立即对户籍资料上田明扬的照片和尸体还原相貌照片进行比对,发现非常相似。 看来,遇害者就是田明扬。 南京警方效率很高,在第二天就赶赴兰州,调查遇害者田明扬的情况,追查可能的凶手。

当刑警们找到田明扬家的时候,他的妻子面对刑警关于田明扬失踪几天了的询问,完全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田明扬的妻子说,丈夫刚刚上班,压根没有失踪。 糟了,难道搞错了人吗? 刑警们追到田明扬的公司,果然田明扬还很精神的活着,还在和同事们侃大山呢。看来真的搞错了!刑警们对田明扬进行了询问! 田明扬听到自己的火车票出现在碎尸上,明显有很强的震惊感,不过很快他的情绪就稳定下来。他的解释是这样:我确实买了这张火车票去南京的,因为我去二嫂薛莉萍家。我二哥田明成去世以后,我的嫂子独自在南京带着女儿。我和她关系非常好,也很喜欢二哥的女儿,我们经常见面。至于这张火车票我记得好像随手就扔掉了,可能被谁捡到了吧。 刑警们问:你的二哥田明成怎么去世的? 田明扬回答:5年前在兰州出车祸死的。

奇怪了,田明扬说的是真话吗?他虽然不是死者,会不会是凶手呢?在杀死受害者的时候,将火车票遗落在尸体上? 经过对田明扬供述的核实,证明他确实在案发当天到过南京,但却并没有作案时间。根据法医确定,死者是25日深夜被杀,然后在第二天凌晨抛尸的。根据田明扬居住旅馆的监控判断,田明扬当天下午就回到酒店,随后长时间于酒店洗浴按摩,又在酒吧看足球比赛到凌晨2点才回房睡觉。第二天一早就离开酒店,坐上大巴直接去了飞机场,回到了兰州。

显然,田明扬不可能亲自作案,即便他参与了杀人,也是躲在幕后,由别的凶手去实施。或者他干脆同这件事情没有任何关系,就是随手丢下的火车票被谁捡走了。

奇怪的是,如果真的是田明扬随手丢掉的火车票,死者怎么会捡起来塞在自己内裤的暗袋里面呢?这不符合道理啊! 难道是杀人犯故意用不相干的东西,误导警察办案方向?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有些比较高明的杀人犯会故意在现场丢弃一些东西,分散警方侦查视线。但似乎也不是。因为误导应该用一些显而易见的假线索,这个火车票的残骸几乎无法辨认,如果不是公安厅具有进口的先进仪器,是绝对无法还原的。对于这一点,只要公安厅内部人士才知道,杀人犯绝对不可能知道这点。 真见鬼,线索由此就中断了。

万幸的是,追查物证的另一组刑警很快有了收获。 通过法医对尸体的还原,法医判断死者是被用斧头劈脑袋,活活被砍死的。至于碎尸没有采用锯子,还是使用斧头和常见的菜刀。 自然,单单知道斧头和菜刀,是完全不可能破案的,好在还有别的线索。 抛尸的黑色塑料袋经过分析,是南京市麦德龙大型超市卖出的。南京只有两家麦德龙,通过对塑料袋的分析,这是江宁区的麦德龙分店卖出的。 刑警们立即拿出购买的监控进行分析,很快排查出上百个嫌疑人。均是在案发前十五天内,购买大量垃圾袋、或者菜刀,或者斧头的人。显然,想从这上百人中找出线索,也谈何容易,几乎是不可能的。

目前警方认为田明扬多少和案件有关系,就全力分析这些买东西的人里面,谁可能和田明扬有交集。 田明扬却不配合,借口此时同他完全没关系,不与合作。不过,刑警们发现,田明扬自己也似乎非常焦急,不断打电话,激动的说什么事情。

警方找来对田家非常熟悉的一个亲友,让他帮忙辨认超市监控的上百个嫌疑人,看看谁和田明扬有关系。 谁知道,刚看了十五分钟,就有重大收获。 在2月24日下午购买嫌疑物品的人中,这个亲友一眼认出了一个人。 这是一个年过7旬的老人! 他就是田明扬已经去世二哥的岳父,南京很有名气的一个企业家薛敬恭。根据监控和购买记录显示(麦德龙都是用会员卡结账),薛敬恭当天购买了大量垃圾袋,一把斧头和一把崭新的菜刀。 那么显然此时薛敬恭和田明扬,有一定作案的嫌疑。 这一点点嫌疑,不足以证明什么,甚至不足以开据传证。

案件再次陷入了僵局! 这边公安厅的法医专家多次还原死者相貌,越看同田明扬越像,真的就像同一个人。难道是田明扬和薛敬恭联手杀了田家什么亲戚吗? 经过调查, 田家一共有五兄妹,是两个姐妹三个兄弟,其中老二田明成,老三田明光,和小弟田明扬。 兄弟三人长的比较像,其他亲友貌相就同他们相差很远。 目前只有小弟田明扬还在兰州,老二田明成,老三田明光都不在。 老二田明成不在是因为他于2006年,因车祸死于兰州一条国家公路上。交通部门出具了事故鉴定书,认为是驾驶不慎撞击路边护栏,汽车油箱意外破裂后燃烧致死。确认尸体就是田明成本人以后,交通部门征得田的妻子同意,将已经高度碳化的遗体火化。 相比二哥田明成不幸因意外去世,老三田明光则神秘的失踪了。

老二田明成车祸死后,再也没有人见过老三田明光。田家人对外说田明光在二哥死后过于悲痛,离开兰州去深圳闯荡做生意。田家亲友在连续5年春节,都没有看到过田明光回家过。 那么,死者会不会是失踪的田明光呢? 经过对田明光照片的判断,死者和田明光非常相像。尤其死者较为肥胖,体重估计85公斤以上,田明光也是一个胖子。 至此,南京警方高度怀疑遇害者就是田明光。

经过对火车站监控调查,以及田明扬自称去二嫂小区的监控调查,均发现田明光同一个比较肥胖的男人在一起。这个男人虽刻意回避监控摄像头,但仍然留下一些影像。通过对比照片,警方认为这就是田明光。 而分析二嫂薛莉萍的监控,发现田明扬同田明光一起进入二嫂家,但随后只有田明扬一人出来,田明光却没有一同出来。

几小时后,突然有四个男人冲入二嫂薛莉萍家,稍后他们扛着一个大麻袋出来,丢上了门口一辆奥迪车,然后飞快驶出小区从监控中消失。 看来,麻袋里面就是田明光。 警方推论,可能是田明扬同二嫂薛莉萍联手杀了田明光,薛莉萍的父亲薛敬恭则负责购买碎尸用的工具和袋子,是从犯。

至于为什么杀死田明光原因还待调查。根据现有资料来看,身为日本公民的二哥田明成因为车祸死后,获得了日本保险公司500多万人民币的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其中300多万留给了二嫂和他的女儿,另外约200万则留给了田明成的父母。

而二哥田明成在日本还开有一个规模不小的保健品公司,据称辉煌时期资产有2000,3000万。保健品公司的内情不为田家所知,只有二嫂薛莉萍知道。 车祸以后,薛莉萍宣布这个保健公司早就是艰难维持状态,资不抵债。随后薛莉萍将其关闭,没有给田家人一分钱。 警方认为有可能是田明光对保险金分配不满,又认为薛莉萍私吞了保健品公司,多次找薛莉萍讨要。

二嫂为了保住手中的巨款,联络同自己一向很好的小弟田明扬,将田明光骗到南京以后杀害。 不过,这个推论毕竟是推论,想要证明还必须进行尸体的DNA检测。 警方提取了田明光儿子的DNA样本,同碎尸进行比对。 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DNA比对的结果是,死者并不是田明光。更令人吃惊的是,死者的DNA却同田明光儿子有着很高的相似度,那么唯一可能的结论就是。这具死于3天前的尸体,是已经死了5年之久老二田明成!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死人难道会复活马?

异国情侣 在尸体高度怀疑为日本籍华人田明成以后,南京警方立即提取了田明成女儿田娇娇的DNA样本,同尸体进行比对,证明死者就是田明成。 这岂不是大怪事!明明田明成早在5年前就因为车祸死于兰州,连尸体都火化了,交警的事故鉴定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墓证明一应俱全,还获得了日本保险公司的理赔金,这是怎么回事呢? 就在此时,一直不愿意说话但焦急万分的田明扬终于开口了。他声称,死者其实就是田明成。

而五年前车祸烧死的并非田明成,而是三哥田明光。 这件让人匪夷所思的事,其实讲起来并不复杂。 田明成1962年出生于甘肃兰州的农村,家里条件很不好,兄弟姐妹多达5人。田明成本人小时候营养不良,得了轻微的佝偻病,因为长时间干农活,收庄稼,手背镰刀割伤多处。田本人倒是很有些能力,很快弃农从商做起了生意,家庭生活明显改善。

刚刚改革开放的80年代,他就跟随出国大潮去了日本。田明成是个很聪明的人,没有几年他就从打工仔变成了小老板,名字也改为田中明成。不过,日本居留权并不容易申请。没有日本居留权,对于做生意来说有很多限制。也许是出于要做日本人的目的,他同一个日本籍的华人女子张莉结婚,婚后很快加入了日本籍,两人生有两个孩子。 入籍以后,田明成很快同张莉离婚,孩子也一个不要,全部留给女方。

从此,田明成就成为了日本公民,生意也越做越好,逐步从小老板到有了自己的保健品公司。 在一次保健品展销会上,田明成再次遇到了南京女孩薛丽萍。薛丽萍比他小八岁,1970年出生于南京一个国家干部家庭,父母都是大医院的干部,下面还有两个妹妹。 25岁的时候,薛丽萍被交往多年的男友强行要求分手。由于急于摆脱失恋的痛苦,薛丽萍于1996年留学日本,去一家著名学校学习美容技术。国外的生活是无拘无束的,1999年独立游览富士山的薛丽萍遇到了田明成。 就两人出身来说,其实本不会有什么接触。一个是农家穷孩子,一个是干部家的小姐,却因为都是在日本,这些鸿沟也就似乎冲淡了。

两人结伴游玩,期间谈的很是投机。 几个月后,两人又在这次展销会以外相遇,不觉相互有了好感。在国外的华人一般都是很寂寞的,没有什么朋友,也没有家人。一般他们会不自觉的组成一对对的情侣,有的可能结婚,有的则很快会分手。

薛丽萍即便不算大家闺秀,也是绝对的小家碧玉。他的父亲是南京著名医院的处长,母亲则是这家医院的主任医生,她本人长的非常漂亮,更难得是有一种无法模仿的高雅气质。 很快,田明成主动追求薛丽萍。田明成也完全有追求她的资本!田出生于农村,但这是在日本,薛丽萍的所谓家世在这里意义不大,两人都是无依无靠的外来人。就两人在日本的地位来说,薛丽萍不过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中国留学生,学习完毕了就要回国。

田明成则是日本公民,还有一个自己的公司和丰厚的身价。 不知道是出于寂寞,还是出于要一个日本国籍,或者出于爱情,最终两人于2001年结婚。婚后,薛丽萍很快加入日本国籍,成为日本人,名字也成为田中利平。 婚后不到一年,两人就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只是,此时田明成的事业却走了下坡路。 田明成的公司规模很小,在资本主义很发达的日本其实算不了什么。开始田明成主要走偏门,靠搞特殊保健品发了一笔财,随后在日本大型保健品公司竞争下,他的公司每况愈下,真的是勉强维持,毫无利润可言。

到了2005年,保健品公司已经处于资不抵债,濒于破产的边缘。而此时薛丽萍早已完成了学业,回国准备开办连锁美容店。 只是,两人面对的问题就是,没钱。 田明成公司随时可能倒闭,田不但拿不出分文给妻子创业,甚至倒闭后连自己的房子车子都要用来抵押还债,妻子女儿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薛丽萍建议丈夫:日本竞争太激烈,我们干脆考回国发展! 田明成觉得妻子的建议很对,但却很难这么做。两人都是极其要面子的人,尤其田明成在大批亲友面前一直都是成功人士形象,如果破产后灰溜溜的回去,以后还怎么混! 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此时夫妻关系也开始恶化。 其实这段婚姻本来就不般配,婚后很快就表现出狰狞的一面!田明成是从农门爬上来的人物,为人精明强干,但自私狭隘,性格偏激傲慢,脾气火爆,经常痛骂妻子。 薛丽萍则性格相对比较软弱,凡事多听从丈夫的,一旦吵闹多忍气吞声。

不过,她也比较固执要强,人也很机灵。婚后,薛丽萍对田明成很多农民习气的极为厌恶,一度不让丈夫负责女儿的教育。 此时两人经常吵架,后田明成主要在日本惨淡经营自己的公司,薛丽萍则回到南京带着女儿,同时开了一家小美容店。 就在这个时候,薛丽萍遇到了前男友唐凯。唐凯和薛丽萍是青梅竹马的好朋友,之前因为一些感情上的大误会而分手。随后,唐凯就想起薛丽萍的种种好处。不过,此时薛丽萍已经结婚,还有了孩子,唐凯只能以一个老同学的身份接近他们。 唐凯本人也是美容行业,对薛丽萍开设美容店有极大帮助。两人本人就是老情人,此时相处时间久了,很快旧情复燃。在薛丽萍看来,唐凯虽很有才华,却非常谦虚,心胸开阔,做人讲义气,对朋友很好,甚至对薛丽萍的女儿也是特别爱护。

相比起来,唐凯比暴躁狭隘的丈夫好十倍。 只是身有所属,还有孩子,薛丽萍只能保持和唐凯的距离。 杀人骗保? 2006年,田明成在日本的公司已经濒于破产。在日本,一旦破产就形同死刑。很多日本公司的负责人,在破产前自我了断,避免接受可怕的名誉损失。田明成对破产深感恐惧,无奈之下,他灵机一动想出一个办法,就是骗保。 他在日本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2亿日元(约1000万人民币)的巨额保险,然后以回国借款为理由返回中国,找到妻子薛丽萍,要求一起做。 田明成说,只要拿到这1000万,不但我的公司起死回生,你也有钱搞你的事业。 薛丽萍开始认为属于违法,一旦被发现就要坐牢,不愿意干。

田明成说:这事我一个人干不了!事后一定要你以妻子身份出面要钱,还要进行遮掩。你不做,我们家就死路一条了。 薛丽萍说:万一被日本保险公司识破怎么办? 田明成说:只要你在车祸以后,立即要求火化,死无对证了,日本保险公司怎么能识破? 薛丽萍犹豫的说:但万一穿帮了,会坐牢的,太危险了! 田明成怒气冲冲的骂道:有什么比穷更危险的?日本社会你也不是不知道,一旦破产就彻底完了,以后我连份工作都找不到,家里房子车子都要还债,难道全家做流浪汉去? 薛丽萍无奈之下,只得同意了。

随后,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因为田明成已死,知道内幕只有薛丽萍。薛丽萍自然不可能主动往自己身上揽罪,她的说法是,此次骗保完全是意外和巧合:回到老家,田明成开着轿车将三弟田明光约出来,两人一番小酌后,田明成拉着三弟说明了借款意图,三弟当即表示同意,这时,我打电话过来说女 儿上吐下泻,可能水土不服。一向视女儿为珍宝的田明成内心焦急万分,三弟建议哥哥先回南京,等钱一凑齐,就给他送到南京。

说完,田明成就匆匆赶往机场,让 三弟把自己的车开回去,因为走得匆忙,田明成不慎将手机等物品落在了车上。 然而,半个小时后,田明光开着小轿车在丹拉高速公路上莫名发生自燃,瞬间车毁人亡,人被烧成一具黑炭。甘肃高速交警在处理事故现场时,在轿车不远处发现了烧黑的手机、手表和驾驶证。经查证,和车主信息一致,断定死者就是田明成,警方将死讯通知了其在南京的妻子薛莉萍,并出具了“单车撞护栏引发燃烧死亡”

当天晚上,当田明成乘坐飞机回到南京,一进门,发现我已哭成泪人,看着他回来,我一脸惊恐:“你没有死?”“瞎说什么?怎么回事?”田明成莫名其妙地问我。我看了又看田明成,才确信他真的没死! 原来,下午我给丈夫打完电话,两个小时后便接到了丈夫的死亡通知,听我说明情况,田明成惊讶万分,只有他知道,死的一定是三弟田明光啊,就蹲在地上呜呜哭了起来,不停地自责。

我只好在一旁安慰。 情绪稳定下来,已经是晚上11点多,田明成准备打电话给兰州老家的兄弟姐妹说明实情时,我突然想起一件事,两人结婚后,他们曾在日本多家保险公司投有巨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总额折合人民币上千万元。既然现在警方已出具了事故报告,不如就此机会把这笔保险拿到手,也正好可以填补自己在南京的投 资,最后两人决定铤而走险。 为保险起见,趁天大亮之前,我让田明成到外面宾馆暂时安排,登记时特地用我的证件。两人在宾馆内商定,由我对外告知自己丈夫出车祸死亡,急赴兰州处理丈夫丧事。 接下来,田明成偷偷地潜入陕西宝鸡掩人耳目,我带着娘家的亲戚浩浩荡荡地赶到兰州奔丧。

面对田家的儿子,一个死亡,另一个失去音信,整个田家死气沉沉。当时情景,田家和薛家两边亲戚都被蒙在鼓里。 此后的半年里,我分三次领取了从日本拿到的索赔款500多万元。原因是,当地律师在日本办理保险理赔事宜时,赔付的保险公司说,由于在理赔过程 中,缺少过硬的田明成死亡鉴定法律文书,最终只能拿到这些,全额拿到的话预期可达到上千万元。此前,我曾拒绝警方对烧焦的“丈夫尸体”进行DNA确认,故理赔鉴定文书不够完备。

另外一种说法则是南京警方的怀疑。

因为田明成刚刚在日本保险几个月,在国内就出了这件事,这过于巧合,简直像拍电影一样。 更巧的是,田明光驾驶的车,莫名其妙的突然自然,而且火势极大,根本不让田明光有逃走的机会,活活烧成木炭状。 更奇怪的是,田明成以急着回去为了理由,将自己的手机、钱包、手表、驾驶证全部丢在车上。你要说驾驶证留在车上还容易理解,手表、手机、钱包都是随时要用的,你说丢在车上谁会相信?你说是急于过去,没注意。但他女儿不过是上吐下泻而已,又不是什么大病,怎么可能急成这样。 显然,丢下这些东西,摆明了就是伪造自己遇难的假现场。 根据众多现象分析,这起所谓的车祸,很可能是一起故意杀人案。

他们夫妻两人联手,不惜害死了田明成的亲弟弟来骗这1000万。 只是当时甘肃交警水平太差,不负责任的以交通事故结案,随后遗体火化,车辆销毁。所有证据不存在,这么疑案也就无从查起了。 由于田明成已经“死了”,所以日本公司也就无法经营下去。

以薛丽萍出面,将已经明存实亡的公司关闭,除了还债意外,还将剩余资产变卖了200万。 随后将这200万交给田明成父母养老,另外500多万则暂时交给薛丽萍保管,由她去做生意。 田明成说自己要去外地躲个三五年,等风声过来,再买个假户口恢复身份,三个人一起过日子。 于是,田明成开始在陕西河南一带躲藏,而薛丽萍则以寡妇身份在南京做生意。

死去的人不愿意死去 两个人此时生活就有急剧的变化。 薛丽萍有了资本以后,开始有了大展拳脚的机会。她在日本一所知名美容学校学习了很多新技术,回国以后生意很红火。加上有行内旧情人唐凯的帮助,又有500多万资金,薛丽萍在南京开办了多家连锁美容院,生意红红火火。 赚到钱以后,薛丽萍又对父亲刚刚成立的一个企业注资,这个企业也很快发展起来。 事业非常得意,感情上也是这样。 在得知薛丽萍丈夫因为车祸去世以后,不知道内幕的唐凯立即展开对她的追求。唐凯并不嫌弃薛丽萍有个女儿,反而对田娇娇非常好,视如己出,对薛丽萍无微不至的体贴关爱。 时间一长,本来就对唐凯极有好感的薛丽萍,自然就被感动了。

在丈夫不在的三年期间,在对田明成假死一无所知的一大帮朋友们的催促下,他硬着头皮已把地下男友唐凯的身份公诸于众。 虽当时是演戏,但很快薛丽萍自己动了真感情,也想假戏真做了。 薛丽萍收获了事业和爱情,日子过的比蜜糖还甜。

田明成的生活却正好相反,苦不堪言。 背负杀害亲弟弟的内疚和犯罪分子的罪行,田明成长期在外地躲藏。 出于谨慎期间,田明成极少和妻子联络,而且让妻子每次打给他,他不会打给妻子,害怕被警方追踪。对于自己的父母兄妹,田明成也只能装作已死,不再联络。

开始田明成躲在陕西宝鸡,一年后的田明成三弟田明光的忌日,田明成到宝鸡法门寺敬香,以外碰到一个同学。同学不知道他“已死”,主动向他打招呼。田明成装作不认识他,仓皇逃走。没几天,惶恐不安的田明成辗转迁移到河南郑州,继续隐姓埋名地生活。

由于没有合法身份,田明成连较大的旅馆都不敢住,只能住破烂不堪的小旅馆和城郊结合部的出租屋。这些地方的安全性很差,很多犯罪分子在这里逗留。由于怕被抢劫,田明成在内裤中搞了暗袋,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就将存折藏起来。 除了住店以外,即便在街上看到警察、协警、军人、甚至穿制服的邮递员,田明成都会不自觉的紧张。他很少上街,绝大部分时间躺在旅馆房间里面看电视。平时吃饭多是泡面,一天只吃两顿。

这种过街老鼠般的生活,他整整过了三年。 田明成听说妻子在南京很成功,自己也心动了,也很想在郑州开拓自己的保健品事业。但此时他已经“死了”,没有合法的身份,连买火车票都不行,怎么注册公司呢?只能不了了之。 于是,田明成本来就暴躁的脾气也越来越差。

更让他气愤的是,妻子越来越疏远他。到了2009年春节,田明成已很久没接到过妻子的电话,大年初三,田明成终于忍不住在公用电话亭里给妻子打去了电话,没想到妻子当时正忙,不方便说话,匆匆挂断了电话,顿时,田明成感到一股凉气袭上心头,而此时他通过报纸了解到,岳父已成了当地有名的企业家,妻子开的养生美容店生意非常好,妻子一家的日子越过越好,自己则像个民工一样灰溜溜的活着。

这样田明成极为不服气!他之所以犯罪,主要还是为了自己的家,现在也算躲避了3年,风声应该过去了,可以回到家里同老婆孩子继续生活了。 犹豫再三,他决定结束一个人的生活,潜回南京,找到妻子,一家团聚。 2009年6月的一个夜晚,刚拿出钥匙准备开门的薛莉萍,被突然从楼梯处蹿出来的田明成吓了一跳。7岁的女儿见到“已死”的爸爸,竟吓得哭着往妈妈怀里钻。的确,如今的田明成是一个死人,自然一无所有!出现在妻儿面前的是一个衣衫褴褛的穷鬼。

田明成看着家里的豪华装修,想着这三年在外过的隐形人生活,不禁感慨:回家真好! 但薛丽萍并不这么想。这三年时间,她已经同唐凯有了很深的感情,两人已经准备结婚。但唐凯对薛丽萍违法协同丈夫骗保(和有可能的协同杀人)私毫不知情,甚至连薛丽萍的父亲也不知道。 好在唐凯为美容店里的事带队去了广州,要半个月后才回南京。

该如何在唐凯到来之前打发走田明成?让薛莉萍颇费脑筋。 田明成却不知道老婆已经变心,已经三年没有抱过老婆的他,当晚就迫不及待的向薛丽萍求欢。但薛丽萍冷淡的拒绝了,借口是怕吵醒女儿。 田明成顿感情况不对!不过,他还认为是两人分别久了,妻子对他不适应,也就没说什么,自己去小房间睡了。 薛莉萍担心的事最终还是发生了。薛莉萍带女儿到父母家,女儿突然说了句:“我见到爸爸了!”小孩是不会说假话的,父亲薛敬恭顿时起了疑心,单独把薛莉萍叫到一边问。薛莉萍无奈之下,哭着对父亲说出了丈夫死而复生的前前后后。 父亲薛敬恭听了这番话惊得半天说不出话来,深感女儿怎么如此糊涂。

田明成公司即便破产,女儿也完全可以带着外孙女同他离婚,回到南京来生活。以女儿的美容技术,加上薛家还不错的家境,生活肯定完全不成问题。 田明成骗保甚至有可能杀人,是为了自己的公司不倒闭,同时捞一笔钱东山再起,薛丽萍则完全没有必要帮着做。 协同骗保是违法行为,女儿完全可以坐牢,这里尚不谈田明光到底是怎么死的都不清楚。

如果田明光是被田明成所杀,女儿作为杀人案从犯,恐怕最少要坐10年牢。 薛敬恭干部出身,久经历练,对人和物都有较深的识别能力。他速来不喜欢这个女婿,认为田明成性格硬狠,过于自私,女儿跟着她不会有好日子过,一直反对女儿同他结婚。婚后知道女儿曾被打后,老头子怒气冲冲的要求女儿立即离婚。

此时,薛敬恭认为,现在女儿和女婿既然都违法,把柄抓在女婿手上,女儿就很难离婚,事情麻烦了! 老爷子心烦意乱之时,薛丽萍这边又出了事。 由于心有所属,薛丽萍连续一周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和田明成同房。 到了一周后的晚上,薛丽萍故意凌晨才回到家里,没想到丈夫一直在等着他。看到她回来,田明成忍不住大声质问:你还当我是你老公吗?你是不是真的当我死了!

随后,田明成强行将她按在床上,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薛丽萍拼命抵抗,两眼都被丈夫打肿,她怕吵醒女儿,随后只好放弃抵抗。 同一个不爱的男人上床,对一个女人来说是非常痛苦的事情。薛莉萍来到店里,两眼青肿,员工们发现了她的异样,“薛老板,你怎么了?是不是没休息好?”薛莉萍无言以对,心里只想着如何快快打发走田明成。想到这里,薛莉萍突然理清了思路:田明成之所以追着他不放,其实还不是为了钱。当年田明成交给她500万保管,现在我都还给你,只要你不要再来打扰我。

她找到父亲商量。薛父看到女儿被打伤的双眼,又气女婿又恨女儿,也觉得这是个好办法。现在薛父已经是身价过千万,女儿拿出区区几十万几百万不算什么。 就算女儿把所有钱都送给田明成,自己还有钱,一样可以养活女儿和外孙女。

他宁可不要钱,也赶快同这种心狠手辣、不走正道的女婿断了! 第二天中午,薛莉萍将一张存有300万的银行卡递到了田明成的手里,她坦言:这里是三百万,是保险赔款我们拿到的部分,也是你应得的。你拿着这些钱可以重新开始生活,孩子我会好好照顾的……” “你这是什么意思?你想把我打发走!”田明成恼火道。薛莉萍痛哭失声,乞求丈夫的原谅。“啪—”田明成一个巴掌打过去:“你知道我受的是什么罪吗? 你是不是有了其他男人……”薛莉萍的哭声更大了,田明成渐渐明白,昔日的感情已灰飞烟灭,他在妻家再难“复活”。

最后,他含恨拿着三百万的卡夺门而去—望着田明成远去的背影,薛莉萍瘫在地上,祈祷一切就此结束…… 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只是噩梦的开始。

前几年这个别墅比市场价低很多,依然没有人敢买。

甲:有本事你们就杀了我! 乙:好,我们就成全你 田明成是一个非常自私狭隘的男人,占有欲非常强。他拿走了300万回到郑州以后,越想越气,觉得自己亏了。按照他的思维,自己冒着巨大危险和良心的谴责,杀了三弟骗保。

杀人所得和自己公司变卖的500万都交给妻子,妻子和岳父正是利用他的钱做了第一桶金,才有今天的辉煌。按照田明成的逻辑,妻子和岳父的事业理应是他的! 现在妻子和岳父身价超过千万,自己仅仅拿到300万,岂不是太亏了。

况且,他现在是一个黑户,又是伏案在逃人员,一旦被发现,说明性命难保。 于是,田明成下定决心过一天算一天。妻子能够过的这么快乐,我也一样可以。2007年他拿到300万后,不到2年就挥霍一空,平均每年花费150万之巨,每个月都花掉10多万,堪称骄奢淫逸到极点。 钱花光了以后,田明成就肆无忌惮的向妻子伸手要钱,拿到手以后就立即挥霍。

2009年到2011年,田明成多次恐吓薛丽萍,从她手中陆续又要走了几百万。至此,薛丽萍已经将几家美容院的资金几乎全部抽空,剩余的钱还不够发员工工资,实在没钱可用了。 美容店步履维艰,田明成又经常逼着要钱,还要瞒着情人唐凯,薛丽萍心力交瘁,经常到父母家痛哭。

见女儿如此可怜,薛父只得从自己企业中拿出钱交给女儿,试图让女婿不要再来纠缠。 没想到,田明成却变本加厉! 到了2011年,薛丽萍已经再也拿不出钱来,美容院也接近倒闭,而父亲的企业因为多次抽调现金,也运转困难。

心里接近崩溃薛莉萍,知道已经无法继续下去,只得同田明成摊牌。她将田明成约到一个僻静的茶楼,讲明自己的美容会所盈利不多,而父亲虽企业规模很大,但公司最近流动资金困难,已经没钱可以给他。薛丽萍乞求丈夫放过自己,让自己重新开始生活。

对于妻子的乞求,田明成却强硬的表示:不要钱也可以,现在我的人生失去了方向,我决定还是回来跟你和女儿团聚。 薛丽萍知道田明成是以此要挟她,顿时觉得两眼发黑,差点晕了过去。 田明成坚持跟着来到妻子住处,两人正在谈判之际,唐凯正好将薛莉萍女儿送回来,并给薛莉萍打电话。这时,田明成清楚地听到唐凯和女儿亲热的交谈声音,这个“第三者”竟敢送女儿回家! 田明成决定,只要说出自己就是薛莉萍的丈夫,对方可能会知难而退。

于是,他趁机拿过薛莉萍的手机,偷偷地记下了唐凯的电话号码。 然后田明成恐吓薛丽萍,让她选择给钱或者允许他回去住,不然就打电话告诉唐凯,拆穿薛丽萍的谎言,让唐凯远离她。 薛丽萍不愿意失去唐凯,却实在拿不出大笔现金交给田明成。田明成却认为薛丽萍装蒜,第二天,他就拨通唐凯电话,说明前后一切。

唐凯听了以后,顿时感觉受到感情欺骗,心中狂怒。 他直接来到了薛莉萍父亲薛敬恭的公司,与准岳父对质。面对唐凯的质问,薛敬恭出了一身冷汗,他当即将女儿叫到公司的办公室,锁上门,父女首度将田明成的死亡秘密透露给第三人知道,说明当年是田明成云恳求薛丽萍协同骗保,事后又反复敲诈薛丽萍。 薛丽萍做错的是不应该帮助他骗保而已,而最坏的就是田明成本人。他为钱不但杀死自己亲弟弟,还多次敲诈自己媳妇巨款用于挥霍。

期间薛丽萍痛哭不止,唐凯知道前因后果以后,心中慢慢原谅了薛丽萍。 谈到最后,唐凯紧紧握着薛莉萍的手,表示绝对不和她分开。 田明成此次算错了招数,弄巧成拙,反而让薛丽萍和唐凯更好了。 田明成明白薛丽萍性格比较软弱,还容易对付,恐吓她就可以得手。但岳父薛敬恭却不好惹。 如果来硬的,真的把事情捅出来,薛丽萍协同涉嫌诈骗,最多坐牢几年。自己且不谈故意杀人要枪毙,即便是诈骗主犯,坐牢时间也比妻子长的多。

显然,田明成不会这么做。 见硬的不成,田明成又决定来软的,通过死缠烂打,逼迫妻子。薛丽萍被田明成骚扰的痛苦不堪,好在已经得到男友和家人的理解,她还是咬牙坚持过去,没有给丈夫一分钱。 一个月后,田明成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决定回老家坦白一切,并且搬个救兵(小弟田明扬)来说服妻子。 2011年2月下旬,田明成踏上了回乡的火车。

田明成的出现让老家人既惊又喜!田明成说出了实情的始末。听着二哥想挽回家庭的想法,小弟田明扬始终记得以前二嫂最疼他了,于是主动请缨陪着二哥去南京当说客。田明扬百感交集,当晚拨通了嫂子电话:“嫂子,我和二哥25号坐车来南京,两家人好好聚聚!” 这个电话让薛莉萍彻底失控:“你不要过来,我拜托你们不要再打扰我的生活行吗?”电话那头田明成接过电话也激动起来:“莉萍,这个家我是一定要回去的!” 两个人越吵越激烈,最后田明成扬言如果不能回去,就来个鱼死网破,说出当年骗保的事! 薛莉萍如实地将通话内容反馈给父亲和男友,这时,大家都感叹道:“如果当初他真的死了那该多好啊。”

到了这个地步,显然退无可退,真的不是鱼死就是网破。薛丽萍性格懦弱,但他爸爸薛敬恭是老军人出身,可不是好惹的。 见女儿被欺负成这样,薛敬恭下定决心,干脆干掉这个丧失人性的女婿,一了百了。 在薛敬恭看来,田明成既然已经“死亡”,那么只要将其杀掉以后碎尸扔掉,警方根本无法知道尸体是谁,案件根本就无法侦破。 况且,就算案件侦破,自己被抓住,也没什么。 薛敬恭已经70有余,自认为也活不了几年。做父亲的,为女儿可以毫不犹豫的付出一切。现在为了女儿下半生的幸福,他认为就是死了也值得。

薛敬恭对女儿说:他既然要鱼死网破,我就成全他,我要亲手宰了他。 薛敬恭和女儿薛丽萍都知道,田明成身体强壮,又颇为聪明。自己一老一女,恐怕正面冲突不是他的对手,看来要找人帮忙。 本来两人不想把唐凯牵扯进来,但此时到了悬崖边,已经没有第二条路可以走。 薛敬恭找到唐凯,对他谎称:薛丽萍的前夫明天就要来家里闹事,我们又不能报警。这样,你帮我找几个活闹鬼(小混混),把他架到我在将军山傍边瑞景文华别墅区,我好好打他一顿,看他以后还敢不敢来。 唐凯也是聪明人,疑惑的问:你教训他可以,千万不能将他打伤,更不能搞出人命啊! 薛敬恭继续骗他说:当然不会,我又没疯,你放心吧。

2月24日下午2点多,薛敬恭在江宁区麦德隆超市购买了砍刀、斧头和垃圾袋等作案工具。并向女儿要来钥匙,偷偷地将作案工具藏在女儿的别墅里,做好了杀人的准备。 2月26日晚6点,薛莉萍给田明成打电话,让他回家商量事情。没想到田明成带着弟弟一起赶来。 薛莉萍假装和田明成争吵,吵到快天黑也没有结果。小弟田明扬见插不进嘴,只得离开他们,先回到了外面的宾馆,第二天一早就返回兰州。

田明成离开后,按照计划,薛莉萍打电话叫来唐凯。唐凯立即带着事先雇好的南京本地人李杰等3名小流氓,谎称田明成患有精神病,将他绑到位于江宁区的薛莉萍豪宅内。随后,唐凯等四人离开,留下薛家父女 期间,田明成见薛家父女眼露杀机,知道不好,急忙跪地求饶,发誓以后绝对不再来骚扰薛丽萍。 薛家父女深知他的为人,都冷冷的看着他,一语不发。田明成见状自知难逃一死,但也不愿意自己一个人死。 他借上厕所为由,将自己一张火车票关键信息撕下,藏入内裤的暗袋中,试图让自己尸体在未来被警方发现身份。

到了晚上8点左右,在女儿所住的高档小区住宅内,薛敬恭决定动手。为了承担杀人主犯的责任,薛父先命令女儿离开,薛丽萍哭着离开别墅。 薛敬恭举起斧头,喊道:让你骗我女儿! 随后,对准被蒙住眼睛的田明成头部猛击数下!田明成脑浆四溅,滚倒在了血泊中。

紧在确认田明成已经死后,薛敬恭将田明成的尸体肢解。由于做过医护工作,薛敬恭对人体结构很熟悉,精确的将尸体肢解成11块。肢解后的田明成遗体和衣物,被他装入事先买好的垃圾袋中,搬到别墅门中的奥迪车内。

由于年老力衰,行动缓慢。处理完现场,已经是2月27日凌晨。薛敬恭驾一辆灰色奥迪车,准备抛尸。 本来薛敬恭想尽量扔远一点,但由于他已经70多岁高龄,还有多种疾病,身体虚弱。肢解尸体时用了很多时间,此时离天亮不远了,不可能去很远的地方了。

无奈之下,他只得赶在天亮前,将尸块仍在距离小区只有几百米的将军山。 赶在天亮前,薛敬恭冒着小雨,费力的将11袋碎尸全部丢在将军山半山腰。为了怕田明扬知道后闹事,第二天晚些时候,薛敬恭还用田明成的手机给田明扬发了条短信,谎称田明成去河南了。正是因为这条短信,开始田明扬坚决不向警方透露事情,害怕让二哥坐牢。

但后来听说二哥早在发短信一天前就遇害了,他才知道事情不好,赶快向警方坦白。 然而,三天后尸体就被人发现,随后薛敬恭被警方抓住。薛敬恭承认自己杀死了女婿,警方在别墅和车辆上发现大量田明成的血迹。 同时,警方紧急追踪,将在上海机场准备逃往日本的薛丽萍抓获。随后,薛丽萍的男友唐凯主动向警方自首,承认绑架了田明成,但没有参与杀人。

这起案中案,毁掉了两个家庭。 警方破案后,田明成家人痛不欲生。尤其是两个姐姐田秀珍和田秀娟几次哭昏过去。薛家也就此解散。最可怜的10岁的田娇娇,她的母亲和外公杀了自己的父亲。她被外婆带往深圳姨妈家生活。

2013年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薛敬恭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但目前法院对70岁以上老人,原则上都不判处死刑,除非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是这样的人杀不杀意义不大,即便判刑10年,他们也会死在监狱中)。 薛莉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从犯)。 唐凯等4名涉案人员,以绑架罪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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